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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油尖旺区议会

2004至2007年度油尖旺區議會

           第七次會議記錄           

日期︰2004年10月28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2時30分

地點︰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

   旺角政府合署4樓

   油尖旺區議會會議室

出席者︰

主席

陳文佑先生

副主席

梁偉權先生

區議員

陳健成先生

劉志榮先生

仇振輝先生,B.B.S.,J.P.

羅永祥博士

許德亮先生

吳寶珊女士

葉樹安先生

成元興先生,M.H.

江威揚先生

涂謹申議員

關妙美女士

秦寶山先生

黎自立先生

吳萬強先生,M.H.

林浩揚先生

缺席區議員

陳少棠先生

黃志明先生,M.H.

王振雄先生

政府部門代表

蔡志華先生,J.P.

油尖旺民政事務專員

民政事務總署

鄔達士先生

油尖警區指揮官

香港警務處

卓振賢先生

旺角警區指揮官

香港警務處

林天星先生

總工程師/九龍

土木工程拓展署

陳尚遠先生

總運輸主任

運輸署

關家麟先生

旺角區環境生總監

食物環境生署

梁婉嫦女士

油尖區環境生總監

食物環境生署

馬錦全先生

物業管理總經理

房屋署

陳健武先生

油尖旺區副康樂事務經理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列席者︰

馬昭智先生

荃灣及西九龍規劃專員

規劃署

顧建康先生

高級城市規劃師/油尖旺

規劃署

黃美蓮女士

高級產業測量師/九龍中區

地政總署

歐陽志誠先生

維港灣環境及規劃關注組代表

維港灣環境及規劃關注組

李國誠先生

維港灣環境及規劃關注組代表

維港灣環境及規劃關注組

鍾 星先生

高級運輸主任

運輸署

何聘權先生

總工程師/鐵路規劃

路政署

黎啟泰先生

高級產業測量師/鐵路發展

地政總署

蔡健鴻先生

建造總經理

九廣鐵路公司

江建平先生

建造經理

九廣鐵路公司

溫美寶女士

公共事務經理

九廣鐵路公司

郭煒森先生

工程師/九龍南線

運輸署

秘書

伍翠鸞女士

油尖旺民政事務處

高級行政主任(區議會)

民政事務總署

 

開會辭

主席歡迎議員及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會議。

他表示,秘書處收到陳少棠議員的書面通知,陳議員因私事離港未能出席會議。

陳議員已授權劉志榮議員代他在會上行使投票權;黃志明議員則因私事請假。

他續稱,油尖旺區康樂事務經理柯慧兒女士因事未能出席當天會議,由油尖旺副康樂事務經理陳健武先生代替她列席。

此外,由於食物環境生署(食環署)架構變動,出席本會的食環署代表將改為旺角區環境生總監關家麟先生及油尖區環境生總監梁婉嫦女士出任。

2.主席表示,是次會議有以下兩項其他事項:

(i)

有關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用地上的臨時海濱長廊;及

(ii)

誠邀各區區議會鼎力支持全港性大型活動:

“多行一步”-社會融和運動。

3.主席說,他於會前接獲涂謹申議員要求擱置討論議程九的信件。

他詢問各議員的意見。

4.黎自立議員認為,有關事項已於上次會議討論。

他認為事情須經證實才可繼續討論。

他建議把議程擱置。

5.陳健成議員表示,上次討論至今只經過個多月的時間,加上沒有新的進展,他認為文件沒有列出新的證據可供區議會討論。

6.羅永祥博士認為,無須現時討論是否把議程九納入議程內,他建議可留待至討論該議程時才決定。

7.涂謹申議員認為,應於現時決定是否討論議程九。

8.劉志榮議員說,剛才有同事認為有關議程已於上次會議作出討論,很明顯這件事已於上次會議作出討論,但他與陳少棠議員所提出的動議是另一個動議。

他已閱悉涂謹申議員發給所有議員的信件,他希望就有關信件作出少少的回應。

他說,信中指“直至目前為止,立法會以及任何其他機構皆未曾就有關本人漏報立法會利益申報一事作出判斷”,正因司法機構未作出裁判,他們在動議上只能用上“濫用”兩個字眼,否則他們將用上更嚴重的字眼。

