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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和预防腐败笔谈三篇文档资料

“惩治和预防腐败”笔谈(三篇)

  编者按: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至今已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

在这近30年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不仅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泛滥蔓延势头,而且在整体上保证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稳定,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当然,中国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2005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对中国近30年来反腐倡廉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是中国迄今为止所形成的最系统的反腐倡廉思想体系,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党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

从现在起到2020年左右,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矛盾凸显期、体制转轨创新期和社会转型发育期。

在这样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证中国社会实现稳定、有序、和谐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由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副校长、法学理论首席专家郭学德教授作为国家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和负责人主持的200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及制度问题研究》(批准号06&ZD040),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刊特刊发该项目的三篇阶段性研究成果,分别就“预防惩治腐败与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如何预防贪官外逃和引渡外逃贪官”、“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与反腐败廉政体系的构建”三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供大家参考。

  文献标识码:

A

  惩治和预防腐败与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郭学德

  一、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执政党的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泛滥和蔓延。

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新的形势和情况的发展变化,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问题,并初步探索总结出了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新的执政环境中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路子。

2005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志着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开始从过去的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从过去的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过去的以事后惩治为主转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特别是更加注重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研究建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取得的主要成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政党旗帜鲜明、始终如一地反对腐败,并始终把握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保证了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健康发展。

反腐败的经验表明,执政党和国家领导决策层反腐败的政治决心是决定一个国家反腐败能否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中国共产党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先进政党,在本质上是与腐败不相容的。

她只有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才能保持自身的先进性,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并获得长期执政的资格和地位。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

党的十二大首次提出“党风问题是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等历次代表大会都一再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严峻性,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反对腐败问题上是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如一的。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牢牢把握着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将反腐败斗争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稳定和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妥善处理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整体上保证中国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不断将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2.始终保持查处腐败案件的强劲势头和强大压力,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泛滥和蔓延。

始终保持查处腐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保持反腐败斗争的强劲势头和强大压力,是中国近30年来反腐败斗争的一大特点。

近30年来,在惩治腐败的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始终将查处腐败案件、特别是腐败大案要案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始终保持了惩处腐败的强劲势头。

据不完全统计,1992―1996年、1997-2002年两个5年间,全国处分党员分别为669300人和84615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分别为20295人和28996人,厅局级干部分别为1673人和2422人,省部级干部分别为78人和98人。

2001年至2005年5年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腐败案件15万多件,惩处腐败分子17万多人。

2001年,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的大案1319件,2002年为5541件,2003年为1275件。

2005年,共查办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腐败分子8490人;2006年共查处大案18241件,其中查处贪污贿赂百万元以上的623件。

由于始终保持了查处腐败案件的强劲势头和强大压力,不断加大惩处腐败的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在更大范围内的泛滥和蔓延。

  3.重视廉政教育,努力打牢反腐倡廉的基础工程。

重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是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突出特色。

从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就高度重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思想道德法纪教育。

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用3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全面整顿,争取实现根本好转。

1990年,中纪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提出要从执政的阶级意识、公仆意识和忧患意识的高度,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深远意义。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活动。

2004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全党开展了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伴随着上述大规模的教育活动,还开展了一系列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廉洁自律教育。

通过开展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

  4.重视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

制度是保证。

惩治和预防腐败,从长远和根本上讲,必须依靠制度。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取得的成就之一,就是在近30年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党风廉政建设和惩治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

党内的法规制度主要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

国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1999年制定的《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设想,到2010年,将建立和制定包括3大法律制度规范和10个法规制度门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

  5.善于总结经验,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路子。

善于总结经验并及时将经验运用到指导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去,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特色,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突出成就。

2005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对中国近30年来反腐倡廉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是中国迄今为止所形成的最系统的反腐倡廉思想体系,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党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中国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反腐败斗争虽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内,中国社会仍处于“腐败高发期”,中国的腐败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一些领域里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

这主要表现在:

被揭露和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依然居高不下;涉案人员中中、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的比率逐年有所增高;涉案金额巨大且呈快速上升趋势;腐败“窝案”、“串案”增多;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吏治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尚未真正得到有效治理;经济领域里的商业贿赂现象比较严重;新经济领域里的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社会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社会廉洁环境尚未得到优化,等等。

上述情况表明,中国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实效性不够强。

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着重形式、轻实效、重过程、轻结果现象。

在教育内容上缺乏针对性,在教育方式上缺乏感染性,在教育对象上缺乏层次性,没有将反腐倡廉教育与人们的实际生活和制度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之逐步形成为一种社会廉政文化和社会廉洁文化,形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道德控制机制。

