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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

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目录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1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3

三.法学院学生都去哪儿啦?

8

四.“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11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17

六.“学校[学]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20

七、“化作春泥更护花”——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再反思23

八、“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26

作者:

朱苏力

《比较法研究》第2000-7期

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毛泽东[1]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1998年新年伊始,我的同事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题为《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杂感,[2]对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特别是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的社会和政府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一般看法提出了批评。

其基本观点,在我看来,完全是正确的,既今天的法院已经不同于新中国前30年时期的法院(“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今天的法院是依据普遍的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实现司法/正义)并在解决纠纷中确认规则的一个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制度机构;仅仅强调军人作风、军人气质和军人的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这反映了我们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理解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当代法院工作乃至整个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

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些决策官员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把安置转业军人进入法院作为一项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政策推行,有可能不利于法院和法官的专业化发展。

一篇2000字的短文,并且要求标题引人,文字生动,观点鲜明,就很难把该说的话都说到。

而且,我自己也认为,贺文中确有一些甚至可以说是“硬伤”的地方(例如,他含混地认为复员军人和军转干部都是由国家安置的)。

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贺文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他是在借事说理,而不是完全是就事说事。

但是,恰恰是由于借事说理,就可能惹得与这“事”有关的人或一些人不高兴。

特别,一方面,当时中国政府已宣布将再次裁军50万人,不少军官面临着“下岗再就业”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已经使得劳动力供求日益市场化。

因此,这个本来可能很简单的问题和道理在这种情势下就变得很敏感。

很快,一篇题为《复员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的文章首先在《中国国防报》随后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

[3]作者曹瑞林,一位受过法学教育的现役军官,某军报记者,与我也曾有过一面之交。

严格说来,这篇文章集中关注和讨论的和贺文完全不是同一个问题,仅仅是一个在某些地方有交叉或钩连的问题。

大致说来,曹瑞林认为,现代社会的工作样样都要求专业化,那么转业军人回到社会,回到哪儿去呢?

同时该文又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

加上他们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的精神和实践,完全可以成长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

曹瑞林的前一个问题,军人的就业问题,并不是贺文要讨论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势必更多由广义的市场和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本身来决定,将来,则应当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尽管,在目前来说,还不可能且也不应当仅仅由市场来决定。

而曹文的后一个说法,则必须假定复转军人“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

而一个人如果能做到这些,又有谁不能成为法官呢?

为什么只有军人有优先权呢?

因此,这种论证,在我看来,并不具有说服力和反驳力。

此外,仅仅声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也并不能说服人。

因为每个人只要活着,都会有经历,至少对于其本人都是一笔无形的财富。

敝帚自珍,这是一种常识。

这并不得出军人经历就一定在司法实践上是一种无形的财富。

至此为止,我的结论似乎都明显偏向贺卫方:

军人不等于法官;如果要加强法制,以法院作为安置军人的主要场所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是明显有偏差的。

但我这样说,既不是对献身国防、保家卫国的军人的一种冷漠(其实,我本人就曾是一位军人,如今虽然没有——但并非不能——进法院,却如同贺卫方教授所戏言的“复转军人进了法学院”),也不是说军人一定要一锤子定终生,退伍转业后就不可能从事法院工作,一定不可能成为一位称职的法官。

[4]因此,问题并不在于,中国的转业军人能不能进法院,而在于凭什么进,或进去干什么。

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讨论很简单,军人不等于法官。

但是,本文并不想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探讨问题。

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理解中国的法官状况,这种现状是如何构成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可能提出什么样的改进方案。

我们有一系列问题要了解。

比方说,中国当代基层法院的法官的状况究竟如何?

究竟有多少复员转业军人或——说开来一点——没有进过法学教育的人进了法院?

他/她们能否履行司法审判工作的职责?

能或不能,原因都何在?

而且,他/她们履行的是什么样的审判职责?

就其承担的审判工作而言,是否一定法学院毕业生一定能比他/她们履行得更好?

为什么?

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受过现代法律训练的大学生希望进入法院工作?

希望进入什么样的法院?

复转军人以及其他非科班出生的人进法院是否挤占了法学院毕业生的位置?

挤了什么位置?

司法审判所要求的知识是什么类型的知识?

是否被现有的学科体制标签为“法学”的知识就一定是司法审判的知识,或是对司法审判有用的知识?

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传授的是什么样的知识,对审判工作在那些方面有用,在那些方面不够?

如果没有足够的称职法官,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替代,有没有更好的替代?

军人生涯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经验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否不兼容,在哪些方面不兼容,哪些方面可能兼容?