9.劉志榮議員繼續指出涂議員在信件中表示,“本人曾公開承認疏忽漏報而向公眾道歉”。

劉議員認為,“疏忽”根本是犯錯的一種。

雖然涂議員在信中表明指“本人一直有向區議會申報本人持有‘匯標有限公司’的股權,所以不存在刻意隱瞞的情況,整件事件全因疏忽漏報,與誠信無關”,劉議員認為涂議員是執業律師,對規章制度應該特別重視,雖然涂議員有長時間充分機會申報,但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業權及利益,不能以一句疏忽便當作向公眾交待。

而申領的租金多年來一直遠高於市值。

劉議員指出涂先生公司的另一位股東亦是專業人士,應絕對明白樓價及租值的情況,不能以疏忽或不清楚市值作為推搪。

10.劉志榮議員指出涂議員是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應清楚了解區議會及立法會沒有太多溝通,議員於立法會及區議會所申報的資料,兩會並不會互相通報。

11.劉志榮議員說涂議員的信件亦有提及,“若果在區議會上提出有關的動議,便等於變相在區議會上討論立法會使用公帑事宜,這是超越了區議會的職權範圍”。

劉議員認為假若立法會有錯,區議會可以討論,行政長官有錯,區議會一樣可以討論。

他表示他和陳少棠議員不是企圖以下犯上,由於涂議員亦同是油尖旺區議會議員,區議會便應表明態度,對油尖旺的居民負責及交代。

12.劉志榮議員繼續說從涂議員的信件及表現來看,他感覺涂議員採用了嚴人寬己的行為標準。

在去年原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先生涉嫌偷步買車的事件中,雖然有人相信梁錦松先生只是疏忽漏報,但當時涂謹申議員站出來喝令梁錦松先生辭職,而今日涂議員卻企圖不准會議討論他的動議。

13.劉志榮議員說很多記者出現是日會議,原因是大部分香港市民非常關注,想看清楚除涂議員外,其餘十九位議員是否認真及嚴肅對待誠信問題。

他只是盡一個區議員的責任,把眾多市民關心的問題提呈到議會上面,至於是否容許於今日的會議上討論及議決提案,他請在座的議員作出決定。

14.林浩揚議員認為,劉志榮的發言已進入了評論議程階段,不是回應信件的提問。

劉議員應收回他所發表的言論。

15.成元興議員詢問有關議程已列於議程九,是否代表已同意討有關議程。

主席回應說,他希望詢問議員是否同意討論議程。

16.涂謹申議員表示,事件涉及的公帑是指有關立法會公帑的運用,而立法會已有委員會跟進,立法會未就有關事件作出判斷,若區議會討論,而且動議的前題已對事件下了結論,他認為並不恰當。

17.許德亮議員表示贊同涂謹申議員的說法,並認為不宜繼續討論議程。

他建議用投票方式決定是否繼續討論議程。

18.主席邀請議員表決是否繼續討論議程九,結果席上以6票反對,2票贊成,通過不繼續討論議程九。

 

議程一:

通過油尖旺區議會第六次會議記錄

19.第六次會議記錄無須修訂,獲得大會通過。

 

議程二:

“強烈反對政府將KIL11146作為住宅用途”

(油尖旺區議會第109/2004號文件)

-----

20.主席歡迎規劃署荃灣及西九龍規劃專員馬昭智先生及高級城市規劃師顧建康先生;地政總署高級產業測量師黃美蓮女士;及維港灣環境及規劃關注組(關注組)代表。

他表示規劃署的書面回應已置於議員桌上(附件二)。

21.關注組代表歐陽志誠先生以投影片作出簡介。

22.黎自立議員認為,政府的規劃建議破壞維港景觀。

23.林浩揚議員表示,海輝道附近的居民憂慮把KIL11146劃為住宅用途會影響區內的公共空間,與現行的規劃準則不符。

因此,他們於2003年9月27日去信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主席及副主席,反映居民的意見,指現時海輝道以西附近興建中的住宅密度過高,及欠缺足夠的休憩設施供市民使用,因此反對把KIL11146劃為住宅用途,及申請把KIL11146修訂為休憩用地。

但城規會於同年12月的會議上,基於區內已有足夠的休憩用地,及須充分利用該極具價值的市區住宅用地的理由,拒絕他們的申請。

他們與居民於本年的6月及10月分別與規劃署及地政總署會晤,反映居民意見,認為應把該地段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或“休憩用地”用途。

