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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信贷市场中抵质押品的功能探析

现实信贷市场中抵质押品的功能探析—基于信息经济学商业银行的研究视角

刘垄巴曙松段端

 

摘 要:

文章从信息经济学、信贷配给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视角出发,论述了有关押品的性质、功能和角色,分析了押品发挥作用的基本原理和传导机制,形成了有关现实信贷市场中抵质押品功能的9条结论。

最后,结合我国信贷市场发展实际,对商业银行加强押品管理提出了初步建议。

关键词:

押品,信息不对称,信贷配给,违约概率,违约损失

 

一、问题的提出

“设押”作为信用担保的一种主要方式由来已久,远可追溯至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作押之物最早从人类逐步发展到耕地、财物、房屋以及金融债权、应收账款等各种权利。

当今时代,抵押和质押是商业银行通用的贷款方式,广泛运用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中。

在欧美国家,企业抵押贷款一般占75%以上,在我国也已占40%左右,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则超过了80%。

抵质押品显然是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研究的重点对象。

但是,有关押品的理论研究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陆续出现,且大多是在研究其他问题时零星涉及,缺乏对押品基本问题的系统论述。

比如押品的本质是什么?

银行为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倾向于采用抵押贷款?

企业为什么愿意提供押品?

押品在信贷市场上究竟扮演什么角色、有什么作用、如何作用?

等等。

本文旨在转换视角,以押品为中心,从早期的信贷配给理论、信息经济学以及后来的委托代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出发,提炼有关押品的本质、功能、角色,分析作用机制,得出命题结论,提出有关启示。

二、押品有助于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一)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解释信贷市场上押品的基本作用。

信贷市场上存在四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

最简单的信息不对称是债务人知道他的还款意愿而债权人不知道。

第二种信息不对称是债务人知道他的违约概率而债权人不知道。

第三种是有关债务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存在信息不对称。

第四种信息不对称是债务人为避免违约所进行的努力不一定被债权人了解,比如他努力工作,以免被解雇和失去用来偿还贷款的收入;保全其资产和押品,以备违约时用来清偿债务;避免人身方面的伤害;避免高风险的投资等。

从另一角度看,上述信息不对称也可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种情况。

前者如企业的内部管理、领导人的经营能力、贷款投向项目的真实情况等,银行对这些信息的了解程度肯定不如贷款申请者。

后者如经营者是否把贷款用于约定用途、是否努力提高贷款使用效率、是否有意愿到期还本付息等,银行都很难把握。

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事前还是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信贷市场的效率损失。

第一,事前信息不对称会诱使某些借款人隐蔽某些关键知识,进行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

在申请贷款或贷款担保中,企业通常趋向披露有利于获得贷款的信息资料,有意无意滤去不利信息;银行能基本掌握本地区本行业的统计分布情况,但不能准确判断申请贷款企业的风险。

结果是主动来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可能是那些风险较高者。

第二,事后信息不对称会诱使某些借款人隐蔽关键行为,导致道德风险(MoralHazard)。

由于银行不能对贷款者的投资项目进行准确观察和有效监督,个别贷款者可能会:

(1)投资于风险高、成功时收益高的项目(假设风险与成功时收益正相关),造成银行收回贷款利息的概率下降;

(2)在比较偿还贷款与不予偿还的成本后,选择策略性地不偿还贷款;(3)在债权人不能观察到债务人为避免违约所进行的努力水平并对较低努力水平进行惩罚的情况下,预期不必全额偿还债务因而采取次优的努力水平。

这些行为的结果都会造成贷款风险的提高。

银行为了防范这种不利后果,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押品。

押品的作用就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信贷市场上借贷双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部分解决借贷行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难题。

