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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docx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课堂商量题:

案例分析1:

电子邮件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交流工具,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并完成。

但是,电子邮件相对于纸张这类传统的有形载体而言,某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的平安,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话题。

最近,X罗湖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罕见的牵涉电子邮件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缘由

设计公司状告沃尔玛欠款

该案的原告是X亚肯企业形象设计X分公司,被告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投资。

9月29日,该案在X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争议的起因并不复杂。

202X年,双方签约由亚肯公司为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牌,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货款;此外由于沃尔玛通过电子邮件指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故违约,致使大量标牌库存和半成品成为废品。

在庭审中,沃尔玛最终成认欠款119万元,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亚肯公司诉称,其在202X年4月就开始为沃尔玛投资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

202X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约》。

合约规定,由沃尔玛投资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

双方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揭发票后60日内付款,而亚肯则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

202X年4月至202X年6月间,沃尔玛共向亚肯下达定单485万余元,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仍拖欠137万余元,局部欠款时间达一年之久。

亚肯公司虽经屡次追帐,均未果。

合约签订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装义务。

202X年1月,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应依据沃尔玛年度市场方案,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两间店的标牌库存。

202X年4月和5月,沃尔玛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亚肯下达了X、X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定单,并要求亚肯尽快制作,亚肯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

但是,202X年6月,沃尔玛突然中止合约,改为向他人定做,导致亚肯为沃尔玛制作的两家标准连锁店的库存标牌和马上完成的X、X两家连锁店标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为废品。

目前,沃尔玛X和X的连锁店均已开业,但未使用向亚肯订制的标牌。

亚肯公司X分公司负责人认为,此举给亚肯造成了庞大的经济损失。

于是,亚肯除了诉请法院判令沃尔玛支付欠款外,还请求法院判令沃尔玛支付库存标牌的制作费和中途废止合约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金,总额达290万元。

沃尔玛称不会通过电子邮件订货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

沃尔玛认为,实际金额难以确定,亚肯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沃尔玛有严格的订货标准程序,都是先向客户发出正式订货单,不会通过电子邮件来订货。

同时,沃尔玛辩称,沃尔玛与亚肯签订的合约有效期是1年,沃尔玛并没有口头通知中止合约,合约是到期自动终止,中途废止的指控不能成立。

因此,沃尔玛不应承当废止合约和违约的责任。

亚肯公司则指出,合约期内正在执行的工程和已通知执行工程不能随意终止。

法庭上,亚肯公司则当场出示两份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发送日期为202X年5月13日,邮件后缀为“@wal-mart〞并有电子签名的邮件上称“这个是X店的鲜食和非鲜食的部门牌清单,请尽快制作。

看到,在这份邮件附加的清单局部,不仅明确标示了部门牌的尺寸和数量,还标示了内容。

而另一份邮件上,也有“这个是部门牌的清单,请认真核对后尽快制作〞字样。

焦点

电子邮件订单是否有效?

看来,发自沃尔玛网址的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成为此案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鉴于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临时休庭。

那么,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法学博士詹礼愿认为,电子邮件订单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障碍。

我国《合约法》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约,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而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约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两条规定确定了一个原则,根本上可以载体形式表现的合约表达方法,都属于法定形式。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合约法》采纳了国际惯例,属于放开性的合约法。

因此,电子邮件订单是合法有效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是,如何确定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却存在大量技术难题。

比方,目前许多外贸公司在与外商交往时情愿采取电子邮件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不仅交流本钱低,而且耗时短、交流方便。

然而,问题也产生了,如何识别电子邮件发出者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呢?

对于国内公司,交往者可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去核实,但是对于国外公司,交往者就很难核实了。

有时,即使是发自一个交易者熟悉的地址的邮件,又怎么证明发出者就是交往对象呢?

