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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罚管理办法

质量奖惩管理办法

制订日期

20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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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3-X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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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完善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减少生产品质异常,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达到顾客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2.1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和过程质量)管理;

2.2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质量有关的过程及人员。

三、职责:

3.1各组长/车间负责人/质检人员负责奖罚的取证工作,各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3.2管理者代表、部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罚处置工作;

3.3总经理负责质量奖罚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四、定义:

4.1质量定义:

符合顾客要求产品具有满足其需求和期望的特性程序,在要求“明示或隐含时必须履行的某种需要或期望”,质量不仅是指产品质量,也可以是某项活动或过程的工作质量,有利于持续满足向顾客提供信任产品。

4.2品质异常:

本制度所描述的品质异常指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依照客户提供的资料和公司的技术规范、工艺文件、作业标准操作可以避免的非预期的质量不良,且该不良判定责任为岗位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经由目视或检验器具检测发现而未发觉的质量事件。

4.3事故定义

4.3.1按事故损失分为:

a)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500元的。

b)严重质量事故:

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而少于2000元的。

c)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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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返工和处理的一切费用的估算值)

4.3.2按批量大小来分为:

a)非批量:

产品数量小于500件的且加工所需时间小于2小时的。

b)批量:

产品数量大于500件的或加工所需时间大于4小时的。

4.4质量管理连带责任:

指质量管理活动中,依组织层次其直接、间接主管需其下属所做出的改进或造成的质量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4.4.1无论奖惩,直接主管担轻一级的,上二级主管担轻两级的,上三级主管在此规定中不负连带责任。

4.4.2奖惩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依具体办法,未明确的依上述要求执行。

五、工作程序:

5.1质量奖:

5.1.1下列情形之一者,团队及IPQC个人可分别获得适当的质量奖励:

a)每周根据公司《质量目标要求》值及LQC、IPQC、FQC、OQC日报表、客户投诉、退货等综合考评后选出一名优秀《质量标兵》拉称号,奖流动锦旗一面,连续6周保持质量标兵称号的拉且无任何质量事故的,该拉可获得团队质量奖励100元/次,随拉IPQC可获得奖励20元/次;

b)当月达到了公司《月度质量目标要求》值且内外部质量事故为零的拉,可获得团队零缺陷奖励80元/次,随拉IPQC可获得奖励15元/次;

c)连续被评选两次《质量标兵》拉称号,且内外部质量事故为零的拉,可获得双重奖励150元/次;随拉IPQC可获得奖励30元/次;

5.1.2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业员及LQC个人分别可获得适当的质量奖励:

a)当月LQC检验及IPQC巡检未发现因人为失误(参见附件人为失误不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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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对不能介定的人为失误以书面形式上报质量技术评审委员会仲裁)而造成的不良品且单月不良率低于0.01%的作业员,奖励30-50元/次(限2人/每拉),统计依据为LQC日报表和IPQC巡检日报表(IPQC/FQC/生产组长监督),由LQC组长负责统筹与汇总后交部门主管审核,管理者代表核准后执行(发现瞒报、虚报、包庇、报表数据不真实的追查相关责任人并处罚金100元,取消责任人当月评选资格);

b)当月FQC/OQC抽检未发现不良品(经质量技术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因设计、检测冶具及电压波动等客观因素导致产品INT不能及时被检出的产品除外)且单月不良率低于0.005%的LQC检验员,奖励30-50元/次(限4名LQC),统计依据为FQC日报表和IPQC巡检日报表(车间主任/生产主管/品质主管监督),由FQC负责统畴汇总后交部门主管审核,管理者代表核准后执行(发现瞒报、虚报、包庇、报表数据不真实的追查相关责任人并处罚金100元,取消责任人当月评选资格);

c)在各工序发现上道工序有质量问题或上工序有错、工艺工装有质量问题的、漏检现象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况在每月末统计(发现问题的次数和挽回的经济损失)后对成绩突出的员工奖励5-20元/次;

d)当月有积极主动向品质人员反映产品质量或过程质量问题(非本岗位范围内),能主动向品质人员举报他人不按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进行操作,经确认为事实的,根据实际统计后(按举报次数及造成不良影响程度)奖励举报人10-30元/次,并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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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当月质量奖励由部门负责人在《研伦电气有限公司奖罚单》上填写推荐理由,送到品质、行政等相关人员依《质量奖罚制度》意见,管理者代表批准;

f)部门负责人将《研伦电气有限公司奖罚单》送财务执行。

5.2质量处罚:

