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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验收办法修订稿

公路工程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确认工程是否按批准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安全评价,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满足通车运营要求。

竣工验收是对工程项目的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完成土地确权、环境评价等各专项验收。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评价标准(交通运输部另文下发)。

(八)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六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分对各合同段的验收和通车前对整个项目的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全过程参与对整个项目的交工验收,重点对项目工程标准、建设规模、建设程序进行监管。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质量检测、评定。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第七条交工验收的条件

(一)按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按设计批复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合同各方就工程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合格。

5.施工、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二)对整个项目的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部合同段交工验收已完成。

2.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有合同段工程质量已确认合格。

且在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已全部整改完成。

3.设计单位完成设计现场检查并确认。

4.完成安全评价并合格。

5.竣工资料按“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第一至六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完成收集、整理及归档。

6.运营服务设施功能齐全。

第八条对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的程序和主要工作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附件3)报监理单位审查。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抽检资料,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及交工验收申请。

(三)项目法人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监理单位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1.检查施工自检、施工总结及资料。

  

2.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

3.按频率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检查,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及委托试验报告等。

(四)设计单位根据施工设计图核查、确认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一致,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查结论。

(五)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监督巡查、随机抽检、阶段验收、交工检测进行综合评定,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检测意见,明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九条对整个项目进行交工验收的程序和主要工作

(一)成立交工验收委员会,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等单位和特邀专家组成,人数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

交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内业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交工运营的项目还应吸收公安、安监、运营、养护部门参加。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二)听取项目法人的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的项目质量检测意见和合同段的质量验收结论(附件4)。

(三)分组进行内业资料检查

对合同执行情况、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总结(附件4)及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测、检测报告及委托试验报告)、监理单位的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附件4)及质量评定、竣工档案资料、工程变更和工程计量等进行检查。

(四)分组进行外业检查

外业检查以外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对工程实体指标进行抽查。

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绿化、机电、房建工程等专业进行分组,按以下频率进行抽检。

1.路基路面:

按总里程10~20%的频率进行检查,对高填深挖、急弯、陡坡、挡土墙路段,应重点检查。

2.桥梁隧道: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的大桥和隧道应逐一检查;一般大中桥按总座数的10~20%抽查;小桥涵等构造物按总座数的3~5%随机抽查。

3.交安工程:

对安全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按总里程的10~20%的频率抽查。

4.机电工程:

对影响通车运营的监控、通讯、收费系统和照明设施进行重点检查,频率≥30%。

5.房建工程:

对影响通车运营、服务的设施进行逐一检查。

6.绿化工程:

对隧道进出口、互通立交区、深挖方路段进行重点检查,其他路段按总里程的10~20%抽查。

(五)交工验收委员会依据对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工程完工数量、工程计量、档案资料、工程实体和有关资料的核查,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结论,确定工程质量最终评定结果。

对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运营条件作出评价结论,对缺陷责任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

(六)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附件5)。

工程项目整体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6)。

及时安排运营、养护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无质量缺陷的工程接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

(1)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80(75)分为合格,小于80(75)分为不合格。

(2)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Σ(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Σ单位工程投资额。

(三)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质量评分值=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Σ合同段投资额。

(四)项目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有效合同价或预估结算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委员会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交工验收。

(一)工程项目没有全部完成。

(二)安全评价不合格。

(三)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缺陷未全部整改完成;或做出了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论。

(四)运营服务设施功能不完备。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整改合格后由项目法人会同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和批准。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项目法人应在通车运营后2~3年期间内依法完成工程质量、土地确权、环境评价等专项验收。

各专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7);

(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意见;

(六)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8)。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通过质量专项验收后缺陷责任期终止。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配合。

土地确权、环境评价等各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配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完成。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运营期内工程质量鉴定,采集汇总运营期内部分质量指标变化。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并已移交项目法人。

(五)质量监督机构完成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自检,完成工程缺陷责任期工作总结(见附件9)。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申请

