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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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落实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要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登记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章行为,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行为。
登记管理的具体违章行为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布。
第三条本市实行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内容包括:
特种作业人员姓名、证件号码、违章时间、违章地点、所在单位、操作证类别和项目、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及具体违章行为、处理意见等。
第五条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维护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管理系统,定期统计、分析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及处理情况,并发布相关信息。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人员或者委托执法的乡镇检查人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进行登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在违章行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章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登记;对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的特种作业人员,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违章行为登记。
市安全监管局履行特种作业操作证注销手续。
第八条市安全监管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信息,以及撤销、注销证件相关信息。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证有效期内,存在一次违章行为登记的,复审通过后违章登记信息自行删除。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和依据
电工作业类
序号
操作项目
违章行为
依据标准
1
高、低压运行维修
未穿戴工作服、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2
在易燃和易爆场所作业采用非防爆移动灯具照明、在易燃和易爆场所作业采用明火工艺(喷灯、燃气体喷枪等)。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3
在本单位所不能控制的供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进行工作。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2.6条
4
发现用电设备存在触电隐患继续实施工作。
《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4.7条
5
违反规定带电作业、低压带电作业或接近带电体作业没有监护人或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进行带电作业。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8.3.2条、10.4.6条
6
检修作业、停电操作未确认隔离电器断开。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2.2条
7
XX,变(配)电所值班人员擅自解锁操作。
《北京地区电气运行管理规程》14.2.3条
8
在易触电危险的场所(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区)作业,没有采用安全行灯和安全电压的电动工具。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9.2.9条
9
在可燃构件上安装灯具、灯具发热体离可燃物安全距离不符规程要求,没有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四十五条
10
违章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没有按规定采用双极刀开关控制。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四十四条
11
停电检修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接地线或接地刀闸。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4.1条
12
高、低压运行维修
安装临时线路没有设置总开关、分路没有保护、对地安全距离不符规范、户外临时用电设备没有防雨设施。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五十四条
13
Ⅰ类移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起重机械、电焊机等未按规程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四十三条
14
运行中或部分停电检修作业的变(配)电所没有按规定在相应位置悬挂标示牌和装设临时遮栏。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1条
15
未执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北京地区电气运行管理规程》2.1.9条
16
未按规定抄录有关仪表数据。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二十九条
17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电源线未按规程要求采用绝缘良好的护套软线而用普通一般电线。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9.2.4条
18
使用接地线不规范或数量不符规定要求,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符规定。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4.11条4.4.3条
19
操作模拟板不符合设备运行状态。
《北京地区电气运行管理规程》第2.1.9C.条
20
标牌、标志、遮拦制作、使用不符合规范。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5.10条、4.5.11条
21
变(配)电所倒闸无操作。
《北京地区电气运行管理规程》第2.4.1条
2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无报批手续。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五十三条
23
变配电室内照明缺、失。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二十七条(三)
24
变配电室内有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寝具、灶具等。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第二十七条
(一)
25
变(配)电所内装拆接地线未做记录。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4.13条
26
违规进行登高作业,登高用具(脚扣、登高板、梯子及安全带等)不符合规程安全要求。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6.2.4、6.2.5、6.2.6条
焊工作业类
序号
操作项目
违章行为
依据标准
27
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焊条电弧焊、埋弧焊、等离子弧焊)
不穿戴电焊手套及焊工防护鞋进行电焊焊接操作。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28
使用焊机前,未检查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3条
29
焊割高处作业(>=2m)下方及危险区(10米范围内)内有可燃、有毒物料、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表1.A21
30
焊割高处作业(>=2m)或在可能发生坠落场所焊接时,没有佩戴合格的防火安全带。
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表2.C36
31
焊工操作时采用扁钢、角钢、管道或其他金属结构作为焊接电缆线(即把线和地线)。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4.5条
32
焊割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而又不采取防护措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2.2条
33
焊接设备工作环境潮湿,无通风及有易燃品存在。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2.1条
34
焊工作业完毕或临时离开作业场所没有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5.4条
35
在封闭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未将气瓶及焊接电源放置在封闭空间外。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7.2.1条
