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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热点十三:

突发公共安全问题

(如上海大火和7.23事故)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

  每年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惊人的。

如我国2003因生产事故损失2500亿、各种自然灾害损失1500亿元、交通事故损失2000亿元、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的损失500亿元,以上共计达65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损失我国GDP的6%。

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61万起,造成21万人死亡、175万人受伤。

全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间接损失同样不可忽视。

比如说,事故灾害发生之后,公众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公众心理也会受到巨大冲击。

  此外,有一些突发公共事件是由于管理不当、玩忽职守所引发,在处理过程中当地政府又存在"捂盖子"的行为,例如广西南丹县的矿井事故。

当此类事件尘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后,政府的公信力会遭受严重损伤。

总而言之,这类损失虽然是软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伤害和长远的影响甚至可能超过直接损失。

  三、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缺少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

立法:

相对分散、不够统一,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各部门:

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

受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立法“以邻为壑”,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协作与合力。

  

(二)信息管理系统落后

  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发生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时,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汇报,缺乏快捷、有效的沟通渠道。

信息量并不是不够大,也不一定不及时,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门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

  (三)我国公共服务体系薄弱,很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冲击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对策

  不管是自然灾害诱发的还是人为原因诱发的公共安全事故,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

而如何预防和控制则成了公共安全问题的关键。

  

(一)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要提高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和实际计算,安全宣传的投入产出比是1:

5,是一项高效益的投资项目。

是要组建专门研究机构,为政府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是要创新安全宣传工作,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基础。

是要制定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安全文化建设队伍中来。

是要制定区域和部门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安全文化教育,充分发挥安全教育在解决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是要按照先进文化的要求建设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人本”文化,是注重人的生命和价值的文化。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将安全责任分配细化、安全责任主体具体化。

如何使公共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是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

(根据具体的部门发生的具体事件进行相关阐述)

  (三)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但由于没有从总体上来把握对公共安全建设的制度设计,所以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建设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一些关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出台,有关公共安全的立法适用范围较窄或者层次比较低,仅适用于个别领域的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占绝大多数。

(四)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系统。

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体系,应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

公共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

热点十四:

中国式慈善问题

一、媒体的相关报道

中国式慈善:

透明为何这么难?

  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日前推出的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上,人们终于可“一窥”善款的来源和去向。

然而许多人依然感到“不解渴”:

为何个人捐款去向公开要设定数额“门槛”?

历年善款使用情况何时公开?

使用效果究竟如何?

这一系列问题引发的疑惑是:

中国式慈善的透明之路为何这么难?

 弊端:

信息披露缺失,损害慈善公信

  记者采访发现,与近年来快速扩大的捐赠规模相比,国内慈善事业信息公开的步伐明显落后。

  (……实例展示)

  总之,中国红十字会目前的信息公开状况,与其悠久的历史、接受捐赠的规模不相称,难以满足公众之关切。

对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平台推出体现了红十字会加大信息公开的决心,但这是一个渐进过程,将“接受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有关调查发现,近九成受访公众对信息公开不满意。

“这应引起全社会的警醒。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刘佑平指出,信息透明是慈善组织的生命力,只有信息充分公开,才能维护公众对慈善的信任与信心。

  症结:

善款“只见来时路,不见去时踪”

作为捐赠者,最关心问题莫过于“我捐的钱物用哪去了”,遗憾的是经常不得而知。

(……)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国内不少慈善捐赠款物的使用,要经过“申请-立项-层层划拨”等复杂流程,存在周期长、环节多、效率低、透明度差等突出问题,对捐赠者的反馈更是无从谈起。

  他认为,慈善公益事业通常经历几个阶段,一是公布捐款数量;二是公布捐款运用的进展,并向捐款人及时反馈;三是信息的分类、加工,生产出相应的信息产品。

“现在中国的基金会有一部分到了第一个阶段,很少有基金会可以做到第二阶段”。

  与此同时,屡见报端的违规事件让人心忧。

比如,昆明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阮姮利用职务之便公款购物、玩乐,温州市红十字会出纳陈某在5年里挪用公款126万余元……

  为确保捐款用到“刀刃”上,2010年5月,曹德旺、曹晖父子向西南干旱灾区捐款2亿元,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签订了国内第一个慈善捐赠问责协议,提出“管理费不超过善款3%”“如发现不合格率超过1%,将对超过1%的部分予以30倍的赔偿”等条件。