  2.预防效果不够理想。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但是在一定意义上,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惩治重在治表,而预防则是治本之策。

虽然我们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提出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思想,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客观原因和其他因素,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注重事后惩处而不重视事前预防,往往等到一个地方、一个领域、一个单位、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才去进行查处和惩治。

  3.监督不严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遏制腐败的根本措施在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在对权力的监督方面,尽管存在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众多的监督主体和庞大的监督体系,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着一些“虚监”、“弱监”、“漏监”、“空监”、“禁监”现象,仍然缺乏对权力授予、权力运行、权力剥夺等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仍然缺乏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

此外,在权力配置、以权力制约权力,发展民主、以权利制约权力,完善法治、以法律制约权力等方面,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和权力监督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4.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经过近30年的探索,目前我们已经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这是多年来对中国反腐败斗争工作实际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

但是,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价值取向来看,目前中国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方面,还存在着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在权力监督体制方面,也还没有建立起结构科学、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精干高效的权力监督体制。

此外,在其他如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财政金融投资监管体制等具体管理体制方面,也还存在不科学、不完善的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解决。

  5.机制的作用还没得到有效发挥。

“机制”是一定体制和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从惩治和预防腐败角度来看,目前中国诸多反腐倡廉的机制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些机制包括思想教育预防机制、道德规范约束机制、廉洁从政激励机制、积极举报保障机制、及时查处惩治机制、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引渡机制等。

从权力监督制约角度来看,还没有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也还没有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等。

  6.制度还不够完善。

有一些制度制定得不科学、不完善,缺乏前瞻性、程序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因此出现了所谓的“几十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的现象。

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考虑,因而使制度不能很好地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三、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经过近30年反腐败斗争的发展,目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腐败仍然处于“腐败高发期”和反腐败斗争处在一个“胜负关键期”。

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而关键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如果能够从制度层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廉政体系,中国就能从根本上走出“腐败困扰期”,同时迎来中国经济的“黄金发展期”,从而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建立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廉政体系,必须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

  1.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

  “体制”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

建立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首先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

  第一,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

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在整个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中居于领导、指导反腐败斗争全局的重要地位,对推进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的主要内容是:

进一步发挥执政党统一领导的政治权威;进一步增强部门反腐倡廉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整合和发挥专门反腐败机构(如纪委、监察、检察、审计等)的整体合力;进一步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渠道和方式,等等。

  第二,创新权力监督体制。

权力监督体制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成败。

改革完善现行权力监督体制的基本价值取向是:

提升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优化权力结构,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建构科学、制衡、规范的权力结构体系;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加强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监督机关合力的作用,建立结构科学、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精干高效的权力监督体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严密高效、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的监督网络体系。

  第三,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构建整个惩防腐败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强大和最具扩张性的权力。

为了规范和制约“政府官员”的权力,必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界定政府权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缩小政府管理范围,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精简政府机构,实现由“臃肿、低效政府”向“精干、高效政府”转变;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由“放任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变。

  第四,创新财政、金融、投资等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继续落实和完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探索和完善编制部门预算管理的措施,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管的法制化;探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通过改革和创新,逐步建立起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管理需要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管理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是:

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有效地防止金融犯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同时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打击金融犯罪,防止赃款外流。

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的主要内容是:

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投资监管。

  2.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建立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对于有效遏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反腐倡廉、遏制腐败,最终就是要建立起一种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制度”相联系、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第一,建立和强化道德规范约束机制。

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建立和强化道德规范约束机制,是拒腐防变的治本之策。

努力探索建立起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规范,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提出较一般民众更高的道德要求;适时制定《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以“刚性”条款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约束;严格执行《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使道德规范真正发挥约束作用。

  第二,建立和强化廉洁从政激励机制。

在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的同时,对廉洁从政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表彰和激励,以鼓励更多的人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对廉洁从政国家公职人员的表彰和激励要坚持“精神荣誉激励”与“物质利益激励”并重,体现“厚薪养廉”原则,并以法律制度为依据和保障。

“精神荣誉激励”包括设立“廉洁公务员”奖,优先晋升、提职;“物质利益激励”包括提供优厚的养老金、保险金和免费或低价住房等。

  第三,建立和强化举报保障和及时查处惩治机制。

要在全社会建立和强化反腐举报保障激励机制,完善举报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

要强化查处惩治机制,拓宽发现案件的渠道,完善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提高查处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依法依纪及时查处惩办腐败分子。

适时修改《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受贿罪中关于“非财物性、非物质性利益”的规定,等等。

