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总复习大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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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总复习大题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P123

2、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

P142

3、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P71

4、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P76

5、利用加工方式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P98

6、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P105

7、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P172

8、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P167

9、崔华生生活在北方某市,是该市大名鼎鼎的文化人。

他的文章贴近生活,写作风格生动活泼,最近被一家省级晚报聘为特约撰稿人。

该晚报也因为他的文章不断出现,增加了发行量,所以对他的稿酬也特别高。

他每隔三天给该报发一篇文章,大约3000字左右,在“名家手稿”栏目中发表,稿酬每篇1000元。

一个月发稿10篇,月收入可达10000元。

三个月之后,该报社的负责人找他商量,想请他加盟,作为该报社的正式记者,或者请他作为该报的专栏作家,将他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系列连载发表。

这个提议对崔生华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是他又听说正式记者与自由撰稿人在税收的待遇上不同,作品的发表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然而具体地讲究竟应该怎样操作更合算?

(提示:

显然,崔华生取得稿酬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告诉他,稿酬收入的纳税事宜一般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还可以相互转化,即稿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

由于三个项目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有相当大的差别。

分析点评:

(一)工资、薪金 

如果崔华生作为该报的记者,则他与报社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

而作为本单位的职员,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三款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崔华生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具有固定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假设他的工资加奖金的收入正好也是每月10000元。

这类个人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超过部分都要按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有些地区扣除额高于800元,如山东880元、北京1200元、上海1200元、广州1260元、深圳1600元。

我们假设崔生华所在的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

崔华生作为报社的记者,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1465元[即(10000元-800元)×20%-375元]。

(二)稿酬所得 

如果崔华生作为撰稿人,与报社之间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崔生华可以向该报社自由投稿,报社根据其文章质量、数量发放稿酬。

则崔华生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对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其计算方法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分次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稿酬收入,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合并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其连载之后又出版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崔华生平时自由投稿,则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应分次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80元[即(1000元-800元)×20%×(1-30%)×10]。

 

如果崔华生将自己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并且假设十篇(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应将十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崔生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20元[即10000元×(1-20%)×20%×(1-30%)]。

(三)劳务报酬

 如果崔华生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每篇字数在3000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10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的性质,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案例]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

纳税人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价格的选择可以通过无差别价格临界点(即:

每吨价格高于3000元时的税后利润与每吨价格等于2999.99元时的税后利润相等时的价格)进行判别。

其计算过程如下:

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由于其高于3000元,故适用250元的税率),销售数量为y,即:

应纳消费税:

250

Y

应纳增值税:

XY

l7%—进项税额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50

Y+(XY

l7%—进项税额)]

(7%+3%)

应纳所得税:

{XY-成本-250

Y—[250

Y+(XY

l7%—进项税额)]

(7%+3%)}

所得税税率

税后利润:

{XY—成本-250

Y-[250

y+(XY

l7%—进项税额)]

(7%+3%)}

(1-所得税税率)①

每吨价格等于2999.99元时税后利润为:

{2999.99Y—成本-220

y-[220

Y+(2999.99Y

l7%)—进项税额]

(7%+3%)}

(1-所得税税率)②

当①式二②式时,则:

X=2999.99+27.47=3027.46(元)

即:

临界点的价格为3027.46元时,两者的税后利润相同。

当销售价格>3027.46元时,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

当销售价格<3027.46元时,纳税人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每吨价格为2999.99元时的税后利润。

11、案例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分析

甲商场为扩大销售,准备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为促销欲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元的商品以800元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元,但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反映折扣额为200元。

(2)赠送商品,即企业在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元的商品。

(3)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200元现金。

以销售1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元(即购进成本占售价的60%)。

经测算,公司每销售1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促销活动期间顾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甲商场代付。

案例分析:

方案一:

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元的商品以800元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反映折扣额为20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0--600)÷(1+17%)]×17%=29.1(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1×(7%+3%)=2.9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600)÷(1+17%)-60-2.91]×25%=27.01(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00-600)÷(1+17%)-60-2.91-27.01=81.02(元)

方案二:

赠送商品,即企业在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元的商品。

公司销售1000元商品时,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赠送2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纳增值税=[200÷(1十17%)]×17%-[120÷(1+17%)]×17%=11.6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2+11.62=69.74(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9.74×(7%+3%)=6.974(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600+200-120)÷(1+17%)-60-6.974]×25%=85.8206(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1000-600-120)÷(1+17%)-60-6.974-85.8206=86.5216(元)

方案三:

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200元现金。

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17%)]×17%=58.12(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7%+3%)=5.812(元)

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200÷(1-20%)]×20%=5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600)÷(1+17%)-60-5.812]×25%=69.02(元)

(注:

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及返还的现金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的税后利润=(1000-600)÷(1+17%)-60-200-5.812-50-69.02=-42.95(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二最优,方案一次之,方案三最差。

筹划点评:

