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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内容摘要

我国政府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个特定人群,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样需要保障。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不利境地,其权利保障尚存在一些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

因此,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刑事司法领域一个现实的问题。

本文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内容出发,分析了在其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

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一、引言…………………………………………………………………1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容……………………………1

(一)人身权利…………………………………………………………1

(二)财产权……………………………………………………………2

(三)诉讼权……………………………………………………………3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3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意义………………………………4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4

四、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的对策思考………………5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的保护………………………………5

(二)财产权的保护……………………………………………………6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7

五、结论…………………………………………………………………8

参考文献…………………………………………………………………9

一、引言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的中心人物。

作为诉讼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这些权利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权利;三是诉讼权利。

然而,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人们往往的较多地关注作为被告入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或者较多地从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保障,例如从容易导致错案的角度谴责刑讯逼供现象;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角度批评实践中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现象等等,相对来说,较少从人权高度去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保障问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容

(一)人身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合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

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刑法学上将公民的人身权概括为“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等。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内容与此范围基本相同,可大致分为三个方面:

其一,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在这里是广义的,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心免受痛苦折磨或威胁的权利。

其二,人身自由。

其三,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作为人身权利,指犯罪嫌疑人不因犯罪嫌疑或被羁押而丧失其作为人的尊严,更深层次理解,犯罪嫌疑人被赋予诉讼主体地位。

“只有公民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其人格尊严才有实现的基础。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具有基础的意义,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功能,都说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财产权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其一是其个人所有或者家庭共有的财产。

其二是,在司法过程中因为司法机关的失误造成的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补偿。

(三)诉讼权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包含以下方面。

其一,接受先知的权利。

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是国际公认的司法准则。

其二,律师帮助权。

我国宪法保障一切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辩护权。

其三,申请回避权。

其四,刑事赔偿权。

同时,我国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多推定性诉讼权利。

例如,在无罪推定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获得独立、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方面,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防御性诉讼权利。

在知悉权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理由,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等。

在辩护权方面,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辩护权的行使作了很多详细的规定。

新近颁布的新《律师法》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具有特殊意义,无论是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下人民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这一意义上,还是从公民权利不得侵犯的意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在司法领域“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都必须得到保护。

而相对于被告人或相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权利的保障而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特别重要。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意义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既有程序的意义,又有实体的意义。

人身权利却同样是并且首先是实体性权利。

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被错误羁押或者刑讯逼供致伤致死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毫无疑问,赔偿的决定性条件是受害者的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国家赔偿也是对其受到侵犯的实体性权利的赔偿。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更具有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都应该受法律保障,但是在相对意义上说,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障更具有必要性。

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其财产权和诉讼权利也与其人身权利为基础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可否认。

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缺乏足够保障,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就我国而言,择其要者,有以下四个方面。

1、拘留、逮捕的普遍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五种强制措施构成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体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逮捕和拘留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有着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本不应该具有适用的普遍性,但实践中,逮捕、拘留较之其他强制措施运用更为普遍。

法律规定适用逮捕条件有三项,然而,实践中注重前两个条件,而忽视第三个条件,即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不管有无逮捕必要,基本上都适用逮捕。

而且拘留事实上已被当作逮捕的前置程序或者预备程序在使用。

2、监视居住的违规执行

监视居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一种比较缓和的强制措施。

其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只是在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上不同。

其中最具有强制性的义务就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由于这一强制措施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功能较弱,而公安机关执行“监视”职责客观上也有很大困难,因此,这一缓和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一方面被很少使用;另一方面,在这样一种比较缓和的强制措施中照样也存在着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情形。

这种侵权行为突出表现在,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无住处,大多被带至拘留执行机关指定的住处居住,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变相的羁押。

3、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

刑讯逼供或以变相刑讯逼供的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尽管很难有这方面的统计资料予以证实。

刑讯逼供的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问题,只是各国程度不同罢了。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且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但法律上的严厉态度没有能够完全禁止刑讯逼供的现象。