甚至,我们还要提问,是否所有的法官所需要的知识都是同样的?

以及,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从现实到相对理想的法治状态,我们如何可能做出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必须细细考察和分析的,而不可能简单地可以从逻辑上推论出来,并且也不可能依据逻辑推理或概念分析来解决所发现问题的。

这里的问题已经很多了,有的还很大,具有所谓的哲学意味,但是,本文作者并不是为了追求哲学意味而研究这个问题,而是为了研究问题而不小心或不得不触及这些哲学的问题。

必须指出,实证问题研究并不只是收集资料;在我看来,它至少应当同样(如果不是“更”的话)具有智识的挑战。

但是,鉴于种种制约,我又不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都做出清楚的或自信的回答。

因此,本文将着重考察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所运用的材料仍然是我近年来在湖北省进行的基层法院研究和访谈获得的。

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研究,我们也许会对中国基层法院和法官的状况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学实践和理论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甚至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未必不无启示。

但是,我清楚但读者未必清楚因此要强调的是,正是由于我的研究材料的局限,本文得出的一些可能具有政策意味的结论大都只能限于基层法院,有些结论可能对其他层面的问题或其他法院有所启发,但绝不能无限扩展。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我首先从中国当代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开始。

首先,我必须界定一下本文中所使用的“法官”。

在本文中,法官,我指的是法院内部有书记员以上职称的在法院工作的人员。

为什么这样界定?

首先是因为,在基层法院的调查中,我发现,书记员在许多时候扮演的实际是助理审判员的角色,他们往往会参加案件讨论和决定,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不但会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且往往会要求书记员提出自己的看法。

这种做法,固然有中国昔日的“民主”因素,但是也不无一定的“师徒”因素。

事实上,至少在基层(我相信在上层法院或多或少的也会如此,因为如同我在后面将讨论的,司法经验是无法在学校教授的,用时髦的哲学概念来说,那是一种“实践理性”[5]),绝大部分(如果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包括法学院毕业生,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法官,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必须经过这种真正意义的实习。

其次,至少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书记员,只要继续在法院工作,不出太大的问题,都会逐步提升为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正式参与和主持审判。

相反,有些有审判员职称的法院人员却可能从来没有参加审判,而且也没有能力参与审判。

例如一个有审判员职称的人可能仅仅是因为他/她“打恢复建‘院’就在这里工作了”。

第三,在基层社会的许多普通老百姓看来,书记员与审判员的区别也是模糊的;甚至在目前法院工作人员自己眼中,这种区别也是不重要的,仅仅是一个“级别”问题,而不是“职业”问题。

因此,考察基层法院法官的状况,仅仅因为职称而把他/她们这些人排除在视野之外,显然是从标签、从概念出发,而不懂中国的“行情”。

在同100多位法官访谈中,以及依据我们实地调查的两个县级法院的情况看,我们发现,首先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这个理想状态的法官是怎么来的?

值得知识谱系学的研究。

转述冯象君的话,“美国直到帝国主义初级阶段,考律师也不要求法学院学历”[6])相距甚远。

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自学高考、函授、法律业大、电教、党校学习等)获得了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部分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自称自己是“水货”。

因为这些学历都是为了满足各种要求,在上级领导和法官本人合谋下批量化生产出来的。

其中,在他/她们看来,最不值钱的就是由法院系统自己办的法律业大。

就法律专业训练状况而言,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是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的某县级市,我们被告知,该法院只有两个正式法学院毕业生;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山区某县法院,我们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位正式法学院毕业生,甚至没有一位普通高校的毕业生。

间接印证这一点的是,在我们访谈过的来自湖北全省的100多位法官中,以及在中南政法学院自1996年春天以来举办的7期法官培训班(每期约60人)中,也没有一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

如果一定要做某种划分(我将在后面对这种分类做出批判),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的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

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的或非法律的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和专科,但这些人数量很少,在绝大多数法院,这类人数都不到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数大约有30%;其他的则是本文一开始说到的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

据某县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他本人也是一位复员军人,但已从事法院工作近20年了)告知,在他们法院,甚至70-80%的人都有某种军人的经历。

必须指出,这种分类其实并不具有什么意义,除非我们采取某种本质主义的立场。

例如,军转干部中如今已有少量具有正规大学学历的军官;许多复员军人是先在地方工作,以后通过各种途径自愿或非自愿地(组织分配)进入法院的;也有一些大专院校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先从事其他工作,然后从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或外地调入法院的。

至少在我们的访谈中,我感受不到有哪位法官是依据这种分类划分阵营的。

在法院内,和如今各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已没有什么差别,重要的并不是这种“家庭出身”或“门第”,而是专业能力。

