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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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建设节能型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规范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执行。
1.0.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物用能系统buildingenergysystem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供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供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2建筑能效测评building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
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2.0.3建筑能效标识buildingenergyefficiencylabeling
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2.0.4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building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basedtheoreticalvalue
根据设计资料、施工文件对建筑围护结构和设备系统进行功能检查和性能检测,同时结合新技术应用情况综合评价建筑物建成状态下能效水平的活动。
2.0.5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buildingenergyefficiencylabelingbasedtheoreticalvalue
以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为依据进行的建筑能效标识。
2.0.6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building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basedmeasuredvalue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完成且建筑用能设备正常运转后,根据不少于1年的建筑能耗现场连续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修正的活动。
2.0.7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buildingenergyefficiencylabelingbasedmeasuredvalue
建筑投入正常运行后,以实际运行能效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为依据进行的建筑能效标识。
2.0.8比对建筑comparitivebuilding
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所测评标识建筑完全一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及供暖空调系统节能性能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
2.0.9成品住房finishedhousing
套内所有的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0.10相对节能率relativeenergysavingrate
测评标识建筑与比对建筑相比,其节能量与比对建筑全年能耗量之比。
2.0.11基础项
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的项目。
2.0.12规定项
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等项目。
2.0.13选择项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基本规定
3.0.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应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3.0.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和标志。
3.0.3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包括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两个阶段。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有效期为5年。
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之前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3.0.4建筑能效测评应包括与该建筑物用能系统相连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并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进行测评。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通过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部门认定备案。
3.0.5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对居住小区中的同类型居住建筑进行理论值测评时,抽取有代表性的建筑单体进行测评,并作为同类型居住建筑能效标识依据。
抽测数量不得少于10%,并不得少于1栋。
同类型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等级应按抽测单体能效标识的最低级别确定。
3.0.6建筑能效测评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项为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量或供暖空调和照明能耗量;基础项测评使用的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进场见证取样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规定项为除基础项外,按照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节能检测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供暖空调、照明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规定项测评使用的性能参数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计审查文件和检测报告。
3选择项为对规定项中未包括的及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新技术进行加分的项目。
选择项测评使用的性能参数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计审查文件和检测报告。
4测评标识方法
4.1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流程
4.1.1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图4.1.1)。
图4.1.1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程序
4.1.2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图4.1.2)。
图4.1.2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程序
4.2理论值测评
4.2.1理论值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及计算分析。
4.2.2基础项计算采用的软件评估方法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应用的软件应包含下列功能:
1建筑几何建模和能耗计算参数的输入与设置。
2逐时的建筑使用时间表的设置与修改。
3可实现各种类型空调系统的模拟及其运行调节。
4全年逐时冷、热负荷计算。
5全年供暖空调和照明能耗计算。
6测评标识建筑和比对建筑的建模与计算方法应一致。
4.2.3文件审查应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科学性及时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4.2.4现场检查应采用现场核对的方式,进行设计符合性检查。
4.2.5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规定。
对有资质检测机构已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可不再重复检测。
4.3实测值测评
4.3.1实测值测评方法包括统计分析、现场性能检测及综合评估。
4.3.2基础项测评应采用统计分析方法。
对设有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利用能源消耗清单获得。
4.3.3规定项测评应采用现场性能检测方法。
现场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规定。
4.3.4选择项测评应以实施量及节能效果为主要依据,采用评估方法。
4.4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4.4.1《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汇总表。
2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3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4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5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计算说明及相关性能检测评估报告。
6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4.4.2《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汇总表。
2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3基础项实测检测报告。
4规定项实测检测报告。
5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计算说明及相关性能检测评估报告。
6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4.5建筑能效标识
4.5.1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5.1-1和表4.5.1-2的规定。
表4.5.1-1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
标识等级
基础项相对节能率η
规定项
选择项
☆
0≤η<15%
均满足要求
若得分超过60分则再加一星
☆☆
15%≤η<30%
☆☆☆
η≥30%
表4.5.1-2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
标识等级
基础项相对节能率η
规定项
选择项
☆
0≤η<15%
均满足要求
若得分超过60分则再加一星
☆☆
15%≤η<30%
☆☆☆
η≥30%
注:
基础项相对节能率η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
4.5.2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应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为基础,根据建筑能效实测值的规定项和选择项的测评结果进行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项为实测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实际能耗量。
2规定项为按照现行节能检测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供暖空调、照明系统应满足的项目;规定项实测结果应全部满足要求,否则不予标识。
3选择项为实测或评估的项目,标识等级据此调整。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
5.1一般规定
5.1.1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应在下列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
3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4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
5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6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
7外墙、屋面、热桥部位和供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
8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
9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10节能新技术应用情况报告。
5.1.2对于同一小区内成品住房和非成品住房应分别进行能效测评。
5.2基础项
5.2.1根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有关规定,通过软件评估的方法,计算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能耗量以及单位建筑面积全年能耗量。