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之前,不能盲目,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降低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12、甲公司欲在外地设立乙公司,预计2012年乙公司亏损100万元,甲企业自身盈利200万元。

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

请问乙公司应当选择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参考答案

方案一:

设立乙子公司,子公司独立交税。

乙子公司亏损100万元,则子公司不交税;

甲企业应交所得税=200×25%=50(万元)

方案二:

设立乙分公司,分公司汇总到母公司交税。

甲企业应交所得税=(200-100)×25%=2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13、某房地产公司A在海南开发热中大获成功,鉴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于1995年撤回内地,在某市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

今年,鉴于对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情况不了解,A公司打算先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B合作,以获取该市房地产市场开发信息和经验。

A公司由于前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而B公司在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并且拥有土地资源和商住楼项目,目前急需开发资金。

现在A公司拟投入资金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

A公司采取什么方式与B公司合作,对该公司今后取得收入的纳税活动有决定性的影响。

为此,A公司老总聘请了税务顾问,税务顾问认为,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与B公司合作。

第一,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第二,A公司可通过银行,把300万元出借给B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第三,A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现假定A公司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除收回本金外另分得现金60万元。

上述三种方案孰优孰劣?

14、案例:

永发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2008年10月打算进行公益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2008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通过我国国家机关(革命老区政府),向教育事业捐赠;

方案二:

分两次进行捐赠。

即在2008年10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

方案三:

直接向革命老区进行捐赠。

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

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则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全部扣除,如果一次性捐赠,则准予扣除限额:

360万元(3000×12%)。

还有14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

公司2008年应缴所得税:

(3000+500-360)×25%=785(万元)。

方案二:

如果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08年10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那么在公司2009年实现利润不低于2008年的前提下,不但第一次的捐赠额在2008年度可以全额扣除,第二次的捐赠额在2009年也可以全额扣除,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方案三:

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税法规定,捐赠额不予扣除,

则2008年应缴所得税:

(3000+500)×25%=875(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方案一节税90万元(360×25%=90),方案二节税125万元(500×25%=125),方案三没有起到节税效果。

方案二是最好的。

15、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不同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①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万元)

②A厂销售卷烟后:

应缴纳消费税:

900X56%+150X0.4—75二4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89X(7%+3%)二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

(900—100—75—82.5—95—489—48.9)X(1—25%)二7.2(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3)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170+0.4X150)/(1—56%)X56%+0.4X150二48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480X(7%+3%)二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900—100—170—480—48)X(1—25%)二76.5(万元)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

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

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

900X56%+150X0.4二564(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64X(7%十3%)二56.4(万元)

税后利润=(900—100—170—564—56.4)X(1—25%)二7.2(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

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16、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答:

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000元(500000X86.80%)。

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000÷(1+17%)一[500000÷(1+17%)X17%X(7%+3%)]

二420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000÷(1+3%)一[465000÷(1+3%)X3%X(7%+3%)]

=451456.31—1354.37二450101.94(元)

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17、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

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

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

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

租期为2年,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

2012年4—12月应计提折旧5000元。

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如果张先生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12年4月一2012年12月的租赁费45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张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

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

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答案:

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1997]第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如果张先生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12年4月一2012年12月的租赁费45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3500X9=685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

68500÷9X12=91333.33(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91333.33X30%—9750=17650(元)

实际应纳税额:

17650÷12X9=13237.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

100000—13237.5—5000=81762.5(元)

在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45000(60000÷12X9)元,但不得提取折旧。

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

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允许扣除的办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12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100000—5000=9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95000+45000(承包费)=14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140000X20%=2800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

95000—28000=67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67000—3500X9)X20%—3750=3350(元)(不必换算为1年)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

67000—3350=63650(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18112.5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时,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

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归己,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吴明通过竞标获得安升街街道办集体企业的经营权(平时不领取工资),租期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吴明个人所有,吴明每年应缴纳租赁费8万元。

2012年在未扣除上缴的租赁费的情况下,获得利润18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条件。

方案一:

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方案二:

吴明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吴明更有利呢?

答:

方案一:

若吴明所在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1600元,则: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00-80000-1600*12)*35%-6750=21530(元)

实际收入=180000-80000-21530=78470(元)

方案二: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000*25%=45000(元)

实际取得承包承租应纳所得额=180000-45000-80000-1600*12=35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800*30%-4250=6490(元)

实际收入=180000-80000-45000-6490=48510(元)

纳税分析:

变更营业执照使其实际收入增加29960元(78470-48510),所以选择方案一更有利。

二、“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第一:

首先同意您的观点绝对可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二:

 纳税筹划是最近几年的提法,过去叫合理避税.主要是让纳税人少缴,或者不缴.

第三:

现在的纳税筹划,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达到税企双赢的目的.对于企业来讲,是尽量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少缴,晚缴.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要求税赋均衡,积极收税,利于国家建设.

四、A公司委托B公司将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50万元。

A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200万元。

该批产品售价1200万元。

如果A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350万元;如果A公司委托B公司将这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直接加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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