这种区分是法学界人士创造的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没有多少分析性使用价值的一个概念。

此外,进入法院的人,即使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职称,也未必都从事审判工作。

有许多人调入的人,无论是军转干部还是地方干部,一辈子就是干机关,当司机,法警,或者当收发,或者搞业大、纪检、基建、后勤、接待、工会,甚至搞的也算是法律业务的告申、执行或法医鉴定之类的工作。

但是,我们又必须指出,只要进了法院,无论是干什么工作,只要不是太笨,只要自己努力(主要指强烈要求;而不是指努力学习审判业务),也并不是没有可能,某一天法院院长会同意让你去搞审判。

因此,我们也还可以暂时借助这个分类来更细致地讨论一下法官的情况;目的却是为了“过河拆桥”,否定这种分类。

1.复转军人

首先,我们必须注意,复员军人与军转干部进法院完全不是一回事,将两者归为一类完全是一种误解。

复员军人一般是18、9岁或更大一些入伍,在部队上履行义务少则2-3年,多则5-6年之后,退伍回到地方。

如果是农村兵,国家没有任何义务安排他/她们工作。

只有少量所谓“城市户口”的兵,在90年代以前,国家才有某种责任安排他/她们就业,但一般也并不进法院,因为他/她们的身份是工人而不是干部。

即使有少数复员军人进入法院,也是作为工人或职工身份(比方说,司机、打字员)进入的,不会直接成为法官。

当然,一旦进入法院后,其中有不少人后来成为审判人员了,但这往往要经过招干,或通过某种形式的自学高考然后转干,才成为审判人员的。

例如:

法官甲,女,60年出生,高中毕业后,下乡1年,18岁当兵,两年后退伍,到了法院,搞“内勤”(收发文件,打字、保管档案)10年,这期间,自修大学毕业,后转搞审判,在刑庭任审判员,现正在考大学本科学历。

法官乙,男,61年出生,79年当兵,在部队当驾驶员,83年复员,因法院刑庭需要司机,招考进入法院开车,95年起转干,在刑庭参加审判,先当书记员,现在是助理审判员。

法官丙,男,苗族,58年出生,78年当兵,82年复员,到司法局工作,几年后调到法院政治处,96年后到法院办公室,搞法制宣传,档案和收发。

法官丁,男,54年出生,16岁当兵,19岁因父亲去世,自己是长子,要照顾母亲和弟妹,要求退伍(本来在部队是干部苗子),回到地方,到法院工作。

从书记员干起,担任过人民法庭庭长、民庭庭长,现任县级市法院副院长。

此人对法院工作极为熟悉,对历年的法院审理的案件数字如数家珍(例如,在访谈中未看任何纪录就谈到“民事案件,1985年全年法院民事案件264件,88年2860件,增长了10倍。

”),对法院现行体制的弊端分析很透彻,批评很尖锐、深刻。

86、87他曾率先提出法院改革,提出走出去办案,开发案源,并因此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但在访谈时他自我批判,认为这条路已经走死掉了,法院必须“坐堂办案”。

是一个极聪明的人。

应当说,这些人——我将在后面分析——与进入法院并逐步成为法官的其他审判人员实在没有什么差别。

在经历了多年甚至长达20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已经很难用他/她们的数年的军旅生涯来界定他/她们,把他们本质主义(作动词使用)了。

正如,你很难用“连长”来概括霍姆斯一样;也正如我今天常自诩为军人,但我想中央军委绝对不会考虑是否该授予我少将军衔一样。

因此,所谓的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实际上更多是军转干部进法院的问题。

这些人都是有各种职务的军官,转业到地方,一般是回自己的故乡或妻子的故乡(这往往视哪个地方的生活条件以及其他条件更好而定)。

国家对这些人有安置的责任,而且一旦进入法院后,一般都要比照原先在部队的行政级别,在法院安排或不安排某个行政职务(过去10多年来,一般都是高职低就);并且——对我们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往往会相应地给予助理审判员甚至审判员的业务职称。

据了解,在基层法院,一般是排长“套”书记员,连长“套”助理审判员,营长以上“套”审判员。

如果说法院系统感到有负担的,也只是这类军人。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法院系统感到负担主要也并非因为这些人曾经是军人,无法承担法院内部的工作(因为,中国法院内的工作也是很多种多样的)。

最主要的负担是,这些人来了之后,必定会分享法院系统内部已有的各种本来已非常稀缺的资源,其中最主要的又是行政职务、业务职称这样一些符号性资源以及与之相伴的物质资源。

其次,才是军转干部占有这些业务职称却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比方说,有审判员的职称却无法独立审理案件)。

因此,如果有某个法院院长公开表示拒绝军转干部进法院,完全不意味着他/她开明,欢迎法学毕业生进法院。

他/她可能不欢迎一切要分享法院已有资源的人进法院。

对这一点人情世故,我们必须要看透。

转业军人是否希望去法院呢?

