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 227条款 增值税税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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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227条款增值税税率

所得税

总则

160章本章涉及的专业术语

1)《奖品,奖励》-纳税人参加游戏、抽奖、赌博、决赛、竞赛、奥林匹克、参加会演或类似的活动所得的不同类的奖品。

2)《收入》资产增值、收到的物资、获得的现金或物质收益以及纳税人减免的责任。

3)《被抚养人》无收入来源依靠纳税人的收入生活的纳税人的近亲。

4)《税务机构》为非个体业主的自然人提供收入的公司或个体业主。

161章所得税纳税人

1.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

1)具有收入的吉尔吉斯公民;

2)非吉尔吉斯公民具有收入的侨民;

3)收入来源于吉尔吉斯国内非本国公民非侨民的自然人;

4)为自然人提供收入的税务机构。

2.个体业主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除个体业主为税务机构。

162章应税对象

所得税的应税对象:

1)除经营活动最终取得收入的经济行为。

a)在吉尔吉斯境内或境外取得收入的吉尔吉斯公民和侨民;

b)在吉尔吉斯境内取得收入的非吉尔吉斯公民,侨民的自然人。

2)具有其它收入的。

163章课税基准

1.如本章未作其它规定所得税的课税基准是纳税人年度总收入和本法规定扣除款之间的差额收入。

2.所得税课税基准不应低于在所得税税期的最低收入金额。

3.税务机关根据吉尔吉斯统计机关在上一年10月统计的劳工月平均工资扣除本法典170章合理费用金额确定最低收入金额。

4.最低收入不适用于以下工种:

1)财政补贴人员;

2)兼职工作人员;

3)职位级别较低的职员;(机关、企业)值班守卫员、清洁工、实验员、司炉。

4)吉尔吉斯聋哑第一级,二级,三级残疾。

164章税期

所得税税期是一个日历年。

168章收入产生日期

收入的产生日期:

1)以现金形式获得的收入–收入获得日期,其中包括转汇到纳税人账户日期,或受委托转汇到第三方银行账户日期。

2)伊商品形式获得的收入–商品所有权获得日期;

3)以劳务形式获得的收入–劳务全部完成或部分劳务完成日期;

4)以物质收益获得的收入-获得支付金额或借贷获得利息,获得商品的日期;

5)纳税人义务终止-纳税人义务终止日期。

有关获得收入的开支的扣除额

169章总则

1.纳税人有权按照本部分扣除费用。

2.纳税人有权在税期扣除费用。

3.纳税人有权扣除以下费用:

1)扣除合理费用;

2)社会费用扣除;

3)财产费用扣除。

170章扣除合理费用

扣除标准:

1)劳动报酬-在税期每月扣除6.5个最低月工资额。

2)纳税人被赡养人的费用扣除–费用按照在税期每月每个被赡养人规定的扣除指标扣除;

3)国家社保费用扣除;

4)养老基金扣除-费用不应高于纳税人最低月工资额的8%

171章社会费用扣除;

1)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核算程序

173章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是10%.

174章所得税核算

所得税核算即所得税基准乘以所得税税率

175章所得税核算程序,日期,支付地点

1.所得税纳税人的核算日期至提交统一税单止,所得税金额是指在税务报告期核算税金与支付金额之差税金。

2.所得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注册登记地。

所得税税务代理应尽责任

176章税务代理的责任

1.如本法未作其它规定,税务代理即主体,应负责所得税的核算,扣除并向预算机关划拨所得税税金。

2.如本法未作其它规定,税务代理的所得税基准是收入总额扣除标准费用后差额。

3.如所得税基准税金小于一个日历月的最小额收入,所得税基准税金额值则为扣除费用后的最小额收入值。

4.税务代理扣除的费用不视为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5.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或与自然人建立的劳动关系行为在当月不少于15天,税务代理则有进行标准费用扣除的权利。

177章税务代理执行其责任的程序

1.税务代理应在月份终了后15日之内向预算机关支付扣除费用后的税额。

2.税务代理根据其税务登记地址进行支付扣除费用后的税额。

3.吉尔吉斯境内扣除的费用,支付预算机关的税额与税务代理的规模以及支付的实际地点无关。

4.如税务代理(个体企业除外)未扣除相应费用或相应费用未全部扣清,则税务代理未履行其职责。

178章税务代理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

总则

224章本章涉及的专业术语

1)应税进口是指通过吉尔吉斯斯坦海关进口的商品,不应税进口商品除外。

2)应税产品是指商品、工作、服务的供应:

a)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提供的商品;

b)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供应的劳动与服务(存在劳动报酬);

c)商品的出口。

本部分所述征税对象不包含可不征收增值税商品。

3)劳务输出是指课税主体向吉尔吉斯斯坦境外输出的劳务。

225章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从所有应征收增值税的供应产品中提取部分费用计入预算收入的形式,其中包括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应税产品。

