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467596 上传时间:2023-03-0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8.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docx

食品安全问题反思与解决之道

 

一、立法及监管缺失

(一)立法存大量空白之处,体制不顺监管缺位

1、立法缺失:

安全标准难产

1)尚未成立高层次权威的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

各地政府机构改革进度不一、形式多样,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管工作因体制不顺容易出现错位缺位、职能交叉情况。

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也存在经费、人员、检测资源投入分散、重复建设问题,也存在经费不足、人员缺乏等问题。

2)监管经费没有纳入预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并没有纳入省财政预算,餐饮服务经费在财政民生经费预算中所占比例偏少。

食品生产小作坊、凉茶铺、奶茶店、熟食烧腊档、包子店等监管职责不清,目前又出现同一个餐饮单位需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两证”现象,餐饮服务人员需同时进行两次健康检查现象,基层反应强烈。

3)食品标准不明确无法执法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大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出台。

由于无标准,在对食品监管时,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把握食品内在质量存在的问题有多严重,一些食品不合格也无法认定是否违法食品安全标准,从而无法进行处罚。

2、监管不严:

管理者尸位素餐

1)食品的生产供应商为了生存,不得已使用食品添加剂。

很多养殖户在添加瘦肉精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添加的是瘦肉精,只是一种神奇的“白色粉末”。

虽然一些养殖户也意识到,这种神奇粉末可能就是瘦肉精,但是考虑到自己所养殖的猪的竞争力,为了生存,也不得已而为之。

2)食品监督部门监管不严。

全国各地公路边上,分布密集的检疫站,证明了国家的食品监督部门在食品检疫上曾经投入很大,但是双汇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检疫证明可以拿钱买到,而不是靠诚实的经营获得。

3)检疫成本的低廉客观上推高了诚实经营者的成本,也使得诚实经营者在竞争中处于一个劣势地位,这也就在客观上刺激和促进了非法经营的发展,因为非法经营合法化的成本非常低廉。

所以,之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在中国如此严重,以至于食品行业企业全线崩溃,其根本原因并不是市场出问题了,而症结正是食品监督部门出问题了。

3、制度弊病:

九龙难治水

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

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

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

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

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管理由发改委负责。

以下是主要部门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

1)国务院食安办:

加强协调、监督、指导

2)农业部:

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3)质检总局:

监管生产加工和进出口活动

4)卫生部门: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5)工商部门:

监管流通环节

6)食药监管局:

监管消费环节

7)商务部门:

主管食品流通行业

8)工信部:

管理食品工业行业

9)公安机关: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二)立法与监管为何多年难完善?

1、立法难完善原因何在?

1)令出多门,标准混乱难统一。

我国存在着两套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

一套是食品卫生标准,是卫生部行政执法的依据;另一套是食品质量标准,是国家质检总局行政执法的依据。

两套标准互不沟通。

2)标准制定费用多由企业赞助,掺杂企业意志。

制定一个标准,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及论证,费用较高,而国家对此补助有限,不少花费往往是企业赞助,于是掺杂了企业的“意志”,有些企业就成了低标准的受益者。

拓展:

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现象:

1 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一方面,我国的食品需要“摸高”才能进入国外市场,导致“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在宽泛标准产生的“洼地”效应下,一些在国外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洋食品,能堂而皇之地进入我国市场。

有些产品在国外被查出安全问题后,面对中国公众的质疑,却因中国的低标准而常“傲慢无礼”。

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

虽然只有九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

2 内地食品标准,迁就一些落后企业。

往往标准低一点,就有大量企业被放进去,而标准一高,一些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就会被淘汰出局。

而我们的某些标准恰恰是迁就了一些落后企业,质量不高。

制定一个标准,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及论证,费用较高,而国家对此补助有限,不少花费往往是企业赞助,一是“更新”慢,二是掺杂了企业的“意志”。

3 欧美食品标准严格,中国食品很难进入。

对于某些国家而言,食品安全的标准犹如“技术壁垒”,是保护自己国家产业的“利器”。

欧盟几乎是国际上公认对食品安全要求最严格的地区,我国企业生产的食品很难进入欧盟、美国等标准严格的市场。

2、监管为何总不到位

1)管理部门众多,职能重叠且多有空白地带。

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有13个,不同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

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

存在很多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2)腐败严重,渎职现象突出。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涉案人员集中,窝案多,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等。

(三)完善立法与监管应从何着手?