我们曾访谈了几位法官,都涉猎了这个问题。

基本上没有什么定论。

主要原因是当代中国的情况变化很快。

一位70年代中期文革尚未结束时就到法院工作的法官说,他们那时没有什么选择,就是分配到“政工组”[7]工作,以后就转到了法院工作。

8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中国裁军100万,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军转干部才成为一个问题。

当然,转业干部如果本来有专业,选择工作基本不成什么问题,一般都可以到原来熟悉的工作岗位,如少量的技术干部。

问题是绝大部分军转干部都没有可以在地方对口的专业(而并非如同我们习惯想象的那样“没有专业”),只有部队带兵的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据说,军转干部愿去企业的不多。

在他们看来,效益好的企业不会分他们去;不好的企业去了则意味着工作不稳定;而且,到企业,自己的工作能力也很难发挥。

因此,至少到90年代初,军转干部的首选都是党政机关,特别是组织部这样的管人事有实权的单位;其次是工商税务这样的行政执法机关,既有一定的权力,同时待遇也比较好;公检法机关一般排名靠后。

即使在“政法系统”的公检法中,法院仍然一般不是首选,而是最后,因为法院被视为不那么有权,且业务不如公安与部队更为相近。

因此,在一些访谈者看来,至少到90年代初,进法院的军转干部实际上一般都是当地熟人不多,关系不硬的人。

当然,这种状况可能近年有所变化,也许会有更多军转干部愿去企业或法院这样的单位了。

2.大专学校毕业生

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法院工作的,在90年代初以前,基本全是国家分配来的。

近年来,由于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实行双向选择,往往是毕业生自己同法院联系,法院接受的。

还有少量是从其他工作转行到法院工作的大学或大专毕业生。

但是,这些大学或大专毕业生中,极少有人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中,这些人所占比例也很不相同。

例如,前面提到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级市法院中,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只有两人。

一人1983年毕业于某政法学院刑侦系,现担任某人民法庭庭长。

我们到该法院调查时,院长大力推荐我们到他所在的人民法庭看看;这表现出,院里对他的高度重视。

当我们到该法庭调查时,在同他的交谈中,我们也明显可以感到他在法院内是正在上升的明星。

另一位是一位女同志,1992年毕业于某政法学院法律系;1998年春,我们调查时,她已经担任了该法院民庭的副庭长,而在基层法院,民庭是最重要的庭(而不是之一),因为民庭承担着指导所有派驻各乡的人民法庭审判的责任。

民庭庭长在访谈中称其为本院的“才女”,因为只有她发表过两篇“论文”。

显然,她也是受到法院重用的人物。

在这些法院,我们都没有调查从其他专业转行来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

但是在我们访谈的在中南政法学院培训的法官中,有数位是从其他行当转过来的。

下面列举四位的情况,可以大致看到基本情况:

法官A:

现任副院长,审判员,51年出生,工农兵大学生,75年入学(参加工作),78年毕业回乡,一直在县委机关工作,从办事员到秘书到县委办公室主任。

1997年2月由县委办公室主任调任县法院副院长,主管财务、机关、人事。

调动的原因:

“从来没有人在县委办公室退休”,据他自己说,到这个年龄在县里一般已经没有什么升迁的前途了,要为自己退休做准备,同时法院也有点真正的业务。

法官B,72年出生,95年某大学政教系毕业,按原则应到县教委报到,分配到乡镇中学教书。

但他自己找到法院,进了法院;97年春我们调查时,他已担任助理审判员(不到两年)。

其父是在任县委副书记,他自称与父亲谈不拢,其父也没有为他的工作讲话;但他不否认,自己能进法院可能与其父在任有关,甚至提职也可能有关,至少“他人可能这样看他”。

他不认同其他法官,在同我们交谈时,反复称其他法官为“他们”,而认同我们这些调查者,多次称“我们”;并称自己在法院很寂寞,无人谈话,多次强调自己的“人格”。

进入法院的原因:

不想教书。

法官C,助理审判员,66年出生,89年毕业于某海运学院,到某大城市的远洋运输公司工作;因家中需要人照顾(但据我估计可能个人婚姻问题更重要,因为海员结婚极难,并且他也自称“调回家乡后不到两月就结婚了”),92年调动回乡。