226章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应税主体以及应税进口商品主体。

227章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按照12%的税率支付,本税率适用于应税供应产品和应税进口商品。

2.本法第261-263条规定的0增值税率的产品除外。

征税主体

228章征税主体

在税务机关已经注册或应当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该主体即征税主体。

征税对象

231章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

1)应税供应物品

2)应税进口商品

2.不属于应征增值税对象的:

1)增值税纳税人出售给其他增值税纳税人或其他主体的企业或企业的单个部门。

2)以下财产所有者的转让人视为增值税纳税人

a)具有授权部门授权书的授权人;

b)具有商品经营管理事物合同的征税客体;

3)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所提供供应产品,节假日,闲暇时间所提供的工作以及服务除。

4)作为债务抵押在银行的财产的出售。

232章商品供应,工作、服务的提供

1)参照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法典依据债务义务抵押人转让所抵押资产作为债务的偿还。

转让商品的所有权,其中包括雇主作为工资或其它费用转让给员工的商品。

2)财产长期租赁;

3)电力、天然气、液化气、水、暖气的供应,制冷设备、空气调节服务都属于商品供应范围。

234章纳税义务日期

1.供货日期即为纳税义务日期。

2.供货日期:

1)对商品来说是把商品发送给消费者的日期;

2)对于提供劳务来说供货日期为所有工程完成或服务已提供的日期。

3.对于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来说,供货日期为工程完成并支付的日期。

4.如果在供货之前开出增值税发票或受到任何支付,那么纳税义务日期为增值税发票开出日期或是收到支付的日期。

5.如果在较长连续时间内(一年以上)供应商品、工程或服务,那么,纳税义务日期为订购日期,增值税发票例行转交日期或收到例行支付的日期。

6.依据吉尔吉斯海关法典纳税义务日期为商品报关发票单开出日期。

236章工程或服务供货地点

1.如果工程(服务)直接与不动产相关,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地点为其资产不动产所在地。

这类工程包括建筑安装、维修、绿化修复工程、技术服务以及类似工程。

如果工程(服务)与动产相关,那么地点为工程(服务)实际进行的地点。

2.如发生以下情况下的经济行为,供货地点为劳务需求者进行经济活动的地点

1)专利、许可证、商标、汽车执照或其它类似权利的转让;

2)在海关区域内商品的加工或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的商品加工;

3)提供工作人员;

4)代理服务,以合同主要参与人的名义吸引可以提供工作与服务;

5)提供的咨询、法律、技术工程、广告服务、进行化验、审计服务;

6)关于工农业或其它项目生产过程和产品销售的准备进行的工程咨询服务、企划规划书、设计方案服务、经济技术论证和商业计划起草、设计加工以及类似服务;

7)信息数据的收集、总结、体系化服务及向使用人提供信息处理结果的服务。

8)动产租赁服务,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除外;

3.如果服务内容为卫生保健、文化、艺术、科研、教育、旅游、体育活动,那么地点为服务实际进行地点。

4.如果在本章第1,第2.第3部分未涉及的所提供的服务,其供应地点为完成工作与服务主体所在地。

257章免征增值税进口商品

1.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的以下商品免征增值税;

1)吉尔吉斯斯坦公民的有价证券、护照、身份证;

2)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3)教材、中小学用书、科技出版物;

4)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清单中所示的可免征增值税的商品;

5)地质考察科研设备,地震监测测量装置;

6)消费税、防伪标识和货币,收集的古钱币除外;

7)为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提供的援助;

8)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程序提供的人道主义救助和资助;

9)外国职员和代表处官方使用商品、类似代表处的外交人员、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个人使用商品;

10)儿童食品;

11)天然气:

12)药品;

2.本章第2,第3第10条所示的进口商品是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企业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录批准的清单列举的。

课税基准

264章课税基准

1.应税物品增值税课税基准是根据符合本法典第265章的应税物品总价来决定。

2.应税进口增值税课税基准是根据符合本法典第267章的进口商品总价来决定。

265章应税物品值

1.如在本法典中有未预见的应税物品,其应税物品值即为主体支付或应付物品扣除增值税、销售税以外的总价值。

2.如是以实物方式支付的,应税物品、应税劳务值则按照其市场价扣除增值税、销售税以外的总价值。

3.除本法典120章所示情况应税价值不应低于其核算价值。

本章条款所示应税物品价值在国家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控前提下应税物品、应税劳务价格不变。