5.2.1a)LQC全检及IPQC巡检时发现人为失误导致的不合格,属于非批量的一般性质量事故且不良品个数小于等于1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5元/次扣罚,如人为失误不良个数大于1个小于3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10元/次扣罚,如人为失误不良个数大于3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20元/次扣罚,并书面警告相应责任组长和IPQC,另记当月本车间/拉质量事故一宗。

b)同上述a项当出现人为失误导致的不合格,属于批量的一般性质量事故且不良品个数小于等于1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10元/次扣罚,如人为失误不良个数大于1个小于3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20元/次扣罚,如人为失误不良个数大于3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50元/次扣罚,对相应的责任组长和IPQC按20元/次的扣罚,另记当月本车间/拉质量事故一宗。

c)同上述a、b项当出现人为失误导致的不合格,属于非批量的严重质量事故且不良品个数小于等于1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10元/次扣罚,如人为失误不良个数大于1个小于3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20元/次扣罚,如人为失误不良个数大于3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50元/次扣罚,对相应的责任组长和IPQC按20元/次的扣罚,另记当月本车间/拉质量事故一宗。

d)同上述a、b、c项当出现人为失误导致的不合格,属于批量的严重质量事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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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品个数小于等于1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20元/次扣罚,如人为失误不良个数大于1个小于3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30元/次扣罚,如人为失误不良个数大于3个/批,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50元/次扣罚,对相应的责任组长和IPQC按30元/次的扣罚,另记当月本车间/拉质量事故一宗。

e)当出现不良经鉴定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无论是批量还是非批量),事故责任人除按本规定赔偿相关损失外并处罚金100元/次,对相应的责任组长、车间主任、IPQC按50元/次的扣罚,另记当月车间/拉质量事故一宗。

5.2.2a)FQC和OQC抽检过程中发现LQC因人为失误的漏检、外观手感不良、内有物、少数、包装方法不良、误判、疏忽、混料/混产品、未按作业指导书作业、测试前未点检检测冶具等导致的不良,FQC/OQC每发现1个不良按10元/次处罚,组长负连带责任按5元/次处罚,此后每重复一次或增加1个不良,则在前次罚款的基础上加倍,即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第三次40元,以此类推,另当FQC及OQC发现的不良导致退货返工的由责任LQC无偿免费返工,LQC组长/IPQC/FQC/OQC执行监督。

b)客户投诉及批退货的,根据具体投诉及退货的不良项目追查责任区域相关责

人,如是包装方法、少数、标贴及出货报告不良而导致的投诉,OQC负主要责任并以50元/次扣罚,经确认外观/功能/手感不良的,根据客户提供的不良比率追查OQC/FQC/LQC相关责任并以50元/次扣罚,造成客户批退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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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生产开拉、转拉、修模、调机需制作首件确认单及20PCS样板交IPQC执行首件检查,首件检查不合格,IPQC视具体不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生产/生技/QE改善后重新送首件检查,生产不执行首件确认直接开机生产的对车间组长/主任以50元/次扣罚,IPQC首件确认失误导致批量不良的处50元/次扣罚,首件确认失误造成的批量不良由送检单位和IPQC检验员依公司规定承相应损失(如果是因前道工序修模、制造新模、工程变更、文件修订等未及时出书面文件的除外)。

d)各半品区域IPQC在巡检及抽检过程中发现不良及时通知生产车间负责人跟进,要求停机改善的以品质异常联络单形式通知生产跟进改善,抽检时超AQL的要求生产跟进返工,拒不执行改善和返工的对车间负责人以100元/次扣罚并承担全部不良损失,IPQC抽检不良率大于0.5%对其责任人以30元/次扣罚。

e)各区域IPQC(包括IQC/OQC/FQC)在抽检合格后需及时盖PASS印章后流向后道工序,后道工序未发现PASS印章可拒绝生产,经调查具体原因后对相关责任人按50元/次扣罚,如是检验人员未PASS的产品或是需生产待返工的产品流向后道工序,对责任人按100元/次扣罚,后道工序发现不上报的同时负连带责任按50元/次扣罚,后道工序发现并及时上报的不追究其责任。

f)各月度质量总结未达到质量目标值的车间,按50元/每月扣罚;检验人员检出能力指数未达到98%的按20元/每月扣罚。

5.2.3质量意识考核细则

a)量产物料操作机台必须悬挂标准作业指导书,试产物料允许悬挂工程盖有试制印章的图纸指导生产,对生产现场量产机台无标准操作指导书指导生产的,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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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操作员10元,车间负责人20元/次,不按文件加工的每次处罚操机员工10元及生产管理20元/次,如果因为没有标准操作指导书,生产部门可以拒绝生产,相关责任由作业指导书制造单位承担。