(一)公路工程项目符合质量专项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质量专项验收工作。

(二)申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见附件10)。

2.项目法人缺陷责任期工作总结。

3.质量监督机构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作程序:

(一)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由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接管养护单位和特邀专家组成。

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

(二)听取项目法人工程缺陷责任期工作总结报告和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9)。

(三)听取质量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和外观质量,审阅有关资料。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形成并宣布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实体进行全面检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的方式。

查阅重点为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情况、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工程数量和修复情况、通车运营期间部分质量指标变化情况、工程质量鉴定情况。

现场查验以外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工程指标检测。

(一)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绿化、机电、房建工程等专业进行检查:

1.对工程质量鉴定时有争议的工程、确定返工或补强的工程,曾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工程,以及接养单位提出有质量缺陷的工程应逐一检查。

2.路基路面工程对高填深挖、急弯、陡坡、挡土墙路段,应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频率不小于上述路段长度的10%。

3.桥梁隧道工程对特大桥、特殊结构的大桥和隧道视工程情况重点检查,中、小桥、涵洞可随机抽查。

4.交安、绿化、机电、房建工程进行重点检查。

(二)工程实测项目

根据外观检查结果,认为必要时对路面平整度、车辙、破损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路段由验收委员会随机选取,检测机构由组织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依据上述工程外观质量情况和实测检查项目,按照《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计算现场质量得分。

第二十条质量专项验收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工程扣分(标准见质量鉴定办法)权值为0.2,缺陷责任期内部分质量指标变化后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4,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80(75)分为合格,小于80(75)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依据评分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最终决定是否通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取得合格以上等级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验收委员会验收不合格或检查发现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不得通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一)路基工程存在大段落(**km)路基沉陷、大面积(**m2)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5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桥梁主要受力结构进行过加固、补强后仍不满足要求的;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50%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的;

(五)存在其他较重质量缺陷且尚未修复的;

(六)工程和服务设施功能不满足正常运营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验收合格等级以上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出具《工程项目质量专项验收意见书》(附件11)。

质量监督机构据此签发《公路工程质量专项验收质量等级证书》(附件12)。

项目法人与管理养护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列出清单,责令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各责任单位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包括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交、竣工验收检测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完成竣工备案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合同段交工验收和整个项目交工验收合并进行。

具体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交、竣工验收工作,完成项目法人安排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程序,对不配合或干扰验收工作的,除按合同处罚外,其不良行为将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项目组织的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对运营期超过3年不申请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究相关部门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对限期内仍不申请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完成交工验收5年以上仍未完成各专项验收及备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重新编写)

 

附件2

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序号

归档文件材料

整理归档单位

立项审批

1

项目法人建议书及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核准)文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4

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文件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

6

地质灾害评价及批复

7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

压矿报告及批复

9

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

10

文物调查、保护、矿产资源调查等文件

11

其他文件材料

设计审批

1

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总体规划设计,审批的各阶段设计及有关文件、公路用地图)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3

工程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重要土岩样说明、水文、气象等资料)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准备及管理文件

1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及红线图(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

2

建设用地申请及批复(建设用地呈报表)

3

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

4

征地拆迁批文、合同、协议、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拆迁数量一览表、补偿协议书

5

供电、供水、通讯、排水、供暖、供气等协议书

建设单位

6

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7

技术规范的补充文件和修改文件

8

质量监督申请书及质量监督通知书

9

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状况图、照片

10

工程管理文件

10.1

项目法人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管理文件

普发性

建设单位

针对性

建设单位

有关单位

10.2

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质量监督相关文件

建设单位

10.3

项目法人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纪要

例会性

建设单位

专题性

建设单位

有关单位

10.4

计划进度报表

建设单位

11

科研

11.1

课题报告、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

11.2

协议书、委托书、合同

11.3

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

11.4

试验记录、分析计算数据

11.5

专家评审及技术鉴定报告

12

经批准的新技术应用资料

建设单位

13

声像资料

13.1

重大活动、重大事故处理

建设单位

13.1.1

国家、部级领导人视察公路工程

13.1.2

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视察公路工程

13.1.3

招投标仪式及工程项目办重要会议声像材料

13.2

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桥梁、隧道等结构物重点部位施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14