由于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收集口供并通过其口供收集其他证据是一种传统的办案方法,也是较为有效的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方法,因而几乎没有哪一个案件会放弃收集口供的努力。

变相后的刑讯逼供方式貌似温和,不会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但其折磨造成的痛苦同样也不亚于刑讯。

比如,长时间不让睡觉,由此造成的极度疲劳对于犯罪嫌疑人也是无法言状的痛苦,也可以达到磨垮其意志,逼迫其供述的效果。

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的审讯方式中的“有罪推定”的痕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场所与外界的隔绝问题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是人的社会属性之一。

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和与亲友联系也是人的基本自由之一,受法律的保护。

犯罪嫌疑人因拘留、逮捕而被剥夺了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和与其他亲友相联系的自由,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基本自由的剥夺是刑事司法无可奈何的选择。

为这样一种司法行为付出代价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而且也包括他们的家庭成员和亲友。

四、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的对策思考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的保护

在现有水平上提高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水平,应该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容和任务之一。

总的改革思路应该是,针对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保障不足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国情特点,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逐步强化和完善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保障的机制。

第一,转变观念,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意识,健全并强化人权意识,这是全社会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重视。

犯罪嫌疑人即使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也是以社会的反抗力量的面目出现的,社会对其通常持否定的心理态度。

同时,他们又因处在被追究的地位而变成社会的弱者。

我们的人权意识中,不能只意识到集体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更应该重视社会弱者的人权保护。

第二,通过立法进行改革。

改善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保障状况,必须首先通过立法来体现和加以保障。

立法上应有步骤地进行如下改革:

一是将拘留、逮捕后是否予以羁押以及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授予法院行使。

二是立法上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和律师对羁押有权向决定羁押的法院提出异议,也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三是通过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探视权和犯罪嫌疑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讯权。

第三,建立高效的控告审查处理机制。

赋予犯罪嫌疑人对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对于司法侵权行为能够起到制约作用。

(二)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打击犯罪和保障权利融合到具体的诉讼原则和法条中,在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的安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有:

“无罪推定原则”(第12条)、“不得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财产”(第118条)、“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第198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第220条)等等。

由此看来,我国刑诉法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处置的法定程序,如果严格依法办案,其的财产权是可能得到保障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赔偿的对象是遭受违法损害的所有受害人的所有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赔偿权的充分实现,我们应扩大国家刑事赔偿内容,国家不仅应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对在此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1、进一步扩大司法独立

在我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仅仅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主持案件审理的法官本人却不享有独立审判权,而要受到本院审判委员会等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而且.法官常常在庭前形成的先入之见的影响下压制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出现被告人权利虚化的现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不能站在侦查机关、控诉机关的一边,而应公正地保护个人权利免受侦查机关、控诉机关的侵害。

对于侦察机关、控诉机关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法官应将其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并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充分的诉讼权利。

2、推行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对司法官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受到追究。

依照沉默权规则,只有被告人在明知放弃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放弃该权利,所作的陈述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是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辅助参考依据,无论有无都不应影响到正确的定罪量刑。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自由权。

3、完善辩护权制度

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已是一项完全有别于“辩解”的诉讼权利,因此,该权利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从被告人自我辩护到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从事实、证据到法律根据,从辩护权本身到为维护辩护权而确立的诉讼权利,几乎包括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主要诉讼权利内容。

而我国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33条中,法律规定了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五、结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司法的保护。

虽然现阶段我国在法律的制定方面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很多地方都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的要求。

但是,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诉讼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提高我国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而且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诉讼权三个角度做出努力。

其中,最为中心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它是其他两个权利的实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人民网,法律法规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1997.人民网,法律法规库.

[3]孙立智.小议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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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志.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J].理论前沿,2007(19).

[5]胡卫红.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

[6]黄秩和.谈谈新律师法的发展和不足[Z].北大法律信息网.20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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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永林.律师会见权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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