  第四,建立和强化外逃贪官预防引渡机制。

建立防止贪官外逃的预警机制和透明账户制度;落实《反洗钱法》,打击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防止赃款外流;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以及欧盟的《反腐败民法公约》等国际条约,积极建立双边协商机制和引渡机制,加大引渡力度,从而有效遏制贪官外逃,并对国内的腐败分子造成巨大压力。

  3.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

  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对于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具有基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重大意义。

  第一,制定、修改、完善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法律制度。

切实落实《监督法》,按照《监督法》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和规定的监督程序,真正实现对“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研究制定《举报法》,进一步鼓励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进行检举,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同时推行储蓄实名制和消费电子化,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监督;研究制定《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约束。

  第二,完善、创新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加强党内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是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

具体包括:

党代会监督制度的创新,包括推行党代表直选制度和党代会常任制度等;党内选举制度的创新,包括健全候选人提名制度、差额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制度和竞争选举制度等;党委会内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包括健全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表决制度和全委会制度等;创新完善党代表对党委会及其成员的评议制度、党内质询制度、罢免制度和弹劾制度等。

  第三,完善、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进一步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进一步扩大领导干部差额推荐、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范围。

  第四,完善、创新政府行政管理制度。

依据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等原则,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如何预防贪官外逃与引渡外逃贪官

  张智辉 蔡新苗

  近几年,贪官外逃问题已经成为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广泛运用以及媒体对重大案件报导的及时跟进,贪官外逃案件也引起了国民的普遍关注和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治理贪官外逃的问题,关键是建立预防机制,同时也要充分运用国际刑法提供的国际刑事合作手段追逃追赃。

本文拟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理论探讨。

  一、建立预防机制,防止贪官外逃

  根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在《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中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外逃贪官目前有4000多名,卷走的资金在500亿美元左右。

贪官一旦逃到国外,将其追缉或引渡回国的成本非常高,时间也会相当的长。

贪官外逃,不仅给国家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也导致了另外一些与外逃贪官有着犯罪联系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难以查清。

因此贪官外逃之前的预防、堵塞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预防贪官外逃,重点是建立两个机制。

  1.建立预警机制

  防止贪官外逃预警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尽早发现有可能外逃的贪官。

只有尽早发现,才有可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贪官外逃。

尽早发现可能外逃的贪官是完全有可能的。

从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贪官外逃类犯罪属于预谋性故意犯罪,其犯罪故意有一个形成发展到实施的过程。

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在决定带罪外逃时,会将所有的赌注都押在外逃是否成功这一点上,因而会不惜一切代价地去实施外逃计划。

有人根据历年贪官外逃案件,总结出贪官外逃的活动轨迹。

其中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

这一安排周密的外逃过程,是贪官们煞费苦心精心设计出来的,各个环节前后相继,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因此,应该在总结具体案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探寻贪官外逃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建立预警机制,以便尽早发现和预防贪官外逃。

  防止贪官外逃的预警机制,是在反腐败斗争系统工程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的。

发现问题官员,及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是预防贪官外逃的重要环节。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群众的检举举报等线索,注意发现有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的官员,及时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警示教育,防止其实施更重要的贪污贿赂犯罪。

对于有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并有外逃迹象的人员,要采取重点控制措施,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一旦发现其有外逃动向,要及时予以阻止。

  防止贪官外逃预警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重点岗位人员透明账户制度。

建立透明账户制度,现在面临的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认识上的。

一些人认为,一个人的财产状况,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建立透明账户制度,将会侵犯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建立透明账户制度抵触情绪较大。

二是法律上的。

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要求重点岗位人员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尚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建立透明账户制度对于及时发现重点岗位人员的可疑资金及其流动情况,防止非法转移出境,是非常有效的。

长期以来,我们在反腐败工作上存在着一个理想化的偏执认识,即寄希望于官员的自制、自律,但是事实已经证明,光凭这一点期望已经于事无补。

既然如此,为何不能尝试这种新的官员个人账户透明化管理制度,通过强化管理来防止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呢?

一方面,我们应当教育干部,对组织忠诚坦白。

个人的财产,可以向外界保密,但是不应该向组织保密。

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在我们国家,主要是组织上发给的薪金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

这对组织来说,既没有保密的必要,也不应当有组织上不知道的情况,除非其财产的来源超出了薪金和合法劳动收入的范围。

另一方面,我们国家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人员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应从法律上保障透明账户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规范对透明账户的管理,以防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状况等信息的不当泄露和不当使用。

  透明账户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透明账户的对象范围。

笔者认为,透明账户的对象,应当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部门经理、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金融机构人员及其近亲属。

这些人员都是直接管理或者经手国家财产、公共财产的重点岗位人员,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的机会。

因而从国家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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