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全程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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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全程学习笔记
2011年报关员全程学习笔记
说明:
本笔记中,应当掌握、熟悉的内容以“★”号标记,需要了解的内容以“☆”号标记。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概述
★报关的概念(含义、分类方式)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不等于通关,报检、报验手续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二、报关的分类
(一)按对象分:
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报关。
1运输工具报关:
向海关提交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
手续简单
2物品报关:
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3货物报关,手续复杂,需专业人员(报关员)专门办理。
(二)按目的分:
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行为性质:
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后办理。
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申请报关权,直接报隶属海关审批。
2、★代理报关(含义、直接代理报关、间接代理报关):
按代理的方式可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指报关行、报关公司。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3、直接报关和代理报关的区别(如下表):
委托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代理人);
代理方(被委托方):
报关企业(报关行、报关公司)。
①含义: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代理人)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②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委托人相同责任。
间接代理的法律责任大于直接代理。
行为与责任
报关企业
代理方式
行为属性
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
直接代理
以委手人的名义报关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报关企业亦有相应责任。
间接代理
以报关企业本身名义报关
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承担的相同责任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运输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运输工具须经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场所办理。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海关申报、配合查验。
1、申报的基本内容:
所载旅客人数、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
主要包括:
进出境时间、航次;货物基本情况;人员名单及自用物品、货币、金银等;所载旅客情况;邮递物品、行李物品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各种后果;证明文件和保函、保金。
运输工具经海关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下旅客。
2、☆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申报(新增内容)
含义:
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及总、分提(运)单。
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运输工具负责人。
传输时间:
在抵目的港前(原始舱单)或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前(预配舱单、装载舱单)。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1、货物报关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办理。
2、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员的工作(一般报关流程,与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不同):
备好货物(做好报关准备)-----准备报关单证(规定地点、时限内先电子,后书面方式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取货或装货)
保税、减免税货物,采用最先备案,最后核销、结案。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行李物品、邮寄物品(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监管原则)。
“自用”包括本人自用、馈赠亲友,不能出售或出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居留时间和目的确定的正常数量。
“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A、实行“红绿通道”制度。
如旅客不能确定是适用于哪一种通道,一律走红色通道。
绿色通道:
适用于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制,且无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的物品。
红色通道:
不适用于绿色通道的旅客。
凭《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B、2008年2月1日起,实行申报制度。
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免验和免监管的人员、16岁以下随同人员外,如果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时,一律填写《申报单》,选择“申报通道”。
否则:
选择“无申报通道”。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签约国,邮递物品需凭“报税单”或“绿色标签”向海关申报,申报人员为:
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关境:
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欧盟的关境大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是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各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督管理。
A、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是一项国家职能。
B、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C、海关监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三大体系。
2、征税:
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等、船舶吨税)。
征税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简称:
《关税条例》)。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
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逐年降低。
3、查缉走私: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
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列入海关统计。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我国海关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海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海关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
以《海关法》为母法,其他国务院的法规、总署的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新《海关法》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
含义: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1、行政审批权:
包括转关运输申请的审核,报名资格的审核等。
2、税费征收权:
征、免、减、补、追征权。
3、行政检查权
(1)检查权:
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检查运输工具不受区域限制;走私嫌疑人规定区域内检查。
对于检查走私嫌疑案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检查权的行使
限制
区域
对象
授权限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③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
“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2)查验权。
对象:
货物、物品。
必要时,可径行取样,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制权。
对监管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
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
对象:
对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7)稽查权。
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实际监管期限为3+X)。
进行稽查的法律依据:
《稽查条例》。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
必须经过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
不分两区内两区外,但资料例外。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小时,可延长24小时。
扣留权的行使
限制
对象
区域
条件
授权
合同、发票等资料
“两区”内
与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
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①有走私罪嫌疑;
②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经直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
/
无授权,不能行使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4)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对义务人、担保人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5)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
无法或不便扣留、当事人申请先放行或解除扣留,应提供等值担保;
②税收担保
在纳税义务人规定期限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提供担保。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权力
(1)佩戴和使用武器权:
范围——执行缉私时
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条件——暴力抗法、非开枪不能自卫
(2)连续追缉权。
可向内或向外连续追缉,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
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4)行政奖励权:
对举报违法案件,可给予奖励。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
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
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海关的管理体制(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设关原则)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工作方针: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
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设关原则:
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海关总署:
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2、直属海关:
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隶属海关:
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具体办事的)。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98年设立。
03年1月1日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在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概念:
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否则,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报关权,只能为本企业报关。