5.2.2建筑能耗软件评估计算所需要的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建筑构造尺寸依据施工图纸。
2建筑物围护构造做法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未见检测报告的围护结构可依据工程施工图纸。
3建筑物外窗(门)传热系数、外窗(门)玻璃遮阳系数、外窗(门)气密性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当存在异议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4外墙、屋面、楼面及地面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
如有必要可进行检测。
5建筑物热工缺陷依据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报告。
5.2.3居住建筑基础项相对节能率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A1进行。
5.3规定项
Ⅰ夏热冬冷地区
5.3.1围护结构
1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4级要求;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要求。
2外围护结构保温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对容易形成热桥的部位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证热桥部位的传热阻不小于《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的规定。
3外门窗洞口周边墙面保温及节点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
5.3.2空调系统
1设置有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
2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3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3.2-1的规定。
表5.3.2-1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40
2.60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4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组时,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3.2-2的规定。
表5.3.2-2单元式空调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5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供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5.3.2-3的规定。
表5.3.2-3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名义制冷量(CC)W
空调部分负荷综合性能系数(IPLV(C))W/W
CC≤28000
3.20
280003.15
CC>84000
3.10
6集中式空调系统中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3.2-4的规定。
ER=0.002342H/(△T×η)(5.3.2)
式中:
H——水泵设计扬程(m);
△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5.3.2-4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ER
0.0065
0.0101
0.0241
注: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温差小于10℃的直燃式冷热水机组和风冷热泵作为热源的空调热水系统。
7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配置空调冷热源机房的自动控制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
在智能化小区中应将其纳入小区智能化控制管理系统。
8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采用温度和使用时间分室控制设施,并实现分户冷热量计量。
9集中式空调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5.3.3照明系统
成品住房内部、公共区域及非成品住房公共区域的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相关要求。
Ⅱ寒冷地区
5.3.4围护结构
1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要求。
2外围护结构保温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容易形成热桥的部位、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变形缝处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上述部位的传热阻不小于《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的规定。
3外门窗洞口周边墙面保温及节点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5条。
5.3.5供暖系统
1设置供暖系统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
2集中供暖系统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3.5-1的规定。
表5.3.5-1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额定热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Ⅱ
-
-
73
74
78
79
80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3.5-2的规定。
表5.3.5-2户式燃气炉热效率值
类型
热负荷
最低热效率值(%)
能效等级
2
热水器
额定热负荷
88
≤60%额定热负荷
84
供暖炉(单供暖)
额定热负荷
88
≤50%额定热负荷
84
供暖炉(两用型)
供暖
额定热负荷
88
≤50%额定热负荷
84
热水
额定热负荷
88
≤50%额定热负荷
84
4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设备应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供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制和能效等级》GB20665中节能评价等级要求;
3)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4)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供暖系统的设计要求相匹配。
5集中式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按式5.3.5-1计算,并符合式5.3.5-2的要求。
(5.3.5-1)
(5.3.5-2)
式中:
EH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应按表5.3.5-3选取;
Δ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应按设计要求选取;
A——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表5.3.5-3选取;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与ΣL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ΣL≤400m时,α=0.0115;
当400<ΣL<1000m时,α=0.003833+3.067/ΣL;
当ΣL≥1000m时,α=0.0069。
表5.3.5-3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计算系数
热负荷Q(kW)
<2000
≥2000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η
直联方式
0.87
0.89
联轴器连接方式
0.85
0.87
计算系数A
0.0062
0.0054
6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次水总管和二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集中式供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
7设置集中式供暖系统的建筑,应采用温度和使用时间分室(户)控制设施,并实现分户热计量。
8集中式供暖系统中室外及室内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9区域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除必须设计和配置必要的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环节外,还应设计和配置保证供热质量及实现节能的下列环节:
1)按需供热,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2)实时监测。
10当区域供热锅炉房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可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房或热力站的运行状况;
2)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可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可作出及时判断;
5)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贮存历史数据;
6)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11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6照明系统
成品住房内部、公共区域及非成品住房公共区域的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相关要求。
5.4选择项
5.4.1根据江苏省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按表5.4.1规定进行加分。
表5.4.1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分值
可再生能源类型
评价标准
比例
分数
太阳能热水系统
测评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户数占其总户数的比例
≥30%且<50%
10
≥50%
15
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
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建筑配电装机容量的比例
≥1%且<2%
5
≥2%
10
地源热泵系统
地源热泵*设计供热(供冷)量占建筑热(冷)源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50%且<100%
10
100%
15
地源热泵*设计生活热水供热量占建筑生活热水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50%且<100%
5
100%
10
注*:
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表水、海水、污水、利用电厂冷却水余热等形式的热泵系统。
5.4.2在居住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对自然通风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利用效果。
加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居住小区规划布局时,进行室外风环境模拟设计,且小区内未出现滞留区,或即使出现滞留但采取了增加绿化、水体等改善措施,应加5分。
2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合理的自然通风模拟设计,应加10分。
5.4.3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对自然采光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采光效果,设计文件数值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要求,应加5分。
5.4.4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采用合理的遮阳措施,寒冷地区应加5分;夏热冬冷地区应按表5.4.4规定加分。
表5.4.4遮阳措施加分值
项目
比例
分数
采用活动外遮阳窗户面积占总窗户面积(东南西向)的比例
≥25%且<50%
5
≥50%
10
采用固定遮阳窗户面积占总窗户面积(东西向)的比例
≥50%
10
5.4.5采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城市热网、工业余热作为生活用太阳能热水辅助热源,应加5分。
5.4.6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利用城市热网或工业余热作为建筑物冬季供暖热源,应加10分。
5.4.7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采用符合现行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应加5分。
5.4.8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能效等级的应加5分,高一级加10分。
5.4.9当测评建筑未采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