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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培训教材

融资担保业务培训

各位同事们大家下午好,让我们一起共同学习、熟悉、探讨担保业务有关的知识,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要点。

不足之处请在座的各位多多批评与指正。

目前的环境对于我们善德担保公司来说,公司的已经顺应了“天时、地利、人和”这三大要素,国家政策上的扶持和我们担保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天时。

地利:

我们有工业投公司运营作铺垫。

人和:

我们拥有一支团结向上、凝聚力强的队伍。

加之领导层的英明决策,善德担保必将走向成功。

下面,我将结合培训教材、参考材料及我个人对担保业务的理解,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一、担保的行业知识

(一)担保行业的兴起

1993年11月,经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批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3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为什么担保行业在我国这么快发展起来?

1、法律框架逐渐健全(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07年10月1日颁布的《物权法》,《物权法》是建国后第一部保障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律),国家政策扶持力度加大:

06年国务院关于担保行业召开多次会议,明文要求地级以上城市都要成立担保公司。

03-04年,在江浙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起来,05-06年,在全国铺展起来,因《担保法》与《物权法》相继颁布实施,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

我们善德担保的前身也是在1999年成立的常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3)什么是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是一个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平台。

甲借款,乙出资,丙担保,那么丙就做的是担保公司的业务。

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其做信用担保。

担保公司与银行都属于金融行业,两者形式上类似,功能上都能够为企业融资,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实质就是替借款人用自己的信用或资金进行贷款保证,做的是银行不愿意做的那部分业务,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

(4)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务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搭建了合法、规范的社会资金交易平台,对社会投融资提供中介、担保及信用管理服务。

需求资金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以自有土地、房产、商铺经营权或其他资产做抵(质)押,快速便捷的获取急需资金。

(5)担保公司的优势:

就是准入门槛低,办事效率高,放款速度快,接受各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做为反担保措施。

(在后面我会详细的讲解反担保措施)

(六)担保行业的陷阱:

1、把担保公司开成拍卖行2、把担保公司做成大股东

3、把担保公司扮成救世主4、把担保公司沦为垫背者

作为担保公司只要开展业务,业务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最佳状态也只是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尽可能低的范围内,做到在风险防控中创造利润。

加强风控管理,减少风险成本。

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所以我们项目经理在负责跟踪和管理自己经办的每一个项目时,必须严控风险,将风险防控贯穿业务全过程。

特别是保后管理,至少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跟踪调查(一次明访和暗访),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了解企业是否专款专用,了解是否影响担保合同履行的情况。

对于出现问题的企业及时研究对策,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作为我们担保行业的致命伤就是千万不要被骗。

二、担保业务的种类

我们首先来了解下担保业务的种类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是为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

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可分为:

 1、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主要是为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资金需要或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而提供的短期贷款担保支持。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期限一般在三个月到一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4、最高综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

为企业申请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以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与购置设备等项目担保。

贷款担保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般为三年以上。

(三)银行票据担保

为流动资金项下的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贴现业务提供的保证。

提供保证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

(四)银行保函担保

为企业在银行开具的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等)业务提供的保证。

(5)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财产执行担保等。

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可采用财产担保、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

提供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

诉讼保全担保具有期限不确定性特征,通常期限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为止。

(六)履约担保

1、工程履约担保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等方式。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担保额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但最多不超过80万。

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的15%。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人对承包商履行扣还预付款义务的保证。

以防止承包商在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或宣布破产等。

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的15%。

业主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业主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一般为承包合同价的10%或15%。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2、其他履约担保

  基于其他商业合同项下,由保证人为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提供的,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如贸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投资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担保等)

3、非银行类融资担保业务

企业债券担保

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计划担保

为申请人依法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直接从社会募集资金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信托计划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七)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反担保就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担保公司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1、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

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本担保人)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2、主要反担保方式:

人的担保:

保证;

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钱的担保:

定金

(1)人的担保(保证)保证与保证人

保证:

即信用担保,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

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

保证人:

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保证人具备的两个条件:

1.足够的偿还能力2.有自主权

保证责任:

信用担保中,债务人可以有一个保证人,也可以有多个保证人,同一债务有约定份额的,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承担保证责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当债务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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