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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经典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

国学经典“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

——对朱子的一个解释

蒙培元

在儒学中,有所谓“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但是一直没有确定的语言来表达。

直到朱子,才用“所以然”与“所当然”这两个概念将其表示出来。

但是,朱子一方面区分了二者的不同意义,另一方面却又将二者完全统一起来,由此表明了他的哲学立场。

对于朱子的这一重要学说,有必要作出现代的解释。

但是,要解释清楚“所以然”与“所当然”的统一关系,首先要理解朱子关于“理”的学说。

因为“所以然”与“所当然”只代表理的两种重要涵义,而理还有更基本的涵义,二者的统一就是在其基本涵义展开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今人对朱子之理的解释

为了更好地理解朱子的理,有必要了解今人对理的一些解释。

这里只举出几种主要见解。

1、泛指理性或某种理性。

研究者认为,朱子是理性主义者,理即是代表理性的,理就是理性。

但它是何种理性?

却又有不同理解。

有人认为是“思辨理性”,因为朱子所说的理是“形而上者”,即是指绝对观念或精神,不是今人所说的科学理性。

有人则认为是“实践理性”,是指导人的行为的普遍法则或原理。

又有人认为是“实用理性”,即为现实政治服务并提供论证的,或为现实目的服务的。

当然还有人认为是“认识理性”,即概念的认识。

究竟何为理性?

在西方哲学中是有争论的,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指人的理智能力,这种能力能够把握事物的客观普遍性,必然性。

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朱子之理也可以称之为理性,但究竟是哪种理性,则由于个人的理解不同而不同。

2、指本体。

即认为朱子是讲本体论的,理就是本体。

但是,一说到本体,就很容易用西方的本体论进行解释,认为朱子的理就是西方哲学所说的本体。

但是,西方哲学的本体就是实体,本体论就是实体轮(主流派),本体与现象是对立的,分属于两个世界。

一方面,本体是现象之本体(根据),现象是本体之现象(显现);另一方面,只有本体是真实的,现象则是不真实的。

有学者指出,西方哲学的本体“真而不存”,现象“存而不真”,中国的哲学本体在现象之中,而现象是真实的(张岱年)。

这当然很有道理。

但是,即便如此,朱子所谓理是不是实体?

这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

朱子所说的“道体流行”、“天理流行”,就同静态的不变的实体并不相同。

3、规律。

即认为朱子的理是指自然界的普遍规律。

但是,规律之说同自然科学有密切的关系。

西方近代以来的科学是以牛顿为代表的物理学,与此相应的哲学则是机械论、还原论的,即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机械的物理世界,受因果律支配。

世界犹如一架钟表,甚至人本身就是一架精巧的机器。

但朱子哲学的理从根本上说是讲生命的,而生命现象是不能用机械规律所能解释的。

即使是朱子所说的“物理”,同西方物理学上所说的规律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朱子所说的“物理”,是与生命有联系的。

“桎梏有性”之说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4、法则、原理。

即认为朱子的理是指某种客观法则或原理。

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这个“法”是谁立的?

是靠人来立的?

还是超自然的绝对主体所立的?

或是自然界固有的?

一谈到“法则”,总会想到有一个“立法者”。

西方基督教哲学主张“上帝立法”,主体论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也“为自己立法”,自然主义者主张“自然法”,如此等等。

很多人认为,朱子是客观主义者,其所谓理是客观的,外在的,那么,这个“法”究竟是谁立的?

是什么力量用这样的“法”来主宰自然界和人类?

