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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名词解释

营业税名词解释

营业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征税范围:

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即课税征收的界限。

提供应税劳务:

是指提供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能长期使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

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视同应税行为[1]:

指其不同于一般应税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应税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应税行为”。

不动产无偿赠与[1]:

是指赠与人将不动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1]:

是指赠与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是指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混合销售:

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

兼营行为:

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征税项目[1]:

是指税法中特别指出的不征收营业税的非应税行为。

垃圾处置费:

是指单位和个人提供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费用。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

是指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的资金。

自建自用房屋[1]:

是指单位或个人自行建造自行使用的房屋。

存款[1]:

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购入金融商品[1]:

是指购入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行为。

金银买卖[1]:

指金银买卖业务。

转让企业产权、股权:

指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追偿款: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利息:

是指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摊回分保费用[1]:

是指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

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投资:

是指纳税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的行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1]:

是指人民银行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将货币资金出借给金融机构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1]:

是指不同系统银行之间的账务往来,具体来说,是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缴存存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往来业务。

出纳长款收入[1]:

是指出纳人员每日结账时发现的现金实存数大于账面数的情况。

无偿提供电信劳务:

是指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电信服务的行为。

电信单位附带赠送实物:

是指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

出租境外的电信网络资源:

是指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电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

国际通信服务:

是指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

境外单位娱乐业劳务:

是指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

发行销售福利彩票:

指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收入的行为。

境外单位服务业劳务:

是指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归还:

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

是指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以及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行为。

出让、转让、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

资产重组:

是指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

是指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以及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行为。

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扣缴义务人[1]: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建筑业:

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包括从事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场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和住宅)等建筑活动。

也包括专门从事土木建筑物的修缮和爆破活动。

房屋建筑业[1]: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矿山建筑业[1]:

是指对矿山进行的建筑活动。

铁路[1]:

是供火车等交通工具行驶的轨道。

公路[1]:

是指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

隧道[1]:

是埋置于地层内的工程建筑物,是人类利用地下空间的一种形式。

桥梁建筑业[1]:

是指将桥梁架设在江河湖海上,使车辆行人等能顺利通行的建筑活动。

堤坝[1]:

堤和坝的总称,也泛指防水拦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站[1]:

是指发电的综合工程设施。

码头建筑业[1]:

是指海边、江河边专供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建筑物的建筑活动。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线路、管道安装业[1]:

是指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系统的安装活动。

设备安装业[1]:

是指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装修装饰业:

包括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车、船、飞机等的装饰、装潢活动也包括在内。

其他工程作业:

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作业。

泥浆工程劳务[1]:

是指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

施工劳务: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这一业务活动中,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

钻井(打井)、爆破勘探[1]:

钻井(打井)是指利用机械设备,将地层钻成具有一定深度的圆柱形孔眼的工程。

爆破勘探是指通过爆破对地质进行勘查、探测。

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1]:

是指通过拆迁、土方工程对土地表层状况进行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存在较明显的土地不同位置的高差,以达到后续施工的要求。

矿山爆破、穿孔[1]:

是指将矿山中的矿岩进行破碎的手段。

表面附着物剥离、整理[1]:

是指将矿山表面的岩层、土层、沙层等进行剥离和整理。

矿井、巷道构筑[1]:

包括矿井垂直巷道、水平巷道、倾斜巷道的构筑。

金融保险业:

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金融业:

是经营货币资金和信用融通的行业,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贷款:

指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一般贷款和转贷外汇。

金融商品转让:

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行为。

信托业:

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经纪业”,但不包括信托贷款。

其他金融业务:

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等。

保险业:

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邮电通信业:

是指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电信业:

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如服务、微波总站系统单位等)。

邮政电信业:

包括邮政和电信合营的邮电单位及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活动。

不包括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等活动。

邮务物品销售:

指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邮政储蓄:

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电话安装:

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电信物品销售:

指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电信业务。

文化体育业:

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业:

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其他文化业以及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

表演:

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其他文化业:

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

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体育业:

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娱乐业:

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歌厅:

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舞厅:

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卡拉OK歌舞厅:

指在唱片、磁带、录像带、视盘等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的歌唱、跳舞活动的场所。

音乐茶座:

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指为顾客进行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游艺:

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网吧:

指主要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的公共场所。

服务业:

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代理业:

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业务,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业务、其他代理服务。

餐饮中介服务:

指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

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合作开展考试业务:

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

代付拆迁补偿费:

指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

旅店业:

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

指经营饮食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

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景区经营收入:

指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

租赁业:

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等不动产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出租文化场所[1]:

指将从事文化活动的场所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出租体育比赛场所:

是指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

土地租赁[1]:

指将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

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

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水利工程水费:

指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转让无形资产:

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土地使用权:

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1]:

指赠与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转让未施工在建项目:

指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出租电影拷贝:

是指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销售自建房屋[1]:

是指有偿转让自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转让已施工在建项目:

是指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无偿赠与不动产[1]:

是指赠与人将不动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自建住房销售给职工:

是指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个人销售住房:

是指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或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

指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税率:

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

应纳税额:

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营业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收入额[1]: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

工程价款[1]:

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

利息收入全额[1]: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的全额。

手续费收入全额[1]:

是指企业(金融)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买卖差价[1]:

指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

佣金[1]:

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保费[1]:

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中介服务费[1]:

是指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

手续费[1]:

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价外费用:

指在价款之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差额计税[1]:

是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依差额进行纳税。

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的转让。

跨省出租电信业务:

是指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信业务。

合作提供邮政电信业务:

是指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

CDMA业务:

是指电信股份分公司向用户提供的CDMA业务。

手机特服号业务:

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间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分别为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直属单位合作业务:

是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展开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业务[1]:

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

无船承运业务:

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受托代理拆迁劳务:

指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

旅游业务[1]:

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

劳务公司:

是指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并且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

物业管理单位[1]:

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主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勘察设计单位分包业务:

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

转让土地使用权:

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1]:

是指单位和个人将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销售或转让。

销售、转让购置的不动产[1]:

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购置的不动产进行销售或转让。

销售、转让受让的土地使用权[1]:

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销售或转让。

销售、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1]:

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抵债所得的不动产进行销售或转让。

核定征收[1]:

是指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税额扣减[1]:

是指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价款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征收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管理权限规定,对纳税人在纳税方面进行征收、管理与检查等工作的统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纳税地点[1]:

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机构所在地[1]:

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地。

居住地[1]:

是指个人的实际居住地。

纳税期限[1]: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申报与缴纳[1]: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

税收优惠[1]:

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

免税[1]: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

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

专项国债转贷利息:

是指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

专项贷款利息:

是指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的利息收入。

社保基金投资差价:

是指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返还人身保险业务:

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

出口货物保险:

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资产管理公司:

是指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情况。

合格境外投资者:

是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人民银行贷款业务[1]:

是指人民银行出借货币资金的业务。

个人金融商品买卖:

指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包括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以及注册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

担保业务:

指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从事的担保业务。

文化、宗教活动售票收入:

是指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

进修班、培训班收入:

指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并全部归学校所有。

教育服务、勤工俭学:

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境外演出收入:

指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农村电影放映收入:

指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林木管护:

指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其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

育养服务:

指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1]:

婚姻介绍指协助想结婚或结交亲密异性朋友的人达成目的,并赚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殡葬服务指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服务。

残疾人提供劳务:

指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医疗服务:

指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农业相关服务:

指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圳、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是指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包括学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学生实习场所:

具体指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

孵化企业:

指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

廉租房租金:

指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性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高校公寓住宿费:

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

高校食堂收入:

指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合同能源管理:

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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