(二)押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传导过程和作用机制。

这可从以下四种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

第一,从契约理论和激励相容原理角度看,押品可以被看作是执行债务契约的一个激励机制。

有抵押的债务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会减弱股东转移风险的行为动机。

特别是当借款人拥有抵押资产的处置权利时,企业将难以用风险较大的资产替代风险较小的资产。

换言之,债务契约的执行可看作是借款人的一种现实选择,押品的运用是市场对契约执行成本反应的结果。

第二,从交易费用和信号传递原理角度看,押品可以作为甄别借款人道德风险的一个条件。

假定抵押的交易成本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的交易成本将迫使借款人传递其真实信息,因此拥有优质项目的借款人愿意提供更多的押品,即增加押品可以减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抵押的交易成本区分为必要的法律文书成本、维持抵押资产价值的监督成本以及借款人在抵押资产清算时支出的成本。

第三,从理性选择和成本收益比较角度看,押品是一种促使债务人避免选择违约的约束机制。

债务契约中的担保条款允许贷款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剥夺其对押品的赎回权。

当违约发生后,押品的存在可以减轻或弥补贷款人的损失,使债务人自己承担一部分违约成本。

债务人会比较违约失去押品的损失成本与不偿还贷款的“收益”,然后做出理性选择。

押品的存在不但提高了债务人选择违约的成本,减少违约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具有可置信的潜在威胁,促使借款人努力工作,积极经营,从而进一步降低违约的概率。

第四,从银行的角度看,押品的存在可以增加可接受项目范围,稳定银行收益。

银行为了防止贷款无法有效回收,一般只接受那些净现值为正且较大的融资项目,而会拒绝一些微利的融资项目。

但如果对低现金流量的融资项目增加抵押,有助于保持稳定收益,激励银行接受这些项目。

一般地,银行对借款者信用信息知晓越少或者获得信息的成本过高,则越倾向于要求该借款者提供更高的抵押。

实践中,诸如打分卡之类的工具创新,就很好地利用了抵押技术来改善银行与小企业、个人之间的信贷关系,提高了信贷业务的决策效率。

总之,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有动力去消除借贷其间的信息不对称,具体策略之一就是借款者向贷款者提供押品。

押品的存在提高了企业选择不偿还策略的机会成本。

当押品对于借款人经营而言具有关键意义,或其价值大于贷款本息和,且拍卖时的折扣系数较大时,银行面临贷款被拖欠的风险会相对较小。

三、押品有助于银行更有效地进行信贷配给

(一)押品帮助银行进行有效信贷配给,实现风险最小化

在现实的信贷市场上,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典型现象,即贷款利率维持在低于瓦尔拉斯均衡利率的水平,因而市场对信贷资金存在超额需求,于是银行只能采取配给方式,满足部分资金需求。

著名的S—W模型证明,信贷配给与利率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直接有关。

具体讲,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还款概率两个方面。

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还关心贷款的风险。

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提高利率,银行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不会出现信贷配给问题。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贷款人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时,提高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逆向选择行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使得银行放款的平均风险上升。

那些愿意支付较高利息的借款人正是那些预期还款可能性低的借款人。

可见,不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可能导致银行贷款预期收益率与贷款利率之间成为非单调递增关系,即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银行的预期收益。

结果,银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宁愿选择在低利率水平上拒绝部分贷款要求,而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

于是,信贷市场达成混同均衡,信贷配给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S—W模型的不足之处是将利率视为信贷配给过程中惟一的内生决策变量,将押品仅视为银行对借款人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一种保险机制。

但在一定条件下,押品也可成为一种内生机制,具有正向选择效应和反向选择效应,可导致信贷市场失灵并出现信贷配给。

当信贷市场存在超额需求时,银行通过提高贷款押品扣减率(CollateralHaircuts),能增加还款可靠性,减少坏账风险,增加银行收入,同时还抑制了借款者对贷款的需求,这就是押品的正向选择效应。

押品的反向选择效应是指随着银行对押品要求的递增,可能反而会增加贷款的风险,因为对于风险中性的借款人而言,增加押品要求可能引起逆向选择,降低还款的可靠性,减少银行的期望收益。