4.如商品,劳务价低于市场价格,其应税值则参照本法典第119,120章。

5.应税值包括:

1)增值税、销售税除外的与应税物品相关的各种税值;

2)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法规,由于国家对纳税人所销售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进行调控或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预算机关应支付给纳税人的资助,补助津贴。

6.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法规应税值不包含应支付的国家关税额。

7.本部分的核算是:

1)实物购买和生产所花的费用;

2)非实物购买和生产所花的费用。

8.如果应税主体免费提供给其他主体的商品、劳务是为了完成其经济行为,那么应税商品和劳务的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

9.作为长期租赁费用的资产转让,应税值按照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计算。

税期增值税核算缴纳抵扣

268章税期

增值税的税期是一个日历月。

269章增值税核算程序

1.增值税参照本法典第37章第一部分进行核算。

2.计入预算的增值税数额定为征税年度期间所有应税产品的纳税额和需结算的物资纳税额之间的差额,此差额是该纳税年度的增值税。

270章增值税冲销程序

1.如果本法未作其他规定,支付增值税给预算时,应税主体有权冲销应纳增值税的数额或用于生产应税商品所需物资而缴纳的增值税额。

同时,用于免除增值税范围内商品生产、工作完成和服务提供的物资资料获得而支付的和应支付的增值税不在冲销范畴。

2.应税主体为了实现其供应,在此过程中所购买的实物及固定资产、商品、原材料、燃料、成套设施、所接受的劳务、或进口劳务。

3.参照本章第一部分在以下所示条件下有冲销权:

1)应税主体:

a)增值税纳税人及注册主体确实存在商品供应,劳务供应。

b)开具税务机关下发给应税主体的统一增值税发票单;或

c)开具现金收支凭证或货票,其内容应体现应税主体即供货者的姓名,税号;所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以及含增值税商品的总价值。

如有例外则参考282章第三部分。

2)应税主体输入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商品,应支付增值税。

4.依据吉尔吉斯斯坦现行的应税商品标准法规文件,属于标准损耗的所需物资,其增值税应冲销。

5.对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应税主体有权冲销用于生产应税商品所需物资而缴纳的增值税额。

271章不应冲销的增值税

1.所需物资不是用于应税商品,其增值税不得冲销。

2.用于休闲、娱乐所需的物资,其增值税不得冲销;应税主体为了实现企业运营营造的休闲娱乐场所所需物资除外。

3.违反本法典条款所需的物资其增值税一律不得冲销。

4.超出标准损耗的所需物资其增值税不得冲销

5.所需物资的增值税发票无效或遗失的,其增值税不得冲销。

6.所需物资增值税发票依据增值税发票格式规定票据要项未填写完整的,其增值税不得冲销。

7.除了本章第三、第六部分所示的所需物资增值税,其余所需物资未被注销的增值税都应计入所需物资统计值。

274章增值税税收报告期及支付

1.增值税纳税人该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报表。

如本法典未作其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报告期后下个月的25号之前提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税务报表。

一般纳税人应该在税务报告期后下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提交增值税税务报表。

2.增值税应在税收报告期后下个月的25号之前支付。

3.如本法典未作其他规定,应税进口商品的支付程序与日期参照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法律法规。

282.增值税发票与凭证

1.增值税发票是税务机关下发并具有严格格式用于所需物资依据冲销程序冲销增值税的报销单据。

2.应税主体完成应税供应,即应向需求者提供依据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填写完整的该商品供应的增值税发票。

3.如遇以下情况则未须向需求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1)遵守以下条件所实行的现金商品零售:

a)注册主体应该在每一个零售点配备收款仪器、出纳簿和其他报表,以便登记收取现金和进行支付时的所有交易业务资料,同时最后核算一天的货币收支平衡表;

b)每个月末计算实际商品供应的增值税;

2)如果为居民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遵守需求者意愿则在严格格式报表基础上进行现金核算;

3)进行乘客运送开具车票的;

4.应税主体对所存在的现金零售支付以及符合本章第三部分条款完成的劳务在月末办理一次增值税手续。

5.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发票应该包括:

1)可以]证明发票为出口发票的凭证;

2)指定出口地点。

6.应税物品金额的调整应办理附加增值税发票,其内容应包括:

