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会计委派管理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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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会计委派管理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切实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农村财会队伍,根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机构设置
(一)镇农村工作局下设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代理中心)并挂牌。
会计代理中心属非盈利性的会计代理专业服务机构,受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从事村组会计代理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会计代理中心设置6名委派会计,每位委派会计原则上负责2-3个村的财务收支审核、报账、核算等工作。
委派会计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会计代理中心,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关系。
委派会计受会计代理中心直接领导,与派驻村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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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代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培训、调配、考核委派会计,向各村派驻委派会计;负责“阳光三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委派会计进行岗位调整。
(五)会计代理中心及委派会计接受镇财政所、镇农村工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镇农村工作局负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业务检查与审计监督。
二、委派会计工作职责
(一)按照农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负责村、组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报账、核算工作。
(二)委派会计对支出原始凭证和附件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程序性审核包括:
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票据是否规范,经办人、证明人、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
实质性审核包括:
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支出,必须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查看等必要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虚假可能的支出,向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汇报并暂缓支付;审核程序涉及人员要在审核记录上签字确认,审核记录作为原始凭证的佐证材料,一并装订入记账凭证。
实质性审核程序是委派会计工作职责的重点。
(三)负责派驻村(社区)农村集体“三资”清核与台帐登记、农村三资阳光交易、“阳光三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填报农村财务和“三资”管理各类报表,协助做好各项经济统计工作。
(五)编制村务、财务公开资料,接受群众监督。
(六)保管好村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各类经济合同等会计档案资料。
(七)做好市、区、镇主管部门要求和财会人员岗位职责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委派会计行使权利
村支两委、村民小组干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委派会计行使如下权利:
(一)有权参与委派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二)有权对委派单位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财产保管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检查监督;
(三)有权向镇主管单位和部门报告派驻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和“三资”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各项管理制度的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反映,要求处理;
(五)有权了解集体的各项制度、决议、决策,参与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发包、建设工程招议标、经济合同签订及集体其他重大经济活动。
四、委派会计工资报酬
委派会计实行聘任制,工资报酬由镇财政支付。
其工资报酬分为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
五、委派会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考核分岗位职责考评和民主评议两部分,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岗位职责考评占80%,民主评议占20%。
1.岗位职责考评:
将岗位职责量化一系列考核指标,年终由会计代理中心、镇农村工作局结合平时的评比、检查、审计,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打分。
2.民主评议:
编制专门的民主测评表,由镇农村工作局、会计委派中心人员、相关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纪检委员、村农经专干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政治素质:
考评委派会计个人表现,包括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社会公德、服务群众等。
2.业务技能:
考评委派会计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学习的积板性、业务的熟练程度、工作应变能力等表现。
3.工作业绩:
考评委派会计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主要考核内容参照委派会计工作职责。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89分(含70分)为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2.考核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奖惩的依据,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人员,镇政府给予表彰;对不胜任工作、缺乏积极性、基层意见大的人员,终止聘任合同。
六、奖惩措施
(一)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由镇政府给予表彰:
1.经镇政府考核,年度考核评为优秀,且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贡献较大的;
2.在加强农村财务和“三资”管理,提高派驻村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保护集体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程序手续不详的票据入账的;
2.违规支出资金未造成损失的;
3.记账科目错误或未按预算科目记账的;
4.超预算支出未把关的;
5.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
(三)委派会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任职:
1.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镇考核不称职的;
3.因监督、审核、操作失误,导致派驻村财产受到损失的;
4.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派驻单位财务情况,参与派驻单位在账目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委派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派驻村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对挥霍浪费单位财产,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与派驻村串通,编造虚假账目、会计资料及会计报表的;
4.接受派驻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求利益的;
5.有其他失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七、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委派会计。
(二)本办法由镇会计代理中心、镇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