朱子说过“主宰”的话,但所谓“主宰”者,并非有一个上帝在那里发号施令,所谓主宰者就是理,而理不在别处,就在心中。

因此,人可以自我作主。

如果说,朱熹是他律论者,似乎也有一定的困难。

5、形式。

即认为理是事物的形式(或样式)。

这是用亚里斯多德的“四因论”中的形式因解释朱子的理,认为理气关系是形式与质料的关系。

按照这种解释,任何一物,都是由形式和质料构成的,形式是一物之所以为一物者,质料是一物之成为一物者。

任何事物,都有各自的形式,有多少事物就有多少形式。

因此,世界上没有无形式之物,无形式之物只是一堆材料,什么也不是。

由此进一步推演,形式就成为规定事物之所以为事物的根源性的东西。

所谓“本质主义”就是如此。

形式之说在解释理之“所以然”时确实很有用。

但是,朱子的理却不是纯粹形式,它不仅是在气(物)中存在的,而且是有内容的。

在朱子哲学中,一物之成为该物而不是他物,不仅由理决定,而且由气决定。

不仅由于理不同而物不同,而且由于气不同而物不同,所谓“理同气异”之说就是如此。

这样看来,情况就极其复杂了。

6、秩序。

即代表事物发展变化的秩序或方向,能使其“顺而不乱”。

这是一种动态的解释,比较符合中国哲学的原义。

秩序存在于事物之中,又能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道路和方向。

秩序之说肯定事物的发展是有序的,而不是无序的;是有方向性的,而不是还原论的;是不可逆的,而不是可逆的。

这就同机械决定论区别开了。

秩序之说同规律也不相同,规律可在相同条件下不断重复,但秩序是不能重复的,一次性的,有历史的。

这就好比人走路,只能沿着一个方向前进,直奔目的地,而不能走回头路,也不能重复已经走过的路。

秩序决定了事物之间的和谐,繁而不乱,多而不杂,使世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这同单子论的“预定和谐”有一点相似,但是单子论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而理则是个体与整体的有机统一,一物有一物之理,但总天地万物之理,则又是一个理(太极),因此,是整体有序的学说。

7、观念或理念。

即认为朱子之理是柏拉图式的理念。

这与形式之说有一定关系,但形式是就具体事物而言,理念则是纯粹概念论的。

概念又是有等级的,由此分出一般与特殊、共相与殊相的关系。

一类事物有共同的理,一类中之特殊事物又有特殊之理,类之中又有大类,而总天地万物所有的理,便是太极之理。

太极是最高理念,相当于柏拉图的善。

从逻辑概念讲朱子之理,可称之为“逻辑分析”(但不是逻辑实证主义所说的分析,而是一种概念分析)。

但是当概念被抽象出来之后,就变成独立的存在,如同实在论、新实在论所说。

因而,在朱子哲学中便有一个“理世界”,这个“理世界”在现实世界之上,是超时空的。

对于朱子的理,有必要进行概念分析,但是,能不能说成是独立存在的“理世界”,就值得进一步研究了。

事实上,在朱子那里,逻辑分析只有认识的意义,并无存在的意义。

从存在上说,理就在物中且只能在物中。

在朱子哲学中,只有一个世界,没有两个世界,很难说朱子是观念论者或理念论者。

上述这些解释,各自都有一定的资料来源或理论根据,但是,大部分都是按照西方哲学的某种观念解释朱子的。

应当承认,今日研究中国哲学,不能离开西方哲学的背景,不能离开西方哲学的语言、概念,我们总是参照或使用西方哲学的某些概念对中国哲学作出解释。

但是,当我们这样作时,既要看到它的适用性,即中西互通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的不可适用性,即二者之间的差异。

这样,才能保持中国哲学的特性,不致在所谓“共通性”的口号下,用西方哲学概念进行套解。

我并不同意中西哲学完全“异质”而“不可通约”的说法,但是承认差异(包括观念和方法),讲出中国哲学的特点,这才是进行对话与沟通的前提。

二、朱子本人对理的解释和用法

朱子是理学家中唯一对理作出全面解释的思想家。

他虽然运用了一些概念分析,但又不是纯粹概念分析的哲学家。

他在不同情境中说明理的不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说明理的不同意义。

这些不同用法和意义又是相互联系的,可以说共同构成理的全部内容。

具体地说,朱子之理有如下几种用法与涵义。

1、“所以然者”

这是朱子最常用的说法,表示理的最重要的一种意义。

理作为“形而上者”,具有抽象概念或观念的性质,是客观的、普遍的。

“形而下”之物则是具体的、可感知的。

“所以然者”就是一物之所以成为一物的本质规定者,具有形式或“范型”的意义,它使一物成为此物而不是他物。

“所以然”还有原因的意义,但不是因果律中的原因,后者有时间的先后,先因而后果。

这里所谓原因,是从逻辑上说的,先有“所以然”者,后有所然或实然之物,但这仅仅是一种逻辑的推论,并不是事实上如此。

朱子所谓“推上去时,理在气先”云云,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并不是说,理真地先于物而存在。

