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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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中国**银行**区分行柜面业务

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四章 设计与刻制

第五章   颁发与启用

第六章使用与保管

第七章停用、作废与销毁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改善柜员体验,依据有关总行《中国**银行柜面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印章管理实际情形,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柜面业务专用章是指各营业网点办理柜面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柜面业务交易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凭证、票据、函件、证实书、申请书以及其他柜面业务交易资料文件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第三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渠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柜面业务专用章,组织拟定有关制度规定。

“分级负责”指区分行、各二级分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多层级管理。

“有效监控”指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须满足不相容岗位的监控要求,定责到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依照总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拟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

(二)负责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审批有关业务部门提交的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

(四)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五条区分行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一)参加拟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章制度。

(二)提出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报本行渠道管理部门审批。

(三)协助配合履行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办公室负责对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 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负责按总、分行有关制度要求使用和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加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

(二)负责提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及时上缴未启用、停用、作废及损毁待销毁的柜面业务专用章。

(三)负责及时上报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八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

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印章和其他柜面业务专用章。

 

(一)业务专用章:

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现金业务的票据、凭证等;营业网点柜面向客户出具的对账流水清单、利息结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入账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个人客户见证开户、保管箱、挂失等业务办理时的申请书、证实书、通知书;其他需要加盖业务专用章的通知、确认、证明和内部交易资料文件资料等。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本行或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

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三)结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发出、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四)票据清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票据交换,提出收、付款凭证。

(五)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六)本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七)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

用于在对外出具的单位客户资金证明文本上盖章。

(八)上门服务专用章:

用于上门服务业务。

(九)外币代兑专用章:

供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十)假币鉴定专用章:

用于鉴定货币真伪。

(十一)“假币”印章:

用于收缴假币。

第九条其他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本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刻制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区分行各部门依据有关业务需求刻制的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十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本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四章 设计与刻制

第十一条 新增柜面业务专用章种类原则上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新增业务或产品,现有柜面业务专用章无可复用。

(二)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新设的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实行总行和区分行两级管理。

(一)汇票专用章由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颁发。

(二)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印章和其他柜面业务专用章由区分行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字体和材质组织刻制和颁发,二级分行(含)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

(三)由本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刻制的,应向区分行提出审批申请,由区分行组织刻制或授权二级分行刻制。

第十三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须到公安部门许可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刻制。

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备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协议,详尽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责权。

第十四条柜面业务专用章按营业网点刻制。

柜面业务专用章上需要刻制网点名称的,刻制的网点名称必须与《金融许可证》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若无单独金融许可证,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必须与所在行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机构名称遵循专门规定。

第十五条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如需加刻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需在汉字字样下方对应刻制。

因字数较多,需刻制两排的,字体可适当缩小;字数较少的,可刻制为一排,字体和字体间距可适当放大。

第十六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应由二级分行通过正式文向区分行提出,刻制网点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履行并验收合格后,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在**分行电子会计账簿系统进行印章建库操作,预留印模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数量的规定:

(一)业务专用章依照网点服务柜台数量刻制。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

(三)结算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

(四)票据清算专用章为每个参加票据交换的网点刻制1枚,人行按交换场次对票据清算专用章的样式有所区别的,从其规格刻制1套。

(五)汇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网点刻制1枚。

(六)本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银行本票的网点刻制1枚。

(七)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为每个经办单位客户资金证明业务的网点刻制1枚。

(八)上门服务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

(九)外币代兑专用章为每个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刻制1枚。

(十)假币鉴定专用章为每个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资格/资质的网点刻制1枚。

(十一)“假币”印章原则上每个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资格/资质的网点刻制1枚。

如营业场所分设多个楼层或对公对私现金营业场所隔断的,允许多刻1枚。

其他原因需增刻的,报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批。

第十九条同一网点刻制多枚同一种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须从“1”开始顺序编排号码,以贯彻责任。

若某种柜面业务专用章只刻制1枚并且没有编号,后因印章丢失而补制或业务发展而增刻的,印章编号从“2”开始编排。

第二十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由于丢失而补制的,补制印章的序号应顺次编列,原印章号码作废。

第二十一条柜面业务专用章中间需带有活动日期的,应每天更换使用。

活动日期可使用转轮字或活动铅字两种。

第五章 颁发与启用

第二十二条颁发柜面业务专用章应严格履行手续,采用集中配送或使用单位派双人领取等方式,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三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颁发、启用必须在**分行电子会计账簿系统进行印章发放、领用及接收操作。

