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绿澜铭居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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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绿澜铭居3
业
主
临
时
公
约
绿澜铭居《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绿澜铭居;
座落位置(房号):
;
物业类型:
高层住宅;
建筑面积:
㎡。
收费标准: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以上收费含电梯电费、公共照明电费、二次供水电费)。
室内车位每个元/月,露天停车位元/月。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他。
第六条业主应于交房之日起次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并已出售,但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具体缴纳金额双方协商解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按半年交纳一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半年第一个月上旬履行交纳义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2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当地地方法院诉讼。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露天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每天车位元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不足及共用设备零星维修费用与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露天停车场等。
第十二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一层室内停车位。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与物业公司协商同意后,方可延长施工时间。
第十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二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未征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在公共道路上随意停车;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2、不得影响其他业主休息与生活。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2、按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对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等方式进行催缴;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5、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支帐目。
6、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方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8、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报告甲方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9、以《业主手册》或其他方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该等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1、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2、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3、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制止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拒不改正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设施设备零星维修费用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不足部分及公益事业。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四十四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绿澜铭居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永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绿澜铭居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