其实,银行可以根据这两种相反的效应,确定最佳的押品扣减水平,确保借款人的风险最低、银行的收入最高。

事实上,从信贷配给理论视角研究押品问题,主要方法就是将其与利率型信贷配给进行对比,以解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存在的押品对信贷配给的替代机制。

利率型信贷配给是通过设定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的利率上限来“人为”制造信贷资金供不应求的局面,以便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水平依次实行配给;而押品型信贷配给则是通过设置一个押品价值覆盖率的下限来淘汰高风险类型的借款人以及押品规模达不到银行保本收息的贷款需求。

两者都可导致信贷配给,并能相互替代。

当借款人风险中性时,还可利用利率和押品这两个内生变量的不同组合,帮助银行更好地识别借款者的信用高低,鉴别贷款项目风险类型。

一般地,高风险的借款人总是倾向于“低抵押、高利率”的贷款合约,而低风险借款人则偏好“高抵押、低利率”的合约。

或者说,低风险企业比高风险企业更愿意提供较多数量的押品,以换取较低的贷款利率。

银行可据此提供不同组合的贷款利率和押品数量,诱使企业根据项目风险来进行自我选择,即利用押品和利率作为分离贷款项目风险类型的筛选机制,根据企业对贷款条件变动的反应敏感程度,自动分离出高风险和低风险的贷款项目。

可见,在利率作为单一解释变量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采取简单的信贷配给方式,随机选择贷款对象,同时随机放弃一些看似相同的贷款申请者。

但如果加入押品这个内生变量,就可与利率构成不同组合,从而更好地识别借款人项目风险类型,使得信贷配给更有效率。

(二)“高利率、低抵押”和“高抵押、低利率”的组合机制。

这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解释。

第一,从银行角度分析,需要在随机配给还是要求抵押两种替代方式之间进行权衡。

根据“提供押品以显示自己是高品质企业”这一信号显示机制,银行把愿意提供足额抵押品的企业视为高品质企业。

对于没有提供押品只能采取随机配给的企业,银行为了弥补筛选费用和风险溢价,就会向这些企业索要高于能提供押品的企业的信贷利率。

第二,从企业角度分析,主要看抵押担保和借款成本之间的相互关系。

James和Lena(2006)研究发现,抵押贷款成本较无抵押贷款的成本大大降低。

在抵押贷款成本更低的前提下,企业自然选择抵押贷款方式而不是无抵押贷款,以此最小化成本。

相对于信用低的借款者,信用好的借款者也更倾向于提供抵押,作为对较低贷款利率的补偿。

第三,从组合角度分析,可将抵押贷款分解成无抵押贷款和信用衍生品的线性组合。

该衍生品的风险价值源自押品本身。

Aydin和Paolo(2007)证明,银行应当对借款者降低利息支付,以此作为借款者提供抵押保证款项安全性的补偿。

至于利率降低的程度,则取决于押品减少贷款风险的能力。

总之,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银行无法区分借款者的风险的高低,但可通过提供两种合同,一种是高利率无需抵押,一种是低利率但需要抵押,实现有效甄别借款者风险高低,从而增加银行收益。

因为风险高的借款者将选择高利率的贷款合同,而风险较低的借款者宁愿提供押品以支付较低的利率。

四、押品有助于缓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及损失

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银行面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及由此可能带来的贷款本息损失。

押品对降低这种信用风险和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早在古典信贷理论中,无论采用“5C”、“5W”还是“5P”法,押品始终是评价信用风险程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在现代信用风险度量体系中,在计算风险暴露(RiskExposure)即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时,可以使用押品的价值进行全部或部分地对冲。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押品被视作最主要的信用风险缓释(CreditRiskMitigation)技术。

押品的缓释作用表现在能够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具体可能影响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或违约风险暴露(EAD)。

(一)押品担保与违约概率:

正相关还是负相关?