第三方检测、咨询文件

14.1

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

14.2

检测报告

15

交、竣工验收

15.1

交工验收文件(交工证书、报告等验收文件)

建设单位

15.2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工程总结及交接表、工程名称、主要工程数量、固定资产价值)

15.3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

15.4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15.5

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报告

15.6

试运行记录、检测、观测记录及成果报告、缺陷整改文件材料

15.7

专项验收文件(质量、档案、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规划等验收文件)

15.8

接管养单位项目法人使用情况报告

15.9

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15.10

其它

监理文件

1

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监理单位

2

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及批复

监理单位

3

监理单位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与项目法人的来往文件

监理单位

4

监理单位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与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5

监理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纪要

例会性

监理单位

专题性

监理单位

有关单位

6

监理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文件材料(排序参照施工资料)

监理单位

7

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日记

监理单位

8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监理单位

施工文件

1

施工准备文件

1.1

标段开工申请及批准文件(含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

1.2

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施工单位

1.3

开工前的交接桩记录、控制点的复测、施工控制点的加密工程定位(水准点、基准点、导线点)测量、复核记录

施工单位

2

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2.1

工程及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

2.2

施工日志、大事记

施工单位

2.3

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

施工单位

2.4

沉降、位移观测记录、桥梁荷载试验报告、桥梁基础检验汇总资料

施工单位

2.5

各项标准及工艺试验资料

施工单位

2.6

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

施工单位

2.7

原材料(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施工单位

2.7.1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混凝土预制件合格证及抽检、试验记录

施工单位

2.7.2

产品、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

施工单位

2.8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施工单位

2.9

施工原始文件

施工单位

2.9.1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批准文件

施工单位

2.9.2

各工序施工记录、试验、检测及报检文件

施工单位

2.9.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2.9.4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配料单

施工单位

2.9.5

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焊接、压实度、弯沉等试验检测报告及汇总表

施工单位

2.9.6

预应力张拉、压浆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2.9.7

桩基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

2.9.8

机电、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施工单位

2.9.9

桥隧工程风险评估报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单位

2.9.10

事故情况及调查处理报告、补救后达到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

2.9.11

施工中遇到非正常情况记录、处理方案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施工单位

3

竣工图

3.1

总说明书

施工单位

3.2

路线平、纵竣工图

施工单位

3.3

路基、路面竣工图

施工单位

3.4

桥梁、涵洞竣工图

施工单位

3.5

隧道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

3.6

路线交叉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

3.7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

3.8

环保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

3.9

通用图

施工单位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

1

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

2

投标文件

3

评标文件(定标及招标会议纪要)

4

中标通知书

5

工程合同(协议书)

资金管理

1

支付报表

建设单位

2

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3

决算及结算审计

建设单位

附件3

工程第合同段

交工验收申请书

承包人:

监理人:

由我公司承担的下述工程已达到基本交工条件,并合格的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交工检验,已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资料。

根据合同条款48.1条,特此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我们将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按期完成本申请附件所列工程计划,完成未完工程,维修缺陷或不合格之处(由我方责任所致),并履行合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本证书申请包括的工程:

(填写与交工验收证书“本合同段主要工程数量”一样的内容)

本证书申请未包括的工程:

在交工前检查中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执行或完成情况:

附件:

一、未完成工程及遗留问题清单、工程计划。

二、缺陷责任期人员、设备配备情况。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计划。

四、工程质量自检评定资料。

五、施工总结报告。

单位公司名称:

承包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第一部分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一、概况

1.建设依据

2.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3.工程进度

4.项目投资及来源

5.主要工程数量

6.主要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等单位一览表

二、建设管理情况

(一)前期工作

1.设计单位招标情况

2.施工单位招标情况

3.监理单位招标情况

(二)征地拆迁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设臵及职能。

2.质量控制措施与效果(包括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3.安全生产(包括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4.进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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