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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服务

  篇一:

数字教育出版的本质是内容服务数字教育出版的本质是内容服务【内容提要】数字教育出版是当前出版界研究和实践的热点之一。

  数字教育出版企业为什么要从教育内容提供商向教育内容服务提供商转变,又如何从教育内容提供商向教育服务提供商转变呢?

作者分别从四个方面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具体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数字教育出版内容服务转型如今,数字出版的发展势如破竹。

  数字教育出版作为其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随着人们对数字出版实践和认识的加深,不少有识之士指出,就教育出版的数字化而言,当下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教育内容提供商向教育内容服务商转变。

  我们看到,很多国外教育出版商,如圣智学习出版集团、培生教育集团、励德?

艾思唯尔集团等也都在进行这种定位的调整。

  比如培生,它所形成的以学生为中心的个性化学习系统、教学数据管理、在线测评系统等,都不再是简单的内容移植和出版,而是突出内容优化与附加服务,强调以数字化的方式与手段去解决教育的全方位问题。

  在国内,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为代表的不少教育类出版社,一直在积极探索转型,都传递出要做“教育服务商”的转型构想。

  比如,高教社就明确提出自己“向数字化内容服务业转型”的战略构想,定位于“内容服务商”而非简单的“内容提供商”。

  那么,数字教育出版企业为什么要从教育内容提供商向教育内容服务提供商转变,在此基础上,又该如何从教育内容提供商向教育内容服务提供商转变呢?

一、从教育内容提供商向教育服务提供商转变的必要性1单纯的内容资源较难赢利内容为王的呼声也已经响了很多年,起初,不少教育出版单位将自己的数字战略定位于教育内容资源提供商,认为只要面向市场提供用户需要的资源,并且保证资源质量就具备核心竞争力,就可以立足于不败之地。

  海量的教育资源的确是数字教育出版的基础,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乐观。

  首先,网络、数字技术突飞猛进,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从-到数字教育出版,从教育部门(包括各级电教馆、教研室、信息中心及各级学校)、社会技术平台公司到各专业出版机构,关注、介入者甚多。

  各种各样的数字教育资源迅速膨胀,收费的或免费的,已经成了资源的海洋了,似乎没有多少稀缺性可言。

  其次,数字教育资源的可复制性和传播速度之快(这并非能靠完善法规和版权保护在短时间内解决),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内容提供商的发展。

  这也就是为什么行业当中资源不可或缺,但很难用资源赚到钱的原因所在。

  2数字教育出版以提供无形产品为主,其实质就是服务“服务”这个概念,按《辞海》的解释,一是指为集体或为别人工作;二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

  从“服务”的定义来看,它的本质与核心,就是以服务对象作为中心与出发点,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

  传统教育出版提供的是有形出版物,出版物销售出去意味着商业过程的基本结束,服务往往是附加于产品并且是有限的。

  而数字教育出版提供的多是无形的数字教育内容,这些内容是为学习者提升学习水平服务的,学习者开始使用或尝试使用就意味着服务的开始。

  以往,有人认为数字教育出版主要是出版平台的搭建,有人认为内容资源第一,也有人认为互动性是数字教育出版的关键等。

  这些观点,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数字教育出版的某些属性,但都没有反映其本质,冷落了所有这一切的服务对象——学习者,是“目中无人”的片面认识,没有把服务对象作为中心与出发点来思考。

  数字教育出版体现的正是一种“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经营观念或“用户为中心”的市场理念,其实质就是服务。

  如果不是这样理解,则会模糊学习者的主体地位,忽视它的市场特性,把具体的服务形式、手段等与形而上的观念等同起来。

  这也正是当前数字教育出版进一步发展所必须克服的认识上的障碍。

  3内容服务是教育技术与教育规律发展的必然选择现代研究认为,数字教育的理论基础是现代认知学习理论。

  其把学习者作为认知发展的主体,提倡让学习者借助网络开展带研究性质的探究式学习,发挥学习者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鼓励学习者进行高效率的自主学习与创造。

  而学习者开展数字化探究式学习,前提与关键是利用网络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服务。

  这其中的内容包括网上的个人学习资源库、个人笔记本、习题集、个人成长曲线和有针对性的教师辅导等等。

  这些周到体贴的个性化学习服务,伴随着网络的产生而出现,促进了学习者知识能力的迅速增长与个性化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数字教育出版者必须要认识到并做到的。

  因此,从教育内容提供商向教育服务提供商转变是教育技术与教育规律发展的必然选择。

  4内容服务是适应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从国家中小学课程改革到加快教育信息化,数字教育出版明显地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加剧的局面。

  在群雄逐鹿的市场上,如何找准自己的定位,扬长避短、避实就虚是能够有所突破的关键。

  在技术、内容、生产、营销、管理、创新、服务等众多因素之中,服务无疑是最值得关注和重视的方面,甚至要把其上升到战略层面来考虑。

  

(1)服务战略的确立是一次战略转型,是适应激烈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从发展规律来看,市场经济必然经历三个阶段:

商品经济、产品经济和服务经济。

  在商品经济时代,大家比的是商品质量和价格,物美价廉、高性价比是最大的优势;在产品经济时代,大家比的是完美产品的差异性,即产品的创新能力;在服务经济时代,注重的是对服务的体验,用户满意是最核心的价值衡量。

  出版行业作为文化产业,虽然市场化进程相对较晚,但其发展规律也大抵如此。

  在服务经济的驱动下,数字教育出版企业从战略管理、商业模式等都要进行调整,要由过去的卖产品转变为卖服务,由仅仅提供售后服务转变为服务贯穿产品的始终。

  服务已不是某一部门的职责,而是数字出版企业整体关注的对象。

  从组织架构、平台搭建、资源建设、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都要贯穿服务思想。

  只有通过这种整体的变革和战略转型,才能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服务战略的导入是克服产品同质化,有效提升竞争力和品牌效应的需要目前,多数数字教育出版企业尚停留在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时代,认为只要有海量的学习内容就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所以,大家都在搭平台、建资源库,忙得不亦乐乎,结果造成数字教育资源和产品的同质化严重,可替代性很强。

  比如,同一教材同一单元的课件资源,你有,我也有;你是一线老师提供的,我也是一线老师提供的;你说你的是精品资源,我说我的是名师捉刀,这种情况下很难比出子丑寅卯。

  而服务战略的确立,把客户放在重心位置考虑,竞争和品牌影响将不再局限于某一产品,可以有效跳出同质化的泥潭,提升竞争力,提高品牌影响力。

  二、如何从教育内容提供商向教育服务提供商转变1服务观念升级服务作为一种概念和理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大家并不陌生,且理解千差万别,而服务一旦作为战略确立,它就应被赋予新的意义:

建立与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把服务思想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推行强有力的执行力。

  比如,实行服务考核评价机制、推行企业服务文化等,应当保持对每一位员工持续灌输,直至服务理念深入每个人的内心和各项行为。

  这些是服务战略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

  服务观念因战略而得以控制,因此,要求数字出版企业最终转型为服务型企篇二: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9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

(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篇三: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

(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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