1)序号,附加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

2)进行调整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

3)供货物品调整的数量与价格指标

7.应税主体应该对所购买的物资和所提供商品,劳务及所有应税对象进行统计。

8.如发生增值税发票遗失,应税主体应该当天加盖正式的专用章并向当地注册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遗失资料。

9.损坏的增值税发票要在所有发票联加注“损毁”字样,应税主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损毁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税务报告。

10.向正式的发票印制单位提交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应的资料当日起增值税发票视为无效。

11.税务机关规定:

1)增值税发票要按规定发放、填写、使用、进行统计、保管和作废。

2)供货商品以及劳务以及物资购买的统计应具备供货登记簿和订货登记簿。

销售税

总则

314章销售税的纳税人

销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成立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国或外国企业以及个体户。

315章免除的销售税

1.以下商品的销售,工作的完成,提供的服务免除销售税

1)农业的生产

2)加工农业产品的全套服务

3)基金的保管寄存代理处,吉尔吉斯国家银行,但在节假日,闲暇时间工作所获得的款项除外;

4)慈善组织。

2.非营利组织向以下对象销售的商品和劳务费用不超过其支出费用则免除其销售商品和劳务的销售税:

1)用于社会保障、儿童或高龄低收入公民;

2)用于教育、医疗、科研、文教体系。

销售税的核算

316章销售税的征税对象

销售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的商品,完成的工作和所提供的服务。

317章课税基准

如果本法未作其他规定,纳税基准为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商品销售,提供劳务销货款。

2.资产出租是以资产出租费用为基准。

3.对于矿山冶金的企业,课税基准是购买矿石冶炼之前与销售冶炼产品之后的总差价。

4.博彩行业的课税基准是销售彩票的销售款与支付购买此彩票的中彩金之间的差额。

5.银行的课税基准是销售商品,劳务包括借贷所得的利息收入在内的销货款。

6.保险公司的课税基准是扣除保险费后的商品,劳务销货款。

319章税率

销售税税率:

1)以下增值税应税商品劳务或免征增值税商品劳务:

a)用于商贸活动的销售税税率是1.5%;

b)不属于本章(a)的其他经营活动的销售税税率是2.5%

2)不属于本章1)范围的商品销售与劳务:

a)用于商贸活动的销售税税率是2.5%;

b)不属于本章(a)的其他经营活动的销售税税率是3.5%

320章税期

销售税的税期是一个日历月。

321章增值税核算程序

根据本法典第37章第一部分进行销售税的核算。

322章税务报告与支付日期

销售税应向注册税务局在税收报告期后下个月的25号之前提交税务报告并支付税金。

土地税

总则

334章土地税纳税人

1.土地税纳税人为任何所有权形式的土地使用人,其土地使用权由法定专门证书证明,包括国家法令、时间证明和地段或土地份额使用权证书

2.如土地是由多个人共同享有使用权,则根据土地纳税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或其所占的股份纳税。

3.如土地使用证书及文件不全备的土地纳税人,则根据实际享有使用土地者为土地纳税人。

4.当地执行机关分配给土地纳税人的农业用地和牧地。

不论土地纳税人是否使用所配给土地。

5.国家或政府机关租赁享有土地包括所配给的农业用地,土地纳税人是租赁土地的国家或政府机关。

6.免征土地税土地区块被租赁,则土地纳税人为土地出租人。

7.本章5-6部分所示的被出租的土地其土地税与土地出租人跟土地承租人签订合同金额有关,并土地出租人应向预算支付土地税。

335章应税对象

1.应税土地是指享有农业用地和本章所示的所有应该纳税的土地临时占有使用权的土地。

2.对农业用地和下列土地应该征税:

1)居民区用地;

2)工业、交通、通讯及其他用地,包括军事用地;

3)自然保护区、医疗、休息和历史文化用地;

4)林业资源用地;

5)水资源用地;

6)储备用地。

3.土地资源按照利用的分类参考吉尔吉斯土地税法典。

4.股份制土地应税对象是应税主体股份制占有的所有土地.

