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稽察安全管理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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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稽察安全管理内容

 

水利项目稽察安全管理内容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1

安全管理体系

1.1

目标责任管理

 

1.1.1

 

未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第3.1.1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3.1.1条、第3.1.2条、第3.1.5条

 

3.1.1目标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目标,并纳入单位总体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应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落实。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3.1.1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3.1.2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5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单位

 

1.1.2

 

未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3.3.1条

3.3.1项目法人应制订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建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订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1.3

 

未全面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3.2.4条、第3.2.5条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2.4勘察、设计等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5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控制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单位

 

 

1.1.4

 

未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3.3.3条、第3.3.4条

3.3.3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考核。

3.3.4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单位

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1.2.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条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1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2.3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或未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二条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条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加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主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单位

 

1.2.4

 

设计单位未标明施工安全重点部

位、环节,未提出相应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勘察

设计

单位

 

1.2.5

 

未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进行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六条;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5.4条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6.5.4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项目

法人

 

监理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2.6

 

施工企业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

证超过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1.2.7

 

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不合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第3.1.2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4.1.1条

第三条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3.1.2机构和职责3.1.2.1机构设置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4.1.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施工

单位

 

项目

法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2.8

 

未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不满足规定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5.4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4.1.3条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6.5.4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1.3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2.9

 

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4.1.2条、第4.1.4条、第4.2.4条、第4.3.4条

4.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4.1.4项目法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

会议纪要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4.2.4施工单位应每周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会议应作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4.3.4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1.2.10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未持证上岗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5.4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其中,管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6.5.4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1

 

未建立或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第3.2.2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2.2规章制度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信息化;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新材料管理;——教育培训;

——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

——作业活动管理;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勘察

设计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危险物品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方管理;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安全预测预警;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变更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报告;——绩效评定管理

 

1.3.2

 

未编制或编制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第3.2.3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2.3操作规程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引用或编制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执行。

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新材料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3.3

 

未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第3.2.3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2.3操作规程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条;

相关具体法规标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引用或编制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执行。

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新材料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3.4

项目法人未提供真实、准确的周边环境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

法人

 

1.3.5

项目法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项目

法人

 

1.3.6

 

项目法人示意参建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条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

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

法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3.7

 

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第十八条;

相关具体法规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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