这让人们看到了些许慈善透明的亮光。

  期待:

脱去行政外衣,回归社会本位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与发达国家间差距巨大。

社会以及业内越来越感受到信息不公开对慈善事业的制约。

  王振耀说,国内大多数公募性慈善组织或多或少带有行政色彩,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运行,在信息公开方面缺乏动力和压力。

“慈善信息公开不是小事,它关系着慈善作为公共服务的标准和体系变革的问题。

”他说。

  在方向上,慈善组织应尽快脱去行政外衣,回归社会本位。

王振耀说,汶川地震大大激活了全社会的慈善要素,“80后”等年轻慈善群体涌现,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体手段兴起,“全社会正形成一个拉力,把慈善组织拉回到社会的怀抱之中”。

慈善组织应迅速顺应这种“拉力”,及时“归位”。

  在环境上,要尽快改变慈善管理“有‘法’无‘办法’”的尴尬现状。

专家提出,现有法律法规对慈善信息公开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缺少详细操作规范和细则。

是否公开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慈善组织的道德自觉。

应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操作办法和标准,对慈善信息公开等形成刚性约束力。

  在监管上,尽快改变“第三方”缺位的现状。

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卢汉龙认为,应逐步建立起包括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媒体监督、捐赠人和公众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体系和项目评估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致力于基金会“透明化”建设的“基金会中心网”于2010年启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中国慈善透明报告,参与制定慈善信息披露指南;《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明确“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等。

二、官方政策

参见《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网上可以下载。

三、学者观点(周秋光:

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按照经济学家厉以宁的解释,社会分配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第二层次是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第三层次是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也就是慈善事业。

可见,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其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其经济基础的。

慈善事业也可以说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

它无疑是社会一定利益的调节器,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尚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观念滞后,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但一些人仍对慈善事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甚至一些慈善组织及其从事慈善工作的人员,也只是将慈善事业看成是单纯的道德事业,未能将其作为社会分工产物并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来对待,从而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理念存在着较大差距。

  二是慈善机构的数量太少,慈善捐赠水平较低。

  三是发展慈善事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

迄今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与法规条款,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

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

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能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

这种垄断格局,成为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难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是慈善组织自身亦存在着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弱点。

部分慈善机构的组织建设还不规范,慈善募捐的方式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慈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慈善组织的运行还缺乏透明度并接收社会监督,慈善公益系统的自律还有待强化。

  为使我国的慈善机制走向完善,对照我国传统的以及国外的作法,有如下三个目标是需要努力去达到的:

一是使慈善完全走向民间。

中国古代和近代,办慈善完全是民间的事,政府只处在倡导、扶持和保护的位置。

我国因为慈善事业刚起步不久,尚处于一种官办的状态,即无论全国的中华慈善总会还是各省各市的慈善会,都是附设于民政部门,这作为临时性的扶持是可以的,但这不符合办慈善的宗旨与发展方向。

二是允许和鼓励民间广泛设立慈善团体和机构。

慈善事业要发展和在社会需要中充分发挥作用,不能只有一家或几家,应当有许多,有一大批才行。

中国近代史上全国各地有数不清的慈善团体和机构,既有中国人自办的(包括绅商各界以及宗教团体),也有外国人创办的(包括传教士和领事)。

如果创办的团体多,各团体都通过自己的途径去吸收捐款,比单纯一个或几个团体吸收的款项自然要广泛得多。

同时允许广泛设立慈善团体,也可以充分调动人们办慈善的积极性。

特别是对于那些资力雄厚的大富翁,让其担任某个慈善团体的会长或董事长,会更加增添他们对于社会的责任感,这样的成功的范例在中国近代史上也有很多。

中国近代史上天灾人祸可以说达到了极点,然而绝大多数的人们最终能够从死亡线上走过来,其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当时的政府,而是社会上大批的慈善家和慈善机构的救助。

  三是参与办理慈善的职任人员应当是义务的。

慈善既然是一种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那么,和捐献者一样,参与办理慈善的职任人员也应当是义务的。

中国民间向来有这样一句话:

“有钱出钱,无钱出力”。

如果说上述三个目标能够达到,那么慈善的机制应当说基本完善。

政府还是站在重视和支持的立场,第一是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第二是对所有的慈善机构进行正确的引导与监管;第三是对慈善事业进行广泛的宣传;第四是对优秀的慈善人物和机构进行表彰;第五是采取一切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向善的良好氛围。

