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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新材料有限公司

编号:

OB-AB-16

三级,第4次修改

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下发日期:

2020-07-01

执行日期:

2020-07-01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特殊作业管理,确保公司的各项作业安全,使公司的生产得以正常展开,特按照如下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条例:

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警示危害标识》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AQ302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GA182《道路作业安全标志》

GB7059《便携式木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物理因素》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登高、断路、吊装、设备检修、抽堵盲板的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

3.1.1负责对公司各项安全票证的开具和安全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1.2负责对公司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证的开具和作业现场安全符合性的审核;

3.1.3负责公司二级动火作业票证的审批。

3.2生产管理部

3.2.1负责公司盲板抽堵作业票证的开具和作业现场安全符合性的审核、审批;

3.2.2特殊情况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

3.2.3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3.2.4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3.3技术设备部

3.3.1负责公司吊装、动土、高处作业票证的开具和作业现场安全符合性的审核、审批;

3.3.2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

3.3.3负责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3.4各属地部门按照安全作业要求进行安全作业票证开具申请、安全作业现场监护和安全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并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作业。

4.实施要求

4.1概述

特殊作业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登高、断路、吊装、设备检修、抽堵盲板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4.1.1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均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基本要求如下:

4.1.1.1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4.1.1.1.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1.1.1.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1.1.1.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1.1.1.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4.1.1.1.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1.2作业前,作业部门应进行如下工作:

4.1.1.2.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4.1.1.2.2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1.1.2.3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4.1.1.2.4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1.2会同申请作业部门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至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1.3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作业时,除了应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需要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4.1.3.1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符合如下要求:

4.1.3.1.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保持畅通,影响作业的杂物清理干净;

4.1.3.1.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跳板、盖板等设施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安全;

4.1.3.1.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设立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红灯,需要检查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及加挂安全警示牌;

4.1.3.1.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完好;

4.1.3.1.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1.4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负荷安全要求后开始进行作业,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佩戴符合GB2811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要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1.5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部门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通知申请作业部门负责人。

4.1.6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临时拆除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2.1定义

4.2.1.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公司的易燃易爆场所为二道门以内的生产区(以下统称为“禁火区”或“生产区”)。

4.2.1.3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定义如下:

4.2.1.3.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照特殊动火作业处理。

4.2.1.3.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3.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或者是指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3.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4固定动火作业区要求

4.2.1.4.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2.1.4.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4.2.1.4.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墙与其他墙相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2.1.4.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2.1.4.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

4.2.1.4.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2.2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作业证)的手续,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详见第4.3条和4.6条要求。

4.2.2.1动火单位需提前半小时办理动火手续,如作业证办好后未按时开始动火,时间超过半小时后必须重新办理作业证。

4.2.2.2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详见如下4.2.2.3条规定)、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危害识别、安全措施(参考下述第4.2.3条)、每次开始动火时间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由动火作业区负责人进行动火作业证的填写,安全环保部负责协同作业区负责人进行危害分析、安全措施的确定和取样分析判断;

4.2.2.3动火有效期规定:

标准要求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不能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不能超过72小时。

考虑公司的产品生产和气候环境情况,公司的动火有效期规定为:

所有级别的动火连续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如果期间停工时间超过30分钟,对需要检测分析的动火则必须重新进行检测分析,特殊动火需要随时检测,详见第4.2.3条规定。

4.2.2.4在现场取样分析检测符合要求且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后,逐级进行动火作业证的确认和审批,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属地部门负责人组织属地班组长审核签署意见、安全环保部和安全总监审核签署意见,然后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一级动火作业证由属地部门负责人组织属地班组长审核签署意见,安全环保部审核签署意见后经安全总监审批后生效;二级动火作业证由属地部门负责人组织属地班组长审核签署意见,安全环保部审核签署意见后经安全环保部部长审批后生效。

