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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思维导图

经济法基础思维导图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章节框架】

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本节内容回顾】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

 

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不平等主体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开庭

×(书面审查)

公开

×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判决书(调解书、裁决)的生效

裁决:

作出

调解书:

签收

一审:

送达15日不上诉

二审:

作出

送达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节内容回顾】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区分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

 

适用条件

性 质

支付主体

经济补偿金

(1)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2)劳动者无过错

法定(不以过错为条件,无惩罚性)

用人单位

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

(2)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补偿约定

约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劳动者

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法定或约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二者之一

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

 

商事仲裁

劳动仲裁

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先裁后审)

收费

×

×

地域管辖

×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申请

必须有书面仲裁协议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开庭

公开

×

回避

和解与调解

裁决生效

终局裁决:

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强制执行

  

【本节内容回顾】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年龄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适用范围

性别

退休年龄

一般情况

60

50

女干部

55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55

4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0

45

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享受医疗期(月)

累计计算期(月)

<10

<5

3

6

医疗期×2

≥5

6

12

≥10

<5

6

12

医疗期+6

≥5<10

9

15

≥10<15

12

18

≥15<20

18

24

≥20

24

30

 

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待遇

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

适用范围

生病或非因工负伤

因工负伤

期间

根据总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12个月+12个月

工资待遇

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不变

期满后未康复

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合同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合同解除

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合同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缴费期限(年)

领取期限(月)

≥1<5

12

≥5<10

18

≥10

24

五险相关内容总结

 

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单位缴费

20%

6%

规定比例

2%

不超过1%

个人缴费

8%

2%

-

1%

-

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部分

单位缴费的30%+个人缴费部分

 

 

 

领取条件(支付条件)

达退休年龄

缴费满15年

定点医院、目录内;区间内、按比例

因工受伤、致残、死亡

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登记想求职

生产、流产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

不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处应缴社会保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主管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缴费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保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节考点回顾】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规定  

账户名称

存现

取现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

×

×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期货交易保证金

×

信托基金

×

临时存款账户

验资

×

其他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卡

 

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贷记卡

准贷记卡

区分标准

先消费后还款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优惠政策

①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②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透支期限为60天

透支利息

按月计收复利

按月计收单利

【本节内容回顾】

 

第四节 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

区分标准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

5000元

1000元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不可赎回

有效期

不得低于3年

提供身份证

需要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

转账购买

单位:

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个人:

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转账充值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使用规定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不得挪用、挤占

第五节 结算方式

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七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时间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6个月

再追索权

3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分类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型:

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

80万元以下

①个人;(非个体户)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简易征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执行税款抵扣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混合销售与兼营(与营业税部分合并)

 

行为特征

分类

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混合销售

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

缴纳营业税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特殊的混合销售

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兼营

纳税人“多元化”经营,既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定”

商场经营美食城

一种税不同税目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煤炭

运输公司提供租车服务

兼营减、免税项目

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有境外提供劳务所得,如文化公司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白酒

×

×

啤酒

×

×

×

【本节内容回顾】

 

第二节 消费税

  

  

【本节内容回顾】

第三节 营业税

“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所谓的特殊业务

业务内容

税种

水利工程水费

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

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

邮局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营业税

生产、调拨及其他单位个人销售

征收增值税

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

征收增值税

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单纯销售,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

征收增值税

林木管护劳务

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增值税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征收营业税

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随汽车销售提供,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增值税

单独提供

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

征收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

按平销返利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建建筑物

业务内容

税目

自建自用

不征税

自建出售(新建)

1.销售不动产

2.建筑业

自建出租

服务业——租赁业

自建投资(共担风险)

不征税

自建投资(固定收益)

服务业——租赁业

自建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售

销售不动产

  

  

【本节内容回顾】

  

 

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

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税率

适用对象

2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10%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扣除标准

特殊规定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

扣除规定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

借款方

出借方

扣除标准

非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项目

免征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意】“渔”指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50%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10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应纳税额抵免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本节内容回顾】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分类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

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征税总结

单位

职务

计税规定

报社、杂志社

记者、编辑

工资、薪金所得

其他岗位

稿酬所得

出版社

专业作者

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一个月工资单独计算(找税率、定税额)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征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注意】修缮费的扣除问题

20%比例税率(个人出租住房10%)

  

  

 

按次纳税特殊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

(略)

稿酬所得减征: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原值及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捐赠扣除

限额扣除: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全额扣除:

红十字、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

特别提示

注意与税收优惠政策的结合

【本节内容回顾】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征税范围

事项

土地增值税

不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建筑物产权

 

继承

 

赠与

(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赠与其他人

投资、联营

(双方都是一般企业)

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时(暂免)

投资联营企业将该房地产再转让的

投资、联营

(一方为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企业

将部分开发房产自用或出租

出售

房地产交换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

企业互换

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

建成后转让

出租

 

抵押

抵押期间

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

兼并

★(暂免)

 

代建

 

评估增值

 

  

  

新建项目具体扣除标准  

转让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新建项目

房地产企业

拿地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据实扣除(成本+契税)

建房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据实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明确

利息+(①+②)×5%

利息不明确

(①+②)×10%

销售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城、教(不包括印花税)

优惠

⑤加计扣除额

(①+②)×20%

非房地产企业

拿地

建房

销售

不同

营、城、教、印

销售旧房具体扣除标准

转让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存量项目

房屋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重置成本价×成新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据实扣除

销售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

销售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应纳税额计算

税 目

计税单位

应纳税额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辆数×适用年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非机动驳船、拖船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艇身长度×适用年税额

注意

购入当年不足1年的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按月计征

  

 

第七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征税范围

分类

内容

合同类(10类)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税种

税种

卖方

买方

税收优惠

营业税

 

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房免征

契税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印花税

 

所得税

 

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第八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征税范围

项目

征税

不征税

原油

天然原油

“人造”石油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天然气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

原煤

“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液体盐

 

  

第九节(略)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略)

第二节 税务管理

  

  

【本节内容回顾】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保全与强制执行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前交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

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陷阱:

全部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包括罚款)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注意

税收保全措施并非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管理时间性考点

项目

起点

时间

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号

自开立或变更之日起

15日内

设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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