朱子虽然运用了逻辑推论,强调“所以然”之重要,但并不以此为据,说明“所以然者”是独立的、超时空的存在。

朱子不讲“存在”,但是讲“存”、讲“在”。

他所谓“存心”,不是存一个空灵之心,而是存心中之理,心即是理之所“存”。

他还讲“在物为理”,就是说,理存在于物中。

这都说明,理不能独立存在,只能在心或物中。

这也就是形而上者“不离”形而下者的意思。

“所以然”之理虽是形而上者,却不能离开形而下之物而存在,只能在形而下的事物中存在。

“形而上者”只具有认识意义,却不是存在本身。

存在就是具体事物的存在,时空中的存在。

这样看来,朱子所谓“所以然者”,同西方的观念论是有区别的。

在这个问题上,朱子认为,既不是“本质先于存在”,也不是“存在先于本质”,而是“本质即存在”,本质与存在是同时存在的。

一般地说,“所以然者”是说明事实的,并不涉及价值问题。

一物之为方为圆、为舟为车、有其为方为圆、为舟为车的“所以然”之理,它只讲事实本身,与人的善为恶之类的态度无关,并不涉及人的主观愿望或需要。

人们喜欢或不喜欢某种事物,并不能改变这种事物的性质或本质,它是客观的。

但是,朱子认为,“所以然”之理是可以认识的,他的“格物”之学,就是“即物而穷其所以然之理”。

这不仅是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人的存在及其价值的问题。

存在和价值最终是要统一的。

2、“所当然者”

这是朱子关于理的另一个重要规定,与“所以然”具有同样的地位,故经常连用并提,合称“所以然与所当然之理”。

关于二者的关系,后面要专门讨论,这里只谈谈“所当然”问题。

“所当然”就是“应当”,“所当然之理”就是应当如此的道理。

按照这样的道理去做,就是“理所当然”;不这样做,就是“理所不容”。

这显然是一个价值范畴。

从语言表述上说,“所以然”是陈述句,“所当然”是祈使句或命令句,即要求人们如何如何去做,才是正当的。

这种要求被认为是出于人的主观愿望,并不涉及事实本身。

但是,作为一种理性,同时意味着它是一种普遍原则,也是一种无声的命令,人们应当去遵守。

现在要问,这种原则或命令出自何处?

是超验的还是经验的?

是自律还是他律?

朱子又是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的?

如果是经验的,那就是在人们的时间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或者是一种习惯,或者是基于某种需要而制定的条规。

但是,经过“内化”之后,就变成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需要自觉地去遵守。

朱熹的“所当然之理”,似乎不是这样的理。

因为朱子虽然重视经验积累,但从根本上说,理是先天具有的。

如果是超验的,那就不需要任何经验的检验而具有普遍有效性,只能无条件地去遵守。

但这又有不同的情况。

一是出于先验理性的能力,即承认人的理性具有这样的能力(如康德所说):

一种是先于个人理性而存在,人的理性只能认识并接受,从而变成自己的。

前者即所谓自律,后者即所谓他律。

那么,朱子属于哪一种?

这是一个极复杂的问题。

如果说朱子是自律论者,那就必须承认,主体自身就能创造道德法则。

这所谓主体,就是先验的道德本心,自身便是道德理性。

考察朱子的著作,确实有这样的论述。

他认为,心体就是性,而“性即理”,即认为心的本体存在就是“所当然”之理。

如果说朱子是他律论者,就意味着不承认自心具有道德理性,理在心之外,只能通过认识获得这种法则,这个心,只能是认知心。

如果是这样,“所当然之理”就只能是客观理念之类的东西。

但事实上,朱子同其他理学家一样,是天人合一论者,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二元论者。

这是一个基本前提。

尽管他们之间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与争论,但基本的出发点和理论趋向则是一致的。

