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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合同与建设单位.docx

精装修合同与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亚市

 

三亚金中海

室内精装修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2009年10月)

 

发包人/甲方

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海南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精装修工程合同

 

甲方:

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1.定义

2.

2.1.本工程:

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

2.2.

2.3.本合同:

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高层精装修工程合同

2.4.

2.5.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达到小业主接收钥匙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6.

2.7.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8.

2.9.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10.

2.11.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2.12.

3.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4.

4.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4.2.

1.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

3.本工程合同

4.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

11.图纸和(或)样板

12.

13.工程量清单

14.

1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6.

4.3.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4.

2.2.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合格,且观感质量必须等同于或高于样板房的质量标准(验收内容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及外观效果)。

2.2.2

2.2.3工程量清单中的物料及设备的供应价必须同设计方书面确认的样板相符合。

2.2.4

2.2.5符合设计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达到国家及海南省相关验收标准。

2.2.6

2.2.7工程所用的一切装饰物料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环保、消防的相关标准并提供样品给甲方确定封样后方可大批订货,同时装饰物料进场时未经甲方和监理验收一律不得用于本项目,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2.8

2.2.9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10

2.2.11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标准、规范。

2.2.12

4.5.图纸

4.6.

4.6.1.甲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5套(含向甲方提供竣工图所用图纸叁套)。

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4.6.2.

4.6.3.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开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4.6.4.

4.6.5.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6.6.

4.6.7.乙方负责设计或完善的,以上图纸条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6.8.

4.6.9.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4.6.10.

5.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6.

6.1.承包范围:

包括墙地面瓷砖铺设(除楼梯间外墙地砖甲供,含3CM找平层乙方施工);吊顶(含窗帘盒)、阳台吊顶;墙面涂料、墙纸铺贴;阳台泡池的施工(泡池和花洒龙头甲供);窗台、地槛大理石铺设;室内水管、强弱电线敷设(水管顾地);灯具、面板开孔安装(主材甲供);卫生洁具、龙头、花洒、毛巾架、卷纸盒、挂钩等挂件小五金安装(材料甲供);地漏安装,衣柜、鞋柜、浴柜、化妆镜、移门及门套、淋浴房、复式楼梯和踢脚线施工,进户门和门套安装(主材甲供,附框乙方施工)、原来其他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来施工破坏的修补完善、室内平开门和门套;走道含铝合金百叶,吊顶装饰以及电梯厅吊顶和墙地面(地砖甲供);楼梯间墙面乳胶漆和地砖铺设(材料乙供)等。

另外还包括承包人材料检测、成品保护、垃圾清运出工地、房屋清洁、甲供材料设备的下力和保管、家具和软装布置等配合工作。

并向小业主交钥匙前所有工作细节如精装修报建(以中外建名义并按比例分摊交纳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费用)、完成政府验收手续等等。

6.2.

室内装饰甲供材料明细:

墙地砖,泡池和花洒龙头、灯具、开关面板、卫生洁具、龙头、花洒、毛巾架、卷纸盒、挂钩等卫生间挂件小五金,进户门和门套。

室内装饰乙供主要材料品牌:

埃特板(拉法基牌)、轻钢龙骨(华宇牌)、乳胶漆(紫薇花牌)、木器漆(大孚牌)。

其他乙供材料需符合本项目质量要求均可。

6.3.甲供材、走廊与阳台外墙及顶面涂料、铝合金推拉门、阳台栏杆、厨房橱柜、家用电器、移动家具和窗帘等软装修不包含在本装饰报价范围内。

具体工内容详见各户型合同预算书。

6.4.

6.5.每套户型的甲工材数量见表,如有超出,费用按甲方采购价中的最高单价和超出数量结算,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如甲供材质量有问题,乙方必须提前报告给甲方,否则,乙方使用后甲方判断施工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对甲供材和甲方采购产品的供货日期由乙方负责初次书面联系,并报甲方备案,如无此手续产生的甲供材供货不及时由乙方负责。

6.6.

7.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8.

8.1.合同价款为:

 

单价(元/平方)

面积(平方)

合价(元)

面积计量说明

单价不进行调整原则

套内含阳台和露台

 

 

 

以测绘部门的套内面积为准阳台算一半,露台不计面积

1、如图纸设计标准不变,仅限于位置的变化。

2、节点的细部处理。

3、小业主的局部要求。

4、调整范围在影响造价2%的范围内。

走道含梯厅和露台

 

 

 

以地面尺寸投影面积为准,含泛水

楼梯间

 

 

 

单层以净内尺寸投影面积为准

小计(元)

 

 

 

 

 

人民币(大写)

8.2.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8.3.