第二十四条 营业网点在柜面业务专用章收妥无误后,如当天未启用的,由营运主管和一名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进行保管并双人封存。

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柜面业务专用章启用时由营运主管和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向使用保管人办理启用交接手续。

第六章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柜面业务专用章作为重要物饰管理。

使用、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各级行和营业网点必须在**分行电子会计账簿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一)属于班间交接的,当天17:

00以前交出的印章,接收人必须在当天接收,不允许跨日接收;当天17:

00以后交出的印章,接收人必须在次日上午10:

00前接收,(如周五17:

00以后交出,遇周六、周日休息无人接收,可在周一上午10:

00前接收)。

(二)属于岗位调整的,接收人必须在当天接收,不允许跨日接收。

(三)系统操作监交的时间不得超过接收时间后2小时。

第二十六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个人负责制原则。

(一)营业时间,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做到专匣(屉)保管,应在使用人视线之内固定存放,低柜区应安置在带锁的抽屉内;临时离岗,人离印章入屉上锁;不得分人用印,严禁个人之间擅自授受柜面业务专用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柜面业务专用章。

(二)非营业时间,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专匣上锁后,入现金尾箱或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柜保管。

(三)外币代兑专用章非使用时,应专匣上锁,存放在外币代兑机构营业场所的保险柜内。

第二十七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

除上门服务专用章和外币代兑业务专用章外,其他柜面业务专用章不得携带出本网点使用。

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等任何纸张上预先加盖各类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保管必须符合内部监控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等必须与相应重要单证进行分管,确保“印、证”分管,不相容岗位分离。

(一)业务专用章由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由受理有关票据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三)结算专用章由办理有关结算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四)票据清算专用章由账务核算人员、票据交换员和票据清算员以外的票据清算复核人员使用、保管。

(五)汇票专用章由除汇票保管、签发人员以外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六)本票专用章由除本票保管、签发人员以外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七)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由负责审批单位客户资金证明业务的营运主管使用、保管。

(八)上门服务专用章由上门服务负责人保管,每次使用时由使用者本人领取,用毕及时交回,严格领交手续。

(九)外币代兑专用章由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指定外币代兑人员使用、保管。

(十)假币鉴定专用章由办理货币鉴定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十一)“假币”印章由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第二十九条柜面人员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和班间交接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柜面业务专用章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关于登记簿。

柜面业务专用章交接必须由营运主管监交,办妥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

营运主管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需交接时,由网点负责人或上级行渠道管理部门派员监交。

第三十条 **分行电子会计账簿系统发生故障时,在《中国**银行会计人职工或员工作交接登记簿》(纸式)上手工登记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形。

系统恢复正常后,原柜面业务专用章保管人与现有保管人进行交接登记,系统故障时期的交接过程无需再在系统中登记。

第七章停用、作废与销毁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停用(含临时停用,下同)、作废和损毁待销毁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由营运主管和一名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封存、双人保管。

封存时应在《中国**银行印章及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纸式)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

营业网点保管停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营业网点保管作废和损毁待销毁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在上述期限内或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连同编列的清单逐级上缴至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

上缴时应记录上缴人和接收人。

第三十三条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上缴未启用和停用印章登记造册,双人封存、双人保管,营业网点原则上可在最长为一年的领取期限内领取使用。

营业网点领取后,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和停用印章的保管期限重新计算。

领取后如再次上缴,该印章在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的领取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印章销毁前应履行登记造册、预留印模等程序,销毁方案应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

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工作,每次销毁工作应确保销毁已接收的所有作废、损毁待销毁印章以及超过营业网点领取期限的未启用和停用印章。

汇票专用章的销毁情形应由区分行专题书面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须由同级渠道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共同参加并监销。

第三十六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公告作废,做出补救措施,并依照印章管理级次及时逐级上报管辖行,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汇票专用章如发生丢失,该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并立即停止办理汇票业务。

该办理机构必须经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重新审批后再行刻制新的汇票专用章。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管理情形应纳入柜面业务检查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营业网点负责人应每月对本网点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以及营运主管使用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与个人存款与投资部门有关业务人员共同对本网点外币代兑专用章的使用保管情形进行全面检查;营运主管应不定时抽查网点在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与保管情形,每月对本网点除外币代兑专用章以外的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区分行或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对其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应由负责印章封存、保管以外的主管人员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各级机构应对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检查结果进行详尽记录。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或因保管、使用不当致使柜面业务专用章发生遗失或被盗,或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及关于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区分行负责说明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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