規劃署書面回應所採納的人口數據,每單位人口為3.1人,以本區來說誤差頗大,提呈文件所述每單位人口為4人已是頗為保守的數字。

林議員說,區內的交通問題越來越嚴重,居民只能依賴載客量低的專線小巴作為對外交通。

日後人口大量增加後,交通問題會惡化。

他認為本區現時的規劃沒有按照“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第十一章作出規劃,例如本區沒有由高密度的城市核心朝低密度的海旁地區漸次降低建築物高度的安排;也沒有降低建築物高度以保留遠望九龍山脊線景觀及通風廊等。

他詢問規劃署所預留15公頃的地方位於何處,市民是否能方便到達。

24.劉志榮議員表示,他出席了維港灣居民大會,政府部門如規劃署、地政總署及油尖旺民政事務處(民政處)也有派員出席。

居民於會上發表了他們對KIL11146用途的意見,出席的官員定能把居民的意見充分向有關部門反映。

他認為文件的動議略有未善之處。

他相信維港灣的居民最希望的是把土地劃為“休憩用途”,把土地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附帶預留土地興建安老院舍)只是退而求其次的選擇。

按照過往的經驗,若照文件的動議把預留的土地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則有可能同樣興建摩天大廈。

此外,規劃署已於昨晚的居民大會上聽到居民的意見,因此動議可刪去“規劃署主動向”的字眼。

他的修訂動議如下:

“本會要求城市規劃委員會修訂KIL11146地段規劃用途為‘休憩用途(OS)’或在規劃用途上禁止興建高層建築物。

”。

25.馬昭智先生表示,規劃署於三年前進行“香港城市設計指引”的研究,並舉行了四次公眾諮詢,確定保留七個瞭望點,並確立了這些瞭望點的觀景廊覆蓋區。

城規會於2003年採納了有關建議,並納入“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內。

林議員指本區現時的規劃沒有按照“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作出規劃,是由於該些建築物是早於2003年前落成。

現時擬建於觀景廊覆蓋區的大廈,則須按照“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興建。

15公頃的休憩用地位於整個西九龍區內(即K20),但不包括西九龍文娛藝術區內20公頃的休憩用地。

他表示,現有另一居民向城規會申請修訂KIL11146地段的用途,在城規會考慮有關的申請時,規劃署定會向城規會反映居民於居民大會提出的意見。

26.成元興議員表示反對“一刀切”的表決方式,因為動議的內容涉及將來整個香港的規劃設計。

他建議城規會在將來再批出規劃用途時,應考慮保留景觀廊以確保空氣流通。

27.秦寶山議員認為劉志榮議員的修訂動議仍有不足之處,因為動議仍影響低層住戶。

他建議把動議再修訂為:

“本會要求城市規劃委員會修訂KIL11146地段規劃用途為‘休憩用途(OS)’及在正式決定土地用途時作公開諮詢。

”。

28.劉志榮議員對秦寶山議員的修訂動議表示憂慮,因為有可能再諮詢後,便能興建摩天大廈。

他希望秦議員能撤回他的修訂建議。

29.秦寶山議員表示,可把他的修訂動議改為“本會要求城市規劃委員會修訂KIL11146地段規劃用途為‘休憩用途(OS)’。

”。

30.許德亮議員表示贊同成元興議員的部分建議。

提呈文件議員長遠的目標是希望透過反對KIL11146規劃用途時,提醒城規會及規劃署在規劃過程中,須考慮維多利亞港的發展,避免在維港兩岸興建過多屏幕式的大廈。

修訂KIL11146的用途則是他們爭取長遠目標的第一步。

他們希望透過表決動議,讓城規會知悉公眾不希望興建多用途樓宇,影響海港。

秦議員的修訂動議則是希望能顧及高層及低層住戶的利益。

31.林浩揚議員表示,城規會拒絕他們申請修訂的文件,並指有關地段需保留作安老院舍用途。

若區議會通過劉志榮議員的修訂動議,即把“政府、機構或社區”的用途刪去,最終可能引致社會福利署提出反對,及使該區失去了安老院舍的設施。

因此他不贊同把“政府、機構或社區”的用途刪去,並希望議員支持原動議。

32.主席詢問是否就原動議及兩項修訂動議進行表決。

會議以9票贊成,1票反對,通過就動議進行表決。

33.吳寶珊議員建議把動議再修訂為:

