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4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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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49页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介绍: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商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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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律制度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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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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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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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外商投资企业有来自中国以外的
投资者的投资。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是以直接投资方式
设立的企业。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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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
义FDI是指,在投资人以外的国家所经营
的企业拥有持续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
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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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投资:
指一国的投资者购买外国企
业发行的股票或购买外国政府和企业发
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并获取有关利益
的一种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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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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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管辖、
法律保护
1.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才能成立;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具备法人资格,也
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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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管辖、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方面受中国
法律的管辖,另一方面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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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
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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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
业法,而是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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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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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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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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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一切活动应遵守我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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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互利----合营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
等,在经济上互惠互利
参照国际惯例
◼
2013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国务
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
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
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
《决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
、终止等环节的审批项目。
只要是负面清单
之外的领域,以上审批均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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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
项目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经营期限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
散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资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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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
项目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
更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
同权利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审批,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延长合作期限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
散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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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有:
外商
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
保留核准的除外),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
生重大变动审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增加、转让审批,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
外抵押、转让审批,外国投资者出资审批,外
国投资者延期出资审批,外资企业经营期限
审批,外资企业终止核准等。
◼
国务院上述《决定》进一步降低了上海自贸区外
资进入服务业的门槛。
《决定》明确:
放宽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允许设
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
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为上海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
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的经
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
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外资企业从
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
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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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
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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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
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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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
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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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中国合营者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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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营者除了是外国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之外,还可以是外国个人,
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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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情况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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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三)合营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
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认缴
的出资额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同
意投入的资金数额。
资本
出资方式
1
2
3
出资比例
出资限制
4
出资期限
5
出资违约
出资变化
6
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
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
注意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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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股东会
议事规则——与《公司法》
◼
2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
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的、国家
规定限制开发的
有的行业必
须约定期限
合
营
企
业
期
限
1、期限:
一般项目10---30年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
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
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
项目可延长到50年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出资限制
1
2
对外商的限制
对货币的限制
对实物的限制
对双方的限制
对外商的限制
对双方的限制
3
工业产权出资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
对外商的限制
4
只能作为中方的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中方+外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大于等于25%
折中资本制
注册资本中中外双方所占比例
注册资本中中外双方所占比例
合营企业中,外方25%;
合作企业中,有法人资格的,外方25%,无法人资
格的由对外主管部门规定;
中外合资股份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25%
出资期限
应当自营业执照之
一次性缴付出资
分期缴付出资的
日起6个月内缴清
第一期出资:
3个月内缴
不低于15%
最后一期要依出资额大小定
原则上三个月内支付全部
特殊出资期限
特殊情况则分期
但必须一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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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
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
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出资比
例、出资期限同步缴付。
否则,分配
损益时将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
解散
失效
投资各方未能按期缴付出资
注销登记
放弃
投资一方未如期缴付出资
催告注销登记
或重新合作
出资的变化
可以
1、增加注册资本
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原则上不可,特
2、减少注册资本
殊情况下可以
可以
3、转资
经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
会议通过,报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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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
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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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
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
构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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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市场交易安全,法律有必要对
企业借款的规模加以限制。
因为在投
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借款与注
册资本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为限制企
业借款的规模,法律规定了注册资本
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而且注册资本占
投资总额的比例随着投资总额增加而
逐渐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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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
(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投资总额的7/10。
B、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210万美元。
◼
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
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
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
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
◼
◼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实物、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价
值应经评估确定。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
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
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
有技术等。
◼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
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
注册资本50万美元,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注册资本﹥50万<100万
注册资本﹥100万<300万
注册资本﹥300万<1000万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
注册资本﹥1000万
其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据实际情
况审定
特殊出资期限
◼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
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
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
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
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
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
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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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定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
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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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依据。
(2)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
(4)分配不按出资比例,而根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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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特征:
契约式企业。
所谓“契约式”就是出资
者依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权利。
契约
式企业建立在合作合同基础上,强调意思
自治原则,通过自由协商确定合作各方的
权利与义务。
因此,契约式企业较之以股
权大小决定权益分配的股权式企业具有相
当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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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外合作企业法律地位
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
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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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合营方式不同
组织形式不同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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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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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扩大收益分配的比例
外商先行收
回投资的方式
扩大产品分成的比例
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
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税前回收投资的经财税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
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
报审批机关批准
外商先行收回
投资的法定条件
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
弥补之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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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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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
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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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和外国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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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实施细则》第
19条规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
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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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
◼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
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
清。
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
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
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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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外资企业的董事会应推选出董事长。
董事
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
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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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
◼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5人决定出资设立一家合资
有限公司,其中甲是外国人。
公司生产戊拥有的
专利技术产品。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
以美元出资,折合人民币90万元;乙以土地使用
权出资,经出资人共同协商作价100万元,另出
人民币20万元;丙以厂房和实物出资,经出资人
共同商量作价80万元,出资人民币40万元;出资
人一致同意丁以劳务出资,作价50万元。
戊以专
利技术出资,作价120万元。
◼
问:
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存在什么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