如前文所述,押品作为银行保证权益取得的一种资产,按规定银行有权出售抵押资产获取现金。

一方面,押品价值与贷款额之比越高,借款者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

另一方面,项目投资者在进行投机活动或考虑是否偿还贷款时会更加慎重,受到押品的制约。

如果取得流动性高、可出售的高质量资产,那么采用押品担保就能减小违约风险。

可见,押品与违约概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与此相对,一些研究者也提出,银行是在已经观察到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大小的前提下提出抵押要求的,故会对高风险的借款者要求高抵押,对低风险的借款者要求低抵押。

这时的抵押已不再是区分风险高低的信号甄别机制,而是既定风险下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并非是消除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有效工具,而是在银行已掌握借款者信用资料的条件下提出的贷款要求。

因此,抵押与违约概率呈正相关关系。

一些实证研究也发现,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更倾向于以提供抵押的方式借款,信用质量较低的借款者更愿意提供押品,企业处于债务危机时常选择抵押方式申请贷款,因此抵押贷款一般较无抵押贷款风险更大。

在我国银行业,抵押贷款不良率通常比全部贷款平均不良率要高出1-2个百分点。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两种相反的判断呢?

在我们看来,这其实并不矛盾。

造成推论迥异的原因是他们的假设条件不同,关键区别在于信息是否非对称、不完全。

在银行对借款者信息掌握充足时,当然可以按照债务人信用质量高低提出不同的抵押要求,以补偿其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而当银行不了解借款者,或对其信用状况掌握并不充分的前提下,提出抵押要求是对银行自身利益的一种自然保证,使其在违约发生时,相对于无抵押贷款的风险暴露,必能降低一定程度的损失。

最近的一项实证研究(Laurent和Christophe,2006)也证明了这一点。

他们引入5个表征金融信息、信用以及发展的经济变量,采用来自43个国家的5843项银行贷款为样本数据,测试信息不对称是否影响了抵押与风险溢价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结果发现,更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可以弱化抵押与风险溢价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只有根据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差异,才能准确把握押品与违约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有利于正确发挥押品在银行借贷环节的关键作用。

(二)押品与违约损失率:

负相关性。

押品使得银行贷款对借款企业的资产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等级的求偿权,因此贷款的赔付率也往往高于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的赔付率,即在借款企业实际违约的情况下,银行从贷款企业清算资产价值中所能得到的贷款违约赔付额与贷款合同价值之比要比其他金融产品来得更高。

换言之,抵押与违约损失率应呈负相关关系。

Gupton等(2001)对181笔银行贷款中的121笔违约贷款的赔付率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对象是贷款违约一个月之后二级市场银行违约贷款价格。

结果发现,违约贷款赔付率的高低受贷款求偿等级的影响,高求偿等级且附加担保的违约银行贷款的赔付率均值是69.5%,而高求偿等级但没有附加担保的违约银行贷款的赔付率均值是52.1%。

此外,附加担保的银行贷款的赔付时间也较没有附加担保的银行贷款的赔付时间短,前者的赔付时间为1.3年,后者的赔付时间为1.7年。

研究还对1985年以来美国和欧洲的银行违约贷款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附加担保的银行贷款赔付率高于没有附加担保的银行贷款赔付率。

标准普尔公司根据银行信贷样本组合计算,无担保的贷款违约损失率在50%左右,而有担保的贷款违约损失率仅为35%左右,两者相差15个百分点。

在我国,也同样能够看到担保对于减小违约损失的积极作用,而且似乎更加明显地表现在押品上。

根据国内某银行开发的内部评级LGD模型计算,采用信用方式的公司贷款违约损失率平均高达65%,而采用优质押品且有合适抵押率的公司贷款违约损失率仅为35%,两者相差30个百分点。

这可能与我国银行信贷实践中非常注重和依赖押品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同时也与实际经验相吻合。