“本會要求城市規劃委員會修訂KIL11146地段規劃用途為‘休憩用途(OS)’或‘政府、機構或社區(GIC)(附帶預留土地興建安老院舍)’用途。

”。

林浩揚議員贊同吳寶珊議員的修訂動議。

34.劉志榮議員憂慮若把“政府、機構或社區”的用途保留在動議內,可能引致於該地段興建摩天大廈。

35.林浩揚議員回應說,按“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第十一章,可把“政府、機構或社區”的用地以低矮的建築物作緩衝空間,及視覺調劑作用。

他認為保留“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於動議內也能達致第十一章所述的效果。

36.副主席表示支持原動議,但可略作修訂,把“附帶預留土地興建安老院舍”刪去,因為地區對福利服務的需要是日新月異;此外安老院舍的服務不一定須於當區設立。

37.許德亮議員表示,他個人接受把“附帶預留土地興建安老院舍”的字眼刪去。

但他憂慮若不清楚列明“政府、機構或社區”的用途,將來政府可能於該處設立一些不為居民接受的福利設施。

38.涂謹申議員表示,《城市規劃條例》經修訂後,規劃署更主動把一些關於地區規劃的資料向公眾發放,而新的規劃程序則鼓勵更多地區人士參與及表達意見。

因此,區議會不妨表決有關的動議。

就算動議列明“附帶預留土地興建安老院舍”等字眼也無礙。

若將來情況有變,社會各方自然會重新討論。

39.林浩揚議員表示,加入“附帶預留土地興建安老院舍”的字眼於動議內,是參照規劃署的專業意見及社區的需要。

40.主席邀請議員就副主席的修訂動議“本會要求城市規劃委員會修訂KIL11146地段規劃用途為‘休憩用途(OS)’或‘政府、機構或社區(GIC)’用途。

”以記名方式表決,結果如下:

贊成票數及投票議員

10票

梁偉權副主席、陳健成議員、仇振輝太平紳士、許德亮議員、葉樹安議員、黎自立議員、林浩揚議員、吳寶珊議員、涂謹申議員、及秦寶山議員。

反對或棄權票數

7票

會議以10票贊成,7票反對或棄權,通過副主席的修訂動議。

41.吳寶珊議員表示,她希望城規會在作出任何決定時,能先諮詢區議會的意見。

馬昭智先生回應說,在新的《城市規劃條例》下,諮詢公眾是法定程序的一部分。

 

議程三:

促請公共交通事業為殘疾人士提供乘車優惠

(油尖旺區議會第110/2004號文件)