36
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没有完好的防护(隔离)措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2.4条
37
电焊机发生故障时,焊工自行修理。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6条
38
焊接作业的可燃、易爆物料与焊接作业点火源的距离小于10m。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6.4.2条
39
移动电焊机时,未首先切断其输入端的电源。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5.5条
40
焊工在多层结构或高空构架上进行交叉作业时,没按规定戴安全帽。
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表2.C35
41
焊割作业用的气体胶管和焊接电缆缠在焊工身上使用,而未妥善固定。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5.7.7条
42
焊割作业时产生的热量使工程中易燃及有毒保温材料或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火灾、爆炸、中毒而未采取措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7条
43
在封闭空间焊割作业时,未采用通风措施和未有专人监护。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7.5条
44
焊割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6.4.1条
45
焊割作业现场工作完毕后,未能及时清理现场及彻底消除火种。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6.4.3条
46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以2-3m为宜)临时需要较长时,未能沿墙或立柱用绝缘体隔离布设且离地面2.5m以上,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6.3条
47
在电焊机上放置物件和工具。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6.1条
48
焊接电缆外皮破损,未能及时修补完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4.2条
49
室外使用的电焊机,没有防雨雪的防护措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2.2条
50
电焊机接线柱与焊接电缆接触不良,没有用螺母紧固,焊接电缆连接接头处未能保持良好绝缘。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5.2条、11.4.3条
51
焊接电缆通过道路和通道时,未采取保护套等保护措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4.4条
52
电焊钳没有良好的绝缘性与隔热能力。
电焊钳过热时放在水中冷却。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5.7.4条、11.5.7.5条
53
气焊、气割
气体保护焊时,气瓶倾斜、未能竖立固定,且与热源距离小于5m。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54
气体保护焊时,在漏气漏水的情况下运行。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7.1条
55
气焊
气割
焊条或焊钳上带电金属部分与身体接触。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5.7.1条
56
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粉尘,未对焊机进行防腐保护。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2.2条
57
焊工使用破损、受潮的手套施焊。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1.5.7.3条
58
气瓶、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用明火检漏。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1.3条
59
气瓶、溶解乙炔瓶未能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小车上使用。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60
气瓶、溶解乙炔瓶使用后未留有98-196KPa表压的余气,而放空。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61
各种气瓶染色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氧气瓶天蓝色,溶解乙炔气瓶白色,液化石油气瓶为银灰色)。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6.1条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2条
62
溶解乙炔气瓶未配置回火防止器而直接与乙炔管连接。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6条
63
乙炔瓶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64
气瓶、溶解乙炔瓶放置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或易受电击的地方。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GB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9.5条
65
采用吊钩、钢索或电磁吸盘吊装焊割用气瓶。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66
回火防止器、气瓶或减压器一旦冻结采用明火烘烤或棍棒敲打解冻。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67
工作完毕或间隙、工作点转移并未关闭气瓶,戴上瓶帽。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6条
68
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或承重的衬垫。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69
乙炔气瓶上放置物品、工具或缠绕悬挂胶管及焊割炬等。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6条
70
在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未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7.3条
71
液化石油气瓶与明火或热源的距离小于5m。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72
液化石油气瓶没装减压器,胶管直接与气瓶连接。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4条
73
操作中的氧气瓶距离明火和热源小于5m。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74
操作者用沾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与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接触。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1.2条
75
操作者肩扛氧气瓶或在地面上滚动搬运。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4条
76
气焊
气割
氧气瓶安置在人行通道或易被物体撞击碰倒的场所。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3条
77
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用氧气吹净工作服上的尘土和乙炔管道。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1.4条
78
换用或替用各种专用气瓶上的减压器。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4条
79
使用过期气瓶或送检未合格气瓶。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5条
80
减压器在使用时未拧足5个螺扣以上而泄露。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4条
81
焊割作业未按标准规定:
氧气胶管为黑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GB/T2550-2007《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7.2条
82
点火时焊割炬指向人员或可燃物。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2条
83
操作者工作前未检查胶管有无磨损、裂纹、老化等情况。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3条
84
焊割作业前未能检查焊、割炬的气路通畅、射吸能力及气密性。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10.2条
高处作业类
序号
操作项目
违章行为
依据标准
85
建筑脚手架拆装
未佩带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安全带、安全帽。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3.0.1
86
脚手架未经检查或验收不合格上架作业。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0.17条
