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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操作规程

矿井通风工种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瓦斯员操作规程

第二章放炮员操作规程

第三章防灭火工操作规程

第四章测风员操作规程

第五章测尘员操作规程

第六章冲洗刷白巷道工操作规程

第七章钻机(岩石电钻)工操作规程

第八章煤体注水工操作规程

第九章防突工操作规程

第十章移接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章裱糊工操作规程

第十二章爆炸材料运输工操作规程

第十三章爆炸材料保管员操作规程

第十四章瓦斯抽放工操作规程

第十五章补风筒工操作规程

第十六章通风仪表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十七章安全监控员操作规程

 

第一章瓦斯员操作规程

第一节瓦斯员职责

第一条负责本专责地区的瓦斯巡回检查。

检查次数和检查点数符合要求,检查结果记入原始记录手册、填写记录牌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升坑后填写瓦斯检查日志。

第二条根据有关规定,负有监督检查和保证所管范围通风正常瓦斯不超限的责任。

检查过的地点不应发生瓦斯超限作业的情况,检查中发现临时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有权责令现场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进行汇报处理。

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负责指挥。

第三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执行钻探措施时,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专职瓦斯员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四条对本专责地区内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安全监测设备仪器、机电峒室、煤尘和风道失修等情况,应经常检查,保持完整和完好。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五条瓦斯员必须熟悉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等有关通风、瓦斯、煤尘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熟悉本地区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瓦斯员应每季绘制一次本专责地区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第六条按规定职责参加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第七条执行在本专责地区内现场交接班制度,对瓦斯变化异常的地点,要现场向接班人详细交代清楚本班情况。

第八条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收工会,认真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至少应向通风区汇报两次,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二节入井前注意事项

第九条入井前瓦斯员必须领取携带瓦斯检定器、圆珠笔、粉笔和原始记录.必须携带不少于2m的胶管或检查手杖,必要时还要携带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氧气检定器和温度计等。

第十条领取瓦斯检定器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1、检查“三路”:

检查电路:

按上部按钮看小数刻度盘,按下部电钮从目镜看整数分划板,确保明亮、稳定。

检查光路:

按下部按钮,要求光谱及分划板刻度清晰。

检查气路:

按动胶皮球五至六次,看光谱,如果左右摆动,证明气路畅通。

用手指堵住进气口,压扁胶皮球,一分钟内不鼓起为不漏气。

2、检查“两药”:

氢氧化钙和氯化钙的粒度均匀适中,一般为3—5mm。

氢氧化钙的颗粒完整不粉化,氯化钙不粘结、不稀糊。

3、检查精度:

将光谱的第一条黑线中心和分划板零位刻度线对准后,第五条彩纹红线应与7%刻度线相对,否则精度不符合要求。

4、检查各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

第三节仪器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瓦斯检定器的使用规定:

1、必须固定专人使用,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

2、在井下必须随身携带,避免碰撞,不得浸水、淋水,严禁放炮崩坏;

3、检定器发生故障时,必须交由通风仪表室修理,不得私自拆动,更不准在井下拆卸;

4、检定器换气对零位,必须在井下采区入风巷道中进行,换气地点和检查瓦斯地点的温度相差一般不超过10℃。

换气时,将胶皮球按动5—6次,然后将小数刻度盘调整到零位;

5、检查风流瓦斯时,将仪器置于巷道中部,由外向里,由低向高,边走边检查。

检查时,将胶皮球按动5—6次,然后看光谱,调整小数刻度,读出瓦斯含量;

6、检查盲巷、尾巷、抽瓦斯巷等处瓦斯时,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时,要停止前进和检查。

检查盲巷必须有两人前后相距5一10m,单人不要进入长度超过6m的盲巷检查。

检查地点的氧气含量低于17%,或当感觉呼吸比较困难时,不再进行检查,防止发生瓦斯窒息或缺氧窒息事故;

7、检查局部瓦斯时,用长度不小于2m的胶皮管和检查手杖配合检定器进行;

