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坡分包合同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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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坡分包合同空.docx

护坡分包合同空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工程名称:

分包内容:

工程地点:

承包方式:

分包工程承包造价:

¥:

(金额大写)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编号:

_____施工许可证号:

1.4分包工程内容、方式及范围:

分包内容:

基坑支护;分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分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护坡桩(含:

成孔、土方外运、绑扎钢筋、浇注混凝土、桩顶连梁、桩间护壁、桩土方外运等全部内容),基坑支护(含:

土钉、钢筋网、护壁、压边等全部内容),预应力锚杆(含:

成孔、锚杆、注浆、钢腰梁、张拉等全部内容)。

1.5合同总价:

第二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

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书。

2.2语言文字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2.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2.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2.3适用的标准、规范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2.3图纸。

甲方于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套图纸或份书面技术交底资料。

第三条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四条工期

4.1本分包工程定于___年__月_日开工,_年__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4.2乙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

4.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五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代表姓名:

乙方代表姓名:

(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甲方工作

6.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施工准备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4)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并承担有关费用;

6.2合同签订3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6.3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3天内予以确认。

6.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乙方确认:

已检查了所有对于其所报价格可能有影响的所有条件,已仔细检查了所有图纸,现场情况,以及甲方提供的所有要求和规范,已彻底充分理解招标文件。

7.2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每月逢5日向甲方代表提供旬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甲方的认可不能免除乙方所提方案的遗漏及不完善的责任;

(4)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5)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如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3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施工机械、机具的管理

8.1施工需用的全部机械,由乙方自行负责配备,保证使用需要。

第九条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

9.1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但所有进场材料均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第十条现场管理

10.1甲、乙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10.2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北京市建委及甲方有关安全卫生、噪音、环境污染等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因乙方未尽到检查义务及其他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机械、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和人员及自身造成的一切损失时由乙方负全责并负责赔偿损失;

10.3施工现场乙方必须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及时做好安全自检和整改工作;

10.4乙方自行购买雇主责任险,对于乙方所雇佣的工人的伤害和赔偿,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对于这类的伤害和赔偿,乙方应保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0.5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10.6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工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确有困难,可提出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10.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10.8乙方施工用电必须服从甲方的用电管理办法,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任何第三方的伤害,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9乙方分包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标志,不准合同外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乙方分包人员意欲在工地安排食宿,乙方应负责遵守当地规定,并且食宿只能限于在工地指定区域内并在规范工人行为的条件下。

10.10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需要,视乙方的施工能力安排施工任务,并有权对乙方的实际能力(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考评,如考评不合格,甲方有权增派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且上述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1.1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11.2乙方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3工程经验收未达到设计及质量的要求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工程质量低劣而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1.4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顺延;

11.5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资料,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因此而延误工期时,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相应损失。

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十二条成品保护

12.1分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

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予以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施工期间损坏了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亦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2.2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4)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13.3乙方应在上述情况(13.2)发生后10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因素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报送甲方代表,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14.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分四次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006.12.25前

20%

2007.2.10

50%

2007.5.1

25%

2008.2.10

5%

本列数额均为暂估额

14.2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4.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4.4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若非乙方责任,甲方未按期付款时,工期顺延;

14.5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约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14.6如遇业主或甲方资金有困难时,乙方应给予理解与支持,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15.2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15.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5.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份。

第十六条竣工结算。

16.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批准后的28天内,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及合同价款可调整的内容进行工程结算;

16.2甲乙双方所有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终止等一切合同协议应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经甲方(公司)审核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作为结算依据。

否则未经公司审核的任何有关涉及结算调整内容的协议、说明等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6.3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合同单价为:

①、土钉墙基坑支护153元/m2,②、护坡桩基坑支护850元/m2,③、微型桩500元/m2(暂定,待总包商务部审定),④、预应力锚杆198元/m,结算时按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根据现场实际具实计算工程量。

16.4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

17.1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进行保修;

17.2甲方从支付乙方的结算价款中扣除5%作为工程保修费,保修期

为1年,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即国家有关质检部门、建设单位、甲方、监理、设计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17.3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5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费用,甲方有权向由乙方追偿。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7.4质量保修完成,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30天之内结算保修金。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

若乙方再行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甲方对乙方处以分包合同总价2-5%的罚款。

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18.2合同签订后,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否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解除合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争议

19.1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解决不了的,可按以下第

(2)项解决:

(1)向建筑物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副本肆份。

第二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21.1如建设方就本工程取消对甲方的承包任务,则乙方的承包任务也相应取消,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1.2乙方应承认并落实城建集团的企业文化。

2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各种注册手续(合同及人员备案等手续)和证件、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坚持合法用工。

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4结算价款若超过合同价款,则超过部分必须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办理备案。

21.5乙方应清楚了解所有合同文件的内容,任何对此文件的不了解或漠视均不能免除遵守此合同所有条款的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6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中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相关性文件),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直接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0%的管理费)从应支付或已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1.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或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单位的社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每发生一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21.8其他约定条款:

(1)、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合同总价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最低不低于20000元。

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甲方退还乙方的投标保证金。

材料全部进场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工程最终的结算价款以甲方公司经营部审定后的结算金额为准。

(3)、结算价款审定后,甲方收取8.5%的管理费(含代收代缴税金),余额按14.1条款所列比例分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

22.1合同附件:

22.1.1本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预算书》、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规程、施工验收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

22.1.2其他作为附件的内容:

本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甲方关于基坑支护施工的书面指令、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23.1合同订立时间

23.1合同订立地点

23.1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总包方(甲方):

____________分包方(乙方):

______________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_经办人:

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

__________开户银行帐号:

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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