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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基本要求
五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刑事诉讼法学》(上下册)徐静村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徐静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
第一章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广义的刑事诉讼与狭义的刑事诉讼、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与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理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及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了解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通常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认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的活动。
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是追究有关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和审判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
2.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活动,其中,国家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3.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的刑事诉讼有不同的模式;
4.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强调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法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一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二是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所有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机关所作的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6.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及律师法等部门法都有密切的关系。
其中,与刑法的最为密切。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略)
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中,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实现该项任务的前提,正确应用法律是该项任务的关键;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力求达到的两个目标,二者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特有的任务,该项任务的实现有利于实现前一项任务。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2.刑事诉讼法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
4.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5.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
对此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有三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程序虚无主义;二是程序工具主义;三是程序独立价值主义。
现代文明国家多数承认了程序独立价值主义。
它体现为:
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造刑法。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
思考题:
1.以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和以行政方式解决社会冲突有什么区别?
2.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如何认识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
4.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5.为什么打击犯罪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兼顾时“宁可放纵罪犯也不能枉判无辜”?
6.刑事诉讼法强调严格依法进行诉讼,对国家机关提出了什么要求?
7.为什么现代文明国家认为刑事诉讼法有独立的价值意义?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古代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特点和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的共同点,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弹劾式诉讼
古代弹劾式诉讼产生于奴隶制时期。
其主要特点有:
1、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
3、法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优点是:
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体现了诉讼的公正。
缺点是:
国家在追究犯罪上相对被动,影响了对犯罪的有效追究;法官的消极态度不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二、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盛行于封建专制国家。
其主要特点是:
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项权力由一个机关行使。
、
3、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并且可以合法地进行刑讯逼供。
4.实行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审理和侦查均不公开。
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明显地倒退了,但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则大大的加强。
三、外国近、现代诉讼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把法制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资产阶级的革命是在大致相同的民主、自由、人权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
因此,资产阶级的法制有许多相同的东西。
(一)资产阶级刑事诉讼的共同点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2、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3、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4、诉讼中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二)由于资产阶级法制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因此,其诉讼的具体方式又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A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方式。
职权主义指职权审理主义,即诉讼的提起虽然依检察官的职权开始,但是法官在诉讼中掌握诉讼的主导权,可以不待当事人的申请,主动进行证据的调查以及发现证据,以便发现实质真实。
这种诉讼认为同属国家机关和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发现实质真实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强调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其基本特点是;
1.侦查是官方单方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程序。
侦查机关享有相对强大的侦查权,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可以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
2、起诉方式上实行“全卷移送主义”,要求起诉书必须写明证据。
3、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一,原则上不允许被告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被告人即使当庭认罪,也必须进行全面审理。
4、审判组织实行参审制。
(1)陪审员人数较少;
(2)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3)陪审与否,被告人没有选择权。
5、法庭审理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发现实质真实
(1)法官主审制;
(2)当事人双方的询问权仅仅是补充性的;
(3)不允许打断证人陈述。
6、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上诉权,实行“一事不再理”
(1)双方上诉;
(2)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区别
7、证据规则不够发达。
B英美法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
当事人主义通常指当事人抗争主义,指诉讼的提起,推进,证据的提出及调查,依当事人的努力为主(当事人追诉主义),法院基本上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辩论结果进行裁判。
与职权审理主义相对应。
这种诉讼强调必须经过程序本身具有正义性的诉讼,才允许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主张的推进及真实的发现均属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法院没有积极查明事实真实的义务。
其主要特点是:
1.侦查程序采“审判准备型”,带有浓厚的弹劾制色彩,侦查以自愿调查为主。
必要的强制措施,必须得到法官签署的许可状或者命令状。
2.起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起诉书列明控诉证据。
3、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被告人享有实体处分权。
(1)审判的大致过程是:
起诉-预审-定罪-量刑。
(2)如果被告人在有罪问答程序中承认了罪行,罪行即告成立,不再进行实质性审判。
(3)由此产生了当今一个重要的诉讼结案方式:
辩诉交易。
4、实行陪审团审判
(1)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
(2)小陪审团与法官
(3)接受陪审团审判是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5、法庭审理采对抗制,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交叉询问是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
(1)交叉询问
(2)法官的作用
(3)证人中心主义
6、对控方上诉严加限制,禁止“双重危险”
7、证据规则比较发达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略)
思考题:
1.什么是弹劾式诉讼?
什么是纠问式诉讼?
二者分别有哪些主要特征?
2.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有哪些共同特征?
3.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要实行一事不再原则?
它对法制有何意义?