8、检查二氧化碳时,在巷道中低部先检查出瓦斯浓度,再将进气管断开氢氧化钙辅助管进行检查,在同一位置测出混合浓度,然后将混合浓度减去瓦斯浓度,即为二氧化碳浓度(必要时可乘以0.95的系数);

9、井下几台瓦斯检定器同时检查的数值不一致时,应以最大测定值为准。

第十二条一氧化碳检定器的使用规定:

1、使用前,在新鲜风流中将三通气门手把旋转至与气筒平行,抽压气筒活塞三次以上,然后将要检查的气体吸入筒内,将三通手把扭至关闭位置;

2、将检定管两头的玻璃头打开,插入垂直气筒的三通口上;

3、将气筒活塞按规定时间均匀推人;

4、观测检定管的变色长度,读出一氧化碳含量。

用硫化氢检定管、氧气检定管、二氧化硫检定管等分别检查硫化氢、氧气、二氧化硫等气体的含量时,其测定方法步骤同上。

第四节巡回检查制

第十三条瓦斯员巡回检查的地点和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采煤工作面巡回检查点有:

1、工作面进风:

指工作面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

2、工作面风流:

指距煤壁、顶板(岩,煤或假顶)、底板(煤或岩)各为200mm和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的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采高在lm以下的采煤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为lOOmm和切顶线为界空间的风流。

3、工作面回风:

指距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回风道内的风流;

4、煤帮:

指距煤壁200mm以内的空间;

5、采空区:

指深入切顶线1.2m以内顶板未冒落的采空区空间;

6、上隅角:

指工作面机尾正上距煤壁200mm以内和回风道正前容易积聚瓦斯的空间。

以上六个主要检查点,必须认真巡回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记录牌和原始记录手册上。

(二)、掘进工作面巡回检查点有:

1、工作面进风:

指局部通风机吸风侧的进风巷道风流;

2、工作面风流:

指工作面到风筒出风这一段巷道的风流;

3、工作面回风:

指风筒出口外至独巷口的回风道风流;

4、分区回风:

指回风眼往外至采区回风道的回风风流;

5、循环风:

指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眼一段返回局部通风机的风流;

6、局部积聚:

对设有各类支架的巷道,指距支架或巷道底板50mm以内的空间;对无支架或锚喷砌碹巷道,指距巷道顶、底、帮各为200mm以内的空间。

以上六个主要检查点,必须详细检查。

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记录牌和原始记录手册上。

(三)、跟机专职检查:

采煤机跟机检查,主要检查机组前后各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浓度和机组滚筒之间距煤帮200mm空间的瓦斯浓度。

掘进机跟机检查,主要检查掘进机附近20m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

(四)、局部积聚瓦斯的检查点主要有:

1、可能积聚瓦斯的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流以外的瓦斯浓度;

2、采煤工作面深入切顶线1.2m以内的采空区顶板未冒落的空间的瓦斯浓度;

3、采掘工作面内链板运输机底槽内的瓦斯浓度。

(五)、无人工作区的检查点应包括硐室、已采区、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尾巷、抽瓦斯巷道、水仓通道,以及栅栏和密闭等。

检查煤仓时,要用胶管伸入煤仓1m检查瓦斯。

(六)、检查专责地区内个别地点瓦斯变化和积存情况,通风安全监测仪的工作情况,通风、防尘,防灭火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回风道的失修情况。

第十四条巡回检查瓦斯次数的规定

1、巡回检查必须按划定的专责地区和检查路线进行检查;

2、高突、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所有采掘工作面的工作面风流、回风风流、采掘机、尾巷、抽瓦斯巷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无人工作时可按两次检查,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机电峒室、已采区和其它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

3、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的工作面风流、回风风流、采掘机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机电峒室、已采区和其它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采掘机跟机专职瓦斯员,要随时进行检查,并至少每小时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巡回检查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1、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二氧化碳,检查火区瓦斯时,还必须检查气体温度、水温、一氧化碳等;