电子邮件交往遵循四大要点

詹礼愿建议,国内企业在进行电子邮件交往时肯定要注意以下四点:

1.可以通过书面合约的形式确定双方电子邮件往来时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2.注意保存电子邮件,不要随便删除,以便应对不时之需。

3.如果交易中发生纠纷,可以在公证处进行电子邮件的公证,明确该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

4.是通过邮件的后续行为确定电子邮件的存在,例如在发出电子邮件交易信息后,发出方在之后的交易单证中证明了前期电子邮件中的内容。

电子签名第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2X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

“我需要5000,刚回X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马上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一部,其中记载了局部短信息内容。

如:

202X年8月27日15:

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2X年8月27日15:

13,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其它我昨天刚回X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

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成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号码。

问题:

请运用数据电文法律制度分析这个案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为什么?

〔二〕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仲的关于成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成认,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2X年4月1日起施行的《X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移动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同时移动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

202X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2X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2X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2X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2X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

202X年9月15日至202X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表达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分析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们认为是适宜的,依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给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根本涵盖了全部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约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全部电子形式的信息的根本存在形式。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少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根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开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少对于数据电文根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少最根本的法律保证。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平安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

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短信息,法官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X、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根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根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认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短信息的证据力。

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精确的,推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案例分析2:

8月14日上午10时许,王先生收到其父亲的信息,要求其汇款3万元给其父亲的朋友。

由于王先生开启了视频聊天,发觉显示的是其父亲的图像,便深信不疑。

随后,王先生通过网络银行将3万元汇到对方账号。

汇款后,父亲的又发来消息要求汇款5万元,这引起王先生的警觉,马上联系父亲,结果发觉父亲根本没有让其汇款,同时得知父亲的号码于三天前被盗.

民警在调查中发觉,犯罪分子常常是利用黑客软件盗取他人的后冒充受害人熟人与事主聊天,接着利用受害人对该熟人的信托,以种种理由诱骗受害人汇款到指定账户或进行网上购物。

犯罪分子还利用一种叫强制视频的软件,强行把对方电脑上的摄像头翻开,拍下对方的一举一动,然后通过截取全部人图像进行视频聊天,因此,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由于网速的问题,视频画面在传输过程中会出现停顿,导致音画不同步,骗子正是利用这一点,钻了空子。

更有甚者,一些骗子在作案时还利用了视频传输时声音失真的效果进行语音聊天,让人防不胜防。

 

课后案例分析:

订单是不是合约?

我叫吴刚,于202X年2月6日向当当网订购了价值777.20元的货品,但至今未能收到他们的任何货品,最为令人愤慨的是,整个过程没有一个向你解释原因,为此我分别4次打给他们。

得到的结果是:

第一次说是我的货品缺货,所以至今没有配货,说是马上给我配齐。

第二次说是由于我的货品分属不同的地区,所以要等其他方面的货到以后才能配送。

过年后我去了第三次,说是我的货品已经发出,但由于过年,全部的物流公司均已经休息,所以要等到2月25日以后才能发出,说是在5天内肯定可以收到。

3月5日,我再次确认时,他们竟然说由于我的地址不详,所以我所定的货品已经退库,真是怒不可遏。

原因是我的详细地址上没有写清楚X什么区。

我屡次在当当网上订货,如果只是什么区不详,只要打个就可以解决,为什么连一个都没有?

如此长达一个月的过程没有一个,即使他们所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也已经远远的超过,这样的效劳简直就是令人发指的欺骗行为,我期望他们能给个说法,抱歉并补偿我由于其它购置礼品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本钱。

同时我也有一个疑问,对于这样的网购,在没有进行实际货品交割之前,我们所下的订单和确认文档是否属于合约的一局部?

如果是,我们的法律部门对这样的毁约和欺诈行为有什么样的处理方法?

律师点评〃网站标示商品价格,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网民发订单购置,是要约;网站确认订单,是承诺。

因此,订单经过确认,符合《合约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相关规定,合约已经成立。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

网站自己承诺的效劳期限是有约束力的,违反自己对公众的交货期限承诺,应当依法承当责任。

违反合约如果没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一般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这方面往往举证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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