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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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精神,建立并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机制,引导和激励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推动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计划,提高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尤其是沿边地区,包括边境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和少数民族县等,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下沉”“流动”“共享”。
二、岗位设置及条件
(一)岗位设置。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发展需要、用人需求,以及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人员队伍状况,合理、动态确定一定数量的“县聘乡用”或“乡聘村用”专项招聘岗位。
招聘到县级医院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到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定期限,5年内累计下沉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阶段性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招聘到乡镇卫生院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到村卫生室服务一定期限,5年内累计下沉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阶段性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二)岗位条件。
实施“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计划,可适度放宽招聘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岗位条件。
(1)“县聘乡用”招聘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乡聘村用”招聘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能够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具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3.招聘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沿边地区可放宽至45周岁);招聘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三、招聘与管理
“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招聘到县级医院的,由县级医院与“县聘乡用”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招聘到乡镇卫生院的,由乡镇卫生院与“乡聘村用”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合同明确下沉基层服务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统一组织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指导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根据聘用合同确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强化对聘用人员的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应当按规定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激励与保障
(一)激励政策。
1.“县聘乡用”“乡聘村用”聘用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人事关系所在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绩效奖励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里解决。
2.“县聘乡用”“乡聘村用”聘用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评奖、评优、岗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权利。
服务期内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符合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3.“县聘乡用”“乡聘村用”聘用人员下沉基层服务期满后,鼓励继续留在服务单位工作一个周期,原工资待遇及职称晋升待遇不变。
如有意向留任的,可由当地人社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相应支持政策予以留任;也可根据执业资质,结合个人意愿回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依法执业,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通过“县聘乡用”聘用人员,编制在县级医院,工作在乡镇卫生院期间,其福利待遇除享受县级医院正常工资福利外,还享受工作所在乡镇卫生院的乡镇补助、补贴和绩效奖励等相关待遇政策;通过“乡聘村用”聘用人员,编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在村卫生室期间,在享受乡镇卫生院正常工资福利基础上,还享受乡村医生“积分制”管理绩效考核后的相关补助政策。
(二)组织保障。
1.“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计划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2.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计划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组织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需求;财政部门负责人员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职称评定的综合管理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相关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负责聘用人员的使用、日常管理、培训、考核。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人员编制、职称评定、经费、人员待遇等政策措施,为探索建立“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机制提供保障。
3.各市(州)自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招聘岗位条件,并于5月27日前将辖区内“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岗位计划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在省人社厅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发出后,由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本年度“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专项招聘工作,原则上在10月底之前完成。
招聘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统一将专项招聘工作完成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期间,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时调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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