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康集团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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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锦康集团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养老保险
一、缴费基数:
由昆明市社保局按上一年度的省内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费费率:
公司承担20%,个人承担8%。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个人缴费满15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龄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指定医院提供证明,并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养老保险金的计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及手册随之转移
1.转移:
持鉴定过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手册,到以前所在社保办理单
位开转移单;
2.转入:
增减变动时由单位直接转入,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加盖社保公章的社保转移单及个人帐户卡;(办理时间每月15-26日)
3.转出:
公司将社保局盖章认可的《养老保险手册》发放给本人,个人需办转移手续时可到相关社保机构盖章(办理转移的时间为每月1日—10日)。
注:
养老保修购买起始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如出现养老保险中断需接续者,到个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
第二节生育保险
一、缴费基数:
由昆明市社保局按上一年度的省内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费费率:
公司承担0.9%,个人不承担。
三、生育保险办理:
参统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发生生育或流产等情况的,须在半年内到社保机构生育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办理时间为每月1至10日。
产假待遇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生育保险费领取标准:
(一)生育费用标准:
顺产:
1800元、难产:
2300元、刮宫产:
3500元
(二)流产费用标准
不满三个月:
300元、三个月以上:
500元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支付。
例如:
女25岁、难产,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期享受的生育待遇为90天产假待遇、30天晚育假待遇、15天独生子女产假待遇、15天难产待遇。
合计150天待遇,其产假工资为=缴费基数/30*150
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付”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支付标准按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一)生育
1.由单位填制并盖章《昆明市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
2.《出生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公章医院的证明或出院证原件(需证明属于顺产、阴式手术产、剖宫产等情况的诊断说明或出院说明)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
4.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办理)
5.领取人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帐户卡(参保社保点办理)
6.本人持身份证在生育保险处办理领取手续,代领者须持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
(二)流产:
1.由单位填制并盖章《昆明市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
2.加盖公章医院的证明或出院证原件,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发
票原件;
3.领取人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帐户卡(参保社保点办理)
4.本人持身份证在生育保险处办理领取手续,代领者须持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
注:
生育报销对医院的要求是:
县级以上的国家全民医院。
凡属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不允许用医保卡支付。
8、办理机构:
单位隶属地区社保局生育保险处
第三节工伤保险:
一、缴费基数:
由昆明市社保局按上一年度的省内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费费率:
公司承担:
1%,个人不承担。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项目支出: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一级至十级职工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4.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
5.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丧葬补助金;
9.供养亲属抚恤金;
10.劳动能力鉴定金;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工伤报销:
1.工伤保险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收到的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述第9项情形按照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款项按照工伤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发生后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
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职工亲属或个人应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昆明市工伤定点医院:
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宁市人民医院、呈贡县人民医院、宜良县人民医院、晋宁县第一人民医院、晋宁县第二人民医院;富民县人民医院、石林县医院、嵩明县医院、禄劝县人民医院、东川区人民医院、寻甸县人民医院、昆明重机厂职工医院。
五、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事项。
1.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一式四份)
(2)单位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本人陈述(需本人签字、按手印)
(4)医院初诊证明:
应注明入院时间和基本情况;
(5)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申报时间:
工伤发生起一个月内;
3.工伤认定办理机构
官渡区参保单位:
地址官渡区社会保障大厦509
电话:
7189505
注:
发生工伤时,部门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12小时以内)通知行人部,再由行人部报告社保经办机构。
六、工伤报销办理
1.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需带下列资料:
(1)由单位填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劳动部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通知》
(2)单位申报缴纳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医疗费缴费单(原件);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
2.办理时间:
医疗终结后(有伤残者经过劳动能力签订)方可报销
官渡区工伤保险办理机构:
官渡区社保局工伤科
电话:
7183030
地址:
官渡社会保障大厦311
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医疗终结后,有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章医疗保险
一、缴费基数:
由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按上一年度的昆明市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费费率:
公司承担10%,个人承担2%。
三、重特病医疗保险:
公司部分由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核定,个人部分12元/年.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实行IC卡管理,个人帐户按参保人年龄及月缴费工资额以不同比例划入:
35周岁以下的3.5%,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的按4%,50周岁以上至退休按4.5%划入。
五、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注销其个人帐户。
六、参保人员在与医保经办机构计算机联网运行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可持医疗保险卡和个人身份证,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根据医院级别个人需自付起付金)。
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而采取相应比例,即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自付比例分别为9%、12%、15%;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自付比例分别为5%、8%、11%。
七、医疗保险的增减变更办理时间每月6日—15日
办理机构:
隶属地区医保中心
第三章失业保险
一、缴费基数:
由东华办事处根据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
二、缴费费率:
公司承担2%,个人承担1%(注:
农村户口个人可以选择不缴纳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1.由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
2.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3.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为2个月,满2年的为4个月,以后每满1年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重新就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5.农村户口个人选择不缴纳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用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金额为城镇职工领取金额的50%。
四、失业登记办理
携带本人户口证明、身份证、6张半寸相片、《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证书(无证者免带),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白云路327号A座2楼,盘龙区就业局一站式服务大厅12、13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和再就业免费培训手续。
第四章社会保险的终止
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一旦解除,即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