87
脚手架拆除作业上下同时进行。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9条
88
登高架设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0.4条
89
上下攀爬脚手架。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0.12条
90
擅自拆除脚手架主节点及连墙件构配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9.0.7条
91
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时向下抛掷物体、材料。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6条
92
脚手架材料码放混乱或倾斜。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6条
93
恶劣天气(如冰雪、雷雨、浓雾、6级以上强风等)进行登高架设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7条
94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完成工作后未进行现场清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6条
95
建筑物表面清洗作业
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作业时,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使用一个挂点装置。
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1.7
96
利用屋面砖混砌筑结构、烟筒、通气孔、避雷针等结构作为挂点。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1.5
97
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作业时未做到两根绳作业,即一根工作绳、一根安全绳,两根绳必须分别设置挂点。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1.8
98
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作业时未做到无固定挂点时应设置配重其总重量应达到330公斤/每个挂点。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1.2
99
建筑物表面清洗作业
作业人未单独配置坠落保护系统。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3.1
100
无女儿墙使用配重,或未将工作绳、安全绳固定在建筑物后侧地面上加配重330公斤/人。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1.6
101
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作业时,未做到在固定挂点、配重挂点区域有监护。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2.2
102
在作业中工作绳、安全绳与女儿墙、玻璃幕墙等有棱角面未垫防护垫或加护角装置。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1.3
103
将绳从楼顶直接扔下。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2.12
104
作业中,工作绳、安全绳任一绳有断股,局部绳颈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腐蚀达原绳股1/3,存在散花、鼓包。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2.10
105
作业中(座板式单人吊具)板面有穿透裂纹或横断裂纹。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1.1
106
作业中吊板(座板式单人吊具)上安装使用的金属件碎裂、变形。
吊具、吊带、衬带、拦腰带局部有破损。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4.1
107
在四级(含四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雪、凝冻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8.3.2,8.3.3
108
自锁器(安全锁)部件坏损,不能灵活使用。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1.3
企业内部机动车驾驶类
序号
操作项目
违章行为
依据标准
109
施工机械
操作人员上岗前,未穿戴防护用品。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
110
操作人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3.5.1
111
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未设明显安全警告标志。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4.2.16
112
电瓶车、推土机、挖掘机、平地机、装载机、摊铺机、压路机、小翻斗车
将机械设备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
《筑养路机械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总则》第7条
113
违章开挖土方和基坑、边坡,存在明显塌方或倾覆等安全隐患。
《筑养路机械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总则》第11条
114
机械设备运转状态或工作装置没有自由落地状态,操作人员冒险进行保养、修理、调整作业。
《筑养路机械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总则》第22条
115
操作人员穿拖鞋操作、操作过程中打手机电话或不按规定戴安全帽。
《筑养路机械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总则》第8条
116
矿山车辆驾驶
超载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5.2-1
117
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5.2-2
118
装车时,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离开驾驶室,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5.2-3
119
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时空档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5.2-5
120
矿山车辆驾驶
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擅自离开车辆,未使用停车制动并未采取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5.2-6
121
电动挖掘机驾驶
挖掘机作业和行走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未将设备移至安全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4.1-1
122
挖掘机作业和行走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有人停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4.1-2
123
挖掘机未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没有专人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4.1-5
124
挖掘机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10.2.4.1-6
矿山(尾矿坝)作业类
序号
操作项目
违章行为
依据标准
125
尾矿坝
作业
尾矿排放与筑坝未严格按照设计和作业计划的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7.2.2-1
126
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7.2.2-3
127
尾矿坝堆积坡比和坝外坡面维护工作不符合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7.2.2-4
制冷作业类
序号
操作项目
违章行为
依据标准
128
制冷运转
制冷安装维修
空调运转
空调安装维修
从事有害作业的场所,未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GB9237-01《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7.2.2
129
在制冷和空调设备维修中,使用了不合格制冷剂钢瓶。
AQ7004-2007《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1.1
130
在制冷和空调设备维修中,错误使用冷冻油和载冷剂种类和品质。
AQ7004-2007《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2、4.3
131
未按时对冷却水、冷冻水进行相应处理,使水质不能满足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功能。
AQ7004-2007《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4
132
在制冷和空调设备维修中,选用了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备材料,选用不合格的配件实施维修。
AQ7004-2007《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