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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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整顿规范土地市场和建筑市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自主拆除为主,强制拆除为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三)将临时建筑擅自建成永久性建筑的;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七)宅基地上超出合法用地范围或者擅自扩建的;
(八)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九)政府征收拆迁通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及敷设通讯、天然气、供电、供热、供水、排水、人防及其他专用管线,未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架设的;
(十一)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不按规划条件设置户外广告、店名牌匾、雕塑、夜景灯光、围墙、大门、建筑物小品等环境艺术设施的;
(十二)油气输送管道按照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规划设计标准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严格控制输送管道周边规划用地,严禁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在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擅自建设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建筑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由县政府负责。
乡镇政府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配合。
第七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
由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调查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人,取得相关证据。
(二)告知
根据调查情况,由乡镇政府与相关部门制作告知书,告知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拆除违建的根据;告知行为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作出行政决定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违法行为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催告、公告
送达行政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未自动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制作催告书和张贴公告,限期拆除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五)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在催告、公告期内未履行行政决定义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或者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第八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前配合拆除的,可以对其给予一定数额的行为奖励。
(一)政府拆除通告发布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当事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自行拆除的,按砖混结构800元/㎡、砖木结构600元/㎡、简易结构100元/㎡奖励;
对主动配合,但无力自行拆除的,由征收拆迁责任主体拆除。
按砖混结构500元/㎡、砖木结构300元/㎡、简易结构150元/㎡奖励。
(二)政府拆除通告发布后建设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当事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自行拆除的,按砖混结构40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奖励;
对主动配合,但无力自行拆除的,由征收拆迁责任主体拆除。
按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150元/㎡、简易结构70元/㎡奖励。
第九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复议结果或判决结果办理。
改变行政决定的,按复议或判决结果办理。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整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