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学分制试点方案.docx
《湖南商学院学分制试点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商学院学分制试点方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商学院学分制试点方案
湖南商学院学分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特别是适应入世以后高等学校面临的新形势,加大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我院从2004级开始在全院各专业中实行学分制教学。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质的衡量标准的教学管理模式,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机制灵活为主要特点,与学年制比较,它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复合型和多样化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学分与学期安排
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量的表现,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在学分制下,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与质量的最基本的标准,也是学生编级、肄业、结业和毕业的最基本的依据。
每学年设两个学期,每学期设21周,其中18周教学,1周机动,2周复习考核。
学分的计算以学习周及周学时为基本依据:
原则上一学期内理论课1学分等于1周学时(即18学时);实验课1学分等于1周学时(即18学时),集中实践教学环节1学分等于1周学时,分散实践教学环节1学分等于2周学时。
学生所学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取得的各类课程学分之和为总学分,学生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是0.5。
三、考核成绩与绩点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效果的主要手段之一。
每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为课程学习的总评成绩,分为平时成绩与期终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是出勤、学习态度、作业、课内活动等成绩之和,期终成绩为期终考核成绩,平时成绩不超过总评成绩的30%。
教研室也可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考核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笔试、口试、作业、论文、设计、活动等等。
考核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再通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百分制成绩、等、级、绩点的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等
级
绩点
95-100
优
A
4.0
90-94
A-
3.7
87-89
良
B+
3.3
83-86
B
3.0
80-82
B-
2.7
77-79
中
C+
2.3
73-76
C
2.0
70-72
C-
1.7
60-69
及格
D
1
<60
不及格
F
0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得绩点。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该生所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亦即: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它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的评定、辅修专业的选读、提前毕业和毕业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理想可以重修该课程,学生旷考经批评教育承认错误后亦可重修该课程。
重修不及格可以继续重修。
重修成绩可按可按成绩最好的一次计。
学生办理课程缓考手续后该课程随补考一并进行。
重修均须按规定缴费。
四、选课
(一)选修原则
1、学生选课应以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分听取导师的意见,自主决定学习进程、修读的课程、时间和顺序。
但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循序修读。
2、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应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总学分为依据,可适当增修,但增修学分最多不得超过9学分;亦可适当少修,但一学期至少须修满12学分。
原则上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的,在当前学期可增选6学分;大于等于3.3的,当前学期可增选9学分。
增修或少修均须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听取导师意见,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上课教师。
学院原则上应对同一门课程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教师同时开课。
学生可按程序自主选择。
4、学生在课表正式排定后不得退选和改选课程。
5、新生第一学年暂不选课。
(二)选课类型
1、必修课
必修课是指学生所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须修读的各类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中大部分课程。
2、限定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是指模块限选课,即在一个或几个大于规定学分的课程模块中要求学生选择修读规定学分的课程。
3、任意选修课
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所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之外的课程,包括全院通开的任选课、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本专业超出规定学分的限定选修课程。
(三)选课程序
1、学院每学期安排两次选课:
第一次安排在第15周至第17周,由教务处公布学分制班级开课目录,供学分制班级的全体学生选择下一学期的修读课程。
第二次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内,由有资格增修学分的学生和须重修的学生补选或增选课程。
