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doc.docx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doc.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doc.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2/28/61f9d8ea-27f2-4558-ae4d-770aa0ccfd1b/61f9d8ea-27f2-4558-ae4d-770aa0ccfd1b1.gif)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doc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科学规划我县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卷烟经营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考察和调研,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县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参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合理布局,以达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二、法律依据
实行合理布局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卷烟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一)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市场规律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
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合理确定标准条件,面向社会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方便申请人办证,同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办证程序公平、公正。
(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
县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截止去年年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1484元和3952元,居民消费能力高低不均,按市场投放卷烟数量等确定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总量,实行计划管理,逐级分解,防止无序竞争,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进宽出,层层把关。
(三)服务社会、方便群众和经济建设的原则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不仅要合理调控卷烟零售户数量,还要方便广大消费者能从合法渠道购买卷烟,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合理确定卷烟零售点布局,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四)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对有正常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作为合理布局的特例处理,由发证机关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同时,对不符合合理布局标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五)管服结合,帮小扶优的原则
通过加强专卖管理力度,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对屡次违反《烟草专卖法》,扰乱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户依法予以处理。
在《规划规定》实施之前,对已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规划规定》标准的小户,要在今后的经营中给予帮助,使其逐步达到要求。
四、我县卷烟零售点分布现状
我县目前有山镇、旗下营镇、巴音锡勒镇、梨花镇、十八台镇5个镇和大榆树乡、红召乡2个乡。
总人口21.6万人,常住人口14万人,有持证经营卷烟商户525个,零售商户率3.8‰。
(具体分布情况见附件)
五、基本目标和主要标准
(一)基本目标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我县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交通状况以及历史形成等因素,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总量在2013年前控制在全县理论人口的3.5‰至3.8‰之间。
鉴于我县人口总体呈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城镇有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城镇入网零售户总体规模基本控制在全县常住人口的‰和‰之间。
鉴于我县人口流失主要是农村人口流失的实际情况,农村办证入网零售户总体规模基本控制在全县常住人口的‰和‰之间。
(二)基本标准
1.布局标准
(1)城市零售户布局贯彻掌握总体规模,实行退一户增一户的办法。
严格控制主要街道零售户发展,适度增加城市与农村结合部、新开发区、偏僻狭小街道零售户,形成覆盖全面、疏密适度、规模适中的零售户布局。
(2)农村自然村按照常住人口达到80-100人设置1户零售户的办法进行布局。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
(3)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100-150人设置1户零售户的办法进行布局。
(4)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按照实际居住人口200人或者理论人口300人掌握零售户总规模。
在优先满足自然村、行政村零售户布局需要的基础上,再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零售户布局。
现有乡镇政府所在地、撤乡并镇前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户布局也要掌握总体规模,超出最高标准的也要按照进一户退一户的办法控制。
(5)零售户布局完成后,要严格办证入网标准,保持零售户稳中有升。
2.申请人标准
(1)申请人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或一年以上(含一年)暂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经营地址、场所标准
(1)经营地址必须符合合理化布局的标准,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在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
(2)经营场所面积城镇设定在30平方米、乡镇面积在10平方米。
(3)申请人拥有的房产必须出具房产所属证明,租用场所进行经营的必须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
4.资金要求
一般申请办证户,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城镇为5000.00元,乡镇为2000.00元;床铺在100张以上的大型宾馆,营业能力在20桌以上的饭店、酒店等服务性行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为10000.00元。
5.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间距是指两个卷烟零售点近边墙之间所测直线距离):
(1)城镇和旗下营镇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封闭式居民小区(出入口有大门封闭、有门卫值班)内每200户(或600人)只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得少于30米。
(2)其余乡镇政府所驻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3)床铺在100张以上的大型宾馆,营业能力在20桌以上的饭店、酒店,等服务性行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设置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但同一地址、门牌号的只设一个零售点。
(4)商场、旅游景区、火车站候车室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1点1证办理。
(5)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有正常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为本人经营的,经核实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限制。
六、禁止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2)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3)森林、草原、旅游景点等重点防火区。
2.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其他与经营糖酒副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各类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不设立零售点。
4.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不予新增零售点。
5.中、小学校的校内及出入口可通行距离50米半径范围内不设立零售点。
6.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包括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开展业务经营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1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申领或延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重新申请、变更必须符合现行的合理化布局要求):
1.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在本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重新申请、变更必须符合现行的合理化布局要求。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零售点停业、歇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七日)办理手续的;停业期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或者提前恢复营业未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
2.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依法检查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3.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经营资格和条件的
4.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规定条件的;
5.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6.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7.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10.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工商营业执照已到期未延续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取消其经营卷烟资格: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3.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14.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七、超标已经设立的卷烟零售点有关政策的说明
在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应在今后调整中逐步达到要求。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点要求
(一)申请及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程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九、本《规划》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