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社会救助一本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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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社会救助一本通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乌鲁木齐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服务对象

凡持有乌鲁木齐市城乡常住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

三、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为34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56元/人/月。

四、申报程序

(一)户主申请。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

3、家庭中就业人员(含临时就业)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人状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人的《残疾证》、重病患者的诊断证明等。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人户调查、评议。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区(县)民政局审批。

 

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二、服务对象

(一)一类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4、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农牧区“四老”人员。

5、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人员。

(二)二类救助对象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因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

三、救助标准

(一)对于一类救助对象,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

1、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包含补充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

2、住院起付线由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3、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其中属于常见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属于急危重症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2.000元、属于重大疾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8000元)实行救助;

4、门诊救助按三个层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中:

日常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特殊慢性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实行救助;大病(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费用按85%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6000元)实行救助。

(二)对于二类救助对象,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

1、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5O%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实行救助;

2、门诊救助按二个层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中:

特殊慢性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大病(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实行救助。

四、申报程序

(一)一类救助对象在我市确定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所有需要我市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都由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个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其中全额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农村五保户所需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全部由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二)二类救助对象凭住院票据在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实行救助。

 

教育救助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二、服务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在校子女。

(二)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在校孤儿。

(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在校子女。

三、救助标准

(一)在校小学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200元。

(二)在校初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300元。

(三)在校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

(四)在校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1500元。

(五)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6000元。

四、申报程序

(一)户主申请。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3、在校学生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区(县)民政局审批。

 

冬季取暖救助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办法》

二、服务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四)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农牧区“四老”人员。

三、救助标准

(一)对于采取燃煤或其他清洁能源方式集中供暖的,救助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进行救助。

(二)对于采取自供暖的,救助标准按3吨煤标准进行救助。

四、申报程序

(一)户主申请。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3、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身份证明;

4、供热缴费通知单等相关缴费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区(县)民政局审批。

 

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二、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

三、救助标准

(一)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民政救助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用按以下比例实行医疗救助:

1、在2万元(含)以下的,按5O%的比例救助;

2、在2万元至5万元(含)的,按60%的比例救助;

3、在5万元以上的,按7O%的比例救助;

每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二)因重度残疾或遭受意外,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等资金后仍生活严重困

难的人员,每人每次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不超过lOOO元;

(三)大学生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每人每次教育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四)因家庭直系亲属去世,每人每次基本丧葬费用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四、申报程序

(一)户主申请。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

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3、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救助类别相关票据。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区(县)民政局审批。

乌鲁木齐市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名单

一、天山区

1、新疆众安医院

2、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院)

3、市友谊医院(综合转诊)

4、市妇幼保健院(专科转诊)

5、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专科转诊)

6、新华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二部

8、新华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力医院)

9、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青年路医院

1O、燕儿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鸿雁池电厂职工医院)

1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三医院(专科转诊)

12、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专科转诊)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院(专科转诊)

二、沙依巴克区

14、和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乌鲁木齐慈善医院)

15、友好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疆有色金属公司医院)

16、八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自治区职业病医院)

17、炉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l8、天山建材医院

19、环鹏有限公司西山职工医院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20、杭州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1、石油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职工医院)

22、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专科转诊)

23、第一人民医院分院(二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4、南纬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治区一建医院)

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

26、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专科转诊)

27、新市区所属乡镇卫生院

四、水磨沟区

28、六道湾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9、水磨沟区人民医院

3O、七道湾乡卫生院

31、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

32、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综合转诊)

五、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头屯河区)

33、八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4、头屯河区中心医院

六、米东区

35、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业医院

36、卡子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病医院(专科转诊)

38、米东区人民医院

39、米东区中医医院

40、自治区人民医院米东医院

41、大化医院

42、米东区所属乡镇卫生院七、达坂城区

43、乌拉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化医院)

44、盐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5、达坂城镇卫生院

46、艾维尔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7、达坂城区所属卫生院

八、乌鲁木齐县

48、鸟鲁木齐县所属卫生院

 

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民政局服务监督电话

市民政局监督电话:

0991—4657017

天山区监督电话:

0991—8885723

沙依巴克区监督电话:

0991—613975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0991—6681224

水磨沟区监督电话:

0991—4643160

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头屯河区):

0991—3773O61

米东区监督电话:

0991—3366812

达坂城区监督电话:

0991—5919076

乌鲁木齐县监督电话:

0991一592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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