2、每次检查完毕,必须填写原始记录手册和检查记录牌,做到检查记录牌板和原始记录的检查时间、瓦斯浓度,检查点数相对口。

严禁空班漏检和弄虚作假。

高突、瓦斯矿井或地区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原始记录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和瓦斯日志,都必须按至少六个检查点进行记录,做到三对口。

一般采掘工作面要按六个点检查,工作面风流和回风流两个检查点瓦斯浓度记入原始记录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和瓦斯日志。

其它检查点按规定检查次数进行检查和记录;

3、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悬挂位置:

采煤工作面的工作面检查点悬挂在回风道距工作面30m以内,掘进工作面的工作面检查点应悬挂在距头50m以内,其他检查点记录牌板设在检查点处。

牌板上应标明:

检查地区名称、检查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检查次数及其它要求项目、瓦斯员签名。

机电峒室、煤仓上口、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尾巷、抽瓦斯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可能积聚瓦斯的密闭墙根和其它巷道等检查点也要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板。

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无人工作的巷道,瓦斯检查记录牌必须悬挂在巷道的前头;

4、每班检查情况要至少向通风区汇报两次。

发现风流不稳定、瓦斯超限,以及通风设施、通风瓦斯监测装置、栅栏、密闭等被损坏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通风主管部门汇报;

5、瓦斯牌板和记录情况要接受安监人员、通风区管理人员和矿领导的监督检查;

6、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得私自进入栅栏或长度大于6m的盲巷检查,不得随意拆动通风设施。

第五节处理瓦斯的规定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巷道的冒高、片邦、上隅角等地点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0%,体积超过0.5m3,要停止附近20m范围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瓦斯员要在采掘单位班组长的配合下,按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处理:

1、吊挂风帐或安设迎风板、迎风帘;

2、接风筒或接小风筒、胶皮管吹风;

3、背木板填黄土隔绝;

4、安设水炮弹隔离冲淡;

5、链板运输机底槽内的积聚瓦斯可采用闷底吹压风的方法处理。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存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老井巷、老空或小窑时,要提前20m打钻探放瓦斯。

探眼超前距离要大于一次爆破的深度,并要保证超前2m以上的探距。

当探放钻眼接近探放地点时,必须有瓦斯员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检查气体成分。

如果瓦斯浓度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封堵钻孔,并报告矿调度室,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停工或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或巷道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予以封闭。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通采空区的所有通路必须尽快的进行封闭,不得超过30天(放顶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5天)。

所有密闭距各通路外口不得超过6m。

所有密闭墙外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检查记录牌。

第十九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最高不超过1.5%时,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瓦斯员或放炮员开动局部通风机,一次排除瓦斯,恢复正常通风。

否则,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排放瓦斯:

(一)、“三级”排放瓦斯职责范围的规定:

1、因临时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存,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可按一般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控制风流,由瓦斯员,放炮员和采掘单位班组长三人共同排放;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分管矿长、通风副总或通风区长组织指挥进行排放;

3、排放密闭区的积存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参加进行排放,集团公司安监和通防管理部派员到现场监督执行措施或委托矿安监和通风部门代替现场执行措施。

(二)、一般排放瓦斯措施的规定:

1、三人排放。

由地区瓦斯员、放炮员和采掘班组长三人在场共同负责进行瓦斯排放。

瓦斯员负责随时检查和控制瓦斯含量,确定撤人和切电范围、站岗位置和与放炮员联系控制风量的信号,放炮员负责启动局部通风机、接风筒和控制风量,采掘班组长负责安排撤人、切电和站岗警戒。

排放瓦斯由瓦斯员负责指挥;

2、控制含量。

排放瓦斯的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要利用在风筒口捆上绳套,收紧或放松绳套以及风筒错口或三通分风法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或靠风机开停控制风量。

应推广使用瓦斯自动排放器;

3、撤人切电。

必须将排放瓦斯地点和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无关人员全部撤到入风侧的安全地点,并在有关通路设置岗哨,同时切断撤人范围内的电源;