2、学生选课前必须认真阅读《湖南商学院教学一览》,特别是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部分,了解学分制班级开课情况,充分听取导师的指导意见,安排好自己本学期选课计划,然后进行选课。
3、学生选课时,要注意所选课程在开课时间、开课教室上不相冲突,如有冲突时,应先满足必修课,再满足限选课,最后才满足任选课。
需增修学分或重修课程的学生尤其要注意选课顺序和所选课程不相冲突的问题。
4、学生选课均须先办理选课手续,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湖南商学院学生选课单》,一式二份,由导师签字认可后交系教务干事,由教务干事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到选课中心上机选课。
5、一个听课班的选课学生原则上不多于150人,不少于25人,过多或过少时,由选课中心通知学生改选,或指定学生到某一班级听课。
6、学生经两次选课后,即可获得选课中心编制的《选课课程表》,学生须按此表听课学习和参加所听课班级的课程考核,不得随意更改,否则,该课程以零分计。
7、学生选课在学院选课中心进行。
8、选课流程图
9、其它注意事项
а)学生选课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单必须由本人填写并经本人签字,过期不予办理。
b)增修学分的学生和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在选课时,其增修(重修)课程同必修课上课相冲突,可自行设计课表,改选其他班级相应的必修课,但在选课单上要填写多个操作方案,以便计算机操作成功。
c)学生选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时,应根据本学期开课目录填写3-4门备选课程,以便计算机操作成功,保证选课顺利进行。
d)学生获得个人课程表后,要认真核对表上的课程与自己所选课程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到选课中心更换。
课程表一经确认,学生必须按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听课,参加听课班级的课程考核,擅自改变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e)任课教师必须按选课中心的课程表上通知的课程、时间、地点和学生名单进行授课和安排课程考核,无权私自接纳学生听课和考核。
f)学生选课事宜均与所在系教务干事联系,由教务干事按规定处理。
10、湖南商学院学生选课单
湖南商学院学生选课单(样单)
20 -20 学年第 学期
学号:
系别:
专业:
学生签名:
选课表一:
所选课程性质
(有∨表示)
课程
名称
学分
选择
备选1
备选2
必修
限选
任选
重修
序号
序号
序号
选课表二:
(自行设计课程表)
方案一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七
上午
1-2
3-4
下午
5-6
7-8
晚
9-10
11-12
方案二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七
上午
1-2
3-4
下午
5-6
7-8
晚
9-10
11-12
选课表三(重修退课单)
退选课程名称
序号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各系在选课操作过程中须在已选上的课程序号小格内作记号,以便学生核对所选课程。
2、表一和表二是相对应的两个表格。
表一是为一般学生按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准备的,要填写清楚课程性质,特别是填写准确课程序号(见学院公布的开课目录),以免造成选课失败。
表二是为增选或有重修的学生选修与所在行政班必修课有冲突的课程而准备的,填写表二中的方案一和方案二都要注意跟表一相对应。
学生可以自行设计本人的课程表,但亦须跟上表一相一致。
3、表三是为重修学生选课设计的。
重修选课要坚持“退一选一”的原则,即选择一门课程重修之前,须退选一门必修课,因此必须在退选课栏中填写所退课程及序号。
4、本选课单一式两份,填写后交所在系办公室,选课结束后由系办公室保存。
五、教学计划和教学运行
(一)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
1、指导性教学计划的编制原则
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坚持“夯实基础,拓宽范围,突出特色,加强实践,组合课程,优化体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大幅度增开选修课,适应学生选课的需要。
2、指导性教学计划框架
一般管理类、经济类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为166学分。
课程体系分为理论课、实验课与实践教学环节。
理论课和实验课学分共为146,每学分为18学时,约占总学时的88%,实践课教学环节为20学分,每学分为18学时,约占总学时的12%。
理论课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其比例约为7/2/1。
课程框架为五大模块(见下表):
模块名称
总学分
比例%
学时
公共基础课
54
33
900
学科基础必修课
36
22
648
专业必修课
24
14
432
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
20
12
360
科学人文素质选修课
12
7
216
实践教学环节
20
12
360
合 计
166
100
2916
注:
①限定选修课设子模块,模块中须列出比限选学分多出三分之一的课程以供学生选择。
②学生选修公共基础课模块中的任选课,可在各限选子模块中选择,亦可在其它系、专业开出的公共基础课各限选子模块中选择。
③学生选修任选课,既可在全院选修课模块中的任选课中选择,亦可在各系开出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中选择。
3、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
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必须设计选课流程图,编写课程简介,以备学生选课时参考;教务处编制统一、精确的课程编号作为输机选课的主要标识。
(另编制《选课指导手册》)。
4、教师简介
教师简介由以下内容组成:
教师代码、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主要教学经历、可开设课程、主要教学科研业绩。
(二)教学运行
1、每学期第8-9周教务处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将下一学期拟开出课程单发到各系部。
2、第10-11周各系部将下学期开出课程单返回教务处。
3、第12-13周教务处汇总课程单,会同选课中心,根据教室资源排出预课表。
4、第14周教务处通过选课中心向各系公布开设课程总目和预课表。
5、第15-16周各系组织学生到选课中心选课。
6、第17周选课中心将学生课程表返回各系,由各系组织学生核对选课结果。
7、第18周选课中心微调选课差错,将学生选课结果和教师教学任务通报教务处和各系,各系通知到教师和学生本人。
8、开学前一周内,教务处根据上期考核结果通知要求增修和必须重修的学生到选课中心进行第二轮选课。
选课中心将第二轮选课结果通知到教务处和各系,由各系通知到有关的教师和学生本人。
9、第三周,教师和学生按正式课表上课。
六、学籍管理