在贷款违约之后,国内银行通常可以通过以物抵债或直接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置押品获得现金并归还贷款,从而减少最终损失比例。

(三)押品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定量影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吸收业界最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内部评级法下押品对于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具体公式。

在计算违约概率时,按照有无担保(包括合格押品)分别为:

(1)对无第三方担保或信用保护的贷款,违约概率为PD=Max{借款人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0.03%};

(2)对有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支持的借款人,违约概率为PD=w×PD1+(1-w)×PDE(w是加权权重系数,PD1是银行内部评级概率,PDE是外部评级概率)。

内部评级法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初级法中,监管当局统一规定各种合格押品及其违约损失率;高级法允许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合格押品种类,自行计算违约损失率。

在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可用于信用风险缓释的合格押品包括金融押品、应收账款、房地产以及其他押品四类。

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分为无担保或未认可的担保、实物抵押、金融抵质押品三种情况。

(1)无担保或未认可的担保为:

LGD=50%(有限债权)或LGD=75%(附属索赔权)。

(2)初级法对金融质押品的处理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LGD)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有效违约损失率(LGD*):

LGD*=LGD×Max{1-(1-w)×CA/E,W},其中:

CA=C/(1+HC+HA+HFX),C是抵押担保品的现值,E为风险暴露,HC是担保品的折扣值,HA是债权的折扣值,HFX是由于货币差异或汇率引起的折扣值,W是交易的保证部分的下限系数,这里设为0.15,H是折扣系数)。

(3)初级法对金融押品以外的实物押品处理,体现为有效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当C/E≤30%时,LGD*=50%;当C/E≥140%时,LGD*=40%;当30%≤C/E≤140%时,LGD*={1-0.2(C/E)/140%}50%。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押品存在的意义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

在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能够区分高风险或低风险借款者,如果押品没有处理成本,那么对押品的要求是没有意义的。

即便押品有处理成本,也可设计最优借款合约,分别对高风险的借款者制定高利率的贷款合同,而对低风险的借款者制定低利率的借款合同,二者也都不必提供押品。

但现实世界中,信息是不对称的。

在这种情况下,押品就有了存在的必要。

作为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可以依法占有和处分的资产,押品的功能、角色及其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是:

(1)作为一个甄别借款人道德风险的条件;

(2)作为一种保证债务契约执行的机制;

(3)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的工具;

(4)作为信贷配给的替代机制;

(5)提高企业选择违约的机会成本;

(6)降低贷款违约的概率;

(7)迫使企业传递其真实信息;

(8)帮助银行识别借款人信用高低;

(9)减轻违约发生后贷款的损失。

尽管押品具有如此重要的功能,但毕竟只是第二位的,其保障或缓释作用不可能是完美的、彻底的,而且本身还可能产生新的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因此绝不能因此忽略对借款人本身信用风险状况的评估。

无论古今中外,过度倚重押品尤其是不动产都曾留下了惨痛教训,值得我们警惕。

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海南的房地产热、日本的泡沫经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大量房地产抵押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近期美国次级住房按揭贷款及其支持证券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与贷款人仅注重住房价格而忽视借款人收入状况直接相关。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面对国内金融体系欠稳定、信贷市场欠发达的现实经济状况,重视押品研究对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升宏观经济福利等具有重要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受制于我国财产权利制度和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押品常常是最容易忽略的薄弱环节。

有基于此,我们建议国内商业银行要借鉴国外押品研究成果,改进押品管理机制,提升押品管理手段。

具体而言,一是要比照国外标准实践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全面的差距分析;二是要建立统一的押品操作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三是要推动市场体系完善,探索建立押品价值的定期评估与更新机制;四是要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研究应收账款、仓单动产、知识产权等新型权利质押的风险控制方法;五是要在组合层面开展押品运用和风险管理,包括减值拨备计提、压力测试、最佳押率测算、违约损失率模型等。

这些都是下一步有关抵质押品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的主要方向。

 

来源:

《财经研究》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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