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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加强资源整合、健全“平蓟三兴密顺玉”协调联动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城市建成区内发生的林木火灾应对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和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2)实行行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山区乡镇、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区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2)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转移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1.1设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

**

3.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山区乡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

必要时,区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1.3各山区乡镇、有林单位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森林防灭火办事机构

3.2.1区指挥部下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协调处理森林防灭火重大事项;协调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区应急局:

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山区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山区乡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森林火灾扑救等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火灾扑救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驻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做好部队增援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协调工作。

公安**分局:

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维护火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物资运输车辆顺利通行;紧急情况下,做好区指挥部命令落实的相关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

在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交通局:

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提供应急运力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等工作。

区气象局:

负责提供全区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区应急局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区水务局:

负责区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提供火场附近水源地信息,并协调管理单位满足扑救森林火灾时用水需求。

区发展改革委:

统筹考虑项目资金落实、成熟度、建设必要性,将资金已落实、年内能实现开工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区市场监管局:

做好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重要应急物资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区财政局:

负责组织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中央和市级补助地方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农业农村委:

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

负责城市建成区域园林绿地内的防火工作和林木火灾应对工作。

区委宣传部:

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组织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有害信息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森林防火及逃生避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森林火灾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

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降低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负责指导受灾乡镇做好亡人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

依据国家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保障灭火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区残联:

负责伤残的扑火人员申请残疾评定并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做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区退役军人局: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做好灭火负伤人民警察残疾等级评定;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做好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等工作。

供电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切送、现场电力照明保障;做好对穿越林区输配电线路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引发森林火灾隐患问题治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4 扑救指挥

3.4.1区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区行政区域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指挥部指挥。

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3.4.2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

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3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或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兼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前线指挥部应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1)扑救指挥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武部、驻蓟部队、山区乡镇和有林单位等参加。

负责现场火灾扑救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调动灭火物资参与火灾扑救;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2)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林业局、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等单位参加。

负责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办区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视情协调周边毗邻区县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3)火灾监测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林业局、公安**分局和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负责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等信息,为决策指挥提供参考建议;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指导工作。

(4)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人武部、区民政局等单位参加。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5)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局和区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

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工作。

(7)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残联、区人社局和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做好供油、供电、供气、供水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和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

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9)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山区乡镇参加。

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0)灾情评估组:

由区林业局牵头,区应急局和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

负责指导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1)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家,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区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进行调整。

3.4.4区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

3.4.5驻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指挥部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

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辖区乡镇和有林单位、临近乡镇和区林业局扑火力量,其他乡镇和周边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周边毗邻区县扑火力量增援,按照“平蓟三兴密顺玉”联动协议调动;跨省市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申请空中支援力量增援本区扑火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见附则。

5.1.2 预警发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林业、公安、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局发布,并报市应急局。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级权限发布。

5.1.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山区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传递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做好各项扑火准备;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当市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各山区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区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各山区乡镇和有关单位在发现森林火灾后,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根据火情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指挥部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基本情况。

根据火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内容。

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察现场的,先上报简要材料,详细情况待调查结束后上报。

5.2.2 对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区指挥部每日及时向区政府、市指挥部报告扑救进展情况。

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1)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属地山区乡镇和有林单位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2)初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区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必要时,提请市指挥部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区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加强火场监测,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图像等科技手段强化火场监测,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严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区指挥部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在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登载消息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区指挥部发布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省市增援的地方专业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6.3.1 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本地或协调相邻区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支援。

根据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提供相应支持援助。

(2)区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赶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视情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2)区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赶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区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为前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

根据需要,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3)2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并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2)区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赶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请求市指挥部调派救援力量、航空救援飞机支援;

(3)在市指挥部到达之后,做好现场指挥交接。

根据市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由区指挥部组织落实相关保障工作。

6.3.4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上级指挥部到达之后,做好现场指挥交接,并根据市指挥部或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如遇敏感时段、敏感地区、舆情关注度高等情况,必要时可提级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通知相关山区乡镇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7 综合保障

7.1扑救力量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驻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由区人武部负责。

区林业局要建立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各山区乡镇、有林单位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

各相关单位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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