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和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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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和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
xxx村镇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和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各项授信业务适应现代商业银行授信管理的要求,形成规范有序的授信管理机制,确保本行授信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x村镇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和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均简称为“贷审会”)是对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并对有权审批人权力起一定制衡作用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贷审会的工作目标是通过专业化审议,不断优化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完善授信业务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授信风险管理水平,保障授信资产质量。
第四条贷审会主要通过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五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行授信业务基本政策;
(二)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
(三)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规定需贷审会审议的具体授信业务;
(四)审议原已通过授信业务的重大变更(主要指授信条件和授信产品的变更对授信敞口风险有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更)和授信额度增加、期限延长;
(五)审议涉及业务创新的授信方案;
(六)审议信贷资产重组以及以资抵债、不良资产处置核销方案等事项;
(七)审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需要突破本行授信政策、规章制度的例外事项;
(八)审议有权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其他授信事项;
第六条为了提高授信审批效率,下列授信业务一般无须经过贷审会审议:
(一)符合条件的低风险授信业务;
(二)统一授信项下的单笔授信(额度分配)业务;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贷款业务;
(四)本行规定的其他无需经过贷审会审议的业务。
本文所指“低风险授信业务”,按照《xxx村镇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本文所指“小微贷款业务”,按照《xxx村镇银行小微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行贷审会设主任委员,贷审会主任委员由本行分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担任。
贷审会委员实行个人委员制(含审议委员和备案委员)。
贷审会个人委员由贷审会办公室推荐,可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经风险合规部初审、分管行领导审查,报行长审定。
备案委员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副职担任,审议委员因故缺席会议时可由备案委员出席并行使相关职责。
第八条本行贷审会的个人委员的任职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2.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原则上从事信贷业务及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专业条件:
1.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及趋势;
2.熟悉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3.比较熟悉信用风险识别与计量、财务、会计、投资分析、决策分析、项目评估等某项专业理论;
4.比较熟悉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种类、功能和业务流程,了解国内外授信业务发展的历史和经验教训;
5.比较了解本区域经济金融环境、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够准确把握本行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6、熟悉本行授信业务涉及主要行业的特点、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对行业经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有一定的理解和认识;
7.具备较强的授信业务审议能力。
第九条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贷审办”)的职责由风险合规部承担。
贷审办主任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兼任,风险合规部设贷审会秘书岗。
第十条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需经贷审会审议的各类授信事项;
(二)负责做好贷审会开会所必需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负责提请并通知召开贷审会会议,联系并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以确保与会委员不低于贷审会开会所规定的最少人数;
(四)负责及时将提交审议的授信事项的相关资料送达贷审会委员,并于会前落实授信项目的主问人;
(五)协调和落实贷审会审议、确定的相关事项;
(六)做好贷审会会议记录(见附件1),建立工作台帐,及时整理和移交经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相关资料;
(七)推荐贷审会个人委员;
(八)落实贷审会审议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贷审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请并通知召开贷审会会议,将提请审议的授信事项提交贷审会委员,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
(二)负责用专用记录本记录与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的重要发言,组织做好贷审会的投票和计票工作;
(三)根据委员的投票结果,将审议意见填制到《xxx村镇银行授信审议审批表》(见附件2)中,并向有权审批人汇报贷审会会议要求落实的相关情况;
(四)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起草和下发决策意见单或授信批复书;
(五)负责落实贷审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参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贷审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经营单位了解需经贷审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授信管理情况;
(二)对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独立表决权;
(四)对经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授信事项的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五)对完善和改进贷审会工作享有建议权。
第十三条贷审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本行的发展战略、授信政策和全行风险管理制度、授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三)遵守本行有关廉政规定,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授信政策规定进行审议,并对授信事项明确表示个人意见;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贷审会秘书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本行贷审会会议采取固定形式,每周应不少于两次,因故需临时议事的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随时提议召开。
