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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提升及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破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由

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保护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九十八条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

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

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上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三百九十九条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零一条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检验:

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断: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

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种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5%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

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罐道绳

密封绳

GB352-1988标准

第四百零四条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

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

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

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少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一十四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第四百一十六条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伦、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第四百一十八条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单绳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不得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得超过3层。

第四百二十条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外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

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第四百二十七条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

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

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符合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

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

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

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

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介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

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

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刑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三十五条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各种调整合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六)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

(七)测试盘型闸的贴闸压力。

(八)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四百三十六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

(一)

绞车说明书

(二)

绞车总装配图

(三)

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

电气系统图

(五)

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

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

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

事故记录簿

(九)

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

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

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

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主通风机的有关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6、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三、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行1次反风演习

四、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五、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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