学分制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除以下几款外,其余仍按《湖南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一)学制和学籍保存年限
1、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最短不低于三年(即品学兼优、提前修完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且综合评分合格,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毕业),最长不超过六年[即因各种原因(除违法、违纪外)]不能在四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允许滞后毕业,但最多只能滞后两年毕业。
2、提前毕业的学生品学兼优的标准是:
①英语过四级;
②计算机通过国家或省的等级考试;
③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3、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4、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院保留学生的学籍。
5、获得提前毕业资格并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年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和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以便纳入就业推荐工作计划。
6、要求延长在校修业年限,滞后毕业的学生须于学末提出面申请,经所在系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确认。
7、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形式可分为两种:
一是休学,一是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未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者,须在原行政班学习,接受学院四年制本科要求的管理。
8、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滞后毕业均须按规定缴费。
(二)课程考核、成绩登录、重修、免修
1、学生修读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均须参加课程且成绩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按五等十级记分(同时记绩点),百分制成绩均须作相应的换算后再登录。
3、每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系教务干事须计算每个学生的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并予以登录和公布。
4、学生必修课考核成绩可先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可重修。
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必重修,可继续选修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同类课程,亦可选修已修不及格的课程,直到修满规定的学分为止。
5、学生对各类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亦可申请重修。
6、课程重修不限次数,其考核成绩按实登录,同一课程两次或两次以上的重修考核成绩以较高的一次登录。
7、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一般须在下一学期进行,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请,经导师、系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安排在以后适当的学期进行。
8、重修须按课程的学分缴费。
9、学生因自修而确实掌握了某一门课程的知识可以按程序申请免修该课程。
免修须于开课前由学生本人书面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自学的材料,经所在系分管教学主任组织教师审查并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同年级同课程考核,其成绩、绩点按实际考核结果登记。
10、免修课程不免缴学费。
1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七、导师制
学生管理工作实行班主任制与导师制相结合的体制。
班主任主要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党团活动、院系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导师主要负责学生业务方面的指导。
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担负的职责是: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学习上的特点,具有在专业上对学生予以综合指导的能力。
2、导师须由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由系主任于每学年初聘任。
3、导师主要负责学生的选课指导、专业指导、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指导等。
4、导师须帮助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实和调整选课计划。
5、导师应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学习能力,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的困惑。
6、每1名导师指导30到40名学生,由新生入学第一学期起即开始其工作。
7、导师接受所在系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导师的工作待遇由学院另行规定。
八、缴费管理
(一)学费收取原则
我院收取学生学费的原则是“学年初预缴,学年末结算,毕业前总算”。
收取教材费的原则是“学年初预缴,学年末按实结算”。
(二)学费收取标准
学院对试行学分制班级的学生按学分收取学杂费,其计算公式为:
1、学生在校期间总学费=每学分收费标准×所在专业毕业总学分
国家规定的年收费标准相同的专业,每学分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2、学分收费标准A=国家规定的年收费标准×标准学习年限4÷该专业毕业总学分
国家规定的年收费标准不同的专业,每学分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3、学分收费标准B=(国家规定的某专业年收费标准①+②+③+④)÷该专业毕业总学分
(三)注释
1、每学年学费按学生选修的学分(包括重修学分)计费,而不是按实际取得的学分计费。
2、免修的课程均不免学费。
九、本办法从2004级开始在全院各班级(不包括北津学院)开始实行。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