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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单选多选复习资料

(单选)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单选)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二、行政与行政国

(单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行政与法治国

(单选)“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多选)(05-4)(02-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多选)(06-4)(03-4)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

(单选)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属于垂直领导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多选)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三、行政法的形式

(单选)(01-4)行政法一般不存在统一而系统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单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单选)(08-4)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单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立法。

(多选)(单选)(08-4)综合各国行政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

一、制定法

(多选)制定法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多选)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司法审查引用的自然正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准翻供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均是通过学说确定的。

(多选)(06-4)(03-4)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几类:

(单选)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中,很少直接适用宪法。

(单选)(04-4)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单选)(07-4)(06-4)(05-4)(04-4)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89条)。

(单选)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安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00条、第115条)。

(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先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多选)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

(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单选)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多选)(06-4)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

(单选)(08-4)在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属于事后控制措施的是:

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多选)(单选)(08-4)行政合理原则主要由下述两项具体原则构成:

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信赖保护原则

(单选)(05-4)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单选)(07-4)(06-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

(多选)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三项要求: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多选)(06-4)(04-4)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名词解释)行政法主体仅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不是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名词解释)(03-4)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各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以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单选)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多选)(07-4)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单选)行政机关根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分为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多选)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多选)(03-4)在我国,省以下的地区、县以下的区、市或市区以下的街道不属一级行政区域,不设人民代表机关,故也不可能产生人民政府,从而其行政管理分别由省、县、市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负责。

(多选)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7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1.中央行政机关

(多选)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等)组成。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多选)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直辖市和其他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名词解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单选)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已于1997年7月1日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名词解释)(06-4)(04-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单选)受委托者实施被委托的职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进行,并且其责任亦归属于委托主体。

(单选)(07-4)(03-4)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多选)(08-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的有: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单选)(07-4)(06-4)(05-4)职位保障权是指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

(单选)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多选)(02-4)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考任;

选任;

聘任;

调任。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

(多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下述5项制度:

(1)考核;

(2)奖励;(3)惩戒;(4)晋升;(5)回避。

2.特别劳动关系。

(多选)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下述三项制度:

工资;

福利;

保险。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多选)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5项:

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退。

(单选)(04-4)公务员辞退可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

公务员死亡。

开除。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概述

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多选)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多选)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多选)(07-4)(05-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多选)(08-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单选)(06-4)(05-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陈述、申辩。

申请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多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单选)行政合同行为不具有单方性,从而不包括在狭义行政行为的范畴。

(多选)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服务性。

(单选)从整体上说,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决定了其无偿性。

(2)从属法律性。

(单选)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3)裁量性。

(4)单方性。

(单选)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是指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5)强制性。

(单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所特有的,一切社会组织、团体的行为均不具有此种强制性。

(多选)(08-4)根据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单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多选)(05-4)(0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其行为形式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决定,拒绝相对人某种申请、请求的决定,等等。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单选)(06-4)(04-4)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单选)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单选)婚姻登记行为是无附款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多选)1.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多选)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行为主体合法。

(多选)行政行为合法首先要求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

(多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包括下述要求: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多选)程序合法的要件主要有: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多选)(04-4)(02-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单选)(06-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单选)某工商局任意改变了其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确定的营业范围,从行政法理论上说,该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行为效力的确定力。

(单选)(08-4)“行政主体已经命令某公司停业整顿,该公司即不得再行开工营业”,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多选)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单选)(06-4)(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多选)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名词解释)(08-4)(04-4)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单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大层级。

(单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人民代表机关立法)和行政立法(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

机力机关立法系统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多选)(0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统称“地方政府规章”,它们同属于地方行政立法。

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单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立法位价与我国立法阶系列

(多选)要明确行政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须考察我国整个立法的位阶系列。

(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

(3)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单选)(08-4)(07-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单选)行政法规的立项报国务院审批。

(单选)规章的立项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多选)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多选)起草部门在报送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下述材料:

送审稿的说明、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单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选)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多选)三、行政处理的类型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概念。

((多选)

(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

①提出申请;②审查;③审核;④批准;⑤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单选)(07-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作为命令的典型。

(多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多选)行政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单选)(08-4)某市国土局确认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多选)2.行政规划的特征:

(1)方针政策性;

(2)综合性;(3)法定性;(4)广泛的裁量性。

(单选)(07-4)(05-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单选)(04-4)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2.狭义的行政给付

(单选)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单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多选)(02-4)(单选)(07-4)(03-4)综合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多选)二、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

(1)特许;

(单选)(05-4)某公司经审核取得了“天然气经营许可”,这种许可是行政法上的特许。

(2)一般许可;

(3)认可;

(4)核准;

(5)登记(备案)。

(多选)行政征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等;狭义的行政征收不包括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3)法定性;(4)选定性和固定性。

(多选)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种。

(多选)(06-4)(05-4)(03-4)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费用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费附加等。

(单选)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

(论述)(03-4)第三节

(名词解释)(02-4)(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4条);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第22条);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28条)。

(多选)(08-4)在行政处罚正式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包括: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多选)2.一般程序的步骤:

(1)立案。

(2)调查。

(3)决定。

(4)拟制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多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1条)。

(多选)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单选)(03-4)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

(单选)(03-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多选)一般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多选)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多选)(07-4)(06-4)(04-4)根据行政裁决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赔偿纠纷的裁决。

(多选)(05-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多选)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性。

(2)非强制性。

(3)依据的特殊性。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

(多选)(07-4)行政主体的权利。

(1)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4)制裁权。

(多选)(02-4)订立行政合同通常采取招标、直接磋商和拍卖等方式。

(多选)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人参与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单选)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

(多选)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效率模式。

(2)权利模式。

(单选)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结构样式。

(多选)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

(1)统一式,

(2)分散式。

统一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

分散式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单选)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多选)(03-4)(02-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多选)

(1)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多选)

(2)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多选)(3)以监督的对象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多选)(08-4)(4)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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