1、立法建言:

1)加快制定标准,消除空白区域。

检测标准的缺失,不管是因为技术手段限制,还是因为行政管理理念滞后,都实际造成了在监管中“无规可依”的情况。

因此,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尽快完善,这是执法和管理的基础。

2)清理整合现有标准,整合成一套。

两套标准长期并行。

按照一套标准监督检查合格的食品,按照另一套标准就有可能不合格。

再加上还有一部分食品的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执行的,就更增加了标准乱象。

必须清理整合现有标准,执行一套国家强制标准。

3)与国际接轨,避免内外有别。

对于某些国家而言,食品安全的标准犹如“技术壁垒”,是保护自己国家产业的“利器”。

在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仍然固守落后的标准,无异于“刻舟求剑”。

某些领域的标准滞后,也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4)标准制定应去掉企业干扰。

如何健全和提高我国食品标准?

在邱宝昌看来,当务之急是“标准的制定应该去掉企业的声音”,由国家层面组织有公信力的业界专家等参与,过程要公开透明。

改变过去由于国家补助有限而依赖企业赞助的情形。

5)发挥第三方机构预警作用。

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往往处于“动态”更新中,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有较好的联动机制。

专家建议政府建立激励机制,与第三方机构及企业间形成风险预警网络,构筑联动机制。

2、监管建言:

1)建立安全统一垂直的监管机制。

应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机构,将各部门的职能统一起来,并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全面负责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监管。

既可以避免多头管理,也可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2)构建立体监管网络。

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需要构建以政府管理为主、社会监督为辅、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体监管网络。

媒体可起到舆论监督作用,社会组织可在专业技能方面发挥优势,消费者则可通过维权行为遏制不法行为。

3)建立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制度。

在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很少有行政监管部门因此而受到上级的严厉问责。

监管不严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经营者的“道德匮乏”在前,安全监管防线的“集体失守”紧随其后。

4)加快技术攻关,解决技术困扰。

对于一些受困于技术难度的检测方法,应当加快技术攻关,尽快实现方便检测、低成本检测,并力争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食比天大”,在这件事情上,任何代价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5)完善公民送检制度。

目前的送检制度应该有更多的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和完善一套公民送检制度,即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市场上怀疑有质量品质安全问题的食品送交相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相关部门不得无理由拒绝,不得收费。

二、企业违法成本和社会责任

(一)、违法成本过低纵容企业以身试法

1、三聚氰胺主犯只判缓刑三年

在查办的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

这种量刑畸轻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食品安全执法的困境。

2、染色馒头事件无人移送司法

4月29日,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对“染色”馒头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邢晓金等监管人员分别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但无一人移送司法机关。

(二)违法成本低问题何在?

1、罚款不能伤筋动骨,违法企业善打游击

现行法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恶意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较小,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观故意违法、但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量刑,如何实现惩戒的目的,还需要在今后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时进一步细化。

违法成本低是一些食品企业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

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罚款不能伤筋动骨,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家新企业又开张了。

北京市进行食品安全整顿,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5114件,罚没款4057万元。

据此计算,每起案件的罚款平均仅2684元,对大多违法企业而言,恐怕顶多算是隔靴搔痒。

2、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导致社会责任缺失

透过地沟油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更多的东西,企业为了追逐最大化利益,利欲熏心,昧着做人的良心。

其实对于地沟油事件,不仅仅是那些收集与制造“地沟油”的不法之徒,也包括那些为赚取更大利润的大大小小的餐馆,当然行政职能部门的失位也是难辞其咎的。

3、食品安全危机是法治和信仰缺失的危机

食品安全危机的背后隐藏的是法治危机和信仰缺失的危机。

假定不考虑道德因素,从经济学角度看,食品造假者也有个体理性,如果违法收益大于成本,则将为之。

违法成本又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和惩罚(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应该说,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并非无法可依,关键是执行环节出了问题。

4、行政职能部门监管的失位,执行环节出问题

双汇发布的2010年年报,值得注意的是双汇2008年和2009年的两份社会责任报告,除了具体事件和数字有所变化外,其他表述三年来均未做任何调整,全部套用照搬。

对瘦肉精事件之后仍然能装着没事人一样、照搬往年责任报告书来忽悠公众的企业,监管部门似乎一点脾气也没有,这或许也是无良企业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厚颜无耻的原因之一。

5、食品安全监管缺乏长效机制

伴随着“瘦肉精”事件的曝光,“彩色馒头”、“玉米馒头”、“毒奶粉”、“硫磺姜”“牛肉膏”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又频繁曝出,由此也反映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因为严查而止步,相反在更长远的时间里将贻害无穷。

由是总结了以下四大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表明: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实现体制上的独立性,比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局,除了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外,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种植养殖、初级加工、运输、销售、消费环节,全程监管,建立了有效的问责机制。

而在我国,在2004年9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即农业部门负责生产环节,质监部门负责加工和进出口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等,直接造成了监管过程存在空白和监管信息分散的问题。

再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分分合合的历史表明,国家建立独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思路似乎并不十分清楚。

这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更造成了问责不明确的弊病。

2)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为不法经营者充当保护伞。

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相当完备,之所以不能在实际当中得到切实执行,很大程度上与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有关。

而更多的曝光后再查处的事实也证明,食品安全并不是“藏匿高手”,媒体公众一捉一个准,而相关的监管部门呢?

