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许可证现场验收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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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现场验收表

 

贵州省小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

验收指导表

矿井名称:

                 

矿井设计(技改)能力(万吨):

              

现场复核人 员(签字):

                 

                                         

                                         

贵阳市煤炭管理局

年月日

贵阳市煤矿生产许可证验收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是否合格

备注

1

证照合法情况

2

特种作业人员、作

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3

矿井生产、经营管理

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4

矿井各项生产、经

营制度建立情况

5

矿井主要图纸情况

6

矿井开采系统

7

矿井通风系统

8

矿井瓦斯、煤尘、火灾

9

矿井防治水

10

矿井机电

11

矿井提升、运输

12

矿井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13

综合项目

矿井综合评定: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证照情况检查表(表一)

序号

证照名称

证号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1

《采矿许可证》

重要

2

《煤炭生产许可证》

(生产矿井年检时检查)

重要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要

4

《工商商营业执照》

(生产矿井年检时检查)

重要

5

《矿长资格证》

重要

6

《矿长安全资格证》

重要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特种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持证及培训教育情况

检查表(表二)

序号

证照名称

持证(培训)人数(人)

实际需配

人数(人)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1

瓦检员

重要

2

安全员

重要

3

绞车司机

较重要

4

井下电钳工

较重要

5

电机车司机

较重要

6

瓦斯泵司机

较重要

7

安全监测监控工

较重要

8

井下作业人员

一般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表(表三)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主次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1

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情况

重要

2

矿井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重要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表(表四)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1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要

2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要

3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要

4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重要

5

安全检查制度

重要

6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重要

7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较重要

8

安全奖惩制度

较重要

9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较重要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主要图纸情况表(表五)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1

井上下对照图

重要

2

采掘工程平面图

重要

3

通风系统图

重要

4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较重要

5

井下避灾路线图

重要

6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供电设备布置图

较重要

7

井下运输系统图

一般

8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较重要

9

井下通信系统图

一般

10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管路系统图

一般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开采系统检查表(表六)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项目

是否合格

备注

一、

生产技术管理

1、开拓开采系统符合《开采设计方案》,严格按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文件要求执行,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变更的有审批(备案)证明;采掘比合理,无“三超”现象;煤层开采顺序符合要求,改变开采顺序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层越界;开拓系统完善。

重要

2、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贯彻,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较重要

3、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老巷)、断层、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和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时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

一般

4、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及时贯彻。

一般

5、矿井的相关技术资料、图表、记录、报表建立档案,归类管理。

一般

二、

采煤工作面

1、矿井必须按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文件要求,小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

重要

2、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已留设的保安煤柱。

重要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行人行道宽度及其他安全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22条规定。

较重要

4、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较重要

5、矿井必须按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文件要求,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形式、强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

特殊地段采用其他支护方式时,必须制订专门的补充措施。

较重要

采用落后支护方式的不合格

6、单体液压工作面必须保证两泵一箱,泵站压力应能保证支柱初撑力符合要求;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使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

一般

三、

掘进工作面

1、巷道净断面必须符合《规程》第21条规定。

重要

2、矿井必须按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文件要求,新建矿井的巷道禁止采用木支护,巷道应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巷道支护形式、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较重要

3、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临时支护措施。

较重要

4、开凿或延伸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较重要

四、

采掘机械

采掘机械保持完好,运转正常。

一般

五、

文明生产

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

一般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通风检查表(表七)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一、

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安设2套同等能力的能正常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及配套装置并能正常反风,每台的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以风定产。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其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巷道贯通时须符合规定要求;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高、突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重要

2、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矿井外部漏风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各作业地点、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重要

3、矿井应按规定设置测风站(点)并定期测风。

较重要

4、串联通风要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重要

5、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合理、装备齐全。

较重要

6、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备案)。

重要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二、局部

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

重要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风筒末端至迎头的距离及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重要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瓦斯(co2)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标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在24h内密闭。

