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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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提示
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提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形式
渊源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民事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视同有权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表见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仲裁和诉讼的比较
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
是
是
是否公开进行
否
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是否需要协议
预先应有仲裁协议
不需预先签订协议
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应采用“比较法”,即:
将本章内容与其他相关章节的内容结合学习,加以比较,找出相互间的异同点。
诸如将本章内容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以及“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联系和比较,相关的表格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中有很多。
请注意以下几个特别重要的知识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不同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
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
500万元
组织机构不同
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无限制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二、公司基本事项的制定、决策和执行
具体事项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向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机构设置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决定
拟订方案
人事任免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决定
-
-
公司经理的聘任和报酬
-
决定
-
副经理
-
决定
提名
财务负责人
其他管理人员
-
-
决定
事务决策与执行
(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2)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发行公司债券;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6)变更公司形式。
决定
拟定方案
执行
基本管理制度
-
-
决定
拟定方案
具体规章
-
-
-
决定方案
三、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会议名称
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4.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关于竞业禁止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1.关联交易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同业竞争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五、关于通知和公告以及债权申报期限的总结
通知或者公告期限
债权人要求担保、清偿、申报债权期限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
15日
-
30日
60日
合伙企业
10日
60日
30日
45日
公司
解散
10日
60日
30日
45日
合并
10日
30日
30日
45日
减少注册资本
10日
30日
30日
45日
《企业破产法》
25日
25日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为次重点内容,《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是本章的重点,需要考生加以关注。
对于有关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等规定可以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学习。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
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应将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诸如董事会、会议制度、表决程序等内容进行比较。
本章的考点也比较突出,大多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等方面,注意,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为每年考试的必考内容,因此要特别花时间来掌握。
本章主要巩固和复习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内容。
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
(1)一次缴付对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2)分期缴付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资产并购对价部分出资与其余部分出资的结合出资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以上
(1)和
(2)中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3.从“境内企业”处认购其“增资”的股本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1)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较多,难度相对也较大,在学习本章时,应围绕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进行学习。
请注意以下的几个知识点:
一、破产申请的相关规定
破产申请人
条件
申请适用的程序
管辖法院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债务人负有
清算责任的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问题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将股票、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进行比较总结。
另外,本教材涉及的“证券”主要是指股票,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又是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应注意将“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相联系。
请注意以下的两个知识点:
一、股票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对比
载明用途
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后果
股票
招股说明书
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不得改变用途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对转让证券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限定的主体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中
介
机
构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①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③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的投资者
①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主观性试题可以将票据权利及其抗辩、涉及的追索权的行使等内容与“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结合加以考核。
因此,应注重将票据关系与合同关系进行有机的联系加以分析判断,从而正确行使票据权利。
另外,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规定进行比较,包括提示付款时间、记载事项、是否需要承兑、承兑时间等具体的事项,相关的总结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中有很多。
请注意以下几个知识点:
一、票据时效期间
具体情形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二、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票据:
持票人在出票后就可以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其付款日期是确定的,只有到了付款日持票人才可以提示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在“出票日”后一定期限“后”才可以提示付款的汇票。
4.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承兑日”后一定期限“后”才可以提示付款的汇票。
三、各类票据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委托(承诺)
√
√
√
确定的金额
√
√
√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可以将本章内容与其他章的内容(如“票据法律制度”等)结合。
2008年教材对该章第五节担保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充,因此这部分内容需要多花一些时间掌握。
简答题的考点可能为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要特别注意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请注意以下几个知识点:
一、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发生的时间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对受要约人是否会造成损害
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害
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是否允许撤回或撤销
允许撤回
允许撤销,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
二、关于撤销权时效的总结
章节
具体规定
第一章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五章
(1)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
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章
(1)可撤销合同: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赠与合同的撤销: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物权法》中关于物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清偿顺序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分散,估计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不会很大。
本章重点精力应放在第二节,注意国有资产的界定范围、国有资产的评估情形等考点。
本章第三节内容较多,记忆起来肯定会很吃力,建议不用全部记忆,只挑一些重点的考点记忆理解即可。
本章请重点掌握政府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请参见下表:
采用方式
供应商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
不特定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方式
投标邀请书
随机邀请3家以上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方式
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
不少于3家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方式
直接采购
1家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
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3家以上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