b)品质部计量室负责整个公司的量具登记与校验计划,在校验时间到期而不按规定对量具进行维护、保养、不按时将量具交品质部进行检定校准的,每次罚款20元。

c)不按规定标准操作指导书将产品轻拿、轻放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d)明知是不良品,采取偷梁换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试图以次充好、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元。

e)在生产检验过程中,生产者对检验人员或其它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时进行人身攻击的,第一次对其处50元的罚款,此后,重复出现一次,在前一次的基础上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除名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f)对故意隐瞒质量事故不向品质部汇报,将不良品藏匿或丢失的,一经查实将处罚100元/次。

g)违反相关体系文件规定的,按发现的问题点进行考核,同样的问题第一次对责任人处10元的罚款;此后每重复一次,则在前次罚款的基础上加倍,即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次,第三次罚款40元,以此类推。

h)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转入的物料有不良现象的,并经品质部确认属实的,对上道工序的生产者和检验人员每次各罚款30元。

i)文件、会议纪要、改善措施未执行的,内部检查发现给当事人按20元/次处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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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生产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据其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j)客户或公司领导提出的问题未及时有效进行纠正或改善的,其责任管理或主管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或50元/次的罚款。

k)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对开立的《品质异常联络单》及时回复(属于操作问题的20分钟内回复,属于工艺技术问题的30分钟内回复;属于工艺技术难题的,可适当放宽此限,但责任部门必须给出明确的回复期限并得到要求单位的认可)的,每份给予20元的罚款,对每月累计超过去份未及时回复的,给予责任管理或主管警告之处分。

l)因存储(如储存环境未按要求的、产品防护未到位的)不当造成产品质量异常的或损耗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30-50元/次罚款,并按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失。

m)因下错单错误造成的质量相关损失,由下单人员及单据审核人员依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失并按100元/次处罚。

n)因工艺文件错误或不齐全等造成质量异常或生产停产的,依据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按50-100元/次的处罚,并依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失。

5.3质量责任区分:

5.3.1当质量事故是质检人员发现的,并即时上报处理的,如属一般质量事故可免除质检人员责任,否则按上5.2.1中的b)项进行处罚。

5.3.2当质量事故是组长发现的,并即时上报处理的,如属一般质量事故可免除组长责任,否则按上5.2.1中的e)项进行处罚。

5.3.3当质量事故是操作人员自己发现的,并即时报质检或班组长处理的,如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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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小于50元的可免除操作人员责任,否则按上5.2.1中的a)项进行处罚。

5.3.4当质量事故起因是由工艺技术或工艺计划资料指引误导的,可同时免除生产和质检责任,如属严重质量事故的,对相应责任人按50元/次扣罚;如属重大质量事故的,对相应责任人按100元/次扣罚。

5.3.5如果是现有条件下无法检测的原材料或其它非人为造成的不合格,属非批量的可免除所有相关人员责任(如是原材料特性达不到要求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否则按上5.2.2中的e)项进行处罚。

5.3.6如果后工序发现前工序质量事故,未形成批量的只对前面责任工序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扣罚,形成批量的对组长、QC检验人员、操作员按5.2.3中的h)项进行处罚

5.4质量异常问题责任区分:

5.4.1属于技术问题的(如:

技术更改不到位、工艺不合理等),责任技术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直属上司负连带责任,车间负次要责任。

5.4.2属生产控制问题的(如:

错装、漏装、漏检等)。

责任组长/主任各责任检查员负主要责任。

5.4.3属于技术难题的(如:

公司在现有条件下没办法解决的),由总经办裁定。

6.申请、批准与裁决:

6.1申请质量奖惩程序:

所有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查处理(品质部监督),填写《奖惩申请单》,经责任单位负责人签认、部门主管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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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公司领导审批。

6.2受奖罚人的思想沟通由责任人的直接主管负责,责任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内签字接受奖罚。

不服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总经办提出申诉。

6.3总经办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做出裁决,超过五个工作日内视为默认处理。

必要时,由分管总经理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及组长、主任参加的专题评议会议,经说服教育仍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7.附则

7.1本办法的奖惩要求与公司行政规章制度相矛盾的,依匀惩制度为准;

7.2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8.相关表格

分发:

财务、行政、工程、生产、生技、采购、市场、品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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