其实更深层的问题或是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牟取私利而充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3)食品安全监管缺乏长效机制。

从“大头娃娃”到“结石婴儿”,这些轰动性的事件将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到了首要层面,但是至今,食品安全仍然逃不开曝光一起,查处一起的恶性循环,关注度高了,监管严了,但是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并没有减少,相反时下的频繁曝光更让人产生不安。

4)、食品生产和经营者诚信缺失,道德观扭曲。

温总理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的讲话指出,“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堵不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唯一办法,从根本上讲,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心应该在于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不顾法律禁令,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屡禁不止,在依法惩办的基础上,对在利欲轨道上高速前进的他们进行道德降温刻不容缓。

(三)部分企业丧失社会责任

1、湖南瘦肉精卖至16省,风声一紧即跨省转厂

警方发现,湖南生产瘦肉精的公司白天不生产,都在晚上9点以后才生产,生产的货第二天晚上拉走。

而由于感到风声较紧,瘦肉精生产者已经将部分生产设备和产品转移到了江西九江。

2、重庆曝活鸡体内灌硫酸钡,最高可增重1斤

以前鸡贩给活鸡增重,主要方式是手工灌玉米、凉粉、石子和泥巴,市民很容易就能识破。

现在,竟有人将重晶石粉(硫酸钡)搅成糊状后灌入鸡体内来增重,一只鸡体内的重晶石粉可达300~500克。

3、商贩在血旺内加入福尔马林,两年卖700余吨

4月10日,巴南区工商分局查处了一辆血旺运输车,车上有1250公斤血旺。

经检测,血旺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福尔马林(甲醛水溶液)。

他们每天大约生产1吨多血旺,两年估计生产了700多吨毒血旺。

4、苏州查获近4000斤“药水豆芽”

苏州市金阊区食安委联合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一连端掉了4个无证照豆芽小作坊,共发现“药水豆芽”近4000斤,没收来路不明的添加剂70多公斤。

(四)如何让企业扛起社会责任?

1、加大惩罚力度违规企业让它死去

罚得重,才会长记性;罚得轻,反而相当于纵容。

毋庸讳言,国际上很多国家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时,也出现过类似的食品安全危机,经过法律完善和制度建设方才由乱而治,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一个“杀手锏”。

其实,对于食品行业而言,“惩罚性赔偿”看似会重创个别企业,却可以换来整个行业的警醒,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治久安。

正所谓,不罚他倾家荡产,何以儆效尤!

因此,及时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以“惩罚性赔偿”构筑食品安全网,已然刻不容缓。

不管是对消费者来说,还是对企业商家而言,“惩罚性赔偿”都是一剂根治食品安全病症的“良药”,可谓是“罚了他一个,幸福千万家”。

2、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罚他倾家荡产

针对“有毒食品”层出不穷的现实,坊间一直有“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但是,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赔偿的标准并不明确。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不管是“双倍”还是“十倍”,对企业和商家来说,湿湿碎而已。

反观美国的一个著名“惩罚性赔偿”案例:

一名消费者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因发生泼洒而烫伤皮肤,最后,麦当劳支付了270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金”。

3、校正维权成本高和违法成本低的扭曲

不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而是云谲波诡的现实太骨感,头脑冷静下来一掂量高昂的成本不得不忍辱负重而放弃。

消费维权热线难打,消协身份不尴不尬,职能部门把搪塞、推诿等武功练得炉火纯青,首先难找说理的地方。

如果说顾客是“上帝”,那无良商家更是“大爷”,身份、伦理的错位导致了社会责任和道德血液流失,颠覆公众对公平、道义、规则的认同和遵守。

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争当“黑乌鸦”向假丑恶靠拢,无异于“逼良为娼”。

但受到伤害的不只是公民,更冲击、重创城市文明、地区形象以及科技创新和创意、装备进步、产业升级等链条。

4、杜绝监管“马后炮”,问责需到位

食品行业产业链条长、环节多,监管力量分散,必须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强化信息收集,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等。

5、食品安全监管应借鉴“酒驾”

许多人为“醉驾入刑”叫好!

举一反三,假若监管食品(包括药品、保健品等所有同人民生活安全有关的产品商品)安全,也能同惩治“醉驾”一样,加大打击力度,同样采取“罚金、拘役、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数管齐下”,重典整肃,“一锤”定终身办法。

对一定能够力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整治不严的被动局面。

“醉驾飙车”是马路杀手,危及行人安全;制售“有毒食品”是屠杀群体魔鬼,更是危及当今民众生命,祸及子孙后代体质,即使高于“醉驾入刑”手段和法度水准,同样十分必要!

