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报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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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施工的装备水平,淘汰技术上及经济上不宜继续使用的设备,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报废工作按照“集中审批,分级处理,最大利用,最小损失”的原则执行,由各级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报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设备是指:
除去地产、房产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包括工程机械、生产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直属项目部等)。
第二章 设备的报废申请
第五条 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作报废处理:
1、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的;
2、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或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4、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5、造成事故,无法修理的设备;
6、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第六条 设备报废处理前,由设备产权单位机电部门组织基层使用单位(队、车间)的分管领导、操作人员、技术员对设备进行技术、经济鉴定,逐台填写《机械设备报废鉴定表》(见附表一),并报经单位机电部门、财务部门、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经理审批同意后,上报集团有限公司机电物资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审核后报集团有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应及时组织技术、经济鉴定,于每年集中在10月份汇总上报至集团有限公司。
各单位在报送《机械设备报废鉴定表》的同时,附上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的“设备报废申请报告”,写明年度申请报废的设备总台数、总原值和总净值。
第八条 经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报废的设备,由财务部门按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税前扣除报批手续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九条 起重设备、压力容器、运输设备等除上报集团有限公司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报废下户手续。
第三章 报废设备的保管
第十条 申请报废的机械设备未经批准前,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和辅机等拆作它用。
对于确需留用的零部件和辅机等,需经机电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用。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偷窃等原因造成设备丢失的,由产权单位的机电部门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见附表二),汇总后同期上报至集团有限公司。
因保管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丢失的,除按上述方式申报外,还必须严格按照《**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过失责任经济赔偿办法(试行)》(**办字[2001]第94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对有关人员处以相关处罚后,附上有关材料一起上报至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章 报废设备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经过审核同意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处理,严禁留用及私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 集团有限公司(含所属经费单位)的报废设备,由集团有限公司机电物资部负责回收处理,处理收入及相关单据交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
子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报废设备,由本单位机电部门负责回收处理,处理收入及相关单据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各机电部门在组织设备报废工作的时候,应综合比较,选择回收价格高、服务质量好的回收单位。
处理金额较大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及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次性处理金额预计超过30万元(含此数)的,应采取竞价方式。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生产需要,而新设备在短时间内无法到位,需使用报废设备的,应向机电部门申请,组织制定安全保证措施方可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有限公司机电物资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往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机电设备报废鉴定表
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请表
附表一:
机 械 设 备 报 废 鉴 定 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型号规格
制造厂家
购置年月
规定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原值
净值
报废原因
队(车间)意见:
操作人员:
技术人员:
队长(主任):
分公司(厂)意见
经理
总工程师
财务部门
机电部门
集团
公司
意见
主管副总经理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
机电物资部
备注
本表一式5份(8K纸)制表:
附表二: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资产名称
购置
时间
资产
编号
数量
型号规格
规定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原值(元)
制造厂家
出厂
年月
出厂
编号
净值(元)
盘盈或
盘亏原因
使用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
财务部门
机电部门
审计部门
集团公司意见
主管领导
财务部门
机电部门
审计部门
本表一式5份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