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549836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67.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

《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质检食监函号.docx

国质检食监函号

附件2: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谷物加工品

 

2.谷物碾磨加工品

                         

 

3.谷物粉类制成品

面粉类制成品:

 

米粉类制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谷物加工品

(1)清理;

(2)碾米(糙米等除外)。

2.谷物碾磨加工品

(1)碾磨(谷物粒、粉);

(2)灭酶(谷物片)。

3.谷物粉类制成品

(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

(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超标;2.磁性金属物超标;3.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谷物加工品:

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2.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3.谷物粉类制成品

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3215-1985《高粱米》;

GB/T13356-1992《黍米》;GB/T13358-1992《稷米》;GB/T11766-1989《小米》;GB19503-2004《原产地域产品沁州黄小米》;GB/T18810-2002《糙米》;NY/T832-2004《黑米》;GB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GB/T13360-1992《莜麦粉》;GB/T10463-1989《玉米粉》;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17108-1997《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

(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0.1mg);(四)天平(0.1g);(五)高温电炉(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谷物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2

水分

3

杂质

黑米除外

4

碎米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5

容重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6

黑色度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7

黑米色素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8

碱消值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粗蛋白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0

粗脂肪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1

维生素B1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2

*

13

*

14

六六六

*

15

滴滴涕

*

16

甲基毒死蜱

*

17

溴氰菊酯

*

18

黄曲霉毒素B1

*

19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视产品色泽而定

20

标签

谷物碾磨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气味、口味)

2

水分

3

粗细度

谷物粉

4

灰分

谷物粉

5

含砂量

*

谷物粉

6

磁性金属物

*

谷物粉

7

脂肪酸值

*

麦片除外

8

皮胚含量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0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1

六六六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2

滴滴涕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3

甲基毒死蜱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4

溴氰菊酯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5

黄曲霉毒素B1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6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视产品色泽而定

17

菌落总数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8

大肠菌群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20

霉菌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21

标签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水分

3

酸度

4

二氧化硫残留量

*

5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视产品色泽而定

6

*

面粉类制成品

7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8

总砷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菌落总数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0

大肠菌群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1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2

标签

备注:

产品的发证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附表:

   企业标准必须包含附表中所列项目

单元

项目

谷物加工品

杂质(黑米除外)

水分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谷物碾磨加工品

水分

粗细度(谷物粉)

灰分(谷物粉)

含砂量(谷物粉)

磁性金属物(谷物粉)

脂肪酸值(麦片除外)

感官(或气味、口味)

谷物粉类制成品

感官

水分

酸度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

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

1.净含量大于或等于5kg的产品:

取5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分样时需混匀),1份检验,1份备查。

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2.净含量小于5kg的产品:

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5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允许分装。

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

附件3: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

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油脂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食用氢化油生产工艺流程

动、植物油→精炼预处理→除氧脱水→氢化→过滤

氢气、催化剂

→后脱色→脱臭

2.人造奶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原料油脂、辅料→熔解混和→乳化→巴氏杀菌→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2)原料油脂、辅料、油溶性辅料

调和→乳化→

水溶性辅料→巴氏杀菌

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3.起酥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可塑性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预混合→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

充氮

→包装→熟成

(2)液体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急冷(或不急冷)→搅拌→包装→熟成

(3)粉末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熔化、混合→乳化→喷雾干燥(或冷却)→包装

4.代可可脂的生产工艺流程

氢化、酯交换或分提后的食用油脂→再精炼→代可可脂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食用氢化油①选取原料;②氢化过程;③后脱色、脱臭

2.人造奶油①乳化程度;②巴氏杀菌;③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④熟成条件的控制

3.起酥油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②熟成条件的控制

4.代可可脂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有氢化工艺的);②分提工艺(有分提工艺的)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催化剂使用不当引起金属元素超标;2.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3.酸价、过氧化值超标;4.含水人造奶油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车间与设施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熟成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场所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

车间地面稍有坡度,便于清洗。

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

车间安装排风扇、抽风机或空调设备;车间入口处设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和鞋靴消毒设施。

根据产品需要,成品库内须设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食用氢化油:

氢化反应器(封闭式反应器、塔式反应器、管式反应器)、催化剂混合器、除氧脱水器、过滤机等。

2.人造奶油:

辅料溶解熔化罐、乳化混合罐、巴氏杀菌设备、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滞留管(静止管)、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3.起酥油:

混合罐、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4.代可可脂:

根据生产工艺应具备氢化设备,或者酯交换设备,或者分提设备、急冷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GB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LS/T3218-1992《起酥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对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

(二)干燥箱;(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灭菌锅;(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温度计(分度值0.1℃)。

其中(三)、(四)、(五)、(六)适用于人造奶油产品。

七、检验项目

食用油脂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油脂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水分及挥发物

3

脂肪

4

食盐

5

熔点

按产品要求或标签明示值

6

酸价

7

过氧化值

8

9

总砷

10

11

12

菌落总数

13

大肠菌群

14

致病菌

15

霉菌

16

抗氧化剂(BHA、BHT)

17

防腐剂(山梨酸)

18

标签

注:

1.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均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基数:

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100kg。

抽样数量:

食用氢化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抽取2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人造奶油(黄油)抽取4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3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代可可脂按照GB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企业制定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标准,其酸价、过氧化值、脂肪含量、水分含量、食盐含量、熔点(或标签明示值)按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进行检验和判定。

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按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标准不能覆盖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产品,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其质量指标符合产品特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