4、排后检查。

排放瓦斯后,要对排放瓦斯地点的瓦斯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

经检查,证明无瓦斯积存超限时,方可按规定恢复工作和送电;

5、请示汇报。

排放瓦斯前后都必须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区请示汇报。

(三)、两个以上地点排放瓦斯时,不得同时排放瓦斯。

排放瓦斯的顺序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特别是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按顺序排放瓦斯。

第二十条主要通风机突然停电停风,受影响工作地区的人员应立即撤至进风大巷,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区汇报.主要通风机启动恢复通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工作地点,包括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附近及峒室都必须详细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浓度没有超过规定时,方准按制定的安全措施恢复工作和送电。

第六节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一条瓦斯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指定交按班的地点不得超出本专责地区的范围。

跟机专职瓦斯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瓦斯变化异常的地点,要在现场交接班。

第二十二条交班时,要把本地区本班通风、瓦斯、防尘、放炮、防突和防灭火等情况交代清楚,重点问题要写在原始记录上,接班人员要签字,升坑后填写瓦斯日志。

交接班要做到“四不走”,即:

瓦斯超限不走,找不到原因不走,处理不完不走,交接不清不走。

第二十三条瓦斯员在井下工作中,如遇:

患病、矿灯或仪器损坏等需要升坑时,必须向通风区汇报,经批准由其他瓦斯员替换后,方准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章放炮员操作规程

第一节放炮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放炮员必须依照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放炮。

在煤有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个工作面。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使用瓦斯检定器和放炮工具,执行装药前、紧接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和煤尘的“一炮三检”制度。

存在瓦斯含量超过规定限度、不按规定处理煤尘、不按规定支护等安全隐患时,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职责执行好“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负责本工作面爆炸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爆炸材料的携带、存放和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爆炸材料领退、使用、存放帐目清楚,帐物对口,不得丢失浪费。

第二十八条管理好本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保证风筒距头符合规定要求,风机停电停风时,负责停止现场工作,切断独巷内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发现局部通风机运转异常,及时向通风区汇报。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职责协助瓦斯员排放瓦斯,执行探放瓦斯、探放水、震动放炮等措施中有关放炮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条认真填写放炮原始记录,放一次炮填写一次,并让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升坑后填写放炮日志。

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收工会。

第二节领取放炮工具

第三十一条放炮员入井前领取自己专用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线和导通表时,要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领取使用。

放炮器手把和雷管、火药箱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三十二条瓦斯检定器的领取检查和使用注意事项同瓦斯员操作规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领取和使用放炮器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网络闭锁式放炮器。

严禁使用刀闸、电钻线、灯盒子、电气开关等接通电源的方法进行放炮;

2、领取放炮器时,要检查外型完整无损,零部件齐全,螺丝紧固,接线柱牢靠;

3、领取放炮器时,要作充电试验,将放炮器开关手把扭到充电位置,经过一定时间氖灯发亮,证明充电性能良好;

4、严禁用短路碰火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井下禁止打开修理放炮器。

第三十四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的橡胶线或聚氯乙烯线。

采煤工作面放炮母线长度不小于30—50m,电阻不大于20欧姆;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长度不小于75m,电阻不大于30欧姆;执行远距离放炮时放炮母线长度要符合措施要求。

放炮母线接头必须除锈,扭结并用绝缘胶带包缠。

第三节爆炸材料的领取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爆炸材料领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领取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禁止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2、不得掺混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

3、电雷管在发出使用前,必须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不经导通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4、放炮员必须领取使用自己固定编码的雷管,不得使用未经编码的雷管,并不准转借;

5、不得领取使用受潮变质硬化的炸药和不合格的雷管。

第三十六条领退爆炸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炸药必须由放炮员或经过审查批准的固定背炮人员领退和携带,其它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2、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按预计的数量领取爆炸材料,当面点清,帐物相符;

3、领退爆炸材料时,放炮员和背炮人员不得进入爆炸材料库内。

第三十七条携带爆炸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井下爆炸材料库或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到采掘工作面携带爆炸材料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的规定。

