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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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广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项目

内容

适用对象

依据

1.总体要求

要点

食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条

相关内容

1.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安全销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标准公开后,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2.主体资格

要点1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在有效期(5年)内开展销售活动。

食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6.《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相关内容

1.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3.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4.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6.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7.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要点2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可以电子形式公示。

食品

销售者

相关内容

1.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

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销售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许可申请材料中标明的方式,在自动售货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3.制度管理

要点

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食品

销售

企业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七条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10.2

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

相关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并随经营实际不断完善:

(1)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要求,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与食品相关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分工;

(4)食品检验工作要求;

(5)其他需要明确的管理要求。

2.其他制度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8)废弃物处置制度;

(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4.食品安全自查

(检查)

要点

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制度。

食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相关内容

1.制度必须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自查(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

(2)对自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3)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4)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2.落实自查(检查):

(1)按照自查(检查)制度规定的要求,定期对销售、贮存等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对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3)记录自查(检查)的相关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并保存记录。

3.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5.人员管理

 

5.人员管理

5.人员管理

要点1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

销售

企业

 

食品

销售

企业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相关内容

1.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检查相关人员落实岗位职责情况,落实供货商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体系建立、经营过程控制等环节要求情况等。

3.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要点2

食品销售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考核。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10.1、10.4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相关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正式员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能正确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企业组织安排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录。

5.执行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6.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

7.连续两年度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8.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要点3

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食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8.3、8.4、8.5、8.6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

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相关内容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和负责人员;

(2)体检上岗要求:

对经营制售类食品、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上岗前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鼓励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

(3)健康证明管理要求:

健康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且人证相一致;

(4)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5)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记录。

3.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人员不需要取得健康证明。

4.患有下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霍乱;

(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伤寒和副伤寒;

(4)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5)活动性肺结核;

(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5.销售过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内容:

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6.场所

及设施设备

 

6.场所

及设施设备

 

要点1

经营场所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环境干净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5贮存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7.《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总局2019年第29号)

相关内容

1.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m距离。

2.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3.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4.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积霜。

要点2

具有合理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相关内容

1.销售场所分类设置区域:

(1)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2)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3)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4)食用农产品按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水产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域分开。

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放置。

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

(5)食品不得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之间、与药品之间应当有明显的隔离标识或保持一定距离摆放;

(6)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并在专柜(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按经营特殊食品类别分别注明“****销售专区(专柜)”字样(绿底白字);

(7)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2.食品贮存应当设置专门区域。

食品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要点3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安全、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

销售者

相关内容

1.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能够满足保证食品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并保持有效运行。

3.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不得混用。

4.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5.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食品安全措施,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避免在销售过程中仅使用覆盖塑料膜等简单方式进行防护。

6.鼓励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以适宜方式简单包装后进行销售,可在包装上加贴标签,并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事项,但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

7.采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

8.自动售货设备内部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清洗消毒情况。

7.建立食品

安全追溯

体系

要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及其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确保食品可追溯。

食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相关内容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3.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相关经营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8.进货查验

要点1

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二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五条

5.《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

相关内容

1.从生产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查看生产单位出具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

采购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查验挂钩生产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

2.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查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查看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

采购进口食品,还应当查看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做到每一批次货证相符。

3.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营业执照,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采购食用农产品,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采购的,查验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批发市场采购的,查验该市场或市场经营户出具的销售凭证。

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还需查验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查验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性状等质量安全状况。

6.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

进货查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7.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8.经营的特殊食品应当索取并留存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8.进货查验

要点2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产品的信息。

食品

销售

企业

相关内容

1.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等要求;

(2)记录方式、内容、负责人等要求;

(3)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的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还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

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等要求;

(2)记录方式、内容、负责人等要求,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的方式和时限等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使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持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4.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

进货查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要点3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

食品

批发

企业

相关内容

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2.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

 

9.禁止销售的食品

9.禁止销售的食品

要点1

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

 

食品

销售者

食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二条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

7.禁止销售来自疫区的肉类,名录详见海关总署官网《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相关内容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5.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6.无实体门店的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制售类食品以及散装熟食。

7.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8.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9.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1.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1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以及其他禁止销售的食品。

1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7.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要点2

禁止销售下列食盐或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

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2.《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相关内容

1.禁止销售的食盐:

(1)散装食盐;

(2)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3)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食盐;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2.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10.标签

及说明书

 

10.标签

及说明书

要点

所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楚、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

销售者(食用

农产品

销售者)

食品

销售者(食用

农产品

销售者)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

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2,4.1,7.1

6.《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1

7.《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5.1

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9.《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1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总局2019年第29号)

相关内容(预包装食品)

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1)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警示用语区及标注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20%,并使用黑体字标注: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相关内容(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应当注明“零售”字样。

标签、说明书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生产许可证编号;(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

相关内容(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相关内容(食用农产品)

4.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

(1)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应当按要求包装后销售。

符合规定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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