贷审会议事方式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会议方式;
(二)网签方式(即将审议事项电子材料发往委员邮箱,委员网上传签表决的审议模式)。
(三)传签方式(即将审议事项由贷审会秘书将纸质书面材料传送各位委员面签表决的方式)。
贷审会原则上采用第一种方式,严格限制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
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仅限于因营销需要、特别紧急等情况,且必须事前请示主任委员同意,贷审办秘书须在当次会议记录上注明是否网签、传签。
网签以及传签方式审议的项目个数不超过年度贷审会累计审议项目个数的5%(不含)。
第十六条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如主任委员无法参加,由贷审办主任代为主持;贷审会由5名(含)以上委员参加,每次会议出席的审议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足时由备案委员出席。
贷审会必要时可指定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委员作为咨询专家列席,派驻风险经理可列席会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授信事项经过风险合规部评审环节后,贷审会办公室应提请贷审会会议主持人(以下简称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贷审会会议,同时做好会议资料准备,原则上应将授信调查报告、审查报告(见附件3)、上会项目安排表(见附件4)提前一个工作日发送给与会的贷审会委员并指定主问委员,通知贷审会委员、汇报人员及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贷审会办公室应根据授信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合理安排上会项目顺序,并结合相关专业特长确定授信项目的主问委员。
主问委员应在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同时,对主问的授信项目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风险点等情况进行提前准备。
第十九条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贷审会会议的授信事项进行审议。
由审查人员向贷审会汇报授信业务的审查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可要求主办调查人和协办调查人向贷审会汇报授信调查情况,或由其他相关人员汇报有关情况。
汇报方式可采取会议现场汇报、视频汇报等形式。
由主问委员和其他委员向调查人员及审查人员就授信业务的潜在风险、突出问题及疑点进行提问,参加会议的委员就授信事项进行审议。
在此基础上,针对审议的授信事项进行独立投票表决(表决单格式见附件5)。
第二十条贷审会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由各委员当场投票,不得弃权。
对信用等级、授信方案等内容进行投票时,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须明确表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削减额度同意等,其中有条件同意所提授信条件能够落实的视为同意,授信条件不能落实的视为不同意,下同)、再议或不同意(含暂缓介入)。
对于审议的事项,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不含)的投票委员表示“同意”,审议方为通过。
若有三分之一(含)以上投票委员表示有条件同意或者削减额度同意的,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包括其所提授信条件或审议通过的额度应为削减后的最小额度。
第二十一条会议记录。
贷审会秘书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事项进行记录。
记录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逐项记载审议的情况,包括审议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发言等。
会议记录需由会议主持人及投票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贷审会秘书根据投票结果填制《xxx村镇银行授信审议审批表》,提交贷审会会议主持人签署意见。
贷审会秘书负责将会议记录、投票表决单、审议表等相关资料一并呈报行长审批。
行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授信事项,可行使否决权;对经审议未通过(包括不同意和再议)的授信事项,不得行使同意权。
但不论投票结果如何,行长有复议决定权。
行长在审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授信审批意见分为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再议和否决(含暂缓介入)三种。
第二十三条贷审会办公室根据行长的审批意见制作授信决策意见单(见附件6)或其他决议方案。
在贷审会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的授信决策意见单或授信批复书经行长签署审批意见后送交有关支行或营销部门。
其他决议方案交送有关单位予以执行。
超出贷审会授权权限的按照授权范围及相关制度要求上报有权审批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授信业务再议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再议:
1.审议事项存在明显瑕疵或疑问,贷审会会议主持人(或主任委员)认为须进行再议的;
2.行长在审批授信事项时,认为授信事项存在明显瑕疵或疑问,而需进一步调查、审查后再议的。
(二)再议的具体程序为:
1.对授信事项存在明显瑕疵或疑问的,由主审查人或贷审会秘书直接通知原申报单位或主办调查人;
2.原申报单位或主办调查人须根据再议意见,准备再议的补充调查报告;
3.原则上由原审查人员重新进行审查核实,形成再议的审查报告,并提交贷审会办公室安排再议;
4.贷审会办公室受理再议申请后,经请示贷审会主任委员或行长同意后,安排贷审会会议进行再议。
第二十五条授信业务复议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复议:
对于已被否决(含暂缓介入)的授信事项,申报单位认为否决理由明显不充分或能有效优化授信方案的,可自收到决策意见单之日起1个月内向贷审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二)复议的具体程序为:
对于被贷审会或有权签批人否决的授信事项,申报单位或主办调查人若提请复议的程序为:
1.必须针对否决(含暂缓介入)的理由,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请复议理由,并递交复议申请报告。
2.原则上由原审查人员重新进行审查核实,形成复议的审查报告,并提交贷审会办公室安排复议。
3.贷审会办公室受理复议申请后,经请示贷审会主任委员或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安排贷审会进行复议,原投反对票贷审会委员必须参与复议。
第二十六条贷审会对各类授信事项的再议或复议仅限一次。
放弃复议权利或复议后被否决的,在主要授信政策和条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营销部门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贷审会可视情况建立兼职专家(经济、金融、法律、行业、技术等)的咨询队伍,为授信审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咨询,以进一步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行应完善对贷审会委员的考核机制,增强贷审会委员参会意识,强化贷审会委员的责任约束,提高贷审会审议质量。
每年应由贷审会办公室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视具体情况确定各个委员的参会次数,出勤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贷审会主任委员每半年对贷审会委员的工作责任心、审议能力及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表格式见附件7),并报送行长审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x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xxx村镇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和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xxx村镇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
2.xxx村镇银行授信审议审批表
3.xxx村镇银行授信审查报告
4.贷审会上会项目安排表
5.xxx村镇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单
6.授信决策意见单
7.xxx村镇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