炸药和雷管严禁存放在同一箱内。

背炮人员用的炸药箱在领取炸药并由放炮员清点数量后,由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加锁,钥匙由放炮员携带,背炮人员途中不得打开,严禁中途逗留,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交给放炮员。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或与其他物品、工具等放在一起;

2、放炮员除携带雷管外,一次携带炸药不超过6公斤,背炮人员携带炸药一次不超过18公斤;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它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4、放炮员携带爆炸材料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坐一车厢或同一个矿车;

5、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6、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不准在人多或车辆来往频繁的地点停留,任何时候都不准坐爆炸材料箱;

7、严禁用链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8、放炮员在采掘工作面内允许用软质炮兜子携带爆炸材料,炸药、雷管要隔开放置,炮兜子内装爆炸材料时不得装放炮器、检定器及其他物品,并且要随身携带,不得离身,每次放炮时都必须带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存放爆炸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爆炸材料箱必须随时加锁,集中存放,由放炮员负责管理;

2、集中存放地点必须在放炮员能够监管范围之内,支护完好、离开电缆和电气设备、没有淋水、不受运输及机电设备工作影响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存放地点不准有其他人员休息;

4、不准将瓦斯检定器和放炮器同爆炸材料一起放在炮药箱子内保管;

5、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库,不得向下一班移交。

第四节装配引药

第三十九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禁止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引药。

第四十条装配引药的工作只准许由放炮员本人做,其操作程序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从成把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应先将成把电雷管的脚线顺好,用脚踩住雷管脚线尾端,用手攥住雷管脚线首端,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不准用手攥住雷管体抽出;

2、用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质、竹质炮针,从药卷的平端中心扎孔,或将药卷平端的炮皮纸揭开,稍加搓软,将雷管完全插入药卷内。

禁止用电雷管代替炮针扎孔。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插入药卷后,用脚线绕扣将药卷锁紧,并将脚线全部缠绕在药卷上,脚线尾端要扭结;

4、装配引药时,要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每个引药只许插一个雷管;

6、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第五节装药

第四十一条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要求进行装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并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及时进行处理:

1、装药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浓度达到1.0%,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0%时;

2、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有煤尘飞扬、积存未经洒水处理,开掘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30m的巷道内未经洒水灭尘时;

3、发现工作面风量不足、不稳,局部通风机有循环风,风筒被拆断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等异常情况;

4、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

5、未采用湿式打眼,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布置不符合作业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规定;

6,炮眼缩小、坍塌、有裂缝等变形或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7、未使用水炮泥,或炮泥过硬、过软,数量不足时;

8、采煤工作面炮道(煤壁到支架的距离)小于0.2m或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煤帮伞檐大于0.5m,机组、溜子未停止运行时;

9、放炮地点和炮眼内发现有温度骤高骤低,挂红、挂汗、水叫等突水异状,或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10、放炮地点20m以内,除装岩机外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的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第四十二条装药的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药前,要首先检查瓦斯;

2、用掏勺或压风管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3、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的变形、积水等情况;

4、正向起爆装药时,将炸药卷的聚能穴朝炮眼底方向依次装入炮眼内,引药装在最外,各药卷之间要密接不留空隙。

放炮员用手牵住脚线,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的推入炮眼,不得冲撞或捣实。

反向起爆装药时,炸药卷的聚能穴朝炮眼口方向,引药装在炮眼底。

一般应采用正向爆破装药,不准装盖药。

低瓦斯矿井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装药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所规定的数量;

5、炮眼内有水时,药卷和引药都要装入防水袋内,或使用防水炸药;

6、将一至两节水炮泥轻轻推入炮眼与引药或炸药相接,还必须用长度不小于0.3m的软炮泥封口。

高突、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装填水炮泥后的剩余炮眼长度,必须用软炮泥全部填满。

7、装填炮泥时,头段炮泥要轻轻捣紧,以后逐段增加压力捣实。

装填和捣实炮泥时,要用手牵住脚线,防止捣伤脚线;

8、每装完一个炮眼,必须立即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悬空。

严禁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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