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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合同范本.docx

北京供暖合同范本

北京供暖合同范本

篇一: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

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

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

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

甲方取得房产证后,

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

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

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

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

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

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

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

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

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

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

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

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

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

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篇二:

北京采暖合同范本(按面积收费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按面积收费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

2.采暖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乙方应当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就实际供热温度存在争议的,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负担;检测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采暖费标准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采暖费标准调整的,自调价之日起,甲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采暖费(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足额支付给乙方。

逾期未支付或逾期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向乙方支付未缴纳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第方式缴纳

(1)直接向乙方支付采暖费;或将采暖费缴至乙方指定的代收银

行。

(2)将采暖费缴纳给乙方委托的代收单位。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收费单位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如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

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不妨碍对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甲方应当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排气、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甲方应当予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免费定期进行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

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季开始之前30日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一周在住宅单元门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5.应当按照北京市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电话录音应当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之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6.乙方应当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告。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8.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交纳采暖费的,除须按本合同约定交纳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因散热器(含地埋管)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或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等原因,造成自身、相邻用户、乙方和公共设施损坏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4.甲方未履行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监护义务,或拒绝乙方正常的入户安全检查和设施维修,或拒绝乙方提出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用热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照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供天数是指: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供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3.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1)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

(2)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3)甲方报修且经乙方测温后,双方对室温仍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经检测,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调节后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计算为天数。

4.除上述情况外,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计算采暖费退费的天数。

5.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1)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或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的,或因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2)甲方拒绝乙方入户进行测温、设施巡检的;

(3)出现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限量供应等非乙方原因的;

(4)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9℃(-7℃)时,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

(5)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

但不得超过4小时,且已提前公告,且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6.乙方负责的甲方室内的共用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户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三: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合同

BF——20XX——05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

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

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

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

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XX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

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

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

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

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XX)。

检查修理:

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

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XX)。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

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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