-----

42.主席說,各公共交通機構的書面回覆(見附件三至六)已放於議員桌上,以供參閱。

43.葉樹安議員表示提呈文件的目的是為殘疾人士向公共交通機構爭取福利。

他對沒有公共交通機構派員列席會議感到失望。

44.黎自立議員認為,社會應多些關注弱勢社群的需要。

如殘疾人士須要乘坐的士,社會福利署應向他們提供部分津貼。

45.關妙美議員指出,有公共交通機構在其書面回覆中聲稱,為殘疾人士提供乘車優惠乃政府而非公共交通機構的責任。

她對此說法表示遺憾。

關議員贊同文件的精神,認為公共交通機構應為殘疾人士提供乘車優惠甚至免費乘車服務。

46.許德亮議員認為,公共交通機構只在每年一度的“國際復康日”活動為殘疾人士提供免費乘車服務並不足夠。

由於現時計算傷殘津貼金額的方法並不清晰,他憂慮如公共交通機構給予殘疾人士乘車優惠,政府可能削減傷殘津貼金額。

47.副主席支持文件的建議,認為可紓緩貧富懸殊的情況和表達社會對殘疾人士的關懷。

此外,他指出,目前復康巴士的服務嚴重不足,希望政府作出改善。

副主席認為小輪也屬公共交通工具,所以文件的題目可修訂為“促請公共交通事業為殘疾人士提供車船優惠”。

不過,他不贊成為殘疾人士提供乘坐的士津貼的建議。

48.涂謹申議員認為,政府不應以“殘疾”一詞難以界定為理由而不推行為殘疾人士提供乘搭車船優惠的政策。

49.秦寶山議員對沒有公共交通機構派員出席會議表示失望。

他認為施行有關政策所需的成本不高,希望政府促請公共交通機構為殘疾人士提供乘搭車船優惠。

50.葉樹安議員認為,公共交通機構每年的利潤十分可觀,因此應有足夠財力為五十多萬殘疾人士提供乘搭車船優惠。

如公共交通機構為他們提供這類優惠,有助建立良好形象。

51.陳健成議員指出,公共交通機構也須履行社會責任,關懷弱勢社群。

52.成元興議員表示,殘疾人士不一定家境貧困,因此未必需要公共交通機構提供的車船優惠。

文件所載的建議反而有歧視殘疾人士之嫌。

陳健成議員認為如何執行乘搭車船優惠的政策純屬技術問題,不難解決。

53.會議贊成致函各公共交通機構落實為殘疾人士提供乘搭車船優惠的建議。

54.運輸署總運輸主任陳尚遠先生說,區議會除去信公共交通機構外,也可致函運輸署。

副主席補充說,區議會也可把有關信件的副本抄送給各復康服務單位,以供參閱。

(會後補註:

秘書處已於2004年11月3日致函各公共交通機構,促請這些機構為殘疾人士提供乘搭車船優惠。

 

 

議程四:

有關政府部門處理投訴手法問題

(油尖旺區議會第111/2004號文件)

55.食環署油尖區環境生總監梁婉嫦女士表示,該署贊成在處理投訴時,投訴人的資料必須絕對保密,因此,部門已訂立內部指引,規定職員如何處理投訴。

有關的內部指引已於所有地區辦事處張貼,以供遵從。

如有投訴須要前線人員跟進,投訴人的資料只供需要知情者(例如組別主管或以上職級)閱悉,如投訴須食環署轉介其他政府部門跟進,該署也會先徵得投訴者同意才作轉介。

她重申,已設有監管機制,防止投訴人的資料外洩。

如議員發現有投訴人資料外洩的個案,可向她或旺角區環境生總監關家麟先生反映,以便作出調查和跟進。

56.蔡志華專員說,一般來說,油尖旺民政事務處(民政處)須直接處理的投訴個案不多,而且多與大廈管理問題有關。

無論投訴具名或不具名,該處會先派員實地視察,以及與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了解問題,但絕不會向法團透露投訴人的資料。

為提高效率,民政處會把無須直接處理的個案轉介政府有關部門跟進,但未徵得投訴人的同意。

該處絕不容許投訴人資料外洩。

57.許德亮議員指出,食環署前線人員對無牌小販或非法佔用路面者採取執法行動時,往往向被檢控者披露採取行動的原因是接獲議員的投訴,而事實上有些執法行動根本與議員投訴無關。

他明白前線人員在採取執法行動時所面對的壓力很大,但他們也不應向其他人透露投訴人的身分。

吳寶珊議員表示她的選區也發生過類似的情況,希望食環署加以跟進。

58.蔡志華專員表示,其他政府部門的前線人員在執法時,偶爾也會向市民表示因為接獲民政事務專員的投訴才採取執法行動。

他認為如確有需要採取執法行動,公職人員也無須憂慮其姓名或議員身分被前線人員披露。

再者,受執法行動影響的人可能不喜歡專員或議員作出投訴,但其他市民會歡迎及支持這些執法行動。

59.涂謹申議員表示,由於投訴人不一定是公職人員,因此政府部門應將投訴人的資料保密。

60.葉樹安議員對蔡專員作為公職人員所抱持的態度表示讚賞。

食環署雖然規定職員不可透露投訴人的資料,但有關指引未必能夠嚴格遵從。

61.食環署旺角區環境生總監關家麟先生回應說,該署的管理階層會不時提醒前線人員嚴格遵從有關的內部指引。

他們除不可透露投訴人的資料外,也須以持平的態度處理投訴。

該署如發現有職員違反有關的內部指引,定會作出紀律處分。

62.主席總結說,既然食環署已制訂有關的內部指引,希望部門嚴格遵從,以保障投訴人的權益。

 

議程五:

美化旺角行人天橋計劃

(油尖旺區議會第112/2004號文件)

