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配电站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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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配电站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
高精度电子铜板带项目压延车间10KV配
电站安装工程
工程地址:
中铝洛铜厂区内
工程造价:
22.6万元
发包人: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洛阳铜加工集团四方设备安装有限
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08年6月16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洛阳铜加工集团四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高精度电子铜板带项目板带车间10KV配电站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中铝洛铜高精度电子铜板带项目板带车间厂房内
工程内容:
压延车间内部管网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主要施工范围和内容:
2PS和3PS配电站安装工程施工,详细内容以施工图:
J031.02DG2-1~26、J031.02DG3-1~26。
三、合同工期
工期:
本工程于2008年8月20日交工,每拖延一天,中标人按1000元/天支付赔偿金。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按中标价贰拾贰万陆仟元整¥226,000.00元包干;
设计变更及签证、施工方案等按实结算,优惠率5%。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6月6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中铝洛铜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略),详见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合同协议书的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行业、地方颁发的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图等相应规范的要求。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国家无相应标准和规范时,以设计院提出的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生效后,提供6套施工图(含竣工图2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图纸向任何第三人进行许可使用、转让及披露有关图纸的任何信息。
其余内容按照相应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4.3承包人应在竣工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贰套(其中包括竣工图2套)。
4.4当发包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1份,供发包人批准或备查。
4.5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详见监理合同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周卫职务:
高精度电子铜板带项目部工程室主任
鲍英琛职务:
高精度电子铜板带项目部综合室主任
职权:
负责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需发包人协调和承办的相关事宜;负责施工合同目标的实现;复核已完工程量,负责合同以外的工程量增减的现场签证及其它施工资料的现场签证;工程竣工验收。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6.项目经理
姓名:
吴杰职务: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组织、指挥施工,项目经理不到现场,工程不能开工;开工后,项目经理必须坚持在现场工作,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方应无条件接受。
其他执行通用条款规定。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
承包人接入的具体位置以批准的施工方案为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准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双方协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向发包方提供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及相应施工进度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计划和材料收、登、存的月、季、年度统计报表。
上述计划和报表完成的时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发包人各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开工前必须完善相关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交工前负责已完工程和已安装好的设备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要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要无偿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承包人必须清除交工工程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好场地,费用自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8.2承包人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3日。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原因,造成一周内停工累计超过48小时,工期顺延。
但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工程进度满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发包人批准后将给予支持。
否则,对下次招标工程的中标,承包人将受到影响。
由农民挡工引发的相关费用,已包括在风险因素内,不予以考虑。
(3)由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由此引发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四、质量与验收
1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12.1承包人除执行通用条款16。
1款的约定外,应严格按照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中标后施工组织设计的最高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工程师的各种指令,并接受工程师的监督、检查。
12.2工程的过程质量(各阶段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等)达不到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的质量标准或质量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按本专用条款26.2款约定,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
14.重新检验
按照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五、安全施工
15.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承包人应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由此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类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发包人要求组织施工,并首先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各施工阶段安全文明工地检查验收。
若阶段检查安全文明工地未达到标准,承包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按本专用条款26。
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
承包人要随时接受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政府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16.安全防护
通用条款第21.1和21.2款中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其它事宜执行通用条款的规定。
17.事故处理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给发包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款的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结算方法:
按中标价加变更签证。
变更签证优惠率为5%。
变更签证部分工程造价计算办法:
土建工程执行《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5年版)和《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分册)》(1998年版)及相应取费标准,四类工程取费标准。
安装工程执行《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1997年版)及相应取费标准,三类工程取费标准。
执行的文件有:
人工费调整执行“洛市建价(2000)01号”文件、“豫建设标(2005)101号”和“豫建标定(2006)1号”,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洛市建价(2002)3号”和执行“洛市建价(2002)4号”文件。
土建主要材料和安装未计价材价格按洛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洛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进入工程决算,不全部分按同期市场价(事先必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
不计取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包干费。
18.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工程发生的零星借工按38元/日×1.03413.
建筑垃圾和余土外运至洛阳市垃圾填埋场,包括装卸费、运输费、倾倒费和税金等完全单价为16元/吨;工程量以监理单位及业主核定为准。
19.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本合同价款的1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备料款。
20.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对承包人超出设计文件和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对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每个月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进行结算。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工式和时间: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填报月付款申请报表,根据发包人有关工程师和主管领导在月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按合同条款规定扣除水电费、质保金、违约金和代扣代缴的税金等费用后,按完成进度实际情况支付给承包人。
(1)月工程进度款,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月底前,按前述审核计算方法支付给承包人。
(2)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价款50%时起扣备料款。
(3)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付款。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双方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后,支付到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
(5)5%质保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一次性结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款的规定不再执行,按上述约定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施工图纸材料表中所含材料;
支架用角钢和槽钢、焊接管件和法兰;
给排水另增加的26个蝶阀和法兰;
安装各种仪表、减压器等。
2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外的其它各种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购,甲方认质认价。
其中,防腐(黄丹漆)和面漆采用灯塔牌。
八、工程签证变更
设计变更及签证部分发生的工程量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核定的为准,结算时按中标的变更签证优惠率计算。
安装施工过程中管子标高、位置变动(不超过10米不再增加工程量)必须发包人认可。
24.确定变更价款
对投资较大、影响进度款支付的重大设计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随时签订补充协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本合同待全部工程竣工完成后,办理交工验收。
25.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完工,承包人在组织初验后5天内,向发包人递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上报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发包人对竣工报告予以批准,承包人根据已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结算手续。
同时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整理技术文件资料;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工程竣工后28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贰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6.违约
2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允许承包人顺延工期。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6.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
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若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开工,每拖一天,扣违约金1000元,且合同总工期不变;如合同签订后20天内不能开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
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推迟天数在30天以内的,每推迟一天按1000元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工期推迟天数超过30天以外的,30天以外部分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4%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
1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标准,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承包人通过修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请其他单位修理完善,以达到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不按专用条款第28条的约定分包工程或转包行为,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剩余工程另行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
(2)承包人项目经理如不执行专用条款第6条规定的,项目经理不能坚持在施工现场工作,视情况每次按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故离开现场及施工场地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拆。
十一、其他
28.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该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
确有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工程分包时,承包人应将分包意向单位报工程师审查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方能与分包单位协商签订分包合同。
其它执行通用条款规定。
29.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30.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双方各三份。
31.补充条款
31.1发包人另行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不计取总包管理费和施工配合费。
31.2本合同价款中包含5万元的消防、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其管理办法以“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协议书”为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为保证高精度电子铜板带项目压延车间内部管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经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建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其它土建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