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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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战国
《法经》,(六篇:
《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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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朝
《九章律》,(九篇: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二、法律体系(形式)
秦朝诏令:
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律:
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廷行事:
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法律答问:
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式:
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汉朝律:
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令:
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科:
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比:
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又称“决事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
律、令
科:
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
比
格:
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的《别条权格》和东魏的《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
式:
是公文程式,西魏的《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朝律:
唐朝的基本法典。
令:
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唐朝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永格”。
格:
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
式:
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汇编后――“永式”。
典:
是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宋朝律、令、格、式
敕:
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例:
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加以汇编,称为“条例”或“指挥”,或对审
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
明朝律、令、诰
例:
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清朝律、例、典
三、司法制度
夏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
“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
秦朝中央: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大
夫”与“监
察御史”,对全国进行监督。
地方:
“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诉讼:
“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汉朝中央: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
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疑狱”,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地方:
“郡守”为郡的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县令”为县的司法长官,下设“曹”。
诉讼:
“告诉”、“举劾”,严禁越诉。
西汉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
有权力加以监督。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直诉于皇帝。
北魏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可直诉。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
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隋唐中央:
“大理寺”,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地方:
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吏”等。
诉讼:
“告诉”、“举劾”,一般情况下严禁越诉,直诉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
宋朝中央:
另立“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地方:
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诉讼:
同唐。
元朝中央:
“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
“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
“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
“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地方:
路、府、州、县四级,省设“肃政廉访司使”,“行政长官”,“达鲁花赤”。
诉讼:
代诉行为、调解、不得夜审。
明朝中央: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劾,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地方:
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诉讼:
“控告”、“劾告”。
清朝中央: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诉讼:
严格禁止越诉行为,实行审判回避。
清末中央:
自1906年开始,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
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
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
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诉讼:
四级三审。
中华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临时中央审判所”或者“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
北洋政府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检察:
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诉讼:
三级终审。
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检察:
审检合署,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诉讼:
三级三审。
革命根据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
“裁判部”-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工作与司法行政。
“军事裁判所”-专门审理现役军人及作战地区的违法案件。
检察:
审检合一。
抗日民主政权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
检察:
审检合一。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军事管制时期的军事法庭、各级人民法院。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三国
《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4两晋、南北朝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5隋朝
《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6唐朝
《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7宋朝
《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8元朝
1291年)令右丞相何
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
荣祖等制定。
《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年间(公元1323年)修订。
《元典章》,当地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五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
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9明朝
《大明律》,开创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之先河,明太祖朱元璋历经30年修成。
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就其内容、性质及作用而言,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开撰,未及颁行,后增《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10清朝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但该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于乾隆年间,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011清末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25日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与施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大理院编制法》,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法院编制法》,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
司法独立、辩护制
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但未能真正实施。
012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总统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1911年12月3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内阁制,
1912年3月11日。
013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
《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
并无改变。
014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旧刑法”,1928年3月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
新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
015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总则(1929.5)、债及物权(1929.11)、亲属和继承(1930.12)。
016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017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和重大发展。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018解放战争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代表性宪法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
墨刑(又称黥刑)、劓刑、剕刑(又称刖刑)、宫刑、大辟。
北魏:
死、流、徒、杖、鞭。
封建制五刑:
死、流、徒、杖、笞。
清末: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五、会审制度
“杂治”
汉朝时期,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
三司推事”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九卿“圆审”
明代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
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代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
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三法司”
明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九卿会审”
清朝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奏皇帝裁决。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六、法律儒家化引经决狱(春秋决狱、经之断狱)——引经注律(东汉、晋)——引经入律(八议、服制、官当、十恶)。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4.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2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3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
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
“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
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
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
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
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
2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
3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
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2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
天罚与神判。
3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制概况
一、《开皇律》的制定: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581年)制定。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
2五刑法定化,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
3区分公罪与私罪。
④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明确“八议”制度,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可例减一等)、听赎(以铜赎罪)、官当。
⑤确定“十恶”罪,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大业律》:
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
第二节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2宽简、稳定、划一。
轻刑省罚,条文简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3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二、唐朝法律形式:
律(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
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典(《唐六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经11年修改制定,标志唐代基本
法制定型。
④《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下令对《永徽律疏》
修订,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
⑤《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按“以官统典”原则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共30卷,分
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
典,对后世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节唐律各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1五刑:
笞、杖、徒(隋唐均分为五等)、流、死(分绞、斩二种)。
2十恶:
继承《开皇律》的规定。
3八议、请、减、赎、当、免官等特权法律规定。
④刑罚
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事致罪从轻。
2.共同犯罪。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3.合并论罪(一人犯数罪的,“以重者论”)4.自首原则(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无法挽回犯罪除外)。
。
5.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6.累犯加重原则。
7.类推
原则8.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
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刑。
唐律的分则。
《卫禁律》(警卫皇帝、保卫宫殿)、《职制律》(官吏设置、职责)、《户婚律》(户籍土地赋税、婚姻家庭)、《厩库律》(牲畜与仓库管理)、《擅兴律》(发兵与国家工程)、《贼盗律》(包括十恶犯罪)、《斗讼律》(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诈骗与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捕亡律》(逮捕、监禁、稽送人犯方面的法律)、《断狱》(审判方面的法律)。
第四节唐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巩固地主阶级政权。
(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卫禁》)。
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议请减赎当免)。
三、确保父权夫权,维护封建家庭关系。
(继承方面,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五、惩治官吏失职、渎职犯罪。
六、重典惩治侵犯官有和私有财产的犯罪。
第五节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定律12篇,502条。
3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决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第六节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中央设大理寺(中央主审机关,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二、诉讼制度:
诉讼自下而上进行,有冤无处申诉者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
三、审判制度:
注重口供,除采取“五听”审判方式外,允许依法刑讯。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引律令定罪,否则要承担责任。
案件审结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案犯不服可以上诉。
四、监察制度:
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
台院地位显赫。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1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2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3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