6、监管“监管者”是保障食品安全重中之重

如果将食品安全看作一场战役,在政府机构之外,应该充分动员并培育食品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各类卫生健康组织以及媒介组织。

这些组织不仅能够承担信息传播、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能,更重要的是,一旦政府机构监管不力,作为社会性的制衡力量,它们将对不法企业和个人以及少数地方“助纣为虐”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监管“监管者”。

三、道德滑坡,诚信丧失

(一)道德滑坡,谁为食品安全买单?

1、食品安全乱象,根本在道德滑坡。

诚信的严重缺失和道德的严重滑坡是食品问题的本源。

1)文化道德建设不足。

2)没有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

3)投毒式的生产加工已经是业内的潜规则。

2、没有强有力的日常监管与法制惩戒,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

1)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审食品安全疲劳。

2)问责的不彻底是监管不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政府拿什么拯救食品安全的道德?

1、道德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是一项系统工程。

1)善行义举的弘扬、道德准则的宣传。

2)自我生成道德的血液,市场经济既是“诚信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3)提高警觉:

有毒食品制造者,往往也曾是高喊“社会责任”的企业。

避免贼喊捉贼。

2、“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只有法律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

1)确保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杜绝执法者的失守推诿,或是问责过于温柔。

防止打不疼、打不死。

3)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的发生,防止不闯红灯就会落后的“红灯效应”被放大,避免食品生产企业的“道德风险”。

(三)在法律之外是否还该讲点道德?

1、谁是道德滑坡的“主角”?

监管部门在处理企业食品安全采取“养鱼执法”。

养鱼执法指的是把企业的胆子养肥了,罪行大了,再来收拾、重罚。

监管部门与商人的道德滑坡,体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存在着因果关系。

上级监管部门道德滑坡>伸手要钱>下级部门>生存发展>企业>成本负担>消费者

可见滑坡这种现象,是从上往下发展下来的,监管部门才是道德滑坡的“主角”。

2、监管之外尚需良心!

1)加强监管之外,尚需努力提升社会的道德良心水准。

2)将不为自身获利而去害人作为最底线的道德标准。

3)明确道德性的呼吁与市场的经济性格格不入是个人认识上的偏差。

3、道德防线很重要。

1)官员道德防线,要靠制度与行政追究去提升。

2)民间道德防线。

民间信仰,民间社会为追求财富利益而产生的恶意,仅靠政府管制是不够的,必须提升民间道德信仰。

民间道德信仰是社会食品安全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环。

四、国外食品安全经验借鉴

(一)第一招:

严把源头关——监管触角伸向产地

1、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按照联邦、州和地区分为3个层面监管。

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

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2、英国食品标准署不仅监测着市场上的各种食品,还将触角延伸到了食品产地,并且这种工作还往往是长期持续的。

比如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使得大量放射性物质飘散到欧洲上空,有不少放射性物质在英国养殖绵羊的一些高地地区沉降,20多年过去了,食品标准署还一直监控着当地绵羊的情况。

3、法国全程管控确保食品安全,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开始,法国当局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

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会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

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被宰杀牲畜的来源。

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其来源和去向。

(二)第二招:

重视流通环节——为每份食品“建档案”

1、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

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

2、德国食品的食物链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以消费者在超市里见到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

比如说:

2-DE-0356352,第一位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2”表示是圈养母鸡生产;DE表示出产国是德国;第三部分的数字则代表着产蛋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含或鸡笼的编号。

消费者可以根据红色数字传递的信息视情况选购。

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

(三)第三招:

食品造假要出狠招重罚

1、德国:

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

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

德国警方即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2、韩国:

造毒食品10年内禁营业

韩国的“垃圾饺子”事件曝光后,韩国《食品卫生法》随之修改,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

另外,还附以高额罚款。

3、法国:

卖过期食品立刻关门

销售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员每天晚上关门前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扔掉。

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四)第四招:

食品召回构筑最后屏障

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是发现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

1、在美国,奥巴马食品监管改革要点之一就是授予美国药管局强制召回权,可以直接下令召回而无需要求生产厂家自愿。

2、英国食品标准署网站上,可以查询到问题食品的召回信息,包括食品生产厂家、包装规格和召回原因

3、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一个“食品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召回事宜。

(五)第五招:

完善食品安全法,用法律来保障

1、美国“花生酱事件”后,美国于2009年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进程,继《2009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后,又通过了几经修改的《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

没有什么制度是万能的,美国相对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2、巴西负责食品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国家卫生监督局、农业部、社会发展和消除饥饿部等机构。

此外,民间还有消费者维权基金会和消费者保护研究院等。

这些机构都有比较完善的体制,在市镇、州、联邦三个层级开展工作。

3、英国和德国的食品监管体系同样经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积累和发展。

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标准署成立于2000年。

此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城乡园林规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