朱子所谓“所当然”,毫无疑问具有客观性,但他并不认为心只是个认识心,而毫无道德主体之义。

在朱子学说中,固然有“心外有理”及“格物致知”之说,但这并不妨碍其“心体即性”以及“本心”之说。

在认识层面上,朱子承认有主客之分,因而有“穷理”之学。

但“物理”最终通向“性理”,而“性理”则是存在问题,不是认识问题。

我们说朱子学说有认识论的成分,但从根本上说是存在论的,就因为其学说的基点是天人合一论的,人与自然是一体的。

因此,“所当然”之理,既是天地自然之理,又是人心所具之理。

客观地说,它是自然界的法则,主观地说,它是人心所具之理。

如果一定要作一个区分,那么是否可以说,就其作为自然界生命创造之原则及其价值而言,它是他律的;就其只能存在于人心并由人心来实现而言,它又是自律的。

在这里,人是真正的主体,其心即是道德心。

因此,不能用“非此即彼”的逻辑来看待朱子学说。

3、“自然之理”

这是从源头上说理。

当朱子同时谈到“所以然”与“所当然”时,常常说道,这“无非是自然之理”。

可见,“自然”是同时包含“所以然”与“所当然”的。

而朱子所说的“自然”,就是最高存在,其中包含着可能的最高价值。

在“自然”之上再没有任何东西了,“自然”就是儒家所说的天,是宇宙自然界的全体,亦即生命整体。

“自然之理”就是“天理”。

既然如此,那么,一切形上与形下、体与用的关系,都存在于这一整体之内。

“形而上者”决不是超自然的绝对观念或绝对精神,而只是其中的一个层面。

对于物质的自然界而言,它有超越性,是精神性的,但决不是绝对超越的实体。

人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既不是与自然相对立的主体,更不是凌驾自然之上的“主宰”,但是在自然中占有特殊地位。

在朱子学说中,可以说心是人之主宰,理是自然界的主宰,但心者人之心,身心是合一的;理者自然之理,理与自然界是统一的。

更重要的是,理不在别处,就在心中。

这就是朱子的天人合一论,同西方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是绝然不同的。

自然是存在及其功能之全称。

就存在而言,它是最高主体,但不是实体,而是“天道流行”的过程,“自然之理”就是自然界发育流行的过程所具有的秩序。

就功能而言,“自然”就是自己如此,自然如此,自己决定自己,没有其他主宰着。

有人从这个方面解释自然,当然是正确的。

由过程说明存在,由功能说明本体,这正是朱子学说的本来意义。

但是,不能只讲过程而不讲存在,或者只讲存在而不讲过程。

4、“生理”或“生生之理”

这是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理的价值意义之所在。

“生理”就是生命创造的原理,是“自然之理”所包涵的。

所谓“自然之理”,就其实质而言只是“生生之理”。

自然界是“生生不息”的生命创造的过程,其生命创造是有秩序的,此即所谓“生理”亦即“天秩天序”是也。

但“理”字能表现其普遍性的意义,可说是一种“自然理性”。

但这又是关系到人的生命意义的大问题。

《易传》说:

“天地之大德曰生。

”“生生之谓易。

”这个“生”字是全部《周易》的精髓,也是全部儒学的精髓。

人们都说,“易”有三义,即变易、不易、简易。

但“易”之三义不是一般地讲自然界的变化之道,而是以生命为其核心内容的,因此才有《易传》的“天人合一”之学。

阴阳变化错综复杂,但阴阳从本质上说蕴含着生命。

所谓“不易”,正说明生生之道是一切变化中之不变者。

所谓“简易”,正说明乾坤所蕴含的生命意义是最简易明白的。

《易传》说:

“易简而天下之理得。

”这个“理”就是“生理”。

“生”的哲学是中国哲学发展的一条主线,《易传》之“生”的学说是理学最重要的思想来源。

周敦颐的“万物化生”,张载的“乾坤父母”以及“天地之心以生为本”,程颢的“天只是以生为道”,程颐的“心者生道也”,无不以“生”为道为理。

朱子作为“集大成者”,当然也不例外。

他虽然对理做出了各种解释,但以“生理”为其核心这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

他在《仁说》中提出著名的“天地以生物为心,人得夫天地生物之心以为心”的学说,就是对这一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在这里,“心”字和“生”字有内在联系,二者与“理”又有本质联系。

这是朱子天人之学的关键所在。

5、“性理”