8.3.1.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甲方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按照4.2.4条款确定。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8.3.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或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其他关于施工开办费,如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各项技术措施费、各种试验测试费、二次搬运费、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奖、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增加费、代办费、工程保险费、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深化设计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室内空气环境检测费、图纸审批及图签费、履约保函费、施工政府审批手续费等、竣工图纸编制、防洪费、垃圾清理费、图签费、环保评估、质监费、安监费、保险费等所有必需的费用也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8.3.3.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8.3.4.

8.4.合同价款的调整

8.5.

8.5.1.材差调整:

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8.5.2.

8.5.3.人工费调整:

人工费用不得调整。

8.5.4.

8.5.5.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

8.5.6.

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

8.6.工程款支付

8.7.

8.7.1.本工程备料款:

工程协议总造价30%。

8.7.2.

8.7.3.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节点支付

付款条件(付款周期为30天)

金额(元)

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做为工程预付款;

当工程完成60%时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

当工程完成80%时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

当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确认结算价由甲方在30日内支付至结算审定总额的95%。

1、剩余5%的保修金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为2年。

政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余款。

2、60%完成的标准约定:

天花吊顶基层基本完成,墙面粉刷基层基本完成、墙面木作基层基本完成,墙面墙砖基本铺贴完成、地面地砖基本铺贴完成、水电安装铺完管线。

3、80%完成的标准约定:

天花吊顶基层完成开始刷乳胶漆,墙面粉刷基层完成开始刷乳胶漆、墙面木作完成开始做饰面、墙面墙砖铺贴完成、地面地砖铺贴完成、门套及附框完成、安装卫生间五金、开关底盒。

9.双方的人员、设备

10.

10.1.甲方

10.2.

10.2.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10.2.2.

10.3.乙方

10.4.

10.4.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500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同时,如实际到位的乙方项目经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在48小时内调换合适人选并经甲方批准。

10.4.2.

10.4.3.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

10.4.4.

10.4.5.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

10.4.6.

10.4.7.如甲方有要求,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10.4.8.

10.4.9.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和年审证等证件。

10.4.10.

10.4.11.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0.4.12.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3)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4)

5)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6)

7)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8)

9)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10)

11)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12)

13)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14)

11.甲方责任

12.

12.1.施工准备

12.2.

12.2.1.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12.2.2.

12.2.3.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12.2.4.

12.2.5.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

12.2.6.

12.3.施工期间

12.4.

12.4.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12.4.2.

12.4.3.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12.4.4.

12.4.5.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2.4.6.

13.乙方责任

14.

14.1.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14.2.

14.3.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14.4.

14.5.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14.6.

14.7.本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

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

14.8.

14.9.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14.10.

14.11.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提供的设施。

14.12.

14.13.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住宿设施由乙方自己负责安排,除甲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

14.14.

14.15.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14.16.

14.17.根据要求,完成精装修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14.18.

14.19.从管理单位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4.20.

14.21.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和管理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14.22.

14.23.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和管理单位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14.24.

14.25.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

14.26.

14.27.按合同约定内容,为本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如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则每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14.28.

14.29.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管理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4.30.

14.31.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14.32.

14.33.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4.34.

14.35.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14.36.

14.37.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14.38.

14.39.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14.40.

14.4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二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14.42.

14.43.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14.44.

14.45.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14.46.

14.47.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之,《廉洁合作协议》见附件。

14.48.

14.49.应管理单位要求,乙方在开工前应与管理单位签订配合协议。

14.50.

14.51.乙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14.52.

15.工期

16.

16.1.开工、竣工:

16.2.

本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之日为150日历天,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影响。

竣工之日为政府备案或综合验收合格之日,以迟者为准。

16.3.进度计划: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16.4.

16.4.1.乙方应于接到甲方合同签订3日内向甲方、监理、管理单位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管理单位在乙方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6.4.2.

16.4.3.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16.4.4.

16.4.5.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16.4.6.

16.4.7.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叁万元;在保证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乙方按照本条款约定的阶段及总工期(及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调整)完成的,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壹万元。

16.4.8.

16.4.9.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6.4.10.

16.5.开工及延期开工

16.6.

16.6.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甲方同意延期的方可延期,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16.6.2.

16.6.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16.6.4.

16.7.暂停施工

16.8.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6.9.工期延误

16.10.

16.10.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6.10.2.

1)不可抗力;

2)

3)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

16.10.3.乙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同意顺延工期。

16.10.4.

16.11.工程竣工

16.12.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7.质量与检验

18.

18.1.工程质量

18.2.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且需满足甲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

1)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2)

3)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4)

5)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6)

18.3.检查和返工

18.4.

18.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18.4.2.

18.4.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4.4.

18.4.5.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8.4.6.

18.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6.

18.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6.2.

18.6.3.甲方、监理、管理单位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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