较重要

4、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风瓦电”闭锁;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重要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三、

通风

设施

1、密闭:

采空区、报废巷道、进回风巷道间的行人的联络巷、长期停工地点,必须及时密闭。

密闭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较重要

2、风门:

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不得采用单道风门。

风门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重要

3、风桥、风窗、调节风门、测风站:

风桥不漏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80%;风窗、调节风门安设合理、使用规范;测风站安设位置、数量合理,填写数据规范。

一般

四、压风系统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要求安装使用好压风系统。

重要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瓦斯、煤尘、防灭火检查表(表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一、瓦斯

管理

1、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按规定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

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必须进行分析,并制定防治措施。

重要

2、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各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重要

3、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要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重要

4、瓦斯报表,必须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并妥善保管。

重要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必须编制防突设计。

重要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符合抽采条件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安设瓦斯抽放系统。

重要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三、安全监测、监控

1、按规定配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上下视频监控系统。

确保运转正常,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检定、校正、维护。

重要

2、配齐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专人发放、维护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符合要求,并有记录可查。

较重要

3、监测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有记录;按日打印报表。

一般

四、

防治煤尘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水源、水压符合规定。

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重要

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煤层以及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

较重要

3、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厚度2mm,连续长度大于5m)。

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

一般

4、放炮掘进工作面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一般

五、防灭火

1、安设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设置消防材料库,符合规定要求。

较重要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符合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定。

重要

3、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永久防火墙要有观测孔和主放水孔。

启封火区,要有专门的措施。

较重要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防治水检查表(表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一、技术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重要

2、煤矿企业必须进行矿井水灾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较重要

3、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禁止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重要

二、地面防治水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重要

三、井下防治水

1、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能力应符合《规程》第278条规定,矿井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符合《规程》第280条规定。

重要

2、矿井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对水仓和水沟进行清理,并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有记录可查。

较重要

3、必须配备专用探水钻机,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程》第286条规定划定探水线,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有经省或市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煤矿电法探水报告(报告必须由具有物探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测编制。

重要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机电检查表(表十)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一、供电系统

1、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需要。

重要

2、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往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不得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较重要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较重要

4、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讯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般

5、机电设备检修必须有记录,检修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能入井。

较重要

二、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连接不得有失爆现象。

重要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程》第444条表10的规定。

重要

3、井下电气设备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较重要

4、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

重要

5、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一般

三、照明、通信及信号

1、井下使用合格的照明,矿灯必须符合要求并保持完好。

较重要

2、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发光,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一般

3、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较重要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提升、运输检查表(表十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1、绞车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若选型与设计不相符,则必须进行验算,验算结果满足要求。

重要

2、提升绞车必须有常用闸、保险闸,有过卷、限速、松绳等保护装置,有深度指示器及完善可靠的提升信号装置。

较重要

3、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00条表7的规定,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一般

4、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规程》第353条的规定。

一般

5、斜井提升时,有严禁蹬钩、行人管理制度,必须有“行人不提升、提升不行人”警示牌。

重要

6、斜井跑车防护装置齐全且使用灵敏可靠。

较重要

7、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一般

8、机车选用符合《规程》第347条规定,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一般

9、采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符合《规程》第373条规定,采用钢丝绳牵引的带式输送机符合《规程》第374条规定。

一般

10、严禁使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一般

11、倾斜井巷人车防坠器必须定期试验并有试验报告。

必须设置跟车人员能随时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较重要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表十二)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备注

一、爆炸材料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重要

2、各爆破地点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无破损。

发爆器完好。

较重要

二、井下爆破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重要

2、必须按爆破图表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按规定设置警戒线。

一般

3、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

重要

4、雷管、炸药应分别存放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发爆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必须帐物相符,领退有记录、签字。

一般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综合项目检查表(表十三)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是否

合格

备注

此表填写:

如环保、地灾、重特大事故整改情况、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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