人们都说,朱子和程颐都主张“性即理也”,故是“性理”之学。

“性理”就是人性中之道德理性,理就是道德理性。

这已经事主体化的说法。

但是,“性理”同“生理”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性理”就是“生理”的实现。

如果说,“生理”是从客观上说,或者从存在上说,那么,“性理”就是从主观上说,或者从价值上说。

但这又不是截然分开、成二元式的独立存在,“性理”就是“生理”之在人者。

存在之中有价值含义,价值之中有存在基础。

中国人之重价值,于此即可见。

在理学中,性有二说。

一说是指“性者万物一源”(张载语)之性,与《易传》所说“天地之大德曰生”有关。

自然界是有“德性”的,这是西方主体论哲学不能接受的。

“德”与“性”是价值词汇,其基本内容是“生”,其基本意义是“善”,所谓“元者善之长”、“继善成性”是也。

善是指生命创造的目的,善就是目的,即向着完善、完美的方向发展。

宋儒把“天德”说成是自然界的最高价值,就是以“生”为其存在论的基础。

这已经是“天人之际”的问题了,不只是一个客观的陈述。

二是说人所禀受之性即人性,一般称之为“心性”,因为性就在心中。

朱子说,“天道之赋于人者为性”,实际是以“生理”为人性之来源。

“赋”字是一种目的性的授予。

如果说“生理”是存在论的,“性理”是价值论的,二者如何统一呢?

这正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性理具有客观普遍性,既是“万物之一源”,则万物皆有性。

但是,从现实上说,人与万物毕竟不同,人能得其全而万物不能得其全,“只能得一些子”(朱熹语)。

何以会如此?

程颢和朱子都从气上作了解释(不能详述)。

但最重要的是,天地自然之生理是普遍的、无私的,故人与物都有可能禀受其全而成其性。

因此,人对万物也就是没有资格以优越者自居,倒是有关爱万物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性理”是“生理”之在人者,人是“生理”之实现者。

人首先是生命存在,同时便具有价值,是有价值的存在者。

其价值虽来源于“生理”,但其实现却完全在人自己。

人的主体性、创造性主要表现在这里。

6、“使之然者”

这是从“动力因”上说理,指万物之生长、变化是理“使之然也”。

朱子重视万物皆动皆变,而其运动、变化之动力就是理。

问题是,运动之理是否有动?

这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

朱子有一个“如人跨马”的比喻:

理在物上,使物运动,犹如人在马上,使马行走。

但后来,学者们发生了争论。

元代的曹端就提出,理如不动,何以使万物动呢?

直到现在,还有人争论这些问题,认为朱子学说是否有矛盾?

其实,这个问题不能只从形上与形下的关系着眼,提出“形而上者不动,何以使形而下者动”的问题。

前边说过,在朱子学说中,形上形下之分只有认识和逻辑上的意义,并无存在的意义。

从存在上说,理与物是体用关系,理有动的功能,便有万物的运动,万物的运动就是理的功能体现,不是在动之外还有一个动的功能。

正如人有行走的意向,其行走就是意向的体现。

这就是“体用一源”之说。

体用关系与形上形下的关系,有对应之处,但其意不完全相同。

否则,只说一个“形上形下”就够了,何必又讲“体用”呢?

体用关系是真正讲存在问题的,是从本末关系发展而来的。

如同一棵大树,有本有末,本是由根而生之主干,末是枝叶花实,其实是一个生命整体。

体用关系也是如此。

体虽是本原性、根源性的,但它是通过用而实现的,用就是实现体的,不是在用之外有个体(熊十力先生对此有深刻分析)。

体用关系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

既如此,理便不是静止不动的实体,而是流行过程中的动因。

7、“道理”

“道理”之说很通俗,如同今人所说,“做事要讲道理”,“此人不讲道理”。

但究竟什么是道理?

是什么道理?

按朱子所说,就是指道德义理,更具体说,就是“情理”,即所谓“天理人情”、“合情合理”。

既合理又合情,情理合一,就是“道理”。

朱子说:

“今且以理言之,毕竟却无形影,只是这个道理。

有如此道理,便做得许多事出来,所以能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也。

”(《语类》,卷四)理无形影,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却有实际内容,其内容就是道德情感。