先在镇政府工作,95年通过县法院的招干考试,进入法院,97年任人民法庭副庭长,实际负责该庭工作(庭长即将退休)。

此人麻利,聪明,诚实,至少对乡土社会所要适用的法律已非常熟悉了,并对乡土民情熟悉。

据称,本来,凭他现有的业务水平,培训没有他的份,“是我争着来的”。

为什么进法院:

法院工作是业务,单纯,而镇上的工作很杂。

法官D:

62年出生,80年参军(考入军校),毕业后到了某海岛工作,90年底转业回家,进法院,搞行政审判,现任行政庭副庭长。

为什么转业:

长期两地分居,在海岛工作,升迁路仄。

为什么到法院,没有直接回答,但称“[当时]转业干部愿去企业的不多,不稳定,部队的工作经验用不上”。

从这些大学生的情况看,除了有较高的学历之外,他们对法院和审判业务在熟悉程度上并不比其他复转军人有任何优势,有的本人同时也是转业军人。

此外,还有一些也可以列入这一系列的中专毕业(司法学校)的学生。

他/她们现在还很年轻,大部分如今都是书记员或助理审判员,人数也不很多。

他/她们对自己能到法院工作一般感到相当满意,同时也充满相当现实的理想。

其中有些人之所以能进入法院,往往也有某种关系。

3.其他地方单位调进法院的

这似乎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慢慢经由其他与法律相关的岗位逐渐转入法院工作的。

下面两位法官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法官W,55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76至79年在生产队和大队先后任生产队长,大队党支部书记;80年招干,在公社干了一年司法助理员(主要职责是调解各种纠纷),此后在公社和乡里干了8年半的民政干事(其主要职责是登记结婚,协议离婚的有关手续,农村社会保险等,在中国至少在地区和县一级,民政部门有时划归公检法司民移[在与三峡库区或接受移民的地区,都有移民局]系统,因此与法院也有点沾边),90-95年在乡里担任组织委员(相当于乡里的组织部长,只是不这么“叫”而已)。

95年6月起到人民法庭上班,10月份正式调进法院系列,任命为审判员,在原来所在乡人民法庭工作,保持了其原来的行政级别,但是在法院没有行政职务。

为什么要调法院:

法官职业有威严;政府工作太杂,下乡太多,完全受工作支配,没有自己的时间,法官工作,比较单一,想学点专业,办点实事。

法官X,62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在家务农,当选为村委会主任,85年参加招聘考试,在本乡当干部。

90年转到本乡所在人民法庭工作。

法律业余大学毕业。

几度迁任,现任某人民法庭庭长。

另一类则是作为领导调入法院的,担任法院院长或副院长。

前面提到的法官A就是一个例子。

还有两个例子:

法官Y,58年出生,76年高中毕业后考上公安学校,毕业后干公安,“什么都干过”,直至担任预审科长;后调到市委(县级)党校当教员,87年调司法局任副局长,搞“二五”普法,89年调检察院任副院长,94年调法院任副院长(第4把手),审判员,主管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审判监督庭。

此人对从公安到司法局、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都非常熟悉,对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非常熟悉,信手拈来,对许多问题也都很有看法和想法,且非常坦率,极聪明。

法官Z,50年代出生,一直在基层工作,从生产队长干起,一步步到了乡党委书记,该乡是全县最富的乡,据称,连县里有时花钱都要求他,是全县最有威望的乡党委书记。

没有任何狭义上的法律或司法工作的经验,94年调任法院院长(副县级)。

所访谈的人一致认为他很能干;认为他的到来,大大提升了法院在县里的地位,要钱,要人都更容易了,到人大会上,法院的报告最得到满意,其他单位不大敢来干涉法院的案件了;包括一位法学院毕业生也对我们称,大意是,“法院第一把手是外行未必不好”。

除了这两类人外,其实还应当有一类从地方其他单位调进来的人,这些人用一些法官的话来说,是以各种名目硬“塞”进法院来的,这些人往往在地方往往有比较硬的关系,甚至在法院内部也有比较硬的关系。

这些人或者是“水平太低”在原来单位待不下去了,或者是原来单位福利待遇较差,或者是残疾人,或者是某个领导的亲戚子女。

法院由于其在人事上、财政上都不能独立,或有求于人,不敢得罪其后台,不得已而接受下来的。

这种人,每个法院都有几个,但是由于谁也不愿说出究竟是谁,因此我们也无法访谈。

应当承认,我在此介绍的法官,并没有严格的方法论依据,没有严格的抽样;尽管如此,我认为,他/她们大致代表了湖北省基层法院目前的状况;就中国全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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