如果是这样做了,我想我们的慈善事业发展必将会是另一番兴旺发达的景象。

热点十五:

政府公信力问题

公信力缺失的表现随处可见,比如:

西安宝马彩票案(公证、监管);牙防组织案(假冒);矿难事故瞒报;形象、政绩、面子工程;舆论、信息虚假、不规范执法等。

政府公信力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问题。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

提高政府公信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举措。

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

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

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不讲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遵守和信任。

政府是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政府不守信用,就会破坏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

由此可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其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

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同时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

信用政府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政府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

政府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者、倡导者和组织者,只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才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公信力的评价标准

政府公信力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人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的诚信程度。

信用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品格,也是公务人员的政治品格和行政品格。

对于政府来说,其信用程度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政府能不能正确行使权力,能不能遵守规则,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决定着政府公信力的状况。

第二,政府的服务程度。

政府的宗旨是执政为民,为公众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如果政府能够全面履行公共责任,努力提高政府及其各部门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就高,政府的公信力就强。

特别是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能不能负责任地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公共产品,保障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是政府公信力程度的突出体现。

第三,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

政府的行为不能违法,政府不能滥用权力,这是对政府公信力的基本要求。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应当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做到依法行政,依据宪法和法律为人民服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四、政府民主化程度。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政府能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决策能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仅反映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水平,也反映政府公信力程度的高低。

政府民主化程度主要体现在决策程序的规范、决策制度的健全、信息化状况、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情况,等等。

三、政府公信力存在问题及原因

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的公信力是高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不断提高。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政府失信现象,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其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由于没有很好地履行政府职能,一些地方政府还是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但政府职能尚未及时转变,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用度的主观评价降低。

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过多地充当了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忽视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是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深化改革涉及面较广,触及深层次利益调整,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明显加大,对各级政府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求较高。

一些政府官员由于不善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对复杂局面和危机管理的能力较差,致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失去了群众的信任。

由于一些政府部门的决策缺乏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度,行政效率不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问题突出,致使政府缺乏亲和度和感召力。

三是政府依法行政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和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以及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致使有的地方政府缺乏权威性。

由于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一些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公务员责任意识淡化。

上述情况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而且削弱了政府执政的基础。

四、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措施

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当前,应该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并且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紧迫任务,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建设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础。

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靠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

要在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中树立诚信观念和责任观念,加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使其恪尽职守。

同时,还要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二,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特别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政府要努力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与公共服务需求。

要在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注重公共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系统,不断加大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要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各级政府都应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群众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起来,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及突出矛盾。

要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要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将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在基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难、就业难、就学难、看病难、行路难、办事难等问题。

第三,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

政府讲不讲诚信,有没有公信力,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政府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法律责任机制。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和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

要强化行政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

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第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改革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要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性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

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制定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办法,对事关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失误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政府与公众对政府有关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第五,加强政风建设。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监督。

要推行公共服务承诺制,建立政府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连续性的政府信用民意调查,将诚信记录作为公务员考核、任免的依据。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应该改进会风、文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大力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大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行风建设力度,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热点十六:

政府执行力问题

2010年《求是》第1期,胡锦涛总书记撰文指出: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制度执行意识,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而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专门用一个部分阐述“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执行力”,其份量之重,论证之全面,前所未有。

体现了中央领导把对执行力的重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廉政瞭望》2010年第10期发表了记者孟盛采访多位专家学者以及基层领导干部而撰写的专稿《政府执行力观察:

政令不畅仍是最大问题》,深刻地剖析了当前政府执行力存在的问题、执行力疲软的症结、执行力价值判断、执行不力的社会原因,提出了标本兼治提升执行力的措施。

“左手执行力,右手领导力”,卓越的领导力,要靠高效的执行力才能实施到位。

中央的大政方针都要靠各级政府去落实,如果整体执行力不强,就谈不上强有力的领导,再好的政策、再完美的制度、再宏伟的目标也只能是空中楼阁,社会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也难以实现。

一、当前政府执行力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中央反复强调抓各级政府执行力建设,但在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大政方针的落实上,政令不畅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中央与地方基层之间在执行层面存在的“肠梗阻”,土地政策、调控房价、节能减排、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保政策……当前一些重点领域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执行不力的典型。

政令不畅表现在对国家政策的乱执行,地方政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法定行使权力的界限,越权审批、虚假申报、违反各种正当程序,让法律法规变形走样;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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