-----

63.主席表示,路政署及地政總署九龍西區地政處的書面回覆(見附件七)已放於議員桌上,以供參閱。

64.地政總署高級產業測量師/九龍中區黃美蓮女士補充說,經諮詢地政總署總部後,旺角行人天橋(行人天橋)的管理事宜由路政署負責。

65.運輸署總運輸主任陳尚遠先生表示,天橋的保養及維修屬路政署的職權範圍,因此,美化行人天橋的計劃須由路政署負責。

66.羅永祥博士說,文件所載的建議屬初步的建議,旨在美化行人天橋的環境。

67.副主席表示非常支持文件的建議,特別是第一及第三項建議。

他認為如把行人天橋美化,塗鴉天橋的個案便會減少,穿越彌敦道的豉油街隧道便是其中一個例子。

即使由政府管理行人天橋,成本也不會過於高昂。

68.葉樹安議員說,如行人天橋的檔板是設計的一部分,他也贊成加以美化。

但如把檔板移去,則可令空氣更加流通。

69.涂謹申議員認為天橋應盡量保持空氣流通。

他不反對展板作商業用途,但必須具美感。

70.羅永祥博士表示,部分檔板是應毗鄰行人天橋的大廈居民的要求而裝設的,以免他們被人在天橋上窺看。

71.主席詢問食環署可否協助清除行人天橋檔板上的塗鴉。

72.食環署代表關家麟先生回應說,食環署主要負責清掃地面,保持環境生。

如行人天橋檔板上張貼了一些街招或海報,該署人員會將之清除;如檔板上有塗鴉,該署人員會通知路政署清除。

73.陳健成議員詢問,民政處會否考慮以壁畫美化行人天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可否加強執法對付塗鴉者。

74.蔡志華專員表示,行人天橋由新鴻基地產公司興建,但將來部分業權會移交地政總署,而天橋的維修及一般清潔工作則分別由路政署及食環署負責。

由於清理天橋檔板上的塗鴉屬較大型的工程,因此由路政署負責。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塗鴉問題較難徹底預防。

天橋裝設檔板的原因是防止有人爬往天橋兩旁的大廈和避免天橋使用者望到附近民居。

檔板的高度超越一般人的視線,他認為可考慮把檔板過高的部分移去。

另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在清除塗鴉後把擋板掃上淺色漆油以減低塗鴉的機會。

75.羅永祥博士說,如把行人天橋的檔板顏色加深,則可能令天橋的外觀變得陰沉。

他建議把檔板的管理交由新鴻基地產負責。

76.副主席建議在行人天橋的檔板上鑽孔,因為此舉除可使空氣更加流通外,也可防止他人爬往毗鄰天橋的大廈,以及減低塗鴉者塗污檔板的意慾。

77.蔡志華專員說秘書處可通知路政署盡快清除檔板上的塗鴉,同時民政處將會研究美化檔板的措施及提呈議會參考。

78.主席請民政處及路政署繼續跟進此項議程。

 

議程六:

市民反對奧海城露天廣場用作工程地盤

(油尖旺區議會第113/2004號文件)

79.主席歡迎路政署鐵路拓展處總工程師何聘權先生;地政總署高級產業測量師/鐵路發展黎啟泰先生,以及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公司)建造總經理(東鐵支線及九龍南線)蔡健鴻先生、建造經理(九龍南線)江建平先生和公共事務經理(新鐵路工程)溫美寶女士出席會議。

(涂謹申議員於下午5時40分退席。

80.江建平先生以投影片向議員簡介工程的內容及地盤的位置。

他表示,工程刊憲後,九鐵公司先後接獲三份意見書,這些意見書分別由地下鐵路公司、奧海城管理處,以及柏景灣和帝柏海灣的居民代表遞交。

在本年七八月期間,九鐵公司透過路政署的安排,與有關機構及團體的代表會面,解釋工程的內容和安排。

江先生解釋說,九鐵公司選擇奧海城露天廣場作地盤的理由,是須要顧及地底排水渠的位置。

經徵詢各機構及團體代表的意見後,九鐵公司已就工程內容作出適當的修訂,包括在進行沙井工程時才豎立地盤的圍板,而圍板的位置與商場保持相當距離;把大屏幕遷移;地盤範圍縮小四成,以及把建造期縮短六個月。

他補充說,工程預計明年展開,而該露天廣場用作地盤的時間約為40至42個月。

81.黎自立議員對地盤的位置表示不滿,認為奧海公園對出以至西九龍文娛藝術區均有大量空地可作地盤之用。

82.副主席詢問,九鐵公司把大屏幕遷移後,有否於大屏幕前預留空地,讓市民可以觀賞大屏幕的節目。

83.江建平先生回應說,大屏幕的新位置是經與奧海城管理公司磋商而定的,不會影響市民在該露天廣場觀賞節目。

他續稱,由於工程須進行大量灌漿及支撐工程,故有需要在進行工程時把地底的公用設施(例如電纜及煤氣喉)遷移。

此外,九鐵公司也須另覓地方擺放機器,以便進行緊急灌漿工程,防止因為路面突然下陷而影響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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