未取得外贸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但须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船舶代理企业等)。
船舶代理公司代理企业(间接代理)也视同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具备软硬件,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后办理注册登记的境内法人。
报关企业有两类:
(1)是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2)是报关公司、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进同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的前提条件。
★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指报关单位向注册地海关提供规定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准予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海关对一些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允许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期限为7天),但不是报关单位。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是报关公司、报关行;
(2)是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直接到所在地海关(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无需办理许可程序,直接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登记资料:
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设立条件
境内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报关员5名、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工作经验,其他条件。
(2)许可程序
向直属海关对外公布的场所申请(材料同条件对应)---隶属海关决定受理----20日内审查完毕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
A、不具备许可资格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B、材料不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C、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3)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
登记区域外(另一直属海关关区)报关,需设立分支机构,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
需满足下列条件:
设立报关企业满2年的,并在近2年没有因走私而受罚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增加50万元的注册资本。
分支机构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4)报关企业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许可期限为2年,期满后需办理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许可的变更及延续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期满4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变更和延续均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程序同设立)。
(6)(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撤销-----因海关工作人员造成
注销----因其他原因造成的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注册程序:
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后-----工商登记经营项目-----90日内到隶属海关注册登记发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登记注册资料:
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证书——2年;
收发货人证书——3年。
报关单位换证:
报关企业——许可证期满前40天办理许可延期,同时,办理证书换领手续;
收发货人——注册证书期满前30天换证。
收发货人换证资料:
(外资/港澳台侨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登记备案表、报关情况登记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五)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1、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更的,如:
企业名称、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
2、注销:
原企业消失、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失去进出口经营权的等情形。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A、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
B、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企业的报关。
C、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企业报关。
D、本单位报关员报关。
E、报关单须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F、对报关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报刊上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务的地域范围
A、同一关区内非属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
B、非注册地报关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C、报关企业对报关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报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a、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
(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f、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A、报关单加盖报关专用章,一个口岸只有一枚对应章。
B、报关员离职7日内报告海关(同上收发货人第E条)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行为规范
名称
行为规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报
关
企
业
1.在其他口岸报关须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书。
3.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报关纳税;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报关。
4.设立专职报关员,并对其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缴纳滞纳金。
6.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接受海关稽查。
7.规范收费并对外公布标准。
8.对委托人提供的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10.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实行AA、A、B、C、D类管理。
★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A类企业:
半年内无走私记录
两年海关注册登记、无欠税、按期核销、免检商品无申报不实、报关单差错率<5%
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
专人负责海关事务提交的单据真实、齐全、有效
仓管健全
健全的财务制度
B类企业:
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C类企业:
1年两次以上违规
欠税100万元以下或逃税5-50万元
报关单差错率10%以上
出借报关名义
不按规定核销
帐册管理混乱遗失重要单、证或拒不提供帐簿影响监管的
被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含通报批评、警告等)
D类企业: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因侵权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税款、罚款金额在50万以上的。
★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按各自管理类别分别实施。
当相抵触时:
(1)为C类或者D类时,从低适用。
(2)均为B类以上的,按报关企业的类别管理。
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从低适用。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违法《海关法》,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2、报关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教材30页)
3、违反《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申报不实的: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W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W罚款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30%罚款
影响征税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50%罚款
代理报关中,如因收发货人未提供真实情况,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因报关企业没有审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10%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执业。
2、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
A、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B、出让其报关名义
3、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A、构成走私罪的或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逃避监管、偷逃税)的
B、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C、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2情形
4、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5、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记。
6、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7、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A、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B、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C、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8、未取得资格而从事报关业务,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概念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注册。
必须受雇于一个从事进出口业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报关。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二、报关员资格
实行报关员资格许可制度:
通过考试后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行政许可的方式发证)。
考试由总署组织、实施、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
报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及规章。
考试前三个月公告考试事宜。
☆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年满18岁,大专学历,具有中国国籍。
港、澳、台都可参考。
下列人员不能参考:
1、刑罚的
2、走私或严重违规,被取销报关员证的
3、因行贿,被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4、考试宣布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报关员资格取得
报关员资格审查制度。
对合格者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颁发资格证书,并在接受注册申请后审核批复其为报关员,并颁发《报关员证》
公布合格名单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领报关员证,10日内(可当场)发证。
取证后可申请注册(资格证书终身有效)。
三、报关员注册(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