因此,一旦说出或表现在实际行动中,便能做出恻隐等等许多事出来。

这些事都是情理中的事,一点也不抽象。

他举出孟子的“四端”之情说明“道理”,正表明“道理”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

这虽是日常生活中的道理,但又是很高的,真所谓“道中庸而极高明”,高而至于太极之理。

太极者理之“极至”,是“极好至善的道理”。

这个“道理”,是人生追求的最高目的。

在这里,“道理”就是“所以然与所当然之理”。

三、“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

以上分别说明朱子关于理的不同说法和用法,在于说明理有不同层次的涵义,具有丰富的内容。

这些不同涵义相互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理就是这样一个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性范畴。

正如朱子本人所说,“如人观火”,从不同方向去看,会有不同形状,但却只是一团火。

既然如此,就说明理决不单纯是逻辑分析的结果,而“所以然”与“所当然”不仅不是互不相干的,而且与其他意义紧密相连。

朱子是主张“条分缕析”的。

所谓“条分缕析”,就是逻辑分析,就理而言,从中分析出各种不同涵义。

理的上述不同意义的提出,就是“条分缕析”的结果。

但是,分析之后,并不是将这些意义平铺地摆出来,如同商店里的货架,摆满了各种商品,由人们分别去选择。

而倒是像中药铺里的方格子,分别装有不同性能的药材,但是真正使用起来,必须将各种药调配在一起,才能起到治病的作用。

就方法而言,这里当然有综合的问题。

康德有所谓“先验综合命题”,认为先验的范畴形式,能够将经验材料综合起来,形成新的知识,只靠分析是得不出新知的。

但是,“先验综合”后来受到了批判,认为这是形而上学的,不能证明的。

中国哲学从总体上说,缺少分析,而重视类比与综合,但基本上是一种经验性的综合。

这样的综合有没有普遍必然性?

这就成了问题,因而受到了质疑。

朱子关于理的学说,是怎样的综合呢?

这是一个新提出的问题。

我尝试作出一个解释,即整体论的要素分析与生命论的类比综合,很难用超验论还是经验论来划分。

如果说是超验论的,则缺乏两个世界的明确划分以及纯粹形式化的分析;如果说是经验论的,则又有某种形而上的“预设”。

因此,用纯粹先验论或经验论来划分朱子哲学,会遇到很大困难。

这就如同直觉一样,既有经验主义的直觉,又有理性主义的直觉,还有超理性的神秘主义的直觉,要根据不同哲学的不同语境而定。

可以肯定的是,朱子虽然运用了“条分缕析”的方法,但不是逻辑分析主义的;他虽然很重视经验积累即“铢累而寸积”,但也不是纯粹经验主义的。

从总体上说,理具有某种先验形式,但又是以经验为内容的,其先验形式不是“纯形式”,其经验内容也不是“被给予”的材料,而是真实存在的。

我们可否说,朱子关于理的学说,主要是在人生体验中得到的,其中既有先验理性,又有人生经验,二者在实践中得到了统一。

正如程颢所说:

“天理二字,是自家体贴出来。

”这“体贴”二字,很值得玩味。

它既不是纯粹概念的认识,也不是单纯经验的集合,而是生命体验的结果。

“体验”中既有认识,又有实践;既有理性,又有情感。

总之是整体性的。

朱子之所见、所思、所悟、所愿,在于人与自然界的生命联系与整体和谐,在于追求“天理流行”的人生境界。

这种境界既不是纯粹认识的,也不是上帝“启示”的,毋宁说是“自然目的论”的。

“所以然”与“所当然”正是在生命目的性的学说中得到了统一。

在西方哲学看来,“所以然”与“所当然”是表述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的,根本不能统一。

朱子将二者合在一起,不作区分,认为“所以然”就是“所当然”,“所当然”就是“所以然”,笼统地说一个“所以然与所当然之理”,就是概念的含混不清,语言的意义混淆。

按照分析哲学的说法,“所以然”是讲事实的,是陈述句,因而是客观的;“所当然”是讲价值的,是祈使句或命令句,因而是主观的。

事实和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绝不能混淆。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价值是主观愿望或好恶的问题,主观与客观的界限是十分明确的。

自从休谟提出“事实”与“应当”的区分之后,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哲学家。

现代西方哲学普遍接受了这种二分的观点,并且从逻辑分析到语言分析,不断进行论证,使之成为“定论”。

现代分析哲学家(如艾耶尔、卡尔纳普等人),将价值完全主观化,甚至私人化,使伦理道德变成个人的兴趣、爱好,没有任何客观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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