4.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和主要分类,刑事诉讼职能及其分类,刑事诉讼效益的基本方面及相互关系,刑事诉讼主要的概念及其范围,刑事诉讼客体。
了解本章其他内容。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它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政和秩序。
直接目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
一般的诉讼理论中将具体刑事诉讼模式所体现的直接目的归纳为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第二节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结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手段和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主要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此外,西方理论关于诉讼结构的归纳,还有对抗式和非对抗式;权利行使型与权利抑制型等。
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主要学说有:
“双重结构论”;“等腰三角结构论”、“倒三角结构论”等。
一般认为,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之下的刑事诉讼属于强职权主义的结构,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序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成分,但尚不完善。
第三节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近现代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
控诉、辩护和审判。
第四节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和产生的社会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公正、秩序和效率等内容。
公正是刑事诉讼效益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指适当地惩罚治犯罪,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
程序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社会公众的秩序感和良知受到冲击。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在投入一般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办好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取得最大的刑事诉讼效益。
三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偏废。
第五节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并承担相应诉讼职能,对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主体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承担者。
刑事诉讼主体说由西方法学家首先提出,他们认为,诉讼实际上是法官、检察官、被告人之间持续交涉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三方,诉讼就不可能成立。
这是诉讼理论的一大进步,它将诉讼职能、人权保障、诉讼公正等纳入了诉讼理论的研究范围。
根据诉讼主体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就不能仅仅被当作被国家追究犯罪的对象,其享有的基本人权理应得到保障。
从狭义的刑事诉讼的立场看,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指检察机关、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从广义的刑事诉讼的立场看,我国刑事诉讼主体除了上述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外,还包括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是相应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六节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客体的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具体的刑事案件。
其基本的构成要素有二:
一是涉嫌犯罪之人;二是待判定之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中明确诉讼客体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
一审判范围的确定,二防止进行重复追诉和审判。
两者可以由案件的单一性和同一性确定。
所谓单一性,指刑事案件为单纯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案件,对此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进行一次裁判,如经判决确定,不能重新作为诉讼客体。
所谓同一性,指起诉和审判的案件和不同诉讼中的案件是否在被告人和犯罪事实上都是同一个。
审判刑事案件,不能超出起诉案件同一的范围,同一案件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下,不能重复进行审判。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含义?
2.诉讼结构的诉讼目的之间是什么关系?
3.诉讼价值的基本要素之间是什么关系?
能否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牺牲其他价值?
4.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承担者有哪些?
5.如何判断刑事案件是否已经被审判过?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专门机关的性质、地位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范围,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了解本章其他内容。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专门机关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专门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
司法,严格地讲是与行政、立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依据法规的适用而解决具体的争讼的国家作用。
因此,严格地讲,司法机关应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法院。
检察机关在英美法法系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则被视为司法机关。
警察机关在两大法系都不被视为国家司法机关。
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三)其他侦查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二)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
领导和被领导
(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二)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
审级监督关系。
(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二、当事人
(一)犯罪嫌疑人
(二)被告人
(三)被害人
(四)自诉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单位被害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辩护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思考题:
1.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机关?
2.为什么说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
3.如何理解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何种地位、享有哪些职权?
5.哪些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被害人同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什么区别?
6.被害人当事人化,对刑事诉讼形态带来了什么影响?
第五章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各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求及其意义,了解其他内容,重点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外国刑事诉讼中通行的原则
一、程序法制原则
1、含义:
一指为了惩罚犯罪,国家要建立能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二是要严格地实施程序法的规定,禁止国家滥用权力。
2、要求:
(1)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
(2)各司法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
(3)对违反刑事诉讼的行为要确立制裁措施
(4)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机制
二、司法独立原则
1、基本含义:
一是指国家审判权由法院行使,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要求:
建立独立的法院系统;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制、法官高薪制等。
三、无罪推定原则
1、含义:
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正当程序判决有罪之前都推定为无罪之人。
2、对刑事诉讼提出的要求:
(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被告人、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既不强迫其承认有罪或者自证其罪,也不能因为其沉默而认定其有罪。
(3)疑罪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和决定。
(4)被追究人有权获得保释。
(5)不得已需要羁押被追究人,必须给予人道待遇。
(6)被追究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7)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
(二)无罪推定的意义
1、无罪推定是设定被追究人诉讼权利的底线;
2、该底线是司法理性的基本要求。
3、只有在无罪推定条件下司法独立与自由心证才能够真正实现。
四、有效辩护原则
1.含义:
被告人、嫌疑人权自行辩护,也有权获得他人的帮助进行辩护。
2.辩护的含义:
(1)被告人、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嫌疑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意见和要求;
(2)被告人、嫌疑人有权自我保护或者获得他人的保护以防止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其他基本人权遭到国家机关的侵犯。
3.要求
(1)国家机关有告知被告人、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
(2)国家机关必须保证被告人、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3)被告人、嫌疑人因为行使辩护权而造成了犯罪追究的妨碍,不得作为加重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4)国家机关侵犯辩护权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五、平等对抗原则
1.含义:
指对待被告人,在原则上应当如同对刑事追究机关一样予以平等地对待。
2.要求:
(1)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是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
(2)法官应当处于中立地位,只能作为超然的仲裁者而不能同公诉机关或者侦查机关进行配合。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
六、诉讼及时原则
1.含义:
本着保障被告人的利益和为了查明真相,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使案件及时地得到处理。
2.要求:
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行为必须有一定的合理期限,国家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七、相应性原则
相应性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手段,在种类、轻重和力度上,必须与所追究的行为相适应,不能过度。
相应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方面。
对某种强制手段是否符合这一原则。
最终由法官审查决定。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1.基本含义:
对被追求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
2.要求:
在英美法系,该原则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面遭受两次判决的风险,对一审无罪判决,禁止检察官上诉。
在大陆法系,该原则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强调维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意指对生效判决不允许作对被告人不利的改判。
允许对未生效判决在上诉审中进行改判。
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
该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侦查、检察、审判权只能专门机关行使;二是侦查、检察、审判权分别由各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
(二)实现该原则的要求。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
1.独立行使
2.依法行使
(二)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原则的区别
1.独立的主体
2.独立的范围
(三)贯彻要求
处理好与共产党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的关系。
四、依靠群众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
(二)贯彻要求
(三)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
(二)贯彻要求
(三)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
(二)贯彻要求
(三)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
(二)贯彻要求
(三)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八、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
(二)该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
(三)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九、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
(二)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
(二)贯彻辩护原则的要求
(三)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
(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
(三)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十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二)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十三、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
(二)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十四、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