336章课税基准

1.土地税核算是以相关文件证明的土地区块面积为基准。

2.私有土地或多个土地权享有者共享的土地区块,土地税课税则依据每个土地权享有者在此区域所占的份额为基准征收土地税,同时必须有相关文件证实其所占的份额。

3.出租用地的课税基准是土地的出租费用。

4.配给的农用土地和牧地的课税基准是根据管理机关,地方政府的配给文件。

5.土地使用证书及文件不全备的土地课税基准根据专门委员会测量并上报专门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土地丈量前三天向土地实际使用者通告实际丈量时间与日期。

如在指定的时间内土地区块没有实际的使用者,则参考本法典第82章根据通告程序下发通告。

丈量结果文件一式二份,一份提交该区块直属管理机关用于是否注册该区块土地为不动产,第二份提交税务机关用于核算土地税税额。

339章居民点用地和非农用土地土地税率

1.居民点用地和非农用土地土地税率参照以下列表

土地所在区域

人口上千居民点非农耕地的土地税税率

5年之内

5年到

10年

10年到20年

20年到50年

50年到100年

100年到200年

500年以上

楚河州

以及

比什凯克市

1.2

1.6

1.8

2.0

2.3

2.4

2.9

2.居民点外围非农耕用地的税率采用5100-10000人口居民点的土地税税率。

3.土地税的税率采用区域指数则计划经济系数K1与商业系数K2.

4.居民点的计划经济系数K1按照所在居民点的经济平均值定。

5.享有土地区块使用权的自然人用于居住修筑的居民建筑系数为1.

6.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个体企业、个人土地用于商业经营及税率为商业系数具体数值参考以下:

1)商店、售货亭或其它商业贸易的税率与占用面积相关:

占用面积

(平方米)

10平方米

以下

10-20

平方米

20-35

平方米

35-50

平方米

50平方米

以上

K2值

22.5

16.5

10.5

7.5

6

2)小市场,商贸市场–7.5;

3)牲畜,饲料买卖市场–4.5;

4)供应企业-3

5)旅馆经营-7

6)银行、当铺、兑换点-5

7)赌场、迪斯科-7

8)办公室、商务中心、交易中心-2.5

9)加油站-10

10)油库-1.5

11)停车场、汽车服务企业-4.5

12)广告建筑物–50

13)如本章未作其它规定,提供给个人的休闲、娱乐场所、运动健身服务–1.5

14)交通运输行政大楼:

航空港大楼、火车站、汽车站–0.9

15)与设计能源供应相关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0.5

16)采矿以及铁路装运站、空运铁路卫生保护区–0.3

17)开发区块、采石场、矿井、露天矿、石灰堆–0.05

18)地质勘探、设计勘测、钻探工作–0.005

19)空架线、输电–1.01

20)文教、保健、社科、青少年健身俱乐部-0.3

21)农业生产建筑(车库、修理房、全套簸谷机、土豆蔬菜储物库或其他的用于农业建筑及客体)-0.2

22)国防体育技术机构-0.01

340章税期

土地税的税期是一个日历月。

土地税税金核算与支付

341章土地税的核算

1.土地税的核算:

1)用于农耕地土地税核算公式:

Н=С×П×Ки

Н-土地税总值

С-参照本法典第337与338条款对应的土地税税率

П-土地区块面积公顷/平方米

Ки-通货膨胀系数;

3)居民点非农耕用地土地税核算公式:

Н=С×П×Ки×K1×K2

Н-土地税总值

С-土地税税率

П-土地区块面积公顷/平方米

Ки-通货膨胀系数;

K1与K2系数参照本法典第339章

3)用于菜园、果园旁宅地块的土地税核算公式是:

Н=С×П×K1

Н-土地税总值

С-土地税税率

П-土地区块面积公顷/平方米

K1系数参照本法典338章第二部分。

2.如没有对应的系数可参考则取系数值为1.0

3.吉尔吉斯政府每年根据上一年在当年的4月1号之前确认通货膨胀指数。

如遇通货膨胀指数未确认则取上一年的平均指数值为通货膨胀指数。

4.按照本章第一部分私营企业者,公司以及农民跟畜牧业主自主进行核算土地税。

5.用于企业生产运行的土地委托给区块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核算。

6.如果本章未作其他规定,土地税税务在一个日历年内执行,土地税税金与月数成正比。

7.如在土地区块有建筑物则采用不同的商业指数K2,土地区块的份额跟所建造房屋面积成正比。

342章土地税支付日期与地点

1.农耕用地在4月25日前支付土地税税额的20%,在8月25日前支付25%,当年的11月25日前支付百分之55%.

2.宅旁地,果园,菜地的年土地税额在本年度的9月1号之前缴付。

3.不属于本章第一,第二部分的土地纳税人在每个本季度的第一个月20号之前缴付同等土地税额。

4.纳税人土地税的支付地点在其注册的税务机关缴付。

5.远离居民点、近郊无银行的自然人土地税的支付按程序向法定税务机关缴纳。

6.纳税人实际使用或其土地区块掌管期限应上报预算机关。

7.本章第1-3部分的纳税人应在本年度的2月1号之前提交土地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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