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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

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坚持“三同时”原则。

即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即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事故控制目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控制目标。

一般企业轻伤事故控制在3‰之内。

2、绿色文明施工目标;3、基础管理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目标。

四、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

1、安全生产委员会: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包括: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企业主管安全生产、技术、财务、施工、物资、劳务、人事、消防保卫、行政卫生、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⑴、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人。

⑵、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⑶、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⑷、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员。

3、项目安全人员配备:

⑴、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⑶、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①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②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

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②安全检查制度;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⑶、操作规程:

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5、安全管理结构:

企业设置安全管理结构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规定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6、安全培训及考核: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情况填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7、工伤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提供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的“北京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协议书”、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8、塔式起重机检测记录:

本企业自有塔式起重机检测的汇总表。

9、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包括:

作业场所防治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等。

10、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京施工除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须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出省施工介绍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4、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6、提供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

7、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作业人员构成、人数、安全培训信息以及持证资格等状况;

8、提供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9、提交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一年期租房协议或产权证明);

10、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在京委托人代理人实行见面约谈制度。

㈡、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2、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3、学历和职称:

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⑵、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⑶、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4、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5、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检查的目的、形式、频次和方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方法等。

7、应急救援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方针与原则、应急策划、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恢复、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等。

八、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九、安全技术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核和审批程序,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含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施工人员等情况制订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专项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2、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规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程序、内容及形式,根据技术方案(措施)分级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相关层级的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对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或参与方案实施的验收和检查。

3、新技术、新工艺: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收集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及淘汰的设备、材料的名录,及时下发到施工现场,严格按要求执行。

积极进行及时改造,采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十一、职业病防治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⑴、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制度,明确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要求。

⑵、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合格分供方名册,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查验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⑶、企业应监督项目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对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㈡、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⑴、杜绝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⑵、无职业病、无食物中毒;⑶、无地下管线破坏事故。

2、绿色文明施工目标:

⑴、环境保护4个节约、5个100%;⑵、无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⑶、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率100%;⑷、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100%;⑸、采用环保、重复使用的材料;⑹、现场日常综合管理达标。

㈢、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⑴、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⑵、砼模板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砼模板支撑工程;⑶、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⑵、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⑶、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⑴、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⑵、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⑷、吊篮脚手架工程;⑸、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⑹、新型及异性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⑴、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⑵、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

⑴、建筑幕墙安装工程;⑵、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⑶、人工挖扩孔桩工程;⑷、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⑸、预应力工程;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下:

1、深基坑工程:

⑴、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⑴、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⑵、砼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⑶、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⑵、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⑴、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⑵、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⑴、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⑵、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⑶、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⑷、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他:

⑴、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⑵、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⑶、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桩工程;⑷、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⑸、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源识别:

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时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

㈤、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建筑施工项目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9、建筑施工项目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2、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㈦、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⑵、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向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㈧安全警示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安全标志:

⑴、禁止标志:

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⑵、警告标志:

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⑶、指令标志:

是强制人们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⑷、提示标志:

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第八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队的健康和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

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第九章安全生产检查

一、㈠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的控制情况;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4、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情况;5、施工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规定的相符性;6、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活动特性、设施和设备的状态、人员的意识和行为;7、安全事故、险肇事故和其他不良安全业绩的调查、处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㈠、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1、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2、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3、各分项检查评分表满分为100分。

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

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4、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5、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

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6、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7、汇总表满分为100分。

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

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施工机具5分。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值×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数/100汇总表总得分应为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8、检查中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应按下式换算:

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按个对应的实得分值之和/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得满分的分值之和×100

9、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

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

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⑴、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第,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⑵、合格:

①、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第,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②、有一份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

③、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⑶、不合格:

①、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②、有一份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③、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第十章安全生产评价

三、安全生产评价标准㈠、评价内容:

1、施工企业安全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各分项。

评分项目及其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应符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附录A的规定;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励、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

评分项目及其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应符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附录B的规定;

4、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记录,应采用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附录C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㈢、评价等级: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一、㈠、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㈡、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安全培训均不得少于4学时。

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㈠、农民工教育考核:

2、三级教育分为:

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

公司级和项目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㈡、农民工夜校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原则上要求面积为50-100㎡,应有电视、录像等必须的教学设备。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没二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章伤亡事故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伤亡事故调查

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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