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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方案

农业普查方案

农业普查方案

(一)  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XX〕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XX〕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成府发〔XX〕2号)和《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青府发〔XX〕11号)要求,为做好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特制定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在红阳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

  

(二)普查行业范围。

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

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二)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间为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街道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社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

成立青白江区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红阳街道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社管中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党政办。

负责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宣传工作。

组织、协调好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落实对街道各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农业普查有关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

  2.社管中心。

负责协调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农、林、牧、渔业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林业管理基层机构参与普查工作;负责提供乡镇(街道)涉农方面相关数据;负责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

  3.社计办。

负责提供行政区划(乡镇类型、乡级属性),村(居)民小组数量,涉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床位数、收养人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等数据和资料。

  4.经发办。

负责落实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经费;负责提供街道、村(社区)公共收入、公共支出、资产总额、债务总额等数据;负责统计业务工作,负责辖区涉农企业、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相关事项。

  5.拆迁办。

负责协调农业用地调查工作;负责提供街道耕地面积相关数据;负责协助区统计局对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方面提供支持。

  6.群工办。

负责协调做好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村广播宣传工作;提供街道图书馆、文化站、广播站数量和农村农业旅游方面相关数据。

  (三)组建普查队伍。

各村(社区)要及时组建普查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村(社区)干部中抽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从有关单位商调或从社会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普查队伍稳定和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各村(社区)负责。

普查员要求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手持终端采集设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

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农业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障普查经费。

对拨付的普查经费,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各村(社区)要据实足额发放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劳动报酬,不能因报酬不落实而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

  (三)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

要签订农业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对高质量完成农业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五)用好技术手段。

要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辖区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情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农业普查方案

(二)  为认真做好全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普查工作,顺利完成普查任务,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我县农业普查全面成功,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做好这次普查,查清我县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县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是本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农业、农村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需要,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表包括:

普通农业经营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表。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XX年12月31日。

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XX年度资料。

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四、普查方法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将充分利用“3S”技术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全面创新普查方法和手段,提升普查工作效率,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具体是:

  

(一)采用手持智能终端采集数据。

使用手持智能终端入户访问登记,并实时向国家统计局传输原始数据。

  

(二)应用遥感技术测量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利用国产自主卫星资源及无人机技术,对我县大宗农作物特别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进行遥感测量。

  (三)推进联网直报在普查中的应用。

对行政村和乡镇的普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在所有乡镇和行政村实行联网直报。

  五、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

  从XX年12月县政府发文布置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到2018年普查工作基本结束,整个过程需要3年左右时间。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来进行:

  

(一)普查准备阶段

  时间:

XX年12月-XX年10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拟订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配置普查设备、布置普查任务、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宣传动员,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准备农产品目录和普查单位临时地址编码等。

  

(二)现场登记阶段

  时间:

XX年11月-XX年5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开展普查前的总动员、确定普查小区、组织清查摸底调查、组织入户访问登记、完成乡镇表和行政村联网直报、复查验收普查数据等。

  (三)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

  时间:

XX年3月-XX年12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开展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数据的分析、主要数据的发布和普查资料的编印。

  (四)资料开发及工作总结阶段

  时间XX年12月-2018年12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做好普查资料的深度开发、普查成果的发布、为相关部门提供普查成果服务、农村统计调查基础信息系统的建立、普查总结和表彰、普查文件汇编和归档。

  六、普查资料公布、使用和管理

  全县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上一级农业普查机构核准后公布农业普查公报。

同时,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建档、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利用。

  各级农业普查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原始资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永久保存。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业普查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个人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七、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镇(园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

县财政局(国资局)、县农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镇(园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镇(园区)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分级负责,从镇(园区)、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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