签署意见和审批人员应认真把关,确保动火作业证上的各项要求已经满足,如有缺失应及时与安全环保部和动火现场联络确认,直至所有的疑问得到澄清。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需要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像”,录像记录至少保留3个月。

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如确实需要动火作业,应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下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

4.2.2.5将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证发放动火实施人员和动火点部门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安全环保部保留一份存根,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2.2.6作业证只能在审批动火时间范围内使用有效,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2.3动火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4.2.3.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楚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

4.2.3.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和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的按第4.2.3.12条特殊动火的防火要求进行。

4.2.3.3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2.3.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4.2.3.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3.5%。

4.2.3.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3.7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2.3.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米以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者喷漆等作业。

4.2.3.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身的安全程度,确保安全可靠。

4.2.3.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4.2.3.11当日动火作业间歇过夜时,如果是进入设备、容器进行动火作业,动火工具不得遗留在设备内或在设备内过夜,且需要切断电源。

4.2.3.12特殊动火作业除了应符合上述4.2.3.1~4.2.3.11条的安全措施,还需要符合如下规定

4.2.3.1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1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1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3.12.3.1动火作业过程中。

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3.12.3.2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2.3.12.3.3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4.2.4动火分析及判定合格要求

4.2.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4.2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4.2.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进行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检测;

4.2.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品标定合格。

4.2.4.5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2.5动火人员的职责

4.2.5.1动火作业负责人

4.2.5.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2.5.1.2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2.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5.2动火人

4.2.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2.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2.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2.5.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全作业。

4.2.5.2.6作业证开具30分钟内未能开始作业的,应同时属地部门重新办理作业证;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的,应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组织重新分析。

4.2.5.3监护人

4.2.5.3.1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

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人担当。

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2.5.3.2当发现动火作业人违章时应立即制止;

4.2.5.3.3作业完成后要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5.4属地部门负责人

4.2.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2.5.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2.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2.5.5动火分析人

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2.5.6动火作业审批人

4.2.5.6.1动火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2.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2.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3.1定义

4.3.1.1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的场所,如:

反应器、塔、釡、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3.1.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的作业。

4.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3.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由作业责任部门办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如在受限空间内需要动火或登高,还需按4.2及4.6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证和登高作业证,由负责属地管理的总经理助理审批。

作业证签发前应首先检查落实好安全措施。

4.3.2.2实施安全隔绝措施

4.3.2.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联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一般应采用上盲板或直接拆除一段管道;

4.3.2.2.2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分封堵;

4.3.2.2.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一般应采用断开接线、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2.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

对受限空间进行彻底清洗(按《非药品产品生产清洁规程》中的彻底清洁要求进行)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4.3.2.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及GB2.2规定

4.3.2.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3.2.4通风

4.3.2.4.1要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3.2.4.2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2.4.3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3.2.5监测

4.3.2.5.1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4.3.2.5.2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2.5.3采样点应具有代表性,溶剂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3.2.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次,作业中断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方可恢复操作。

4.3.2.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3.2.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按照如下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4.3.2.6个体防护

4.3.2.6.1受限空间如果经过清洗和置换不能达到上述第4.3.3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3.2.6.2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栓带救生绳;

4.3.2.6.3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3.2.6.4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3.2.6.5在产生噪音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3.2.6.6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4.3.2.6.7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4.3.2.6.8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3.2.7照明及用电安全

4.3.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3.2.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3.2.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第4.4条规定架设和拆除。

4.3.2.8监护

4.3.2.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3.2.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3.2.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3.2.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3.2.9其它安全要求

4.3.2.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3.2.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3.2.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3.2.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3.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3.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3.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3.2.9.8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作业和使用人员应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3.2.9.9最长作业时限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4.3.3职责要求

4.3.3.1作业负责人

4.3.3.1.1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3.3.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3.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3.3.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4.3.3.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3.3.2监护人员

4.3.3.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4.3.3.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作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4.3.3.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3.3.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4.3.3.3作业人员

4.3.3.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3.3.3.2确认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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